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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軍事犯

發布時間:2021-03-07 09:05:26

⑴ 什麼是軍事審訊

屬於軍事案件,不由地方管轄。審理和判決全部由軍事法庭辦理。其審訊過程即為軍事審訊。

⑵ 軍事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軍人違抄反職責罪是指違襲反我國刑法相關章節的規定,構成以現役軍人為主要主體的犯罪行為。
構成也是四個方面,主體,一般應當是軍人。客體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具體要看什麼罪名。主觀方面有罪過。客觀方面有行為,包括不作為。

⑶ 軍事是什麼

⑷ 什麼是軍事法庭什麼是戰犯

參與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
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A.希特勒、B.A.A.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
過去,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把戰爭犯罪局限於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提出審判和懲處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問題。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會上成立了戰爭責任問題委員會。《凡爾賽和約》(1919)第227條規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為主要戰犯之一,交付國際法庭審判。但是,由於荷蘭政府拒絕引渡,審判未能進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日、意法西斯帝國主義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類的義憤,從而促進了在國際法中建立懲治戰爭犯罪的國際責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莫斯科外長會議作了關於追究和懲治法西斯戰犯的決議。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家主要戰犯的協定》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 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①危害和平罪:即計劃、准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②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③違反人道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政府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倫敦協定和歐洲、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紐倫堡、東京分別對德、日法西斯戰犯進行了審判(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
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95(Ⅰ)號決議一致確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原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根據聯合國大會第 117(Ⅱ)號決議編纂的這些原則稱為「紐倫堡原則」。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域庇護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請求及享受庇護的權利。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規定對戰犯的追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大會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沒有受到審判的戰犯。但是,由於一些國家對戰犯的包庇、縱容,上述規定未能認真執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日本的許多重要戰犯,由於美國的包庇而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在中國,國民黨政府對日本戰犯未進行認真的揭發、審判和懲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主聯合政府曾提出譴責和抗議,並於1945年8月在延安公布了日本侵華戰犯名單。195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於同年 6月 9日至20日,分別在沈陽、太原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和處理(見沈陽審判,太原審判)。
參考書目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湯宗舜、江左譯:《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德國首要戰犯判決書》,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5。
王鐵崖、朱荔蓀等編:《戰爭法文獻集》,解放軍出版社,北京,1986。

⑸ 軍事違法行為是什麼意思拜託了各位 謝謝

你所講的是指的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刑法》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具體是: 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一、戰時違抗命令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故意違背並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隱瞞、謊報軍情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將應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或者將編造、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傳、假傳軍令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是指拒絕傳遞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戰時臨陣脫逃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戰時面臨戰斗任務而脫離崗位逃避參加戰斗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違令作戰消極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指揮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戰時造謠惑眾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軍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九、戰時自傷罪 戰時自傷罪,是指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軍事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三、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2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軍人叛逃罪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離部隊罪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虜罪 私放俘虜罪,是指私自將俘虜放走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一、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一 根據刑法第4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保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裝備肇事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部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條規定的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處罰。 四、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3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遺棄武器裝備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遺失武器裝備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屬罪 虐待部屬罪,是指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遺棄傷病軍人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虜罪 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4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為什麼軍事侵犯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最主要手段

因為軍事侵略是其它一切侵略手段的基礎, 只有軍事上成功,才會簽訂不平等條約,獲得經濟/文化上的特權.

⑺ 什麼情況下軍事違法行為最嚴重

拒服兵役最嚴重。

拒服兵役會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備忘錄》還充分考慮到兵役義務失信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保護,對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程序做出規范,失信當事人主動改正錯誤,繼續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見義勇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兵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後,可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後,不再作為履行兵役義務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⑻ 軍事犯罪名有哪些,說來聽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專門有一章關於軍人犯罪的: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刑法對什麼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作了規定,即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為了保證軍人正確履行職責,以維護國家安全、祖國統一,鞏固國防,保證在戰爭狀態下軍隊的有力指揮,刑法在分則第十章中專門規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章從軍人履行職責的各個方面規定了戰時違抗命令罪、投降罪、謊報軍情罪、臨陣脫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私放俘虜罪等三十餘種犯罪。
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應當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才能構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也不能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期間犯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而在退役之後才被發現的,只要未過法律規定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時效,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之前犯罪,而在服役期間被發現,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按照刑法其他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必須實施了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軍人職責的范圍,是我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軍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軍人職責。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務,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以及其他各類專門軍事法規、規章中對於各類軍人的一般職責,各級指揮人員、主管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及其他專門人員的具體職責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所有軍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的神聖職責。任何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都要按照軍紀處理,觸犯刑法,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犯罪還必須對國家的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就是對國家在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建設以及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沒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危害部隊的作戰行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泄露軍事機密等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戰行動,導致作戰失敗;也有可能是間接的,如自傷身體。在軍事行動區殘害、掠奪無辜居民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對國家軍事利益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情況。
4.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表現多樣,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各有不同。法律對於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作了具體規定,也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標准,有的行為只要實施了就可構成犯罪,有的行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能構成。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與一般的違反軍隊紀律行為的界限。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才能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⑼ 什麼是軍事干涉

以武力對某事件進行干預則稱之為軍事干涉。一般是指一國對另一國的內政或其他國際事件中出動軍力,採取武力干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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