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部隊院校里的三基四能是什麼,和地方一樣嗎
三分四定」是連隊(院校也一樣)被裝管理十條標准之一。三分:攜行、運版行、後留 權「三分」:一是攜行被裝。指按著裝規定當季使用和需隨身攜帶的被裝。二是運行被裝。指部隊發給的過使用季節的被裝。三是後留物品。指自購或從家裡帶來的物品。 四定:定人,定物,定車,定位 「四定」:一是定人管理。攜行被裝由個人保管;運行被裝和後留物品集中保管,由司務長和文書雙鎖聯管。二是定位存放。攜行被裝按規定存放;運行被裝和後留 物品,在儲藏室分類存放。三是定標記。運行被裝標記部隊代號、連、排、班和姓名;後留物品標記本人家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收件人姓名。定期檢查。個人每 月、連隊每季1次,團(旅)隨「點驗」每年普遍抽查1至2次。
『貳』 軍事戰備三分四定指什麼
「三分四定」是部隊被裝管理的基本要求,這種要求在戰前被提升到了版更高的高度。「三分四權定」只是一個口頭簡稱,展開來說就有很多具體內容,單說「被裝」就不僅僅是指衣被裝束,而是各類作戰物資的統稱,大到武器彈葯,小到背心褲頭,皆在「三分四定」范疇。
「三分」,即各類物資被分為攜行、運行、後留三大類。部隊要去打仗了,分隊和個人隨身攜帶的物資歸為「攜行」類,通常是輕武器、一定基數的彈葯和簡要生活用品;輜重物資,如重型武器裝備和大批量彈葯等,要由車、船或飛機運至前線,歸為「運行」類;不需運往前線,留在營區的,歸為「後留」類。
「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凡是運往前線的被裝,包括攜行和運行的,哪些該由誰搬運、攜帶、看管或押運?都要一一落實到人;哪些放在編號第幾的汽車或火車車皮上,具體擺放在哪個位置?都要事先確定好,並畫出示意圖,貼在倉庫的牆上。
『叄』 三分四定來歷
三分四定是連隊被裝管理十條標准之一。三分指攜行、運行、後留,四定指定人,內定物,定車,定位。容
「三分」:一是攜行被裝。指按著裝規定當季使用和需隨身攜帶的被裝。二是運行被裝。指部隊發給的過使用季節的被裝。三是後留物品。指自購或從家裡帶來的物品。
四定:定人,定物,定車,定位
「四定」:一是定人管理。攜行被裝由個人保管;運行被裝和後留物品集中保管,由 司務長和文書雙鎖聯管。二是定位存放。攜行被裝按規定存放;運行被裝和後留 物品,在 儲藏室分類存放。三是定標記。運行被裝標記部隊代號、連、排、班和姓名;後留物品標記本人家庭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及收件人姓名。定期檢查。個人每 月、連隊每季1次,團(旅)隨「點驗」每年普遍抽查1至2次。
『肆』 軍事戰備「三分四定」是指什麼
「三分四定」是部隊被裝管理的基本要求,這種要求在戰前被提升內到了更高的高度。
簡單的容說,「三分四定」主要是指:
「三分」,即各類物資被分為攜行、運行、後留三大類。
「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車,定位。
『伍』 三分四定是什麼
『三分四定『的『三分『分類放置,三分是分攜行、運行、後留,分類擺放整齊 四定不清楚 是部隊里的術語 希望答案能讓你滿意撒
『陸』 三分四定的解釋
「三分四定」來是連隊被裝管理十條自標准之一。
三分:攜行、運行、後留
「三分」:一是攜行被裝。指按著裝規定當季使用和需隨身攜帶的被裝。二是運行被裝。指部隊發給的過使用季節的被裝。三是後留物品。指自購或從家裡帶來的物品。
四定:定人,定物,定車,定位
「四定」:一是定人管理。攜行被裝由個人保管;運行被裝和後留物品集中保管,由司務長和文書雙鎖聯管。二是定位存放。攜行被裝按規定存放;運行被裝和後留 物品,在儲藏室分類存放。三是定標記。運行被裝標記部隊代號、連、排、班和姓名;後留物品標記本人家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及收件人姓名。定期檢查。個人每 月、連隊每季1次,團(旅)隨「點驗」每年普遍抽查1至2次。
『柒』 三分四定是什麼
被裝「三分」的內容是:一是分攜行被裝,二是分前運被裝,三是分留守被裝。
被裝「四定」的內容是:一是定人管理,二是定位存放,三是定標記,四是定期檢查。
『捌』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管理條例具體的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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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基層後勤管理條例
(1992年9月30日中央軍委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軍隊基層的後勤管理,促進基層全面建設,增強部隊戰鬥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基層後勤管理,是指連隊、艦艇、飛行大隊,以及具有分隊性質並獨立組織伙食的站、庫、隊、所等單位的後勤管理。其內容包括:
(一)管理經費、糧秣和被裝等後勤裝備、器材、物資;
(二)管理營房、營具及設施、設備;
(三)組織伙食管理、業餘生產和衛生管理;
(四)組織車輛、陸(空)空船艇(以下簡稱船艇)等裝備的技術和勤務管理;
(五)選配後勤人員,建設基層後勤隊伍;
(六)組織後勤戰備、訓練和後勤管理教育;
(七)基層後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軍所有基層單位,是組織實施基層後勤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基層後勤管理應當堅持平戰結合、利用保障,自己動手、勤儉節約,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按章辦事、官兵同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是全軍基層後勤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級後勤機關是本供應體系基層後勤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基層單位後勤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基層後勤工作在本級黨支部(黨委)和首長領導下進行。基層單位應當分工1名本級軍官管理後勤工作,充分發揮經濟委員會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勢,統籌安排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後勤建設的措施,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基層單位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對後勤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應當了解基層的後勤標准制度,熟悉後勤工作的組織程序,支持後勤人員的工作,掌握後勤工作情況,組織和督促部屬完成各項後勤任務。
第八條 司務長在本單位首長和分管後勤工作軍官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後勤管理。司務長應當熟悉後勤標准制度,熟悉財經紀律,會記帳核算,會計劃安排伙食,會組織業餘生產,會請領和發放經費、被裝,會管理營產、設施、設備和物資。
司務長任職前應當經專業培訓或者集訓,任職後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黨員司務長不是黨支部委員的,應當列席有關的黨支部委員會議。
駐地集中的部隊實行司務長定期集體辦公制度,由後勤財務、軍需部門組織,進行經費、糧秣審核和業務學習與交流。
第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編制挑選優秀的士兵擔任給養員和炊事班長,選配好炊事員、衛生員和汽車駕駛員等,並保持相對穩定。
各類後勤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職責,熟練掌握專業技能,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條 基層單位的經濟委員會,應當明確職責分工,積極參與經濟管理,實行經濟監督,保證經濟民主。堅持每周訂食譜、每月審查公布帳目,定期檢查庫存、在用物資及其消耗情況。
第三章 後勤戰備、訓練
第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堅持經常性的戰備教育,認真落實後勤戰備制度、規定和要求。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量和質量儲備、保管後勤戰備物資,並實行「三分四定」(分攜行、運行、後留;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做到質量完好,品種齊全配套,適時調整更新。
第十三條 基層單位的後勤訓練應當根據軍事訓練條例、訓練大綱和上級賦予的年度訓練任務,適應基層特點和專業要求,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實施,保證人員、時間、內容和質量的落實。
第十四條 後勤訓練應當科學計劃,突出重點,堅持因人施教,開展崗位練兵。士兵主要圍繞掌握本職專業必備的知識和技能,進行共同科目、專業技術(勤務)和戰術訓練;軍官主要圍繞提高指揮、管理、組織訓練的能力和業務水平,進行軍事理論學習、本級戰術(勤務)和專業技術訓練;分隊主要圍繞形成整體遂行戰斗(保障)任務的能力,進行戰術(勤務)訓練。
第十五條 後勤分隊和後勤人員的訓練,應當按照訓練成績評定標准嚴格組織考核,考核成績不及格的,應當復訓、補訓和補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經費領報、審核報銷、經費核算、現金管理、帳目公布、財務交接、實物驗收等制度和規定,做到執行標准制度好、經費計劃使用好、發揚經濟民主好;無貪污被盜、無虛報冒領、無錯帳差款、無私借公款、無浪費性開支。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各項經費收支統一計劃,合理安排,精打細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經費開支由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統一審批;除伙食費外,100元以上開支應當經黨支部(黨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及時領報和發放經費。薪金、津貼、工資應當在當月5日前足額發給個人。
後勤財務部門應當及時保障基層單位的經費供應,不得斷供、少供、漏供,並保證基層單位對結余經費的使用權。
第十九條 基層單位必須遵守財經紀律,不準侵佔士兵利益,不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不準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準拖欠伙食費,不準擴大夥食費開支范圍,不準設帳外帳和「小金庫」,不準私分公款公物,不準擅自購買專控商品,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戶與私借公款,不準擅自改變全軍統一的財務標准制度。
第二十條 基層單位的業餘生產收益和雜項收入的收支,必須納入財務管理。業餘生產收益除留做再生產資金外,應當用於補助集體伙食和改善物質文化生活
第五章 伙食、業餘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科學安排伙食,講究營養口味,調劑飯菜花樣,保證官兵吃到或者基本吃到給養標准規定的食物定量。安排好執勤人員、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
基層單位應當保持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
第二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堅持訂食譜、公布伙食帳目、給養逐日消耗登記、廚房值班和幫廚、飲食衛生制度,實行伙食分項核算。
飯堂內張掛伙食管理制度、炊管人員職責和先進食堂評比條件;設置經濟民主欄,欄內有食譜、食物定量標准、伙食帳目公布表,以及就餐人員意見簿、交退夥食費登記簿和實物驗收消耗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軍官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食物,供給關系在基層單位的,確需購買時必須按價付款。
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調動等情況外,不得退夥。退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的團(旅)應當建立副食品生產基地和生活服務中心,實行團(旅)和基層單位結合的伙食保障與管理。
副食品生產基地一般應當有養禽場、養畜場、養魚池和飼料加工間,為基層單位提供副食品和優良仔畜(禽)、種苗,並指導基層單位業餘生產。
生活服務中心視條件開設主副食品采購與加工、生豬屠宰和食品冷藏等服務項目,實行統一籌措、統一加工、統一供應、統一結算,並負責指導基層單位的伙食管理。生活服務中心不得承包,對基層單位和軍內人員供應的食品應當保證質量,價格低於當地市價。凡生活服務中心可以供應的主副食品,基層伙食單位不得外出采購。
生活服務中心實行司務長輪流值班和與基層單位共同審訂食譜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和發展以養豬、種菜為主的業餘生產,因地制宜地開展加工、捕撈、採集和其他種植、養殖等小型副業生產,堅持自製小菜。北方部隊應當視條件開展塑料大棚和溫室種植,做好蔬菜冬儲。
基層單位的業餘生產應當自己動手,統一計劃安排,積極採用科學技術和先進方法,降低生產成本,不得對外承包。
第二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精打細算,計劃、節約用糧合理開支伙食費,歷年累計節余保持1至2個月的糧食、伙食費(含生產補助)。對節余的糧食、伙食費,基層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用於改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推廣應用節煤灶型(具),改進燒煤技術,努力節約炊事用煤。
第二十七條 基層單位應當實行伙食標准化管理,每季度對伙食管理進行一次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第六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教育,到課率達到90%以上,使官兵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倡戒煙,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二十九條 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和衛生檢查。
室內保持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清理。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沖刷清掃,定期檢查,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三十條 食堂保持清潔,有防蠅措施和流水洗手條件。新建、改建廚房應當符合生進熟出操作流程的布局要求。廚具定位擺放整齊,用後洗凈。食具用後流水沖洗並定期消毒。食品製作符合衛生要求,生熟食物分刀分板操作、分開存放。妥善保管剩飯剩菜,食用前充分加熱。各種罐、壇有蓋有簽。就餐人員實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用筷勺。
炊事人員健康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發現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炊事人員工作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第三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官兵參加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健康體檢:軍官每年1次,士兵每2年1次,並填寫健康證。預防接種率:軍官和服役2年以上的士兵不低於95%,新兵100%。對來自疫區的人員及時安排衛生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迅速隔離治療,並及時上報。積極預防傳染病,做到無烈性傳染病發生,無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無食物中毒。
基層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防止和減少訓練傷,做好防暑降溫和預防凍傷工作。
第三十二條 軍用動物的衛生防疫按照規定組織落實。積極做好軍馬疫病防治,全年無烈性和其他危害大的傳染病發生,降低病死率。保持廄舍、飼槽和拴系、活動場地的清潔。防止人畜共患病發生。
第七章 車船管理
第三十三條 編配有車輛和船艇的基層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和船艇的管理規定,車輛和船艇的技術狀況應當達到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編配用途、技術性能,正確合理地使用車輛和船艇。不得超過規定的動用數量、車公里限額使用車輛,不得超載、超抗風能力使用船艇。
預計2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封存。新車和發動機大修後的車輛,必須完成初駛後再封存。
第三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車輛的日常、定期、初駛、封存、換季保養和修理,做好船艇的定期與不定期保養。車輛檢查,班每周、排每半月、連每月進行1次。
堅持車場日制度,每周1次車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年,人員到場率達到80%以上。
嚴格執行車船登記、統計制度,及時、准確填寫登記表簿,做到資料齊全、技術檔案完整、統計准確。
第三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經常進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教育,根據任務、季節和氣候變化,採取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確保車船行駛安全。嚴格管理車輛運用憑證,不得出租、出借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車船器材應當交舊領新,嚴格對器材分類帳、單車器材供應證和領料單的管理。車船器材入庫存放,不得擅自動用、調換和外借。攜行車材裝箱保管,使用後及時請領補充。
第八章 營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落實營產管理責任制度、維修制度、交接制度和檢查評比制度。堅持營產使用登記,營具計價掛帳管理。組織官兵自己動手,及時對營產進行小修、小補。門窗、營具和玻璃年損壞率分別控制在5‰、8‰和10‰以內。
基層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出賣和轉讓房地產。
第三十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營房。不準在非炊事用房內做飯,不準拆牆、鑿洞、搭棚和隨意改變房屋用途,不準私接電源、私用電爐及表外用電,不準私自改卸水表、水管和水龍頭,不準在牆壁和桌面亂釘亂畫,不準在便池、排水管(溝)內倒雜物,不準擅自拆改、轉讓和帶走營具。
第四十條 基層單位應當正確使用水、電、暖和消防設備,指定專人管理。節約用水、用電、用煤,防止「跑、冒、滴、漏」。
加強對冬季取暖工作的管理,保持室內溫度,防止煤氣中毒和失火。在規定的取暖期內,土法取暖的,宿舍溫度在12℃以上,食堂溫度在6℃以上;暖氣取暖的,宿舍溫度在14℃以上,食堂溫度在8℃以上。
第四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積極參加營區建設和植樹綠化活動,管護好花草樹木。
第九章 後勤物資和設施、設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依據供給標准、供應實力和適體號型,准確填製表證,按時請領、發放被裝。對不適體的,及時調換。被裝收舊率達到95%以上。
個人被裝不得有霉爛,不得拆改、變賣,不得寄家、送人。常服、作訓服、棉衣、大衣、被褥、雨衣、特裝等大件被裝丟失率不得超過3‰。公用被裝每季度清查1次。
第四十三條 用油分隊應當堅持計劃合理用油,推廣應用先進節油技術,節油率達到上級規定要求。封存裝備油箱(櫃)中的油料指定專人管理,防止丟失、變質。避免發生油料事故和盜油案件。油料回收率達到規定要求,回收的油料不得擅自處理。各種油料裝備的帳、物、卡相符,定期維護保養,完好率和齊裝率達到90%以上。
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小油庫,建立健全油料及油料裝備器材帳目,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第四十四條 基層單位的設施、設備應當齊全配套,達到下列標准:
(一)宿舍有床鋪、床頭櫃、暖瓶(保溫桶),軍官有辦公桌椅,士兵有小凳;閱覽室有書櫃、報架、桌凳;
(二)廚房有節煤防塵灶、鍋台、工作台、排油煙和排污水設施,炊具、廚具齊全;飯堂有制式餐桌、餐凳、碗櫥(櫃)、保溫桶、紗窗、流水洗碗池,南方和北方分別有風扇和取暖設備;主副食庫有盛放糧食、蔬菜和調料的櫃、缸、架等;
(三)有曬衣場、晾鞋台;儲藏室有放物架、前送包(袋);
(四)葯材按照規定配齊;駐地分散的設衛生室,配置葯械箱(櫃)、診斷桌、診斷椅、治療凳和診斷治療床;
(五)司務長有專用鐵櫃、工作包,其辦公室安裝鐵皮門、暗鎖和鐵制窗欄桿;
(六)一般有園田化菜園和豬圈,駐北方的有菜窖、溫室(大棚);
(七)汽車分隊設置車場,有車庫、值班室、保養間、充電間、器材間、附油間、洗車場和消防設施;
(八)各類後勤分隊的專業技術設施、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配齊。
各級機關和基層單位應當結合實際,依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上述標准。
第四十五條 公用物資實行編號管理和計價管理。各種物資擺放整齊,登記齊全,記載清楚,帳物相符,定期檢查,保管完好。保管人員變動時,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實行經濟管理責任制,對丟失或者損壞公物的,根據情節和賠償能力,由經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實行全額賠償或者部分賠償。
第十章 執行作戰和特殊任務時的後勤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基層單位執行作戰和防暴、搶險救災、野外訓練、演習、國防科研試驗、國防施工等任務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後勤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物資,及時報告經費、裝備、物資的消耗、損壞和傷病員發生情況,並提出建議與要求。
第四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任務需要,調整或者明確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並以衛生員、給養員、炊事員、汽車駕駛員等專業人員為骨幹,抽調其他必要人員,建立搶救組、給養組、車油組等後勤保障組織。
第四十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及時請領經費、被裝、主副食、燃料、油料、器材等,補齊攜運行量。根據上級要求組織輕裝,處理累贅物資。
基層單位鐵路輸送時,按照規定辦理承運手續,整修裝卸場地和進出道路,搭拆臨時站台,進行裝卸載和加固捆綁,加強輸送途中的管理。
戰時使用《戰時人員供應證》和《家屬生活費代供證》供應經費,儲備7至10天的柴菜金,及時清理、上交繳獲的物品。
第五十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條件改善伙食,盡量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冬季前送熟食採取保溫措施。按照規定保管和食用個人攜帶的熟食(干糧),戰時疏散隱蔽就餐。做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和凈化消毒。
在軍供站就餐、飲水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並嚴密組織。
第五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任務、敵情和季節,進行預防食物中毒、毒蟲傷害、中暑、凍傷和「三防」等方面的衛生知識教育,落實防治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調查疫情,防止傳染病流行。嚴禁食用未經檢驗的繳獲食品。
第五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利用戰斗(工作)間隙等時機,組織擦拭後勤裝備。對後勤物資、器材,採取防潮防雨、防曬、防霉等措施。設置車輛、機械臨時停放場地,戰時進行偽裝防護。
第五十三條 執行作戰和特殊任務時,總後勤部和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應當結合實際,規定有關基層後勤管理的具體指標和要求。
第十一章 機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級司令、政治、後勤、技術機關,應當在本級黨委、首長領導下,堅持為基層服務的方向,按級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積極為基層提供經費、物資等保障條件,指導和幫助基層單位做好後勤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總部機關根據軍隊建設的方針、原則和後勤工作的規律,確定基層後勤管理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修訂完善各項標準的規律,確定基層後勤管理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修訂完善各項標准制度,制定基層後勤管理規章,提出全軍基層後勤建設總的任務和要求。
第五十六條 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機關,根據基層後勤建設總的任務和要求,結合部隊實際,制定本系統的規劃,分類指導基層後勤工作,研究解決普遍性的問題,表彰和宣傳有重大影響的先進典型。
第五十七條 軍、師級機關全面規劃本單位基層後勤工作,有計劃、分步驟地指導基層後勤建設,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基層單位分管後勤軍官的短期集訓。
第五十八條 旅、團級機關直接組織和指導本單位的基層後勤工作,督促基層單位完成後勤保障任務,組織基層後勤人員專業集訓,建設和管理副食品生產基地與生活服務中心,開展巡迴服務,組織對基層後勤工作的考評,發現和解決基層後勤保障中的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及時反映基層後勤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單位,由團以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者,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一)經濟民主制度不健全,業餘生產和伙食管理混亂,官兵反映強烈的;
(二)因管理不善,超支經費、糧秣較多或者丟失損壞公物嚴重的;
(三)後勤戰備、訓練不落實,未完成任務的;
(四)在基層後勤工作中弄虛作假,上報情況嚴重失實的;
(五)基層後勤管理不力,其他問題較多的。
第六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虛報冒領、私分公款公物,侵佔士兵利益的;
(二)違反衛生管理規定,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或者食物中毒的;
(三)丟失或者損壞後勤裝備、物資、設施、設備,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車輛、船艇使用管理規定,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玩忽職守,給業餘生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對基層後勤工作產生不良後果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基層後勤工作的各項評比活動,應當納入《軍隊基層建設綱要》規定的達標活動中統一組織。基層後勤工作的達標評比標准以本條例為依據,凡考核未達標的,不得評為基層建設達標單位。
軍級以下單位應當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組織基層後勤工作的達標評比,不得自行增設其他評比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未規定的後勤分隊專業技術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由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總後勤部頒發的《軍隊基層後勤管理暫行規定》即行廢止。以往有關基層後勤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條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