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壤修復領域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1.土壤污染詳細情況有待進一步摸清
目前,雖然《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已經發布,明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耕地土壤的點位超標率為19.4%、林地和草地土壤的點位超標率分別為10.0%和10.4%等土壤的基本污染情況,但是由於全國普查點位密度小,無法進行污染詳查。因此,土壤污染詳細情況仍需進一步摸清,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盡快開展全國土壤污染詳細調查工作,了解我國土壤污染變化趨勢、污染類型、污染程度和區域分布,包括典型地塊及其周邊土壤污染情況,建立全國土壤樣品庫和調查資料庫。
2.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規、標准亟待完善
目前,我國缺少關於土壤污染和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只提出原則性規定,包括防治土壤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水土保持、合理使用化肥、農葯等。雖然《土壤環境保護法》草案已經初步形成,與土壤污染防治關系較為密切,但是其出台尚待時日。因此,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進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程仍是當務之急。
同時,現行技術政策、標准缺乏基礎依據。盡管相關部門出台了一些文件和標准,包括《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等5個導則及《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等指南,但是,基於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及復雜程度,距離科學合理地提供符合各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政策、標准規范尚存差距。我國尚未形成系統有效的法律法規與管理體系、標准體系、監測監控體系等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3.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研發基礎薄弱
土壤污染修復技術涉及多個學科領域,技術復雜,門類眾多。相較國外發達國家,我國土壤修復起步較晚,研究基礎薄弱,真正經濟可行的技術路線較少。同時,我國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種類較少,修復技術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和整體性,且大多停留在實驗研究階段,工程應用較少。雖然國家層面已於2014年發布了《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目錄(第一批)》、2015年發布了《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篩選指南》(CAEPI
1-2015),但是仍然比較粗略,我國仍然缺乏詳細有效的技術篩選體系,缺乏對研發的支持和引導。
4.土壤污染修復設備化、規模化、產業化研究滯後
我國在污染土壤及場地修復技術研發方面比發達國家落後近20年,修復技術、裝備及規模化應用上還存在較大差距,關鍵修復裝備嚴重不足,很多關鍵設備和修復葯劑依賴進口,從而制約了技術的規模化應用和產業化發展。具體來講,快速檢測方面,污染現場的攜帶型快速檢測儀器主要依賴進口,國產儀器的精度、適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關鍵裝備方面,支持快速修復的自主研發設備剛剛開始;工程應用方面,缺乏規模化應用及產業化運作的技術支撐。
5.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資金籌集困難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籌集困難。由於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責任主體、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問題缺乏明確的界定,而土壤修復資金需求量大,防治資金短缺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難點。首先,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不明確,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土壤污染主體大多是各類國有工廠,經過多輪的改制重組,產權關系、債權債務、工農關系等歷史問題十分復雜,搬遷及治理費用較高,就業安置補償難度很大,難以用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去追究責任人;即便產權明晰的,也很難有能力再去支付高額的土壤修復費用。目前少數比較成熟的商業化項目,主要依託於房地產,由房地產開發商出資,最終由購房者買單。其次,大面積的農田土壤污染修復費用極大,但目前缺乏責任人,目前農田污染的修復費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擔。
6.土壤污染治理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
當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尚不完善,體制功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土壤環境管理涉及的部門眾多,監管職權分散,國土、環保、農業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缺乏制度保障和約束機制。監督機制缺失,對污染者懲治手段乏力。因此,需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與創新土壤污染治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環保、國土、工信、住建、農業等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協同行政管理機制。
『貳』 土壤修復技術的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分類
污染場地的修復技術可按暴露情景和處置地點分類。 可以按「污染源-暴露途徑-受體內」容對修復技術分類。對污染源進行處理的技術有生物修
復、植物修復、生物通風、自然降解、生物堆、化學氧化、土壤淋洗、電動分離、氣提技
術、熱處理、挖掘等;對暴露途徑進行阻斷的方法有穩定/固化、帽封、垂直/水平阻控系統
等;降低受體風險的制度控制措施有增加室內通風強度、引入清潔空氣、減少室內外揚塵、
減少人體與粉塵的接觸、對裸土進行覆蓋、減少人體與土壤的接觸、改變土地或建築物的使
用類型、設立物障、減少污染食品的攝入、工作人員及其他受體轉移等。 可分為原位修復技術和異位修復技術。原位修復技術又可分為原位處理技術和原位控制
技術,常用的原位處理技術包括物理、化學和生物方法等。異位修復技術可分為挖掘和異位
處理處置技術。
『叄』 如何防止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的二次污染
防止污染場地土來壤修復的自二次污染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包括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尾氣、廢渣、新生化學品、廢熱和噪音等。因此在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工程施工過程中,需採取措施抑制挖掘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和揮發性物質的散發,妥善處理挖掘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並應盡量避免產生噪音污染,並應對修復過程中的「三廢」和可能產生的新化學物質進行監測。
污染場地中挖掘出的污染土壤和抽取的地下水需運到場外處理的,污染介質的挖掘、運輸、轉移和處置應符合國家、場地所在地和處理場所所在地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對於污染土壤的運輸,需保證在運輸過程中運輸車輛的密閉性,防止污染物揮發和遺撒,並即時清理車身、車輪上的污染土壤。
『肆』 關於污染場地的修復,一期初勘的費用大約多少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前面臨的困難有五個方面:
(1)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專污染控制的專項法屬律法規,現有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相關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存在明顯的滯後,不能滿足中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2)土壤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土壤污染的歷史和污染現狀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別是有機污染物)的種類不清。
(3)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不健全,未能完全體現我國區域性土壤背景值與類型差異,缺乏系統、完善的有關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標准、場地治理修復標准及技術規范等。
(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治理資金缺乏有效保障,資金問題成為很多污染地塊再開發的主要障礙。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5)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很多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模擬研究階段,缺乏具體的工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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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前面臨的困難有哪五個方面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前面臨的困難有五個方面:
(1)缺乏土壤環專境保護與污染屬控制的專項法律法規,現有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相關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存在明顯的滯後,不能滿足中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2)土壤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土壤污染的歷史和污染現狀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別是有機污染物)的種類不清。
(3)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不健全,未能完全體現我國區域性土壤背景值與類型差異,缺乏系統、完善的有關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標准、場地治理修復標准及技術規范等。
(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治理資金缺乏有效保障,資金問題成為很多污染地塊再開發的主要障礙。
(5)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很多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模擬研究階段,缺乏具體的工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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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可以做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的機構有哪些
如今國家對土壤環境的保護意識越來越高,中科檢測針對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的工作流程是回:選擇修復答模式、篩選修復技術、制定修復方案、制定環境管理計劃。
中科檢測,提供專業土壤檢測、場地修復與評估、地下水質檢測、廣州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修復等技術服務,服務范圍覆蓋全國。
『柒』 什麼是污染場地土壤修復
就是來場地土壤被污染瞭然後源使用其他化學葯品消毒或中和稀釋達到解除污染的目的;
知識延展:
土壤修復技術是使遭受污染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的技術措施。污染物進人生態循環系統,如果超過土壤的自凈作用的負荷,即形成土壤污染。土壤因吸附能力、氧化還原作用及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可緩沖污染物所造成的危害,以上統稱為土壤自凈能力。
『捌』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面臨的困難是什麼公眾參與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前面臨的困難有五個方面:
(1)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內專項法律法規,容現有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相關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存在明顯的滯後,不能滿足中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2)土壤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土壤污染的歷史和污染現狀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別是有機污染物)的種類不清。
(3)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不健全,未能完全體現我國區域性土壤背景值與類型差異,缺乏系統、完善的有關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標准、場地治理修復標准及技術規范等。
(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治理資金缺乏有效保障,資金問題成為很多污染地塊再開發的主要障礙。
(5)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很多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模擬研究階段,缺乏具體的工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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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什麼是污染場地在比選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方案時,重點考慮哪些因素
土壤污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將對人類本身和其他生命體有害的物質施加於土壤中版,權使土壤中某種成分的含量明顯高於原有含量、並引起土壤質量惡化的現象。土壤污染時一個全球面臨的重大環境問題,其不僅嚴重影響土壤質量和土地生產力,還會危及食物安全、人體健康乃至生態安全,
從基於污染物總量控制轉變到基於污染風險評估;在技術上,從單一的修復技術發展到多技術聯合的原位修復技術、綜合集成的工程修復技術;在設備上,從固定式設備的異位修復發展到移動式設備的原位修復;在應用上,發展到多種污染物復合或混合污染土壤的組合式修復技術,從單一廠址場地走向特大場地,從單項修復技術發展到大氣、水體同步檢測的多技術多設備協同的場地土壤-地下水一體化修復。
『拾』 土壤修復風險管控和場地修復治理的區別
我國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目前面臨的困難有五個方面:
(1)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污回染控制的專項法律法規,現答有的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相關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針對性,存在明顯的滯後,不能滿足中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
(2)土壤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土壤污染的歷史和污染現狀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別是有機污染物)的種類不清。
(3)土壤環境標准體系不健全,未能完全體現我國區域性土壤背景值與類型差異,缺乏系統、完善的有關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標准、場地治理修復標准及技術規范等。
(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治理資金缺乏有效保障,資金問題成為很多污染地塊再開發的主要障礙。
(5)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很多土壤修復技術仍停留在實驗室模擬研究階段,缺乏具體的工程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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