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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掌管軍事的叫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04 23:22:52

1. 明朝三司分別掌管什麼

布政司管民政、財政
按察司管刑獄
都司管軍事

2. 關於明朝軍事體系

明朝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 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 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 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 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 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 官。都司之下,在沖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 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 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 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 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以下是明朝的軍事領導制度。

以中央軍事領導機關來說,起義時期,朱元璋以都元帥身份自主行樞密院事,親自指揮全盤軍事,以後,改行樞密院為大都督府,設大都督一人,名義上是「節制中外諸軍事」,其實,一切大小軍政,包括軍官任免、軍隊調遣、戰役指揮、戰略考慮等,都由都元帥決定,大都督府不過是主持後勤給養。軍丁軍戶管理、考績、馬政等日常事務。大都督當然也要統軍作戰,但只能奉命進止,不許擅作主張。當時,朱元璋在行中書省內設戶、禮、刑、工四部,獨不設吏、兵二部,正說明人事和軍事大權不容假借於人。即使如此,到吳元年(公元1364年)還是對此作了部分的調整,雖然仍保留大都督府,但裁免去大都督一職不設,改設左、右都督、同知都督、副都督、僉都督若幹人,均為大都督府的長官。很顯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眾設多官而分其事權。

明王朝建立後,在中書省下的六部已有兵部,這對一個統一的封建大帝國來說,是實不可少的。明初,將原來由大部督府掌管的武官任免、考績、蔭襲、軍隊的訓練、後勤給養、軍丁軍戶管理等軍事行政工作劃歸兵部掌管,大都督府僅保留統率全國軍隊的職權。

到洪武十三年(公元1680年),在撤廢中書省的同時,朱元璋也宣布徹底改組大都督府,將大都督府分設為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中書省和大都督府的同時大變動,是當時明王朝中央軍政制度大改組的兩翼,其重要意義實不相上下。當時還規定,五軍都督府互不統轄,應該分別與兵部直接聯系工作,而統一奏請皇帝裁定。每一個都督府內又都設有一小群都督,計有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副都督等,俱為負責官員,由朝廷指定各都督府分別統率全國各都司、衛、所,不得隨便變動。至仇,統軍的部門便一分而為五,領導人更是由一個增加到好幾十個。任何統軍的都督都絕不可能率本部軍兵與朝廷對抗了。

其實,任何一個都督府及其中的任何一個都督,連率領本部軍兵的權力也是沒有的。因為明王朝還規定: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都督府有統軍之權而無出兵之令。有軍事行動時,兵部奏請委派某一都督府某一都督率兵出戰,而分調其他各都司、衛、所的兵丁歸其指揮。軍事行動結束,將帥即歸回原都督府,兵丁歸回原工所建制。這種體制顯然是為了防範軍權旁落,是為了對將帥們的職權有意掣時,其必然結果是,要付出大大削弱自己軍事威力的代價。

明代軍隊的建制

明代設在地方統率軍隊的部門分為都指揮使司、衛、所三級。

都指揮使司又叫都司,是負責一個地區統率軍隊的領導性機關,轄有若干個衛和所。都指揮使司是省一級「三司」之一,設都指揮使一人,都指揮同知二人,都指揮僉事四人,還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僚佐胥吏。全國各個都指揮使司分別轄屬五軍都督府領導。 明代的國防制度

明代鎮戍制度,凡邊塞,沿海及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要害地方,平時都設重兵鎮戍。而永樂以後,建都北京,三面近塞,故邊防尤重。當時邊防,動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綿洹萬里,分地守御。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妥四鎮,繼設寧夏,甘肅,薊州三鎮,又以山西鎮巡統馭偏頭三關,陝西鎮巡統馭固原,亦稱二鎮,是為九邊。其沿海一帶,則自廣東樂會接越南界五千里抵閩,又二千里抵浙,又二千里抵南直隸,又千八百里抵山東,又千二百里逾廬龍抵遼東,又千三百餘里抵鴨綠江,故海防亦重。自嘉靖中,倭寇肆掠,前後共設七鎮,而守備,把總分守巡徼會哨的不下數百員。至於西南四川,雲南,貴州,湖廣,廣西等省少數民族地區,也都扼險設鎮戍守,以行對少數民族的鎮壓政策。計明萬曆,天啟間,全國共設薊州,昌平,遼東,保定,宣府,大同,山西,延妥,寧夏,甘肅,陝西,四川,雲南,貴州,廣西,湖廣,廣東,浙江,福建,山東等二十鎮。其中屬東北,西北邊防的共十一鎮,屬東南海防的共四鎮,屬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共五鎮。因為明代建立鎮戍的用意,原是為的要厚集兵力保衛國防而設的,至於對鎮壓內地人民,備有一般兵防便可以應付,所以腹里省分如安徽,江西,河南等省,都不設重鎮。這個鎮戍制度,有一個優良的功能,便是平時鎮戍重兵於要害,到有事的時候,既免臨時爭調,得以逸待勞,而諸鎮聲勢聯絡,易收應援夾擊之功,復可節省兵力。明代邊防,海防,遠的萬里,近的也數千里,而置兵不多,防戍暇整,即深得此制的功用。

明代軍隊的官職敘述

軍隊是國家政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因此,明初的統治者也特別注意對軍隊的管理和建設。朱元璋建立了衛所制度。《明史·兵志》雲:「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在軍事上重要的地方設衛,次要的地方設所。當時明朝約有軍隊二百萬,都編置在衛所中,大抵每112人編為一個百戶所,1,120人編為一個千戶所,5,600人為一衛。衛所的軍官稱衛指揮、千戶、百戶。軍戶皆另立軍籍,是世襲的。精銳的軍隊多駐在京師,朱元璋在南京一帶設有48個衛,有軍士20餘萬人,朱棣在北京設72個衛。洪武二十六年(1393),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明代初年置行樞密院,太祖自領之。又置諸翼統軍元帥府。不久,罷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為大都督,統領中外諸軍事,下設司馬、參軍、經歷、都事等官。明代定製,大都督府、大都督為從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統軍元帥府元帥正三品,同知元帥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罷統軍元帥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廢丞相制的同時,為防止軍權的過分集中,也廢大都督府,改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別管理京師及各地衛所。五軍都督府各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以中軍都督府斷事官為五軍斷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軍十衛參軍府,設左、右參軍。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軍各設左、右斷事2人,提控案牘1人,並從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軍斷事官為正五品,總治五軍刑獄。分為五司,每司設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5人,均為正七品,各理其軍之刑獄。同時,朱元璋為了防範統軍將領的專權,又規定五軍都督府對軍隊無調遣權,其調遣之權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軍隊中雖有任免、升調、訓練之權,但不統兵。每逢戰事,由皇帝臨時委派專人擔任總兵官,統率衛所部隊出征,戰事結束,總兵歸還將印,軍隊歸還衛所。兵權始終掌握在皇帝手中,這是朱元璋從軍事上加強和鞏固皇權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衛,稱為京衛。京衛有上直衛,南京衛,北京衛,品秩相同。各有掌印、僉書。上直衛的親軍指揮使司有26個衛,即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以上12衛,洪武中置),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以上10衛,永樂中置)、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武驤左衛、武驤右衛(以上4衛,宣德八年置)。其中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常以勛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凡朝會,巡幸,則具鹵簿儀仗,率領大漢將軍(共1,507員)等侍從扈行。宿衛則分番入直。錦衣衛名為宿衛扈從,實則假偵事之權,以欺壓平民及一般官員,最為專橫跋扈,特異於其他各衛。 留守5衛:舊為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先屬於中書省,後改隸大都督府,設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八品)。旋即改稱宿衛鎮撫司,設宿衛鎮撫,宿衛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衛指揮使司,專領軍馬守御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後升為留守都衛,統轄天策、豹韜、飛熊、鷹揚、江陰、廣洋、橫海、龍江、水軍左、右10衛。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復為留守衛,與天策等8衛,俱為親軍指揮使司(惟水軍左右衛為指揮使司)並隸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為留守中衛,增置留守左、右、前、後4衛,仍為親軍。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隸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軍職:

南京設守備1人,協同守備1人,參贊機務1人。守備,以公、侯、伯充任,兼領中軍都督府事。協同守備,以侯、伯、都督充之,領五府事。參贊機務,以南京兵部尚書領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護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不全設。其掌印、僉書,皆以勛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衛所,以達於南京兵部。

南京衛指揮使司,王府護衛指揮使司:設官皆如北京衛司。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制相同。

3. 中國古代軍事上官員的稱謂是什麼的

自公元前 221年秦朝統一中國,到清末 1840年的鴉片戰爭,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里,歷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符合自身特點的軍事制度。在軍事領導上,建立了軍權高度集中於皇帝的體制,各朝皇帝都是最高軍事統帥,輔以宰相為核心的最高軍事決策集團,並設置中央軍事行政機關和軍事指揮機關。

將軍: 春秋時,諸侯以卿統率軍隊,始有將軍的稱呼。後用於都督軍事的武官。
大將軍 :戰國時始置,漢代沿置,掌統征戰,是將軍最高稱號。
樞密使 :樞密院的長官。唐時由宦官擔任,宋以後改由大臣擔任,樞密院是管理軍國要政的最高國務機構之一,樞密使的權力與宰相相當,清代軍機大臣往往被尊稱為「樞密」。
太尉: 元代以前的官職名稱。是輔佐皇帝的最高武官,漢代稱大司馬。宋代定為最高一級武官。
司馬 :西周時始設。春秋、戰國時沿用,掌管軍政和軍賦。漢代司馬為兵部尚書的別稱。隋、唐以後,司馬地位有所削減。
都尉: 職位次於將軍的武官。
經略使: 也簡稱「經略」。唐宋時期為邊防軍事長官,與都督並置。

刺史: 原為巡察官名,東漢以後成為州郡最高軍政長官,有時稱為太守。
校尉: 兩漢時期次於將軍的官職。
提轄: 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訓練軍隊、督捕盜賊等事務。
太尉:秦時的太尉為全國最高的軍事長官。漢初與丞相、御史大夫合稱三公,東漢又與司徒、司空並為三公。後代沿置,但一般為加官而無實權,至明代廢。
總督: 是管轄一省或數省軍政的地方最高長官。
節度使: 武將統兵出戰稱總管,無事時鎮守邊地則稱大都督。唐代,節度使權力不斷增大,形成所謂「藩鎮割據」。
尚書: 最初是掌管文書奏章的官員。隋代始設六部,唐代確定六部為吏、戶、禮、兵、刑、工,各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
都督:漢末始設。三國時都督為率兵打仗的將帥,魏晉以後,都督成了駐地的刺史,成了轄區的軍政總首長。
參軍 :「參謀軍務」的簡稱,最初是丞相的軍事參謀,晉以後地位漸低,成為諸王、將軍的幕僚。
提督 :清朝官居要職。一種為提督學政,又稱學政、學台,掌科舉大權;一種為提督軍務總兵官,負責一個省的軍務。
軍機大臣 :軍機處是清代輔佐皇帝的政務機構。任職者無定員,一般由親王、大學士、 尚書侍郎或京堂兼任,稱為軍機大臣。

4. 明朝的軍事制度是什麼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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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朝(1368—1644)年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中文名:明朝兵制
時間:中國明朝(1368—1644)
軍制:屯田制、募兵制
分類:京軍、地方軍、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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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後,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

朱元璋
(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沖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分類

京軍
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征。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 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衛軍

衛軍主要是步軍、騎軍,東南沿海也置有水師。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諸衛造船抗倭,使水師獲得了很大

明朝軍隊
的發展。衛軍的武器裝備,不僅刀牌、弓箭、槍弩等冷兵器製作精良,火器已佔很大比例,銅銃、鐵銃、地雷、各類火炮開始裝備部隊。中央還設立兵仗和軍器兩局,負責鑄造火器。各省都司、衛所也遍設雜造局,專管所在衛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衛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征軍」、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因犯罪而被謫發的「恩軍」以及抑配民戶入伍的「垛集軍」。「垛集」原是軍伍缺額時抑配民戶補充軍伍的一種辦法,朝廷頒行《垛集令》後成為衛軍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規定,民3戶為1單位,其中1戶稱正戶,出軍丁,其餘為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永樂以後,正戶與貼戶的壯丁輪流更代為軍。軍民嚴格分籍。當軍之家皆入軍籍,稱軍戶,屬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優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經濟地位都與民戶不同。軍戶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兵,並隨軍屯戍,住在指定衛所。若軍戶全家死絕或逃亡,由官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為「勾軍」或「清軍」。

軍制

屯田制
衛軍實行屯田制度。按規定,邊地軍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軍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個軍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並按份征糧。洪武至永樂年間,全國軍屯約有八九十萬頃。除大量軍屯外,還實行商屯作為補助手段,即按「開中法」,由商人在邊地募人墾荒繳糧,以補充軍糧。

募兵制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將校侵佔,商屯亦因「開中法」遭破壞而廢弛,軍卒生活無著而大批逃亡,衛所制逐漸崩潰。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京軍覆沒。為保衛京師,朝廷派官四齣募兵以應急,大規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大凡戰鬥力較強的軍隊都由招募而來,如抗倭名將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等。

5. 古代具有軍事最高權利的是什麼職位

古代具有軍事最高權利的是「攝政王」。而在276年的皇權中只有兩個人擔任了這個職位。



所以攝政王的這個擔子就落在了溥儀的父親載灃身上。但是那個時候的國家和天下已經被死去的慈禧糟踐的腐敗落後,當時因為外國列強的不斷侵入,早已經不是200年前的興盛時代。到最後清朝卻在載灃上中興亡。後來世人說「大清始於攝政王,終於攝政王」。可能這就是大清的命運。

雖然載灃沒有挽回清朝的衰敗,但是他也是非常的有骨氣的,在日本的不斷入侵中,自己多次拒絕了向日本投降的建議。

6. 各朝最高軍事長官的官銜都叫什麼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可上溯至上古三代。從夏商周到春秋時期,軍政不分,軍制以車戰為主,以"師"為作戰單位。到了戰國,隨著戰爭方式由車戰為主向步戰為主的轉變,軍事領導體制產生了相應變化,普遍實行了將、相分權制度,統率軍隊的長官稱將、將軍、上將軍、大將軍。秦稱大良造,秦王嬴政時又設國尉為武官之長,楚國武官之長稱柱國、上柱國。
戰國時期將以下的武官設置也比較完備了,趙國設左司馬、都尉,齊國設司馬。秦、齊、楚設郎中,各諸侯國都普遍設都尉負責衛戍之職,秦國又有中尉一職,負責警衛國都。
戰國時期,軍隊領導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各諸侯國都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成為軍隊的最高統帥。軍權高度集中,國君獨攬軍隊組建、調動、征伐的許可權。"虎符"制度就是軍權集中的主要體現。各國普遍實行徵兵制,以郡縣為單位徵集兵員,男子服兵役的年齡,大約從15歲到60歲。有些諸侯國採用招募、考選勇士的辦法作為組建軍隊的一種方式,如魏國的"武卒"、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這種招募兵員的方法可視為募兵制的開端。

戰國時車兵的地位較之春秋時雖大為降低,但還是軍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步兵替代車兵成為當時各國軍隊中的主力兵種。騎兵開始發展為獨立的兵種,自趙武靈王"胡服騎射"建立強大的騎兵以來,各諸侯國均重視騎兵建設,騎兵遂成為軍隊中的重要兵種。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常備兵。為使軍隊擁有強大的戰鬥力,各國都普遍抓緊了對軍隊的嚴格訓練,執行嚴肅的軍紀。為此,各國都建立了軍隊中的賞罰制度。如秦國制定軍功爵20級,規定不分貴*,按軍功大小實行獎賞。《商君書_境內》稱:"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三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凡"盈論"者,基本方法是按20等爵遞升。士卒畏戰退卻,要處以黥、劓刑。總之,戰國的軍事法規,已相當完善,在維護戰場紀律,軍隊內部連保制度,軍營內部的警戒,各級軍官的許可權,戰斗編組及軍旗、徽章的使用,指揮號令的實施等方面,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表明當時的軍事制度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集權國家,此時創立的中央集權軍事領導體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影響。

秦統一以後首創皇帝制,皇帝執掌全國最高的軍事權力。全國各地軍隊的調發,將帥兵權的授予都必須以皇帝發給的虎符為信物。兵符以銅鑄成虎形,背刻銘文,分為兩半,一半留在皇帝手中,一半發給統兵將帥。任何軍隊的調發,須由皇帝所遣使臣持符驗合,方能生效。
中央最高軍事職官稱太尉。統一前,太尉又稱尉或國尉,地位次於大良造。大良造被撤消後,太尉升為武官之長,位列"三公"。太尉有統兵權,但無調兵權。國家發兵時,皇帝則指派將軍統兵。中央集權的軍事領導體制是與郡縣制的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在郡、縣、鄉均有專職主管軍政的職官,郡設郡尉,負責兵員徵集、調遣和武器裝備的製造、保管以及地方治安等;縣設縣尉,掌一縣之軍政;鄉設游徼,管軍政及治安。

秦朝的車兵依然在作戰中擔負著重要任務。進攻時,車兵沖鋒陷陣,破壞敵軍戰斗隊形;防禦時,以戰車布成陣壘,阻滯敵軍的沖擊。車兵的編制基本上沿襲戰國時制度,一般可分為御手、乘車戰士和車屬步兵三部分。

步兵是秦軍的主要兵種,稱為"材官"。有輕裝步兵與重裝步兵之分。輕裝步兵不穿鎧甲,行動靈活,戰時以弓弩殺傷遠距離敵人。重裝步兵身著鎧甲,待與敵人接近時,以戈、矛、鉞、殳等兵器與敵格鬥。這種區分,是由武器裝備和戰斗需要決定的,在軍制史上是一大進步。

秦軍作戰時多以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協同戰斗,既可發揮各種兵器特長,又能彌補各兵種的缺點。從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出土的情況看,在一個數千人組成的軍陣中,有執矛持鉞的步兵,有駕馭戰車的車兵,也有策馬而立的騎兵。諸兵種各司其職,默契配合。

秦朝實行普遍徵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當時稱此為"傅籍"。"傅籍"年齡從17歲開始,至60歲為止(有爵位者止於56歲)。"傅籍"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每一成年男子,除二年兵役外,還需在本郡縣服役一個月,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及運輸等任務,到期更換,故稱"更卒"。這種全國性按年齡征發的普遍徵兵制,對後代影響很大。

西漢軍事制度既繼承了秦代制度又有創新。皇帝仍是最高軍事統帥,他通過直接操縱的兩大中央軍事領導機構控制全軍。這兩大機構是:由郎中令、衛尉、中尉等組成的中央警衛機構;由太尉、將軍、將、尉等組成的全國最高軍事行政機構。

中央警衛部隊可分為宮廷警衛與京城警衛。宮廷警衛稱南軍,由郎中令(光祿勛)負責,衛尉統領;京城警衛稱北軍,由中尉(執金吾)負責,擔任宮殿之外京城之內的日常警備。為有效地控制全軍,皇帝在中央設置了以太尉為首的軍事領導機構。太尉名義上是最高軍事長官,但實際只負責軍事行政,並無發兵、統兵之權。

漢武帝時,設置了大將軍一職,逐漸取代太尉而執掌軍權,甚至超越了丞相的許可權。但武帝後時置時罷,其實際地位的高下也因人而異。

西漢地方行政體制是郡縣制。長官稱太守,次官稱都尉,太守總管軍民諸政,都尉分治軍事。後者具體負責郡內一切軍事行動,直接統率地方部隊,權力很重。縣級軍事領導機構與郡級相類似,縣令主管一切軍政事務,縣尉分管軍事,職責主要是抓捕盜賊,負責境內警備,對於縣令有一定的獨立性。鄉設游徼,鄉以下有亭,設亭長,是地方軍事的基層組織。

從漢武帝始,中央對降附或內屬的少數民族,均設屬國以處之。屬國都尉是屬國最高長官,以武職兼理民事,為漢代軍事體制的又一特徵。為加強對屬國及邊疆地區的軍事控制,中央還派去一些臨時的武官,稱"持節都護",如西域都護、護羌校尉等,地位相當於內地的太守,構成漢代一種獨特的地方軍事領導機構,同時也是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進行控制的特殊措施。

西漢兵役與勞役不分,統稱"徭役"。成年男子均需服徭役,先是在本郡當一年"車騎材官卒",即郡國兵,進行軍事訓練,獲得必要的軍事技能,然後回鄉務農,成為國家的預備兵;以後再根據實際需要,或當一年"戍卒",即在邊防軍服役一年,或當一年"衛卒",即在京城警備部隊服役。結束後每年還需在本地服勞役一月,稱"更卒",任務是修營壘、做烽燧、建宮室、陵墓,修河堤,運輸等等。

漢武帝前,車、騎並重,之後,騎兵取代車兵,成為漢軍的主力兵種。漢匈戰爭的幾大戰役,騎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使中國古代騎兵完成了向戰略軍種的轉變,成為戰爭的主力。

漢軍的編制是部曲制,在領兵將軍之下設部、曲、屯、隊、什、伍的組織系統。部是漢軍中的最高一級編制,部的主管軍官稱校尉,官秩同於太守,出征作戰時受領兵將軍指揮。曲隸屬於部,長官叫軍侯,地位相當於縣令。屯置屯長,隊設隊率,什伍是軍中最基層組織。這套軍事組織體制常年設置,戰時則由朝廷任命將軍予以統帥,出征討伐。

隋唐軍事制度最有特點。盛唐的赫赫軍威,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完善的、運行良好的軍事體制。唐朝軍權集中於中央,由皇帝親自掌握。尚書省下轄的兵部,為國家日常軍務統理機構,其長官為兵部尚書。貞觀十年(636年),對北朝以來的府兵制度進行重大調整:府兵為國家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十二衛和太子東宮六率,其中左右衛領60個軍府,諸衛領40-50個軍府,其餘隸屬東宮六率。每衛設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每率設率一人,副率二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_兵志》)重大軍機要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兵部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及輪換、甲仗、廄牧、圖籍等事務。

府又稱軍府,是唐朝中期以前基本軍事單位,其寓兵於農、兵農合一的構思向來為人們所稱道。太宗時,軍府又名折沖府,兵員達1200人為上府,1000人為中府,800人為下府。每府置長官折沖都尉一人,副長官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全國最多時共設634府,兵員達60萬人,主要分布於作為政治中心的關中、隴右、中原等地。

府兵的來源,主要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也有貧民。按規定,三年一簡,凡20歲以上成年男子,都是簡選對象。簡選標准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產相當者取富,力量相當者取強,財、力均相當者取丁口多者。一經加入府兵,要到60歲方解除兵役。府兵本人免租庸調,但家人沒有減免優待。盛唐以後,征戰日多,賞賜多不兌現,軍人社會地位下降,有財產者厭惡服役、特別是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破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制逐漸為募兵制所替代。玄宗開元十年(722年),開始大規模募兵。募兵已具有雇傭兵性質,兵員素質低下,戰時一觸即潰,平時橫行市井。軍費開支因募兵制的施行而轉嫁於民間,使社會負擔日重。募兵制度既是唐由盛轉衰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國傳統社會後期尚武精神隳喪的根源。

盛唐時期,在邊疆地區建立了節度使制度,統轄邊境野戰軍隊。其兵員已經職業化,且以騎兵為主,軍力強盛。但極易於被長期握兵的將帥所利用,最後引發了安史之亂。

宋代,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院為最高軍政機關,負責戰略決策、處理日常事務,招募、調遣軍隊,長官稱樞密使。三衙分掌全國軍隊的最高指揮權力,其全名是殿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司。各設都指揮使為長官,地位低於樞密院。樞密院與三衙分握發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帥臣盡管平時有所統轄部隊,但戰時由皇帝臨時派遣,率兵出征,事定之後,兵歸三衙。宋人自己說:"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京師之兵總於三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上下相維,不得專制,此所以百三十餘年無兵變也。"(《宋史_職官二》)這種制度對削弱唐藩鎮割據以來的兵禍,保障社會安定確有貢獻,但同時也造成了互相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

宋朝的軍隊有三種:禁兵、廂兵和鄉兵,邊境地區又有蕃兵。禁兵是國家的正規軍,任務是守備京師,擔任征戰和屯戍邊郡、地方的任務。廂兵是地方軍隊,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任務,多不訓練。鄉兵即民兵,是非正規的地方武裝,但有些區域內的鄉兵反而因保境衛土而有較強的戰鬥力。

宋朝的禁兵、廂兵都實行募兵制,"亢健者"選入禁兵,"短弱者"選入廂兵。應募後,家屬可以隨營,本人須黥面涅臂為標志,中途不得退役,實則終身服役。兵員空缺則從子弟中補選,如逃亡或犯罪,懲罰極重。每遇凶年飢歲,就大量招募破產農民,從而形成宋朝冗兵冗費的局面,而且往往收編盜賊為兵,在兵源缺乏時甚至罪犯也成為來源之一,軍隊的素質大為降低。

明朝的軍事制度頗具獨創性。軍隊的編制採用衛所制。在皇帝獨攬軍政大權的基礎上,全國各要地設立衛所。一州設所,數州設衛,一衛約有5600人。所分千戶所與百戶所,各隸千餘人與百餘人。全國的軍隊均按此制度編入衛所,每個衛所官兵又分別隸屬於所在地方的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隸屬於中央五軍(中、左、右、前、後)都督府。都督府是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的衛所軍籍。但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歸朝廷述職,軍隊散歸各衛所。這種制度,保證了統軍權與調軍權的分離,防止大將專權作亂,保證皇帝與朝廷(中央)對全國軍隊的控制。

明軍分為京軍、地方軍、邊兵三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軍隊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明成祖時,京軍有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專習陣法,三千營主巡邏,神機營掌火器(圖13)。地方軍為各地的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邊兵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九個軍鎮,稱"九邊",各設總兵官管轄。另外還有民兵,為軍籍之外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

衛所兵源來自世兵制,衛所軍士和武官均為世襲,一入軍籍,稱為軍戶,屬都督府管轄,不受地方行政長官的約束,父死子繼,世代從軍。他們社會地位低下,常常與罪犯為伍,素質低下,逃亡不斷。因而,明中期以後又實行募兵制,召募士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但募兵制養兵耗費巨大,國庫日絀,終致國力耗竭。

清代前期,中央設軍機處,掌軍政大事,承皇帝旨意辦理。軍隊由八旗兵和綠營兵組成。八旗以正黃、鑲黃、正白、鑲白、正紅、鑲紅、正藍、鑲藍八種旗幟為標志。"旗"本為滿族"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兼有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的職能。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清太宗又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統一全國後,

八旗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政組織,直屬於國家而不再屬於旗主,又分為京營八旗(由正黃、正白、鑲黃三旗擔任)和駐防八旗,後者分駐全國要沖,作為震懾地方的武力。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衛所制度召募的漢兵,以綠旗為標志,以營為基礎建制單位,有騎兵、步兵、守兵之分。將官由兵部選任,每省均有綠營數鎮,主將稱總兵,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節制一省或數省各鎮總兵,巡撫、總督又有統率提督之權力。

滿洲八旗以騎射為長,在平川曠野沖鋒陷陣本其所長;而漢軍八旗善用火器,在圍城攻堅和水上作戰中屢建奇功。然而,因八旗兵為清王朝的建立和鞏固立下汗馬功勞,故而清朝採取了優待滿洲八旗的政策,在各方面均給予特殊照顧。八旗兵逐漸鬥志消沉,自康熙平三藩之亂開始,八旗對綠營的依賴日益嚴重,其戰略的主力地位也為綠營所取代。

7. 歷朝的最高軍事部門都叫什麼

秦朝:體制尚未完備,調動50人以上的軍事行動都得由皇帝親自授權.太內尉是最高軍事長容官,掌武事,備皇帝顧問,但不行軍令之權。
漢朝:類似秦朝,太尉是最高軍事長官,掌武事,備阜帝顧問,但不行軍令之權。
唐朝:尚書省兵部是中央最高軍事行政領導機關。
宋朝:樞密院為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掌 管軍政、軍令,制定戰略決策等事。正副長官為樞密使、樞密副使,或稱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一般由文官擔任,依次宰相,卻與 宰相對持文武二柄。
元朝:皇帝以下,設樞密院,專掌軍政,為最高統軍機構.要職多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
明朝:中央設大都督府,做為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統領全國各都指揮使司.(都指揮司是省一級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
清朝:名義上兵部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兵權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時設軍機處,以親信充任軍機大臣,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辦理.光緒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為陸軍部,始有統率全國軍隊的權力,後又增設海軍部,但軍機處的權力仍重。到宣統三年(1911),改責任內閣,另設軍咨府,以秉承詔命,襄贊軍謀,軍機處遂廢。

8. 求古代人打仗時軍中所帶的各級人官職

明朝
明朝軍事制度
募兵與衛所軍最大的區別是募兵多來自民間,參軍後不改變民戶身份,不世襲,也不終身服役。政府明文規定事畢歸農。這樣,衛所軍稱軍士,募兵則稱為民兵,募兵是明朝後期所依靠的主要兵力。 但不論是衛所兵還是募兵,都不是戰斗編制。作戰時,須由衛所兵或募兵組成營制,稱為營兵。營兵的來源,一是募兵,二是衛所軍。營兵主力是募兵,也有部分是從衛所軍中抽選為兵。 兵不世襲,糧餉待遇也較軍豐厚,慢慢的,兵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 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營兵制是因戰事而設的軍事組織,流動性很大,隨戰事調發,沒有固定的駐地,事畢裁革,募兵歸鄉務農,衛所軍還衛。衛所制一直存在到明朝滅亡。
衛所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一項新的軍事制度,它是以都司為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率領所屬衛所隸於中央五軍都督府,並聽命於兵部。 朱元璋建國之後為了強化中央集權,對中央軍政機構做了重大調整。當初,朱元璋建統軍元帥府,不久改為大都督府,統領全國衛所軍。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全國衛所遂分隸於五軍都督府。每府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掾屬有經歷司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構,掌軍旅之事,各領其在京衛所及在外都司衛所,以達於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所屬上之府,移兵部請選。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首領官聽吏部選授,給由亦如之。凡武官誥敕、俸糧、水陸步騎操練、官舍旗役並試、軍情聲息、軍伍勾補、邊腹地圖、文冊、屯種、器械、舟車、薪葦之事,並移所司綜理之。」 與都督府相配合的軍事機關是兵部,設兵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掾屬有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兵部尚書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輔佐。武選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調、襲替、優給、誥敕、功賞之事。職方清吏司分掌輿圖、軍制、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征討之事。車駕清吏司分掌鹵薄、儀仗、侍衛驛傳、廄牧之事。武庫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學、薪隸之事。洪武元年(1368)設置兵部時,它是中書省六個部的一個部,洪武十三年中書省及丞相制度被廢除,兵部與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屬皇帝統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軍事,並稱「三司」。三司互不統屬,各對中央負責。都司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衛所,以及與軍事有關的各項事務,是地方平時最高軍事領導機構。各省都司之外,在邊防要地則單設都司,實行軍民合一的統治,如遼寧都司,治定遼中衛(今遼寧遼陽);大寧都司,治定大寧衛(今內蒙古寧城),萬全都司,治定宣府衛(今河北宣化)。還在邊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設置行都指揮使司,在中都設置留守司,以補都司之不及。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以上二屬司各有吏目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經歷司、斷事司、司獄司三個職能機構分別負責處理來往公文及刑獄之事。地方若有重大軍務,須三司合議,並列署名向朝廷匯報。此外還有倉庫、草場大使、副使等掾屬。都司內部的分工大體是,都指揮史及同知、僉事,以其中一人統領司事,稱為掌印;一人負責練兵,一人負責屯田,稱為僉書;有的則分管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御等事務。經歷、都事則典掌文書,斷事處理軍隊刑獄。遇有戰爭,朝廷臨時派將,並非都司指揮作戰。 都司之下,連郡者設衛,要害地系一郡設千戶所。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屬員有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二人,從五品,經歷司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各一人。各衛統領本衛及屬所的軍政,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的職掌分工,類似於都司。凡指揮使、同知、僉事負責管理衛事者,稱為掌印、僉書。掌印主管全衛軍士的調撥、增補、選拔以及軍旅防禦之事;僉書分理屯田、營操、驗軍、巡捕、漕運、備御等事;出征時,各衛率領共屬所聽從朝廷所派將領的調度。 每衛大抵5600人,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統兵1120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千戶、副千戶分管軍務,一人掌印、一人僉書。鎮撫二人(鎮撫是專管軍紀的官員,百戶缺員時可代百戶行使職權),從六品。掾屬有吏目一人。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統兵112人,分為兩個總旗。每總旗統兵56人。又分為五小旗,小旗管轄10名士兵。 所有的軍政,由衛下達於千戶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達總旗、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國家一旦遇有戰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侯伯出任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制平時和戰時不同。平時的軍隊訓練、守御、屯田等都由都指揮、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都指揮是一地區的最高長官。戰時由朝廷派出的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戰爭結束後,軍隊各回本衛所。 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為:「整飭兵備,申嚴號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仍督屯田糧草,並一應錢糧不許侵欺。遇有賊寇,相機戰守」。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餉由總兵負責。正統以後,明朝由盛轉衰,內憂外患加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城防線時時處於戒備狀態,被朝廷派遣來的總兵官漸漸變成總領一方軍事的固定官職,都指揮使是地方性軍事長官,漸漸就成為總兵的下屬了。這時期的總兵官被稱為鎮守。鎮守以下,獨守一路的稱為分守。防守一城一堡的稱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總兵又分正、副。下設參將、游擊將軍等。除此以外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等名。如鎮守薊州總兵官一人,舊設。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協守副總兵三人,統領南兵游擊將軍三人,領班游擊將軍七人,坐管官八人,守備八人,把總一人,提調官二十六人。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隊統帥後,再有戰事時,朝廷又派中央大臣到地方巡撫,事畢復命。久之,巡撫也成為固定的官職,長駐地方。巡撫多以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充任,其基本職能是監察地方,考核官吏,督理稅糧,撫安百姓,控扼險要,固守城池等。以後偏重於軍事,整飭邊備,提督關隘,贊理軍務者越來越多。如成化八年(1472)巡撫餘子俊於榆林鎮督修長城1770餘里。 明朝規定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軍務,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等名義。各地巡撫實際上已經掌握一方的民事和軍務大權,總兵官、都、布、政三司使都時為巡撫的下屬,聽其指揮。後來長城防線局勢日趨緊張,戰爭此起彼伏。當時修築長城,或調兵遣將多涉及幾個鎮,為調節、轄制各鎮,以利統一作戰,朝廷又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或總理,派重臣出任,有的成了長設之官。 如弘治十年(1497)在長城防線設置延綏、甘肅、寧夏三邊總制(總督),並明確詔令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總督具有了廣泛的綜合權力,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入則為朝廷顯官,巡撫、總兵,地方之司俱聽節制,舉凡行政、軍政、司法、監察之權,無不過問。明末,為阻後金軍入關,朝廷又將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 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為都指揮,一變而為總兵官,再變而為巡撫,三變而為總督,最後變為督師。這種轉變基本是沿著兩個方向進行的:一是將平時體制轉變為平戰結合的體制,二是文官參與軍隊的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制。 平戰結合的這種體制,平時訓練軍隊的將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平時這些將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將領責任心更強;戰時將領熟悉所屬部隊士兵的情況,士兵能較好地體會將領的意圖。這對奪取戰爭的勝利是十分重要的。 文官參與軍隊管理這種政策卻有兩面性。一方面有利於部隊的穩定和貫徹朝廷的意圖,使部隊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另一方面使有軍事才乾的將領受到文官的制約,積極性受到壓抑,甚至導致戰爭的失敗。
《明史·兵志》雲:「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在軍事上重要的地方設衛,次要的地方設所。當時明朝約有軍隊二百萬,都編置在衛所中,大抵每112人編為一個百戶所,1,120人編為一個千戶所,5,600人為一衛。衛所的軍官稱衛指揮、千戶、百戶。軍戶皆另立軍籍,是世襲的。精銳的軍隊多駐在京師,朱元璋在南京一帶設有48個衛,有軍士20餘萬人,朱棣在北京設72個衛。 明代初年置行樞密院,太祖自領之。又置諸翼統軍元帥府。不久,罷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為大都督,統領中外諸軍事,下設司馬、參軍、經歷、都事等官。明代定製,大都督府、大都督為從一品,又有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統軍元帥府元帥正三品,同知元帥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不久罷統軍元帥府。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在廢丞相制的同時,為防止軍權的過分集中,也廢大都督府,改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別管理京師及各地衛所。五軍都督府各設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從一品;都督僉事,正二品。以中軍都督府斷事官為五軍斷事官。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置五軍十衛參軍府,設左、右參軍。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五軍各設左、右斷事2人,提控案牘1人,並從九品。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升五軍斷事官為正五品,總治五軍刑獄。分為五司,每司設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5人,均為正七品,各理其軍之刑獄。同時,朱元璋為了防範統軍將領的專權,又規定五軍都督府對軍隊無調遣權,其調遣之權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軍隊中雖有任免、升調、訓練之權,但不統兵。每逢戰事,由皇帝臨時委派專人擔任總兵官,統率衛所部隊出征,戰事結束,總兵歸還將印,軍隊歸還衛所。兵權始終掌握在皇帝手中,這是朱元璋從軍事上加強和鞏固皇權的重要措施。 在京各衛,稱為京衛。京衛有上直衛,南京衛,北京衛,品秩相同。各有掌印、僉書。上直衛的親軍指揮使司有26個衛,即錦衣衛、旗手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以上12衛,洪武中置),金吾左衛、金吾右衛、羽林前衛、燕山左衛、燕山右衛、燕山前衛、大興左衛、濟陽衛、濟州衛、通州衛(以上10衛,永樂中置)、騰驤左衛、騰驤右衛、武驤左衛、武驤右衛(以上4衛,宣德八年置)。其中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常以勛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凡朝會,巡幸,則具鹵簿儀仗,率領大漢將軍(共1,507員)等侍從扈行。宿衛則分番入直。錦衣衛名為宿衛扈從,實則假偵事之權,以欺壓平民及一般官員,最為專橫跋扈,特異於其他各衛。 留守5衛:舊為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先屬於中書省,後改隸大都督府,設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八品)。旋即改稱宿衛鎮撫司,設宿衛鎮撫,宿衛知事。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留守衛指揮使司,專領軍馬守御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後升為留守都衛,統轄天策、豹韜、飛熊、鷹揚、江陰、廣洋、橫海、龍江、水軍左、右10衛。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復為留守衛,與天策等8衛,俱為親軍指揮使司(惟水軍左右衛為指揮使司)並隸大都督府。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改為留守中衛,增置留守左、右、前、後4衛,仍為親軍。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始分隸五都督府。 南京另有一套軍職: 南京設守備1人,協同守備1人,參贊機務1人。守備,以公、侯、伯充任,兼領中軍都督府事。協同守備,以侯、伯、都督充之,領五府事。參贊機務,以南京兵部尚書領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護之事。 南京五都督府為: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不全設。其掌印、僉書,皆以勛爵及三等都督充任。分掌南京衛所,以達於南京兵部。 南京衛指揮使司,王府護衛指揮使司:設官皆如北京衛司。
◎地方軍職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2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4人(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都司,位次在布、按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千戶所,千戶所又轄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正五品),副千戶2人(從五品),鎮撫2人(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臨洮、山海增設總兵。至明代末年,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土州、土縣,其官員設置,與府、州、縣制相同。 ◎整頓吏治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賢才為府州縣官,並敕命給予新授的郡縣官以厚賜,鼓勵其自知廉恥,冀到任之後,無擾害生民。據《昭代典則》載,洪武元年,太祖對新授北方縣令說: 新附之邦,生民凋瘵(zh4i,音債),不有以安養之,將復流離失望。爾等宜體朕意,善拊循之,毋加擾害。簡役省費,以厚其生;勸孝勵忠,以厚其俗。能如聯言,不特民有受惠之實,即汝亦獲循良之名。 又據《典故紀聞》載,洪武年間吏部選用了一批國子生為六品以下郡縣官,太祖詔諭之說: 事君之道,惟盡忠不欺;治民之道,惟至公無蔽。凡一郡一邑之民,必有飢寒不得其所者,有獄訟冤抑者,有賢才不舉者,有豪猾蠹民者。汝等到任,能不為私慾所蔽,人言所惑,則方寸自明,而諸蔽可息。一牽於私慾,而惑於人言,則冥然如坐暗室,飢寒者無由獲濟,冤抑者無由伸理,賢才壅蔽,而豪猾縱橫,則為廢職矣。古人有言:人始入官,如入暗室,久而乃明,明乃治。汝等切記之,毋為人蔽惑也。 當時,天下之府州縣官,凡廉能正直,不畏權勢,考課得最者,則越級擢用。據《明政統宗》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新化縣丞周舟以廉考課得最,升吏部考功主事。後其縣民蕭俊等詣闕奏言:「自舟去後,民被擾不安」。為安定縣民,太祖只好改詔,再令周舟為新化縣丞,並令禮部宴賞遣之。又《昭代典則》載,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四月,寧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馬仁生到慈溪縣巡察,府吏不遵守該縣法規,被慈溪縣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太祖甚嘉之,遂擢秦仲彰為寧波知府,降原知府李仲文為慈溪縣丞。又《典故紀聞》載,御史凌漢審獄公正,罪犯很為感激,有個釋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漢,特邀請他飲酒,並贈以厚金。凌漢說:「子罪當爾,非我私子。酒可飲,而金不可受。」堅決拒絕接受厚金。太祖得知其事,即擢凌漢為副都御史。同書又載,有個小吏,因貪贓事發,投井自殺。太祖聞之,對群臣說:「彼知利之利,而不知利之害,徒知愛利,而不知愛身,人之愚孰有甚於此?……今其人死不足恤。」 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腐敗,官吏貪污的種種弊政,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後,就特別注意整頓吏治。《典故紀聞》記載他曾對群臣說: 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可不戒哉! 朱元璋對官吏的考課非常嚴格,除了採取賞罰措施外,還輔之以嚴刑峻法。他執法很嚴,還在農民戰爭時期,因當時糧食困難,朱元璋下令禁止釀酒,大將胡大海的兒子犯酒禁,應按禁令懲治。這時胡大海正在浙江紹興一帶打仗,都事王愷便建議不要殺他兒子,以穩住胡大海。朱元璋說:「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①,竟親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兒子殺死。明王朝建立後,中書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長為其求情,朱元璋不僅不允,反而採納了劉基的建議,處李彬以死刑②。 朱元璋對貪官污吏的懲治和用法之嚴酷是歷史上所罕見的。據《草木子》及《明朝小史》的記載,他規定:地方官貪污錢財六十兩以上的,就斬首示眾,還要剝皮實草。朱元璋在府、州、縣、衛衙門的左邊,特別建立一座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在官府公座兩邊,各懸掛一個填滿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觸目驚心,知所警惕。 明代統治者對官吏的嚴格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貪殘殉私,橫征暴斂,對人民是有利的。但明代君主對待官吏的殘暴,也是絕無僅有的。在古代,低級官吏雖然也有被責杖的,但畢竟為數極少。而明代統治者在處罰官吏時卻使用了一種殘酷的「廷仗」。廷仗本無法律規定,只要官員違忤旨意,惹得皇帝不高興,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責,不少官員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連朱元璋的親侄兒,曾在南昌保衛戰中為他堅守孤城,苦戰八十五天的朱文正,也以「親近儒生,胸懷怨望」的罪名被鞭死。廷仗行刑的地點在午門前的御路東側。行刑時,眾官員陪到午門外西墀下,左邊是太監,右邊是錦衣衛官校,下列旗校數十人,都是臂帶袖套,手執木棍。監杖的司禮太監宣讀完命令後,旗校就用麻布兜將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來。用繩子捆住兩腳,四面牽曳,犯人俯卧,讓大腿受杖。這時,左右厲聲高喝「擱棍」,就有一個執棍擱在犯人的大腿上;喝聲「打」,就開始用刑。每打五棍,就換一個人打。如果要置犯人於死地,監杖人就喝令「著實打」,或「用心打」,於是,受杖人就無生還。據說錦衣旗校行刑時,只要看監杖的司禮太監的兩只靴尖,便知犯人是活是死。如果兩只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麼他們就不會將人打死。如果靴尖向內一收,就把犯人打死。正德(公元1506—1521年)以前,凡受杖的不必剝去衣褲。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把犯人的衣褲剝去受刑,此後被杖死者就更多了。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群臣勸諫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遊玩,惹得武宗大發雷霆,把勸阻的大臣146人統統施以廷仗,當場打死了11人。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世宗因議論追尊其父的帝號向題,對敢於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動肝火,下令廷仗了134人,當場打死了16人。這兩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中期以後,法紀鬆弛,賞罰不明,真正貪酷不法的宮吏,往往反而罰不當其罪。 ◎封爵 明代除宗室以外,文武有功之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侯,伯三等,只有歲祿,而無實際之封邑。但後世可以襲封。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分為四等:(一)佐太祖定天下者,稱開國輔運推誠;(二)從成祖起兵,稱奉天靖難推誠;(三)奉天翊運推誠;(四)奉天翊衛推誠。武臣稱宣力武臣;文臣稱守正文臣,歲祿以其功勞大小為差。凡封後而又立功者,或進爵或增祿。受封而有賢才者,充任京營總督,五軍都督府掌僉書,南京守備,或是出充鎮守總兵官。才德低下者,則食祿奉朝請而已。凡年幼而嗣封者,則先入國子監讀書。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襲,或有世襲一、二代者,則出於特恩。

清朝
正一品
武職京官:領侍衛內大臣、掌鑾儀衛事大臣
武職外官:無
從一品
武職京官: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內大臣
武職外官:將軍、都統、提督
正二品
武職京官:左右翼前鋒營統領、八旗護軍統領、鑾儀使
武職外官:副都統、總兵
從二品:
武職京官:散秩大臣
武職外官:副將
正三品:
武職京官:一等侍衛、火器營翼長、健銳營翼長、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王府長史
武職外官:城守尉、參將、指揮使
從三品:
武職京官:包衣護軍參領、包衣驍騎參領、王府一等護衛
武職外官:游擊、五旗參領、協領、宣慰使司宣慰使、指揮同知
正四品:
武職京官:二等侍衛、雲麾使、副護軍統領、副前鋒參領、副驍騎參領、太僕寺馬廠駝廠總管、貝勒府司儀長、侍衛領班
武職外官:防守使、佐領、都司、指揮僉事、宣慰使司同知、管帶官
從四品:
武職京官:城門領、包衣副護軍參領、包衣副驍騎參領、包衣佐領、四品典儀、二等護衛
武職外官:宣撫使司宣撫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武職京官:三等侍衛、治儀正、步軍副尉、步軍校、監守信礮官、分管佐領
武職外官:關口守御、防禦、守備、宣慰使司僉事、宣撫使司同知、千戶
從五品:
武職京官:四等侍衛、委署前鋒參領、委署護軍參領、委署鳥槍護軍參領、委署前鋒侍衛、下五旗包衣參領、五品典儀、印物章京、三等護衛
武職外官:守御所千總、河營協辦守備、安撫使、招討使、宣撫使司副使、副千戶
正六品:
武職京官:蘭翎侍衛、整儀尉、親軍校、前鋒校、護軍校、鳥槍護軍校、驍騎校、委署步軍校
武職外官:門千總、營千總、宣撫使司僉事、安撫使司同知、副招討使、長官使、長官、百戶
從六品:
武職京官:內務府六品蘭翎長、六品典儀
武職外官:衛千總、安撫使司副使
正七品:
武職京官:城門史、太僕寺馬廠協領
武職外官:把總、安撫使司僉事、長官司副長官
從七品:
武職京官:七品典儀
武職外官:盛京游牧副尉
正八品: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外委千總
從八品:
武職京官:八品典儀、委署親軍校、委署前鋒校、委署護軍校、委署驍騎校
武職外官:無
正九品:
武職京官:各營蘭翎長
武職外官:外委把總
從九品:
武職京官:太僕寺馬廠委署協領
武職外官:額外外委
未入流: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百長、土舍、土目

9. 明朝地方上的各種官職都叫什麼都是幾品都管什麼

1、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府;掌一府之政令,總領各屬縣,凡宣布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姦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一切政務皆為其職責;

同知,無定員,正五品府;同知負責分掌地方鹽、糧、捕盜、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軍籍、撫綏民夷等事務;

通判,無定員,正六品府;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

推官,一人,正七品府;掌推勾獄訟之事;

知事,一人,正九品府;出守列郡,稱為權知某府或某州或某縣事;

照磨,一人,從九品府照磨所;掌管磨勘和審計工作;

2、州

知州,一人,從五品州;任各州長官,掌一州之事;

判官,無定員,從七品州;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

吏目,一人,從九品 州;掌文書;

3、縣

知縣,一人,正七品縣;管理一縣行政;

縣丞,一人,正八品縣;縣長之輔佐;

主簿,一人,正九品縣;下掌管文書的佐吏;

典史,一人,未入流縣;是知縣下面掌管緝捕、監獄的屬官。

4、巡檢司

巡檢,從九品巡檢司;主要為州縣所屬捕盜官;

副巡檢,從九品巡檢司;主要為州縣所屬捕盜官。

(9)明代掌管軍事的叫什麼擴展閱讀:

知府,也稱太守,是中國古代的地方職官名,州府最高行政長官。

據古代正史職官志(百官志)記載,東漢末年,州從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州最高長官稱「州牧」,以掌一州軍民。隋代,州最高長官稱「刺史」或太守,唐宋時正式設立與知州平級的府級地方長官「知府事」。

明、清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正七品,俗稱「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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