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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立法的根本依據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04 23:14:11

Ⅰ 《反分裂國家法》是其他軍事立法的基本法律基礎

不是,現在的所有軍事相關法律基本都是反國家分裂法之前就確立的

Ⅱ 什麼是其他軍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據

軍事立法只有基本手段,基本法律要求。依據指的是與以前發生過的事做為比較!

Ⅲ 國防法規是規范公民什麼 的法律依據

國防來法規是規范公民國防行為的源法律依據。

國防法規的實施是國防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和實現。法律規范只有當它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得到貫徹和實現時,它的作用才能顯示出來,它的存在才有意義。我國國防法規的實施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運用來解決具體問題,即國防法規的適用;

二是由國家機關以及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用國防法規來規范自己的活動和行為,即國防法規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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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Ⅳ 國防法規是國防法律規范,它的制定是中央央軍委和什麼

國防法律是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是制定其他國防法規的基本依據。

國防法規是規范公民國防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建設國防現代化的法律保證,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軍事立法的根本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防法規注意事項:

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興衰存亡的最根本的國家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同一類型的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的從重處罰。

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Ⅳ 什麼是國防法規,簡述我國國防立法的許可權

國防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國防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國防立法是國家立法的一部分,國家立法的一般主體,都可以成為國防立法的主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立法主體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立法的一般主體,在國防立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國防立法所產生的國防法律規范,許多是調整軍隊內部關系的特殊規范,所以,軍事機關自然成為國防立法中的重要主體。目前,《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已對國防立法中的特殊主體,即享有國防立法權的軍事機關,做出了明確規定。它們是;中央軍委,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各軍兵種,各軍區。
國防立法許可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廢止國防法律規范的權力及其范圍。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國防立法權的行使范圍大致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和基本國防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是國防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國防法律規范的根本性依據。基本國防法律的效力僅低於憲法,主要規定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構成、任務、建設目標和原則,國防建設與斗爭的基本制度,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國防權利與義務,對外軍事關系等。在國防法律體系中,基本國防法律起著詮釋,銜接憲法,統領其他國防法律法規的作用。
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防法律
國防法律以憲法和基本國防法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一方面重要的原則、制度和行為規范,它們是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和基本國防法律的具體化。如已經制定的《兵役法》、《軍官服役條例》、《軍官軍銜條例》、《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香港駐軍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9等,國防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主體廣泛,立法程序嚴格,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3。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國防行政法規
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以國防法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一方面中某一重要事項的原則、制度和行為規范。包括:一是國防法律規定需要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或分別制定實施辦法的事項,如《軍事設施保護法9規定其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二是國務院、中央軍委依職權需要制定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的重要事項。屬於調整國防建設領域內的社會軍事關系,但不直接涉及軍隊和現役軍人的規范,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屬於調整軍隊內部基本活動、軍人基本行為及相互關系的規范,由中央軍委制定,如《司令部條例》、《後勤條例》、《戰斗條令》等。凡屬於調整國防建設領域,涉及軍隊、軍人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相互關系的規范,則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制定,如《士兵服役條例》、《國防交通條例》等。一般說來,由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國防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由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在全軍具有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
4。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軍事規章,國務院有關部委單獨或與軍委各總部聯合制定國防行政規章
軍事規章和國防行政規章以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為依據,結合本系統或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以保證實施軍事法規或國防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由軍委各總部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軍事規章或國防行政規章在全軍或全國一定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如《單兵訓練規定,、《兵員管理規定》、《犧牲、病故人員遺屬撫恤的規定》等:由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通常只本系統,本區域具有法律效力。
5。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出地方性國防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閘防法規和規章以國防法律和國防行政法規為依據,其內容是本地區國防建設的制度和行為規范,主要限於兵員徵集,軍人優撫及退伍安置、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方面,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東省徵兵工作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

Ⅵ 軍事刑法立法的主要依據和法律內容有哪些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有特定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范,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序、職權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規定,以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依據。

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一般在軍隊系統分級設立司法機構和人員,專門履行軍隊司法職責。

軍事指揮員享有追究軍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定許可權。通常軍事指揮員可以依據軍事法賦予的職權,追究和處置其部屬的違法行為。

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國軍事刑法對軍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規定各種罪名。例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脫逃罪、職務與命令罪、上下級關系罪、關系戰斗罪等;蘇聯的軍事犯罪罪名有違反隸屬關系和破壞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保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機密罪, 軍事職務罪, 違反戰斗勤務罪,在軍事行動區違反執行軍事勤務制度罪, 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裝備肇事罪、阻礙執行職務罪 、虐待俘虜罪等20多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戰時與平時不同。通常情況下,戰時的司法程序比平時簡便,戰時量刑從重,並實行一些特殊的執行刑罰方法,如允許戴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事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范。

Ⅶ 簡述軍事立法程序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古代,國家最早的立法活動多以軍事為目的,沒有專門的軍事立法機構,軍事立法融於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來,隨著國防建設和軍事斗爭的需要,軍事立法作為加強國防建設、提高軍隊戰鬥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國廣泛運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軍事立法日益加強,許多國家相繼建立軍事立法工作機構,制定了立法程序,軍事立法技術不斷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立法,根據憲法及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軍事法律。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單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國家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樣,一般經過軍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四個階段。2.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單獨或聯合制定軍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和管理國防事業的職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軍事行政法規。按照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制定軍事行政法規程序,與制定其他行政法規的程序基本相同。軍事行政法規草案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草擬,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局負責審查報送國務院的軍事行政法規草案,並提出審查報告,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定後,由國務院總理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軍事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職能。制定和發布軍事法規是實現其職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2003年4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施行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這是中央軍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軍事法規,是加強軍事立法、推進依法治軍的重大舉措。新的《條例》共11章,69條,明確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確立了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許可權,並遵循軍事立法科學性、民主性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制定程序,對起草、審查、決定與發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條例》還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修改、廢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適用與解釋的內容,統一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體例規范和發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因社會制度和軍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國是國會行使立法權,通過和頒布軍事法律;總統頒布軍事行政命令;國防部長頒布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部長頒布條例、條令。其中,後三者是作為國會軍事立法的補充。英國的軍事立法可分為由議會通過的法律和由國防部制定、經法定程序頒布和實施的軍事行政規則。法國的軍事立法分為由司法部、國防部、內政部和外交部部長簽署法律草案,呈總理審批後提交國會討論、通過,再由總統頒布;或由司法部長和國防部長審定頒布軍事法律的執行細則

Ⅷ 立法必須以什麼為依據{要詳解}

但是很多參考書上給的答案是 C 憲法

《立法法》第三條檢定: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依法治國,歸根結底就是依照憲法治國。維護法治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一條最重要的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基礎。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一切法的規范必須遵循的。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作了完整、准確的規定。黨的基本路線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四項基本原則是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上述規定,集中表述了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這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中最核心的部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代表和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基本路線,立法工作也必須堅持這條基本路線,這是立法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證。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把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擺在首要地位。圍繞發展社會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把改革作為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各項工作的動力。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改革開放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必由之路。立法工作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憲法序言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這是中國人民總結歷史經驗得出的最基本的結論,是億萬人民在長期斗爭中作出的決定性選擇。立法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特別重要的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黨把自己的主張,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成法律而成為國家意志。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又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立法工作與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地結合起來。立法法規范和健全了國家立法制度,是黨的領導、人民民主、法制建設有機結合的重要體現。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是一場偉大的革命,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涉及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各個領域的變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要求立法工作適應改革的需要,以立法促進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立法工作要善於總結改革開放中形成的新鮮經驗,把經過實踐檢驗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隨著改革的深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需要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要不斷完善有關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社會保障和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業全面發展的法律規范,完善促進國家政權機構轉變職能、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規范。把立法工作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就能夠有力地促進改革和建設事業的發展,更好地體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作用,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依法治國,歸根結底就是依照憲法治國。維護法治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一條最重要的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基礎。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一切法的規范必須遵循的。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對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作了完整、准確的規定。黨的基本路線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四項基本原則是指,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上述規定,集中表述了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這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中最核心的部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代表和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基本路線,立法工作也必須堅持這條基本路線,這是立法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維護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證。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把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擺在首要地位。圍繞發展社會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把改革作為推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各項工作的動力。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改革開放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必由之路。立法工作要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憲法序言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這是中國人民總結歷史經驗得出的最基本的結論,是億萬人民在長期斗爭中作出的決定性選擇。立法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特別重要的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黨把自己的主張,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成法律而成為國家意志。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又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在立法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立法工作與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地結合起來。立法法規范和健全了國家立法制度,是黨的領導、人民民主、法制建設有機結合的重要體現。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行了深入、廣泛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是一場偉大的革命,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涉及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各個領域的變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要求立法工作適應改革的需要,以立法促進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立法工作要善於總結改革開放中形成的新鮮經驗,把經過實踐檢驗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隨著改革的深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需要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要不斷完善有關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社會保障和國家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促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事業全面發展的法律規范,完善促進國家政權機構轉變職能、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規范。把立法工作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就能夠有力地促進改革和建設事業的發展,更好地體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作用,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Ⅸ 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是什麼為什麼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實行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想抵觸,否則無效。所以,實行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是憲法。

一、憲法: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二、憲法的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制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准。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准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只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家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准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義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義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制:

①立法機構解釋制。有的國家由議會,有的國家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②司法機構解釋制。這一體制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取司法機構解釋制。

③特設機構解釋制。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審查制度。



Ⅹ 軍事立法程序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古代,國家最早的立法活動多以軍事為目的,沒有專門的軍事立法機構,軍事立法融於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來,隨著國防建設和軍事斗爭的需要,軍事立法作為加強國防建設、提高軍隊戰鬥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國廣泛運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軍事立法日益加強,許多國家相繼建立軍事立法工作機構,制定了立法程序,軍事立法技術不斷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立法,根據憲法及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軍事法律。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單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國家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樣,一般經過軍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四個階段。2.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單獨或聯合制定軍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和管理國防事業的職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軍事行政法規。按照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制定軍事行政法規程序,與制定其他行政法規的程序基本相同。軍事行政法規草案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草擬,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局負責審查報送國務院的軍事行政法規草案,並提出審查報告,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定後,由國務院總理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軍事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職能。制定和發布軍事法規是實現其職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2003年4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施行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這是中央軍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軍事法規,是加強軍事立法、推進依法治軍的重大舉措。新的《條例》共11章,69條,明確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確立了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許可權,並遵循軍事立法科學性、民主性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制定程序,對起草、審查、決定與發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條例》還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修改、廢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適用與解釋的內容,統一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體例規范和發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因社會制度和軍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國是國會行使立法權,通過和頒布軍事法律;總統頒布軍事行政命令;國防部長頒布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部長頒布條例、條令。其中,後三者是作為國會軍事立法的補充。英國的軍事立法可分為由議會通過的法律和由國防部制定、經法定程序頒布和實施的軍事行政規則。法國的軍事立法分為由司法部、國防部、內政部和外交部部長簽署法律草案,呈總理審批後提交國會討論、通過,再由總統頒布;或由司法部長和國防部長審定頒布軍事法律的執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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