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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器裝備的必要性

發布時間:2021-03-04 14:17:06

『壹』 警察是不是國家武裝力量如果不是的話,警察為什麼有武器呢

並非所有警察都有槍支,只有公安特警才有,而公安特警相當於警察中的特種部隊,他們執行的任務都是非常危險的,並且武器都屬於防衛性的,不屬於攻擊性的

『貳』 民警使用武器的條件是什麼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根據《中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或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懲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眾生命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懲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懲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七種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發生暴力抗拒、逃竄或襲擊我公安警察的情況,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

『叄』 人民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5.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6.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8.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9.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12.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肆』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專》規定:警械,是指人屬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伍』 求警察武器使用的利與弊的文章

一般警察只有電來棍和源手槍武警也沒有什麼 只有一把沖鋒還算好的
1.電棍:電棍是現在民警最常用的武器,因為電棍常見所以匪也不當怎麼回事,一般匪用的是棒球,電棍和棒球都屬於近戰武器,所以呵呵 還是誰的速度快誰就能存活下來。
2.手槍:在蘇聯10月革命里曾經有一篇文章:在100米以外阻擊 100以內沖鋒,50米以外手槍 50米以內用匕首。手槍正屬於不近也不遠的武器,所以你用手槍的時候 要不瞄準頭 要不一邊後跳一邊打匪.....
3.沖鋒:沖鋒一般是掩護隊友沖鋒的一把武器,所以最重要是把敵人的注意力引導自己這邊來這里分兩種1.掩護隊友:盡管你往天上放空槍也是可以。2.沖鋒突圍:這時候就不是掩護隊友了,而是與匪直接戰斗,因為這是匪可能已經有手槍了,所以你最好一邊攻擊一邊隱蔽。
4.匕首:匕首隻能用於最最近戰攻擊,因為匕首很短很輕所以嘛,匕首就是看看你身子靈不靈了,匕首一擊斃命才可以,必須往匪的心臟和頭顱上扎,否則你就會成為犧牲品。

看我答的多麼詳細 如果你還想聽其他介紹 請給我發小紙條 我是在部隊擔任陸軍團長 你不管什麼武器 我都會幫你介紹
給我多點 懸賞分 和 追加分 吧!!! 謝謝

『陸』 急求關於《論警察使用武器時的安全理念》《論警察控制術的技戰術意識》《論警察在執勤時警械具的合理使用

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種類

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是指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其中 包括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和其他特種場用槍等。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條件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
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於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根據《中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懲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或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懲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眾生命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懲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懲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七種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發生暴力抗拒、逃竄或襲擊我公安警察的情況,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

三、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針對危害特別嚴重的暴力侵害,如果實施違法犯罪的人缺乏暴力能力,或者使用武器容易傷害無辜群眾,則不得使用武器。根據《中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嫌疑人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嚴懲危害後果的除外。

四、人民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如果出現不需要使用武器的情況,應當停止使用武器。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嫌疑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嫌疑人失去繼續實施犯罪的能力的。即指犯罪嫌疑人已經置於人民警察控制之下,被致傷,不可能或無法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五、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前,一般要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警告,包括口頭警告、鳴槍警造等,警告無效後才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在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時,來不及警告或者發生警告後要能導致更為嚴重的危害後果,則可直接使用武器。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應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使用情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這些機關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這對事後應訴、處理,保護人民警察合法權益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

『柒』 民警使用武器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回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答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眾騷亂、暴亂的;(二)罪犯脫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四)劫奪罪犯的;(五)罪犯搶奪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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