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犯什麼罪會判死刑立即執行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由原來的68個罪名減少到45個。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武裝叛亂、暴亂罪;(4)投敵叛變罪;(5)間諜罪;(6)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7)資敵罪。
2.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決水罪;(3)爆X罪;(4)投毒罪;(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壞交通工具罪;(7)破壞交通設施罪;(8)破壞電力設備罪;(9)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12)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13)盜竊、搶奪X支、彈X、爆X物罪;(14)搶劫X支、彈X、爆X物罪。
3.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假葯罪;(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武器、彈X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幣罪;(6)偽造貨幣罪;(7)集資詐騙罪;
4.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強奸罪;(4)姦淫幼女罪;(5)綁架罪;(6)拐賣婦女、兒童罪。
5.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搶劫罪。
6.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暴動越獄罪;(2)聚眾持械劫獄罪;(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X罪;(4)組織賣淫罪;(5)強迫賣淫罪。
7.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8.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1)貪污罪;(2)賄賂罪。
9.刑法分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戰時違抗命令罪;(2)隱瞞、謊報軍情罪;(3)拒傳、假傳軍令罪;(4)投降罪;(5)戰時臨陣脫逃罪;(6)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7)軍人叛逃罪;(8)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9)戰時造謠惑眾罪;(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11)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12)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㈡ 偷180公斤炸葯什麼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回物質罪】答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㈢ 軍人偷部隊里的煙酒出來賣收到的什麼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回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答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軍用物資是指除武器裝備以外,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如被裝、糧秣、油料、建材、葯材等。武器裝備的重要零件、部件應以武器裝備論。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軍事動物,如軍馬、軍駝、軍犬、軍鴿等,應視為武器裝備。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不受部隊隸屬關系的限制,即這個部隊的人盜竊、搶奪那個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現役軍人盜竊、搶奪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均屬盜竊、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正在生產過程中,尚未交付部隊的產品和物資,不能視為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㈣ 軍人叛逃罪和盜竊武器裝備罪應該判多少年
犯案人員為【軍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等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多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等。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你要是符合軍人叛逃罪的話→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對於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對於脅迫他人叛逃的,攜帶重要武器裝備叛逃的,攜帶大量或者重要的軍事機密叛逃的,叛逃後進行嚴重危害國家國防利益的活動的等】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㈤ 軍事犯罪名有哪些,說來聽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專門有一章關於軍人犯罪的: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刑法對什麼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作了規定,即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為了保證軍人正確履行職責,以維護國家安全、祖國統一,鞏固國防,保證在戰爭狀態下軍隊的有力指揮,刑法在分則第十章中專門規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章從軍人履行職責的各個方面規定了戰時違抗命令罪、投降罪、謊報軍情罪、臨陣脫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私放俘虜罪等三十餘種犯罪。
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應當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才能構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也不能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期間犯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而在退役之後才被發現的,只要未過法律規定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時效,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之前犯罪,而在服役期間被發現,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按照刑法其他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必須實施了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軍人職責的范圍,是我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軍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軍人職責。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務,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以及其他各類專門軍事法規、規章中對於各類軍人的一般職責,各級指揮人員、主管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及其他專門人員的具體職責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所有軍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的神聖職責。任何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都要按照軍紀處理,觸犯刑法,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犯罪還必須對國家的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就是對國家在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建設以及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沒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危害部隊的作戰行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泄露軍事機密等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戰行動,導致作戰失敗;也有可能是間接的,如自傷身體。在軍事行動區殘害、掠奪無辜居民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對國家軍事利益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情況。
4.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表現多樣,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各有不同。法律對於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作了具體規定,也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標准,有的行為只要實施了就可構成犯罪,有的行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能構成。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與一般的違反軍隊紀律行為的界限。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才能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㈥ 運輸爆炸罪案例
軍人違反職責罪主要有: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伍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㈦ 特殊身份犯的刑事處罰
這是身份犯的本質特徵,也是身份犯與普通犯罪相區別的標志。它包括如下兩層含義:其一,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實施的犯罪。換言之,身份犯中之「特定身份」只能是行為人所具有的,而非受害者所具有的。據此,在有些犯罪中,盡管其犯罪對象也具有一定的身份,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必須是「婦女、兒童」,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對象只能是「證人」,但這些身份並非行為人所具有,因而它們都不屬於身份犯。其二,身份犯是以特定身份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或量刑情節的犯罪。所謂身份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指沒有這種身份,便不構成犯罪,至少不成立身份犯。如貪污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不具備此身份的人自無單獨成立此罪的可能,但可以成立普通犯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等。所謂身份作為量刑情節,是指不以特定身份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但有此身份卻影響到刑罰的輕重。例如,我國《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的主體,不要求以特定身份為要件,任何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實施該罪,但是如果主體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依照該條第2款的規定應從重處罰。換言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雖不是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這種特殊身份卻是誣告陷害罪從重處罰的根據,因而由他們實施的誣告陷害罪就屬於身份犯。由上可見,身份犯的一個顯著特徵就在於行為人的特定身份能夠影響定罪或量刑,如果某一身份對定罪量刑沒有任何影響,即使刑法對其做出規定,也不屬於身份犯。如我國現行《刑法》第438條第2款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條的規定處罰。」即對於軍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不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而構成第127條之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但是該款並來規定對軍人應從重或從輕處罰,即軍人這一特定身份並未影響定罪或量刑,因而該款不屬於身份犯。
理論上需要探討的是身份犯是否包括單位犯罪在內,即此處的「人」是否也包括法人在內?我們對此持否定態度。首先,身份就其本意來講,是指人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包括人的出身、資格或人身狀況等。這種個人要素當然只能屬於自然人所有,單位不可能具有這種身份。因而我國刑法理論界均將身份犯限於自然人犯罪。其次,犯罪主體的特殊身分必須對定罪量刑有影響,而從各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對單位犯罪採用的處罰方法主要有代罰制、法人責任或雙罰制,在具體對單位處罰時只籠統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13]而沒有刑罰加減之規定。也就是說,單位犯罪不符合身份犯的特徵,因而不能歸入身份犯的范疇。
㈧ 問,1,王犯了哪些罪 2,地方司法機關在實體罪名認定和程序上有無錯誤,為什麼 3,軍事法院在實體罪名和程
1、刑法第438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刑法第430條 軍人叛逃罪專
刑法第263條 搶劫罪
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
2、有錯誤。王某屬是現役軍人,查明其身份後公安局和檢察院均應將王某移交軍事機關進行處理,而不應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向法院起訴。且未查明王某的盜竊行為。
3、實在是不了解軍事法院,抱歉。
㈨ 犯的什麼罪
犯什麼罪
刑法有規定
法院都會依法判決
㈩ 中國刑法彈葯是什麼罪
《刑法》對槍支彈葯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持槍搶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