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安石變法中強兵措施是什麼
措施復 目的(影響)
1.保甲法制 加強封建秩序統治,維護社會秩序,減輕財政負擔,精簡軍隊
2.保馬法 提高馬匹的質量,增加數量,節省財政開支
3.將兵法 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增強戰鬥力
4.設軍器監 提高了武器的質量,數量
B. 王安石變法的措施是什麼
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准,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這些變法的中心措施是: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保甲法。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富國強兵」。
C. 對此王安石採取了哪些相應的軍事措施
第(1)問,考查王安石變法,宋朝軍事弊端在材料一中反映了有兩個方面,即兵力的逐漸腐敗、番戍之制,述說中的兵不知將、將不知兵、不熟習地形等都會影響到軍隊的戰鬥力,依據教材知識回答王安石的軍事措施。第(2)問,綜合比較分析王安石變法與戊戌變法的異同點,第一小問,依據材料歸納即可;第二小問比較王安石變法與戊戌變法指導思想上的相同點,此小問應據改革背景來分析,兩者都面臨軍隊戰鬥力低下與國家財政困難的問題。分析: 考點1:戊戌變法 ※背景:
1.社會危機嚴重
①民族危機(直接原因):甲午戰爭後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民族危機加深。
②統治危機:財政危機激化政治危機。
2.社會基礎:19世紀末,中國民族資本主義有了初步發展,民族資產階級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包括經濟基礎與階級基礎)。
3.思想基礎:19世紀60年代早期維新思想產生及90年代康梁維新思想的進一步傳播和維新派同頑固勢力的論戰。
4.組織基礎:強學會、保國會等資產階級政治團體的形成。
※變法過程:
第一階段——康、梁等維新思想的傳播(19世紀末)(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嚴復)
第二階段——維新派宣傳維新思想的活動
(1895年公車上書——揭開序幕;論戰、創辦報紙、設立學會、學堂、施綱。)
第三階段——百日維新(1898)(高潮)
※變法的內容:(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軍事)
政治方面:允許官民上書言事。
經濟方面:獎勵農工商業的發展;興辦商會、農會等民間團體;
改革財政,編制預算決算。
文化教育方面:設立中小學堂,京師大學堂;准許設報館,獎勵科學著作和發明。
軍事方面:精練陸軍,擴建海軍。
※意義:
①戊戌變法是一次愛國救亡的政治運動,資產階級維新派為挽救民族危機、發展資本主義奔走呼號,提出變法的首要目的是救亡圖存,具有愛國性。
②是一場資產階級性質的改良運動。資產階級維新派要求實行有利於發展資本主義的政策,實行君主立憲制,在當時符合中國歷史發展的趨勢,具有進步性。
③戊戌變法是近代中國的第一次思想解放潮流,促進了中國人民的覺醒,具有啟蒙性。
※結果:失敗。
※失敗原因:
根本原因: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不充分,資產階級力量過於弱小。
①客觀上:反動勢力強大。變法損害了以慈禧太後為首的封建頑固派的利益,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②主觀上:A.維新派缺乏堅強領導核心; B.脫離群眾,依靠的皇帝沒有實權;
C.缺乏政治策略,急於求成; D.對帝國主義抱有幻想。
※教訓:戊戌變法的失敗證明,資產階級改良道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行不通。
※性質:是一次資產階級的改良運動。
D. 王安石變法的中心措施是什麼
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王安石變法,便大張旗鼓地開展起來。從熙寧二年到熙寧九年(年)的8年內,圍繞富國強兵這一目標,陸續實行了均輸、青苗、農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稅、將兵、保甲、保馬等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一、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二、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三、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除以上幾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變法派還實行了改革科舉制、整頓學校等措施。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15年。在這15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為變法派自己改變了初衷,有的是因執行新法出現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預期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階級的下層和自耕農民從事生產的條件獲得一些保證。貧苦農民從新法中得到好處則很有限。雖然如此,王安石的變法總歸多少緩和了當時的階級矛盾,穩定了北宋的統治。封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當時朝廷內外的倉庫所積存的錢粟「無不充衍」。
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項新法的推行過程當中,遂無例外地都遭受到他們的阻撓和反對。到宋神宗逝世之後,哲宗繼位,向太後垂簾聽政,以司馬光為首的守舊派掌握了政權,此前的新法便在元佑初期全被廢罷。
E. 王安石變法的哪一項措施
王安石變法主要從兩方面開始變法,一方面是理財,一方面是整軍,最終達到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社會格局,抑制官僚地主的特權,從而達到富國強兵。
王安石變法主要內容--理財:
均輸法:
青苗法:民戶可向政府貸款,政府以20%的年利率貸款給農戶用來補助耕作,面向對象包括農民,手工業者等,用官方貸款方式代替民間的高利貸行為,不僅讓百姓生活有了出路,更是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農田水利法:主要是大力興修水利,有效的開墾荒地,鼓勵農業的發展。
免役法:政府當差的差役們不再用民戶人員服役,而是採用僱傭的形式。不僅如此,各戶民戶,按照貧富等級繳納不等的免役錢,之前那些官僚地主的特權被罷免。這種形式不但減免了農民的勞役負擔,同時還增加了政府收入。
方田均稅法:土地由政府統一分配,並且按照土地面積大小及收益繳納不等的稅,有效的防止了地主兼並土地的現象。
均輸法,市易法,青苗法等新法對整個官僚地主,富商進行了打擊,嚴重限制了這些群體囤積居奇,投機倒把,剝削農民的行為,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王安石變法主要內容--整軍:
保甲法:通過將農戶編排組織,10戶人家為一保,50戶人家為一大保,10個大保組成一個都保,然後在從每戶人家中找一個保丁,農忙時勞作,農閑時練兵,以便國家戰事來臨能上戰場殺敵。
設軍器監,將兵法和保甲法這種做法都是用來加強軍事力量的,以便用來鞏固邊防。
王安石變法措施
王安石變法是發生在北宋宋神宗期間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由王安石發起,旨在改變北宋「積弱積貧」的社會格局。王安石變法歷時16年,於宋神宗去世後,終於落幕。王安石變法究竟是如何做的呢?有什麼變法措施呢?
一:機構改革
王安石提出變法得到宋神宗的同意與支持後,他做了一個舉措就是設立機構,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這個機構就是一個財政機關,掌管國家的財政大權。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土地由政府統一登記入冊,並且按照土地面積大小及收益繳納不等的稅,有土地的人均要繳納稅金,有效的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
均輸法:調節物資供求,在北宋上供物質都有固定的來源和收入點,這個新法杜絕了這個現象,就近取物,用相同的錢買便宜的東西上供物資,就是所謂的「徙貴就賤」。
青苗法:民戶可向政府貸款,政府以20%的年利率貸款給農戶用來補助耕作,面向對象包括農民,手工業者等,用官方貸款方式代替民間的高利貸行為,不僅讓百姓生活有了出路,更是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免役法:政府當差的差役們不再用民戶人員服役,而是採用僱傭的形式。不僅如此,各戶民戶,按照貧富等級繳納不等的免役錢,之前那些官僚地主的特權被罷免。這種形式不但減免了農民的勞役負擔,同時還增加了政府收入。
三:興修水利
農田水利法:主要是大力興修水利,有效的開墾荒地,鼓勵農業的發展,且取材用度都是地方自行籌集解決,不能解決的才向上面撥款。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50歲以上的老人家必須退役回家,對於士兵的要求嚴格,不合格者pass。
將兵法:將軍隊統一編排分隊,每個隊伍有將軍與副將,這兩個管理者就負責操練軍隊,從而提高軍隊素質和戰鬥力。
保馬法:大力鼓勵邊疆人民養馬,馬匹由政府提供,但是如果馬匹出現問題則是養殖戶全權承擔責任或賠償。
軍器監法:設置軍器監,主要是負責武器的製造及改良等工作。
五:改革科舉
推行了三舍法,貢舉法等嚴格科舉制度~
F. 王安石變法內容概述 王安石變法採取什麼措施
內容:
1、青苗法:這個辦法是他在鄞縣試用過的,現在拿來推廣到全國實行。
2、農田水利法:政府鼓勵地方興修水利,開墾荒地。
3、免役法:官府的各種差役,民戶不再自己服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服役。民戶按貧富等級,交納免役錢,原來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錢。這樣既增加了官府收入,也減輕了農民的勞役負擔。
4、方田均稅法:為了防止大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實土地數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稅。
措施:
1、機構改革:王安石提出變法得到宋神宗的同意與支持後,他做了一個舉措就是設立機構,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這個機構就是一個財政機關,掌管國家的財政大權。
2、裁兵法:50歲以上的老人家必須退役回家,對於士兵的要求嚴格。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
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於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於急進。
G. 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加強軍事力量,王安石變法分別採取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於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變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參與草擬新法。新法內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
H. 王安石變法、又稱「熙寧變法」。其中,變法的措施是什麼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王安石變法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I. 王安石變法的措施
王安石變法措施:
富國之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
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准,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
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
內容: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強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
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軍器監法
內容: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注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
改革科舉制度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
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