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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軍事法庭什麼時候開始的

發布時間:2021-03-03 23:11:12

❶ 概括指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建立的背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1月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屬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個國家代表組成。

❷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關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http://jczs.sina.com.cn/2005-06-16/1816297886.html
2005年06月16日 18:16 艦船知識網路版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J.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勛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紐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據此,美國的J.B.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浚先生,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屠殺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僅以「南京大屠殺」為例,被殺人數就達2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屠殺: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大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屠殺,其暴行駭人聽聞。例如:日軍將婦女強奸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一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肉。

審判結果:判決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絞刑(死刑):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終身監禁: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戸幸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 (死於獄中)、星野直樹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東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決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病死)、松岡洋右 (1946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訴:大川周明(精神異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關於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件。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

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①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開庭;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②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劃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③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持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④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⑤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1948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沈陽審判和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介紹

遠東國際軍事抄法庭襲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由美國、中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印度和菲律賓這些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2頁。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准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並宣判25名被告有罪。

❹ 二戰後有那幾個國家參與了遠東軍事法庭的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菲律賓等11個國家代表組成:
參與國家 法官 備注
澳大利亞 威廉·韋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 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 法官團主席
加拿大 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 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國 梅汝璈律師 立法院立法委員
法國 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印度 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 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 曾提出異議
荷蘭 貝爾特·羅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紐西蘭 艾里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 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 最高法院成員
英國 帕特里克·德富林勛爵(Hon Lord Patrick 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美國 約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美國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蘇聯 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❺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在什麼時間在東京設庭審判日本首要戰犯

1945年12月16日~26日,蘇、美、英外長在莫斯科會議中決定,駐日盟軍最高統帥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施《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條件,包括懲辦日本戰犯。此決定徵得了中國的同意。

根據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書和1945年12月26日盟國授權麥克阿瑟將軍於1946年1月19日頒布《特別通告》和《遠東國際軍事庭憲章》,決定在東京設庭審判日本首要戰犯。

❻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建立背景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J.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勛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紐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據此,美國的J.B.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浚先生,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列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屠殺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僅以「南京大屠殺」為例,被殺人數就達2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屠殺: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大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屠殺,其暴行駭人聽聞。例如:日軍將婦女強奸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一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肉。

審判結果:判決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絞刑(死刑):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終身監禁: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戸幸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騏一郎 (死於獄中)、星野直樹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東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決前病死:永野修身(1947年1月5日病死)、松岡洋右 (1946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訴:大川周明(精神異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關於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文件。《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件。1946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

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①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開庭;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②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劃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③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持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④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⑤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1948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沈陽審判和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❼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幾幾年在東京設立

1946年設立於東京.

❽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認可日本入侵中國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遠東法庭審查日軍罪行起於1928年1月1日,止於1945年9月2日

❾ 遠東軍事法庭的介紹

遠東國際軍復事法庭,又稱制東京國際軍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二戰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包括東條英機在內的7名甲級戰犯被判絞刑。

❿ 軍事法庭的遠東國際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回英、蘇等11國的答法官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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