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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搶奪武器裝備

發布時間:2021-03-03 10:15:12

⑴ 刑法都有哪些罪名,請按罪行大小幫我列一下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可能引申的罪名有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罪。

首先,一般要排除打架斗毆,因為司法實踐中斗毆行為不認為存在防衛行為,既不可能正當防衛也不太可能存在防衛過當。

所謂的防衛是侵害人意圖侵害受害人,受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權益被迫實施的自我救濟,而不是雙方均想傷害對方的打架斗毆,一旦雙方行為人一開始都有傷害的故意,就是打架斗毆,不存在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只看犯罪後果和行為本身定罪量刑。

如果是正當防衛是無罪,如果是防衛過當是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很少定過失致人死亡,因為極難認定只存在過失,不存在故意,除非是假象防衛。通常防衛過當致人死亡一般都是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簡單的說,如果防衛人是用刀刺向非致命部位因為偶然因素導致侵害人死亡的,肯定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果防衛人是用刀刺向致命部位(如心臟、腹部、頭部等致命部位)一般定故意殺人罪。

兩個罪名(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的法定刑其實都是一樣的,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但是,故意殺人罪是反向適用,看法條就很明顯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先考慮有期徒刑、很嚴重的才考慮死刑,而故意殺人罪是反向適用,先考慮死刑、最後考慮有期徒刑。因此,實際在量刑上是有區別的。

這兩罪的行為人如果構成正當防衛,那麼必須減輕處罰,所謂的減輕處罰是法定刑直接降格。就是,不論是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罪,法定刑幅度降格為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防衛人如果是初犯、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處5年有期徒刑是正常的。

因此,如果你要寫斗毆致人死亡,可以肯定的至少10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你必須寫成防衛過當,而非斗毆。另外,A也不能在實施搶劫、強奸、綁架和持刀行凶等重大暴力犯罪,因為,如果A正在實施這些行為,B如果反抗或者拯救被害人可以行使最高防衛權(致人死亡),B是無罪,不可能判刑。

因此,A的行為必須是一般性的毆打B(不能持有凶器),B的自我保護制止行為才是防衛行為,在防衛過程中,行為過當導致A死亡,才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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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准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⑵ 中國刑法中對死刑犯是怎樣處置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⑶ 哪些行為構成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盜竊槍支、彈葯、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數量較大、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特殊職責和身份,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對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的國家機關不是指所有的國家機關,而是指依法能夠裝備、使用槍支、彈葯、爆炸物的國家機關;而軍警人員非常明確,就是指軍隊、武裝警察及其他人民警察中的人員;民兵則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成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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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搶取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共計451個。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回議討論,通過答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確定了413個罪名,並於12月1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對外公布。刑法經過八次修正,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罪名達到451個。

⑸ 刑法中的一類罪名有哪些

一共有條罪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12)
1、背叛國家罪( 102 條)
2、分裂國家罪(103 條第1 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 103條第2 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 105條第1 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05條第2 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條)
8、投敵叛變罪( 108 條)
9、叛逃罪(109條)
10、間諜罪(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11 條)
12、資敵罪(112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3)
13、放火罪(114、115條第1 款)
14、決水罪(114、115條第1 款)
15、爆炸罪(114、115條第1 款)
16、投放危險物質罪(114、115條第1 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條第1 款)
18、失火罪(115條第2 款)
19、過失決水罪(115條第2 款)
20、過失爆炸罪(115條第2 款)
21、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115條第2 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條第2 款)
23、破壞交通工具罪(116、119條第1 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117、119條第1 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118、119條第 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18、119條第1 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119條第2 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119條第2 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119條第2 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19條第2 款)
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120條)
32、資助恐怖活動罪(120條第 3款)
33、劫持航空器罪(121條)
34、劫持船隻汽車罪(122條)
3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123條)
36、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124條第 1款)
37、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124條第2 款)
38、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125條第1 款)
3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125條第2 款)
40、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126條)
41、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127條第 1、2款)
42、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 款)
43、非法持有、收藏槍支、彈葯罪(128條第 1款)
4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128條第2、3 款)
45、丟失槍支不報罪(129條)
46、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條)
47、重大飛行事故罪(131條)
48、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132條)
49、交通肇事罪(133條)
50、重大責任事故罪(134條)
5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135條)
52、危險物品肇事罪(136條)
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條)
5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條)
55、消防責任事故罪(139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98)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9)
5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140 條)
57、生產、銷售假葯罪(141 條)
58、生產、銷售劣葯罪(142 條)
5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143 條)
60、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4條)
6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145 條)
6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146 條)
63、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147 條)
6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1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10)
65、走私武器、彈葯罪(151條第1款)
66、走私核材料罪(151條第1款)
67、走私假幣罪(151條第1款)
68、走私文物罪(151條第2款)
69、走私貴重金屬罪(151條第2款)
70、走私珍貴動物、珍稀動物製品罪(151條第2款)
7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151條第3款)
72、走私淫穢物品罪(152條)
7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53條)
74、走私廢物罪(152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14)
75、虛報注冊資本罪( 158條)
76、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159 條)
77、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160條)
78、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161條)
79、妨害清算罪( 162條)
80、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162 條第2、3款)
81、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163條)
82、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164 條)
8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65條)
8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66條)
8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167 條)
8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168 條)
8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168 條)
8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169條)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26)
89、偽造貨幣罪(170條)
90、出售、販賣、運輸假幣罪( 171條第1款)
9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171條第2款)
92、持有、使用假幣罪( 172條)
93、變造貨幣罪( 173條)
9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174條第1款)
95、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174條第2款)
96、高利轉貸罪( 175條)
9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76條)
98、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177條)
9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77條)
100、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178條第1款)
101、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78條第2款)
102、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179條)
103、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80 條)
104、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81條第1款)
105、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181條第2款)
106、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182條)
107、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186條第1款)
108、違法發放貸款罪( 186條第2款)
109、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187 條)
110、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188條)
11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189 條)
112、騙購外匯罪(全國人大決定第1條)
113、逃匯罪(190 條)
114、洗錢罪(191 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8)
115、集資詐騙罪(192 條)
116、貸款詐騙罪(193 條)
117、票據詐騙罪(194條第1款)
118、金融憑證詐騙罪(194條第2款)
119、信用證詐騙罪(195 條)
120、信用卡詐騙罪(196 條)
121、有價證券詐騙罪(197 條)
122、保險詐騙罪(198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12)
123、偷稅罪(201條)
124、抗稅罪(202條)
125、逃避追繳欠稅罪(203條)
126、騙取出口退稅罪(204條第1款)
127、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205條)
128、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6條)
129、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7條)
130、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8條第1款)
13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209條第1款)
13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209條第2款)
13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209條第3款)
134、非法出售發票罪(209條第4款)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7)
135、假冒注冊商標罪(213條)
136、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14條)
137、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215條)
138、假冒專利罪(216條)
139、侵犯著作權罪(217條)
140、銷售侵權復製品罪(218條)
141、侵犯商業秘密罪(219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12)
142、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221條)
143、虛假廣告罪(222條)
144、串通投標罪(223條)
145、合同詐騙罪(224條)
146、非法經營罪(225條)
147、強迫交易罪(226條)
148、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227條第1款)
149、倒賣車票、船票罪(227條第2款)
150、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228條)
15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29條第1、2款)
152、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229條第3款)
153、逃避商檢罪(230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37)
154、故意殺人罪(232條)
155、過失致人死亡罪(233條)
156、故意傷害罪(234條)
157、過失致人重傷罪(235條)
158、強奸罪(236條第1、2款)
159、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237條第1款)
160、猥褻兒童罪(237條第3款)
161、非法拘禁罪(238條)
162、綁架罪(239條)
163、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條)
16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241條第1款)
165、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241條第2款)
166、誣告陷害罪(243條)
167、強迫職工勞動罪(244條第1款)
168、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244條第2款)
169、非法搜查罪(245條)
170、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條)
171、侮辱罪(246條)
172、誹謗罪(246條)
173、刑訊逼供罪(247條)
174、暴力取證罪(247條)
175、虐待被監管人罪(248條)
17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249條)
177、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250條)
178、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條)
179、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251條)
180、侵犯通訊自由罪(252條)
18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253條第1款)
182、報復陷害罪(254條)
18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255條)
184、破壞選舉罪(256條)
18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條)
186、重婚罪(258條)
187、破壞選舉罪(259條第1款)
188、虐待罪(260條)
189、遺棄罪(261條)
190、拐騙兒童罪(262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2)
191、搶劫罪(263條)
192、盜竊罪(264條)
193、詐騙罪(266條)
194、搶奪罪(267條第1款)
195、聚眾哄搶罪(268條)
196、侵佔罪(270條)
197、職務侵佔罪(271條第1款)
198、挪用資金罪(271條第2款)
199、挪用特定款物罪(273條)
200、敲詐勒索罪(274條)
201、故意毀壞財物罪(275條)
202、破壞生產經營罪(276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22)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37)
203、妨害公務罪(277條)
20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278條)
205、招搖撞騙罪(279條)
206、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280條第1款)
207、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280條第1款)
208、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280條第2款)
209、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280條第3款)
210、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281條)
211、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282條第1款)
212、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282條第2款)
213、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283條)
21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284條)
215、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85條)
216、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86條)
217、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288條)
218、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90條第1款)
219、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290條第2款)
220、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條)
221、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291條)
22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291條第2款)
223、聚眾斗毆罪(292條第1款)
224、尋釁滋事罪(293條)
22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94條第1款)
226、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294條第2款)
227、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罪(294條第4款)
228、傳授犯罪方法罪(295條)
229、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296條)
230、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297條)
231、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298條)
232、侮辱國旗、國徽罪(299條)
23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300條第1款)
23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條第2款)
235、聚眾淫亂罪(301條第1款)
236、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301條第2款)
237、盜竊、侮辱屍體罪(302條)
238、賭博罪(303條)
239、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17)
240、偽證罪(305條)
241、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306條)
242、妨害作證罪(307條第1款)
24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307條第2款)
244、打擊報復證人罪(308條)
245、擾亂法庭秩序罪(309條)
246、窩藏、包庇罪(310條)
247、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311條)
248、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312條)
249、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313條)
250、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314條)
251、破壞監管秩序罪(315條)
252、脫逃罪(316條第1款)
25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316條第2款)
254、組織越獄罪(317條第1款)
255、暴動越獄罪(317條第2款)
256、聚眾持械劫獄罪(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8)
257、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18條)
258、騙取出境證件罪(319條)
259、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320條)
260、出售出入境證件罪(320條)
26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321條)
262、偷越國(邊)境罪(322條)
263、破壞界碑、界樁罪(323條)
264、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10)
265、故意毀壞文物罪(324條第1款)
266、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324條第2款)
267、過失損毀文物罪(324條第3款)
268、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325條)
269、倒賣文物罪(326條)
270、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327條)
27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328條第1款)
272、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328條第2款)
27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329條第1款)
274、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329條第2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11)
275、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條)
276、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331條)
277、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332條)
278、非法組織賣血罪(333條第1款)
279、強迫賣血罪(333條第1款)
280、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334條第1款)
281、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334條第2款)
282、醫療事故罪(335條)
283、非法行醫罪(336條第1款)
28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336條第2款)
285、逃避動植物檢疫罪(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15)
286、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338條)
287、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339條第1款)
288、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339條第2款)
289、非法捕撈水產品罪(340條)
290、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341條第1款)
29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同上)
292、非法狩獵罪(341條第2款)
29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342條)
294、非法采礦罪(343條第1款)
295、破壞性采礦罪(343條第2款)
296、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344條)
29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同上)
298、盜伐林木罪(345條第1款)
299、濫伐林木罪(345條第2款)
300、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345條第3款)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12)
301、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47條)
30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條)
30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條第1、2款)
30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349條第1款)
305、走私制毒物品罪(350條第1款)
30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350條第1款)
30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351條)
30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 、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352條)
30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353條第1款)
310、強迫他人吸毒罪(353條第2款)
311、容留他人吸毒罪(354條)
312、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355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7)
313、組織賣淫罪(358條第1款)
314、強迫賣淫罪(358條第1款)
315、協助組織賣淫罪(358條第3款)
316、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359條第1款)
317、引誘幼女賣淫罪(359條第2款)
318、傳播性病罪(360條第1款)
319、嫖宿幼女罪(360條第2款)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5)
320、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363條第1款)
321、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物品書刊罪(363條第2款)
322、傳播淫穢物品罪(364條第1款)
323、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364條第2款)
324、組織淫穢表演罪(365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2)
325、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368條第1款)
326、阻礙軍事行動罪(368條第2款)
327、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369條第1款)
328、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369條第2款)
32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370條第1款)
330、過失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370條第2款)
331、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371條第1款)
332、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371條第2款)
33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372條)
33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373條)
335、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373條)
336、接送不合格兵員罪(374條)
337、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375條第1款)
338、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375條第1款)
339、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375條第2款)
340、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376條第1款)
341、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376條第2款)
342、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377條)
34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378條)
34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379條)
34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380條)
346、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381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12)
347、貪污罪(382條)
348、挪用公款罪(384條)
349、受賄罪(385條)
350、單位受賄罪(387條)
351、行賄罪(389條)
352、對單位行賄罪(391條)
353、介紹賄賂罪(392條)
354、單位行賄罪(393條)
355、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95條第1款)
356、隱瞞境外存款罪(395條第2款)
357、私分國有資產罪(396條第1款)
358、私分罰沒財物罪(396條第2款)
第九章 瀆職罪(35)
359、濫用職權罪(397條)
360、玩忽職守罪(397條)
361、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398條)
36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398條)
363、徇私枉法罪(399條第1款)
36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條第2款)
365、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399條第3款)
366、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399條第3款)
367、私放在押人員罪(400條第1款)
368、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400條第2款)
369、徇私舞弊減刑、假暫予監外執行罪(401條)
37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條)
371、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403條)
372、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稅款罪(404條)
373、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405條第1款)
374、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405條第2款)
37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406條)
376、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407條)
377、環境監管失職罪(408條)
378、傳染病防治失職罪(409條)
379、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410條)
380、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410條)
381、放縱走私罪(411條)
382、商檢徇私舞弊罪(412條第1款)
383、商檢失職罪(412條第2款)
384、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413條第1款)
385、動植物檢疫失職罪(413條第2款)
386、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414條)
387、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415條)
388、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415條)
389、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416條第1款)
390、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416條第2款)
39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417條)
392、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418條)
39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419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31)
394、戰時違抗命令罪(421條)
395、隱瞞、謊報軍情罪(422條)
396、拒傳、假傳軍令罪(422條)
397、投降罪(423條)
398、戰時臨陣脫逃罪(424條)
399、撤離、玩忽軍事職守罪(425條)
400、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426條)
40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427條)
402、違令作戰消極罪(428)
40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429條)
404、軍人叛逃罪(430條)
405、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431條第1款)
406、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431條第2款)
407、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432條)
408、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432條)
409、戰時造謠惑眾罪(433條)
410、戰時自傷罪(434條)
411、逃離部隊罪(435條)
412、武器裝備肇事罪(436條)
41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配備用途罪(437條)
41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質罪(438條)
415、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439條)
416、遺棄武器裝備罪(440條)
417、遺失武器裝備罪(441條)
418、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442條)
419、虐待部屬罪(443條)
420、遺棄傷病軍人罪(444條)
421、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445條)
422、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446條)
423、私放俘虜罪(447條)
424、虐待俘虜罪(448條)

⑹ 刑法第400條至第450條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二十七條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⑺ 中國刑法彈葯是什麼罪

《刑法》對槍支彈葯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持槍搶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⑻ 軍人叛逃罪和盜竊武器裝備罪應該判多少年

犯案人員為【軍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等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多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等。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你要是符合軍人叛逃罪的話→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規定對於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對於脅迫他人叛逃的,攜帶重要武器裝備叛逃的,攜帶大量或者重要的軍事機密叛逃的,叛逃後進行嚴重危害國家國防利益的活動的等】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⑼ 中國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版),死刑罪名有46個。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2.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第141條)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4.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5.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6.強奸罪(第236條)

27.綁架罪(第239條)

28.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五、侵犯財產罪(1個)

29.搶劫罪(第263條)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30.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1.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3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八、貪污賄賂罪(2個)

35.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36.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7.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9.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40.投降罪(第423條)

41.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2.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3.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438條)

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6.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9)刑法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擴展閱讀

刑法修正案九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⑽ 我國刑法懲罰最重的罪名是什麼

是死刑,只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才會被判死刑。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目前國家只有在特別嚴重犯罪才會立即執行,很多會給一次機會,就是緩期2年執行,是法律完善和國家進步的表現。但是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不低)。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我國現行刑法對死刑的罪名共有55種,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范圍。
以下是關於涉及死刑的罪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6適用條件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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