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方人武部是什麼性質的 請解釋詳細點。
人民武裝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鄉(鎮)和大中型版廠礦、大專院校設權立的軍事工作部門。其建制幾經變化,1951年起,全國多數縣和市轄區建立人民武裝部,屬軍隊建制,編配現役軍人。1954年改稱兵役局。1958年,又改稱人民武裝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也設立人民武裝部,編配專職地方武裝幹部。1985年7月起,縣(旗、縣級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劃歸地方建制,實行地方和軍隊雙重領導,工作人員也改為地方幹部。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或本單位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縣(旗、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隊是縣(旗、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武裝委員會的辦事機關,負責承辦人民武裝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設在縣、大城市的區和某些城市的軍隊一級組織。隸屬於上級軍事領導機關,同時又是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工作部分
② 現在,地方武裝部子彈槍械是怎麼補給的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第七條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
第三章配備與補充
第十一條武器裝備的配備與補充,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配備與補充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訓練等項任務的需要,做到保障重點,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的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按照損耗補充。
第十四條武器裝備的調整,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超出管轄范圍的,由上級軍事機關批准;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准。
第十五條武器裝備的製造、裝配、接收、購置,必須經總參謀部批准。
③ 人民武裝部的職責任務
主要職責:
1、負責本地區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區域內人民武裝工作。
2、領導本地區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
3、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做好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工作,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
4、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5、負責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登記、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
主要任務:
1、負責本區域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2、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3、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4、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
5、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動員准備工作。
(3)地方人武部武器裝備集中管理擴展閱讀:
人民武裝部的歷程
1957年9月1日,根據中央軍委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番號撤銷,公安軍領導機構改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在一些軍區司令部內設立警備部(或稱公安部隊部)或警備處,作為領導內衛、邊防工作的業務部門。原公安軍所屬部隊復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
1958年12月,總參警備部所屬公安部隊和公安部所屬武裝警察合並,整編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公安部領導。
1961年12月,中央軍委決定將公安部所屬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重新劃歸中央軍委直接領導,但不在解放軍序列里,仍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2月1日,根據中央軍委、公安部命令,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
1966年7月,再度撤銷公安部隊,所屬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分別劃歸各省軍區軍分區和縣武裝部領導管理。
1974年6月,隨著邊防、武裝、看守、消防民警陸續由職業制改為義務兵役制,公安系統中的這些警種和劃歸到公安系統中的部分解放軍內衛部隊,統改稱為「人民武裝警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民武裝部
④ 地方武裝的主要任務
基層人民武裝部抄是同級黨委的軍事襲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 。
基層人民武裝部的主要任務是:
1.負責本區域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2.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兩個文明建設,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完成急難險重任務;3.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4.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5.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的動員准備工作;6.協同預備役部(分)隊落實參訓人員,做好兵員管理、動員集結等工作;7.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做好退伍軍人的安置和烈軍屬的優撫工作;8.協助軍隊做好本區域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9.完成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至於民兵在戰時,可以由當地曾經在部隊服過兵役的人員擔任或直接徵集適役人員 。
⑤ 武裝部武器倉庫職工職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葯和軍事技術器材。
第三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民兵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確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隨時用於執行任務。
第四條 全國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機關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應當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軍的方針,實行管理科學化、制度化,管好現有武器裝備,立足於民兵使用現有武器裝備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軍事機關有關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督促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選配和培訓民兵武器裝備看管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教育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管好用好武器裝備;
(五)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情況,及時報告並解決管理中的問題;
(七)完成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裝備性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裝備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裝備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九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補充、調整、動用、封存等組織計劃工作,由軍事機關司令部門負責。
第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儲存保管、技術鑒定、維護修理等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軍事機關的司令部門或者裝備技術部門負責。
第三章 配備與補充
第十一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與補充,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配備與補充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訓練等項任務的需要,做到保障重點,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的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按照損耗補充。
第十四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整,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超出管轄范圍的,由上級軍事機關批准;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准。
第十五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製造、裝配、接收、購置,必須經總參謀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與使用
第十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保管,應當符合技術和戰備、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記、檢查、保養等制度,做到無丟失、無損壞、無銹蝕、無霉爛變質。武器、彈葯應當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應當集中在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因戰備、值勤的需要,經省軍區批准,可以由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民兵值勤點保管。 配備給鄉、企業事業單位的高射機槍和火炮,由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保管。
第十八條 省軍區、軍分區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管理,除依照本條例執行外,並應當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械倉庫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縣以下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管理,除依照本條例執行外,並應當執行上級軍事機關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有牢固的庫房、槍櫃(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設施,配備專職看管人員。
第二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是國家的軍事設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做好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掌握武器裝備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看管人員,應當由人民武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並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軍區、軍分區和縣、鄉人民武裝部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應當納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統籌安排,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企業事業單位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
省軍區、軍分區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職工工資、公務事業費和福利費等,從國防費中開支;縣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維修費、業務費和職工工資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平時啟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應當經過批准。啟用簡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由軍分區以上軍事機關批准;啟用新品和長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裝備,由省軍區以上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條 高等院校學生軍事訓練用的教練槍,應當按照規定經過批准,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提供,由院校負責保管。
學生軍事訓練用的教練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使其不能用於實彈射擊。
第二十五條 高等院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的實彈射擊用槍,由當地縣人民武裝部提供並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民兵配合部隊執行任務或者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需要動用民兵武器裝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不得擅自借出。因執勤、訓練需要借用配發給民兵或者民兵組織的武器裝備的,必須報經縣人民武裝部批准。借用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的民兵武器裝備,必須報上一級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保管與使用民兵武器、彈葯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意射擊、投擲;
(二)不準用與武器非配用的彈葯射擊;
(三)不準持武器、彈葯打鬧;
(四)不準隨意拆卸武器、彈葯和改變其性能;
(五)不準擅自借出武器、彈葯;
(六)不準擅自動用武器、彈葯打獵;
(七)不準擅自攜帶武器、彈葯;
(八)不準動用武器、彈葯參加械鬥和參與處理民間糾紛。
第二十九條 因執行任務需要,按照規定配發給個人的民兵武器、彈葯,實行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制度。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式樣及使用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三十條 民兵彈葯的使用,應當執行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軍事訓練、武器修理、試驗等剩餘的彈葯,必須交回縣以上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列入本年度裝備實力統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條 民兵、學生軍事訓練所需彈葯,由總參謀部規定標准和下達指標,逐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總參謀部批准,民兵為外國人進行軍事表演所需彈葯,由省軍區撥給。
第三十三條 修理、試驗民兵武器和進行試驗、化驗所需要的彈葯,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標准執行,由省軍區裝備技術部批准撥給;未設裝備技術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撥給。
第三十四條 嚴禁挪用、出租、交換民兵武器裝備。
未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總參謀部批准,不得饋贈、出售民兵武器裝備。
第三十五條 未經總參謀部批准,不得動用民兵武器裝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發生民兵武器裝備丟失、被盜等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軍事機關和人民政府報告,並迅速處理。
⑥ 目前地方所有的民兵輕武器是否都集中管理
現在來從全國來講,除極少數邊海防地區自外,全國多數地區民兵武器裝備都採用集中管理的方式,多數由省軍區、軍分區集中管理,少數由縣(市區)級人民武裝部集中管理。
採取集中管理既有利於正常保養維護,使武器裝備處於較好的狀態,更有利於防止因丟失被盜造成武器失控,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因素。
⑦ 人民武裝部是哪個部門管理的
人民武裝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鄉(鎮)和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設立的軍事工作部門。
主要負責後備力量建設和戰備工作、兵役和動員工作,指揮民兵作戰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區域內人民武裝工作;
二、領導本地區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和武器裝備管理;
三、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做好擁軍優屬和擁政愛民的工作,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
四、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防汛、搶險、救災等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五、負責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登記、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徵兵任務;
六、負責國防動員工作,戰時負責組織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和協助組織人口疏散等工作;
七、加強自身正規化建設,建立良好的戰備、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
拓展資料:
我國的國防領導管理體制是根據憲法、國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來建立的。
中央軍委領導和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人民解放軍的建設。
人民武裝部是人民解放軍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設立的一級組織,主要負責後備力量建設和戰備工作、兵役和動員工作,指揮民兵作戰等。
實行上級軍事領導機關和同級地方黨委的雙重領導。街道人民武裝部是街道黨工委的軍事部門,街道辦事處的兵役機關,受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區人民武裝部的雙重領導。
⑧ 縣級人武部的交地方後武器裝備倉庫和人員還需要保留嗎
首先明確,縣(市、區)武裝部是軍隊,不是地方。
縣級人武部是黨委的軍事內部和政府的兵役機關。
縣級容人武部移交地方,也僅僅是交一份「書面材料」,武器裝備倉庫和倉庫管理人員全部應保留,一個都不少。人武部交地方是體制改變,由軍隊體制改為地方體制。其工作性質、具體任務、人員構成都基本不變。
1986年至1996年,全國2000多個縣(市、區)人武部改歸地方建制,就是這種模式。下步,如果人武部再移交地方,模式還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⑨ 人民武裝部是屬於行政機關管還是屬於軍事機關管它到底歸誰領導
武裝部里的工作人員現在都是軍人了,所以他們屬於軍事機關,並且人民武裝部只接受軍委主席的最高領導,不屬於地方行政管轄。
人民武裝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縣(旗,縣級市、市轄區)、鄉(鎮)和大中型廠礦、大專院校設立的軍事工作部門。
縣人武部的主要任務概括起來為民兵、兵役、動員三大項。民兵工作,主要包括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組織和發動民兵參加兩文明建設,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完成急難險重任務;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戰線。
(9)地方人武部武器裝備集中管理擴展閱讀:
基層人民武裝部作為群眾武裝組織指揮機構的職能始終不會改變,這是進行人民戰爭的必要性所決定的。只有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武裝部的作用,才能保證戰時的快速動員。
實施戰爭動員的主體是國家,基層人民武裝部作為基層政權的組成部分,是組織者和落實者。基層人民武裝部既擔負著基層後備力量建設的重任,處於重要的基礎地位。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層人民武裝部是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和實施戰爭動員的組織基礎。基層人民武裝工作,對於打贏未來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層人民武裝部肩負著黨的人民武裝事業的崇高使命,是一級不可或缺的組織,能否發揮好基礎作用,直接關繫到國防動員和後備力量建設的成效。
⑩ 民兵武器庫屬於什麼單位管轄
以往一般是縣一級的武裝部。
多數縣級武裝部都設有民兵武器裝備倉庫。
為了集中統管,加強安全防範,有的由分區(警備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