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防法規是規范公民什麼 的法律依據
國防來法規是規范公民國防行為的源法律依據。
國防法規的實施是國防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和實現。法律規范只有當它在實際生活中真正得到貫徹和實現時,它的作用才能顯示出來,它的存在才有意義。我國國防法規的實施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運用來解決具體問題,即國防法規的適用;
二是由國家機關以及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用國防法規來規范自己的活動和行為,即國防法規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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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四條 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Ⅱ 軍事:我國基本法律有哪些
中國的軍事法律制度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防基本法律制度,版亦稱軍事基本法權律制度。第二層次是一般的軍事法律制度,即基本法律制度在不同方面的具體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軍事行政法律制度;軍事經濟法律制度;軍事刑事法律制度;國際軍事法律制度。
Ⅲ 軍事刑法立法的主要依據和法律內容有哪些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①
有特定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范,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序、職權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規定,以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依據。
②
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一般在軍隊系統分級設立司法機構和人員,專門履行軍隊司法職責。
③
軍事指揮員享有追究軍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定許可權。通常軍事指揮員可以依據軍事法賦予的職權,追究和處置其部屬的違法行為。
④
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國軍事刑法對軍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規定各種罪名。例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脫逃罪、職務與命令罪、上下級關系罪、關系戰斗罪等;蘇聯的軍事犯罪罪名有違反隸屬關系和破壞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保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機密罪, 軍事職務罪, 違反戰斗勤務罪,在軍事行動區違反執行軍事勤務制度罪, 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裝備肇事罪、阻礙執行職務罪 、虐待俘虜罪等20多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⑤
戰時與平時不同。通常情況下,戰時的司法程序比平時簡便,戰時量刑從重,並實行一些特殊的執行刑罰方法,如允許戴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事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范。
Ⅳ 《反分裂國家法》是其他軍事立法的基本法律基礎
不是,現在的所有軍事相關法律基本都是反國家分裂法之前就確立的
Ⅳ 軍事法律可分為軍事基本法律和什麼
分為 國防法 兵役法 軍事刑法 國防教育法 國防動員法
其中 國防法 是軍事基本法律
Ⅵ 什麼是其他軍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據
軍事立法只有基本手段,基本法律要求。依據指的是與以前發生過的事做為比較!
Ⅶ 國防法規體系中的基本國防法律是
《國防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徵兵工作條例》專。
國防法規作為國屬防活動的基本法規規范,其主要任務是調整和規范國家在國防領域仲的各種關系,把國防建設納入到法律化軌道,確保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總目標的實現。國防法規的制定是統治階級把用戶有關國防建設的意志以及國家的意志,通過具體的規范性文件體現出來的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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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在目標任務上,突出核心能力的鞏固和提升。國防動員是戰爭的產物,制定國防動員法規,必須把提高保障打贏能力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一條既是重點,又是難點。應按照軍隊提需求,國動委搞協調,政府抓落實的要求。
通過明確工作流程、健全對接機制、建立評估體系等辦法,推動動員工作納入法制化、常態化軌道,使國防動員建設不因領導的更換或者領導重視程度的變化而出現波動,遇有情況能夠快速從政府工作崗位轉換到動員指揮戰位。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根據( )制定的一部綜合性的調整和規范國防與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法律。
憲法
Ⅸ 軍事立法程序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實踐中,屬於全國人大立法許可權范圍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之前,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過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二)法律案的審議
審議法律案,是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過程,實質是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
(三)法律案的表決
所謂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實有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代表名額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也不是指到會的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所謂過半數,是指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剛好是半數,不是過半數。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Ⅹ 兵役法是其他軍事法律的立法基礎嗎
不是的。憲法才是法律的立法基礎,憲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包括兵役法也屬於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