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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

發布時間:2021-03-02 16:22:05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二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八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第九條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第十一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撤銷或者變更,依照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調整,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第十三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擴大,需要徵收、徵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1)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擴展閱讀

特點

1、強調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統籌兼顧。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2、補充完善了軍事設施保護的內容範圍。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將邊海防管控設施和軍隊執行任務設置的臨時設施、武警部隊和重要國防科工設施等納入法律保護內容,同時增加了破壞軍事設施的治安、刑事處罰規定。

3、細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機制和措施。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加強了對軍地工作協調的要求,要求軍地相互配合,共同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同時更加細化,操作性更強。

4、充實完善獎勵和法律責任條款。修改後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對法律責任條款區分治安處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民事賠償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和歸類調整。

⑵ 軍事管理區周邊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提示: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2)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擴展閱讀:

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2、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3、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4、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5、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破壞軍事設施的;

2、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3、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4、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5、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1、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2、擅自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

3、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禦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3)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第二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第八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第九條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置。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⑷ 簡述軍事禁區保護的主要措施。

第三章 軍事禁區的保護 第十四條 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 第十五條 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的除外。 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報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根據保護禁區內軍事設施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並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http://ke.soso.com/v193480.htm

⑸ 幫我翻譯一下「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的藏文呢

軍事管理區
Military area
軍事禁區
prohibited military zone ; military reservation
句子: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調整,依照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Any adjustment of the limits of the military restricted zones and the militaryadministrative zones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proceres prescribed inparagraph 1, Article 9 of this Law.
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The limits of the military restricted airspace and the land and water militaryrestricted zones of utmost importance shall be design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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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陽坊坦克靶場個人可以打靶嗎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第五條 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第六條 軍事設施改作民用的,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第二章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第七條 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第八條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第九條 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本法施行前,經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劃定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同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一致的,不再重新劃定。第十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撤銷或者變更,依照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調整,依照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一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和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第十二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擴大,需要徵收、徵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遊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第三章 軍事禁區的保護第十四條 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第十五條 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的除外。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報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審查同意。第十六條 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根據保護禁區內軍事設施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並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七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四章 軍事管理區的保護第十八條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軍事管理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第十九條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許可。第二十條 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五章 未劃入軍事禁區、管理區設施的保護第二十一條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並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護。第二十二條 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採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六章 管理職責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可以公告施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人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第二十五條 軍事設施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執行有關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建立軍事設施檔案,對軍事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第二十六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第二十七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的位置資料。地方進行建設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予以保護。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民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第二十九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批准,可以設立公安機構。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二)在軍事禁區或者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內,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的;(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值勤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值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破壞軍事設施的;(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一)非法進入軍事禁區,不聽制止的;(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三)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的。第三十三條 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 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1]或者沒收所使用的器材、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軍內的編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紀律處分:(一)破壞軍事設施的;(二)盜竊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四)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設施遭受破壞或者造成其他後果的。

⑺ 部隊多少距離內不得有地方的場地

第三章軍事禁區的保護
第十四條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
第十五條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航空器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但是,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除外。
使用軍事禁區的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十七條在陸地軍事禁區內採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陸地軍事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並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第十八條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群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1]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三章軍事禁區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關於軍事禁區保護的主要條款有:

第八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第十條: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第十一條: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十二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8)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擴展閱讀: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有關軍事機關共同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具體辦理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⑼ 私自闖入軍事禁區是會受到什麼處罰

驅逐,或者予以扣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應當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9)空中軍事禁區由什麼規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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