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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科研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05 05:16:01

『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一級保密資格標準的14丈基本制度有哪些

具體請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一級保密資格標准》保密制度部分去核對,已經說的非常清楚。
另外,14個方面並不一定夠,如果想進一步細化管理,必須按照實際情況確認哪個部分需要制定保密制度。

『貳』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準的實施要求

1、進一步明確保密責任。貫徹中央關於加強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要求,按照崗位職責,進一步明確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分管保密工作負責人、其他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涉密人員、涉密信息系統「三員」等各類人員的保密責任,並具體到日常業務工作流程中。

2、推進歸口管理。針對部分單位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脫離的「兩張皮」現象,為推動單位建立與業務工作相融合的保密管理長效機制。

按照「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新增了對單位各職能部門按照業務工作職責、歸口負責業務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的要求,明確了相關人員在歸口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3、規范定密和涉密人員管理。按照《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定密工作從定密授權、定密責任人、定密程序、變更和解除等進行了全面規范。

4、完善涉密信息系統和設備管理。


(2)武器裝備科研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按照黨政機關和涉密單位網路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對涉密信息設備和信息系統管理部分做了較大調整。

一是強化涉密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按照涉密信息系統是否通過測評、是否取得使用許可、是否按照許可要求使用和管理等各種情況,在評分標准中分別設置基本項、重點檢查項和普通扣分項,推動單位落實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各項要求。

二是將原標准中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管理」與「通信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兩部分合並,統一管理要求;

三是加強信息化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部門和計算機與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部門,並對「三員」數量、培訓、上崗資格以及落實崗位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是提高可操作性,對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審計等關鍵管理環節提出具體操作規范。

『叄』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準的實施要求是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准》的實施要求之一為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回作誰負責,答促進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相融合。

軍工保密資格認證是國家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的保密基本條件的評價和認可,是國家批準的一項涉密行政審批工作,是企事業單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必要條件。

軍工保密資格認證,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國防科工辦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國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委員會,負責審查認證工作。

(3)武器裝備科研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為規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應當取得相應保密資格。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堅持嚴格標准、嚴格程序、突出重點、公平公正的原則。

『肆』 從哪裡可以找到《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科研條例》的原文

《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科研條例》是我軍裝備管理體制調整後,中央軍委版制定和頒權布的規范我軍裝備科研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規。《條例》共11章82條,涵蓋了我軍裝備科研工作的各個方面和主要環節,重點規范了裝備研製、試驗、定型,以及軍內科研、技術革新、對外技術合作、科研經費管理等裝備科研活動中的原則性問題。
看到沒有,這些內容應該是涉密的,所以網上應該是沒有原文的。

『伍』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 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 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 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許可程序
第七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 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 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目錄范圍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武器裝備生產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準予許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列入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軍工電子行業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陸』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1、發證單位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由軍委裝備內發展部發放,《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由國防科工局發放。

2、資金要求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要求固定資產凈值不低於300萬元(純軟體類單位固定資產凈值不低於150萬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無資金要求。

3、優惠政策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取得許可證後,企業能享受免除16%軍品增值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部分地方民企取得軍工資質可獲得政府專項資金獎勵。

『柒』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簡稱:許可證認證,是企業參與軍工產品生專產需要辦理的軍屬工四證之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時需要徵求解放軍總裝備部意見。
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保密資格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三)消防達標證明;
(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五)環保驗收或達標文件;
(六)安全生產達標證明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七)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八)近五年內承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證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證明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場所的租賃合同;
其中,非國有獨資企業應提供公司章程,並且需要說明各出資方的經濟性質。 消防、安全生產和環保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將另條說明。

『捌』 哪位大俠的單位或者是知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認證》申請前要准備哪些硬體呀

如果來你仔細看保密資格標準的話源,裡面寫的都非常清楚,你需要的只不過是篩選整理,並找專家確認每一項是通過什麼軟體或硬體來實現的。
必備的硬體包括:涉密計算機,中間機,三合一,涉密列印機,紅黑電源,碎紙機,保密櫃
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可能需要配備的硬體包括:視頻干擾儀,涉密復印機,涉密掃描儀,手機屏蔽櫃,手機干擾儀等等
安防方面,要具備防盜門,防盜窗,視頻監控系統,紅外防盜系統,門禁系統等等。
還有很多軟體類安全產品需要准備。

現在你們應該已經經歷過一輪審查了,接下來要面對的應該是資格到期,需要復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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