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古代軍事思想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特點是什麼
古代軍事思想是在冷兵器時代、火器和冷兵器並用時代的軍事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經歷了由原始社會末期到封建社會晚期漫長的歷史過程。
以金屬兵器的廣泛使用為標志的第一次軍事革命,促進了古代軍事思想的發展。中國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社會前期,軍事思想的發展水平一直居於世界前列。
遠古時代,伴隨著戰爭和戰爭准備活動的出現,人們開始了對戰爭等軍事問題的思考,軍事思想開始萌芽。由於那時人類社會還普遍處於蒙昧狀態,人們最初往往把戰爭發生和勝負的原因歸結為「天意」「神旨」等。
中國上古時代傳說的黃帝、炎帝、蚩尤部落間的戰爭,兩河流域蘇美爾人關於「秩序」之神戰勝「混沌」之魔的傳說,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
秦代修築萬里長城體現的「用險制塞」思想;漢代推行軍屯實邊措施;隋至唐初將全國劃分為若干軍事戰略區,採取強干弱枝、居中馭外、中外相維的兵力部署原則;
明代提出的哨於遠洋、擊於近海、鞏固海岸、嚴守要城的海防思想,使中國古代國防思想有了新的發展。唐代李世民的「持久」防守和圍城打援、一舉兩克的戰法;
《衛公兵法》提出的速決和持久不可偏廢的觀點;火器出現後,明代有人提出火器在線、各兵種配合作戰的思想,進一步豐富了中國古代作戰指導思想。
⑵ 春秋時期我國政治軍事上的特點是什麼
經濟不發達,政治平庸,思想新穎,軍事影響千年,決定了我國將來的軍事發展--策略
政治 隨著經濟力量的增長,新興地主階級迫切要求建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以維護其政治和經濟利益。
經濟 春秋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了生產關系的變革,井田制的瓦解、封建生產關系的產生。
思想 法家思想的產生,韓非子等提出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思想,為這一制度的形成作了思想理論上的准備。
軍事 在改革政治、經濟制度的同時,紛紛改革軍制,以適應政治、經濟變革的順利實現。如齊國「作內政以寄軍令」,鄭國「作丘賦」,魯國「作丘甲」,晉國「作爰田」、「作州兵」。尤其是戰國時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建立軍功爵制,健全戶籍,什伍編組,向農民徵收軍賦等。春秋戰國時期還出現了以《孫子》為代表的一大批軍事專著。在變法圖強、爭當霸主、進而以武力統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創新者上升,因循守舊者沉淪,春秋初一百多個國家到戰國初只剩十幾個,最後全部被秦國統一
春秋戰國紛爭和民族融合:諸侯爭霸和兼並戰爭,民族融合
①了解春秋、戰國時期的階段特徵和線索,正確評價這一時期大國爭霸戰爭的性質、特點、作用。
②正確理解春秋戰國是我國民族融合的重要時期。
③抓住三條主線融會貫通知識:一是從分裂走向統一,二是各民族相互融合,三是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這三條主線,互相促進,互相影響
2、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經濟和社會變革:農業手工業商業和城市、土地所有制的變遷,春秋戰國時期的改革和變法
①運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關系的原理,理解春秋戰國時期政治經濟的關系。鐵器和牛耕帶來生產力的提高,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生產關系的變動即井田制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確立。經濟基礎的變動反映在上層建築上,出現了春秋爭霸和戰國兼並戰爭,奴隸主階級的改革和新興地主階級的變法運動,建立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統治,而封建制度的確立反過來又推動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②全面認識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大變革的表現、作用、影響。各國變法實質是用國家賦稅制度和法律條文,將封建土地所有製法定下來,因此變法是一場封建化運動。商鞅變法對秦國產生巨大作用,為其統一六國奠定基礎,也使法家思想在秦占統治地位,但其嚴刑峻法和文化高壓政策對秦及後世也產生消極影響。
⑶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有哪些
軍事制度(包括兵民合一的制度)一、府兵制(西魏——唐中期)1、起源:府兵制原為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為職業軍人,兵士都由軍府統領,不列入州縣戶籍,家屬也隨營居住,編為軍戶。特點:軍民異籍、兵農分離;胡漢分治。2、隋文帝的改革:(1)措施(2)特點(實質):(3)影響府兵制與均田制結合,成為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3、唐太宗的調整、健全:(1)措施增加軍府數量,三分之一駐守在關中,利於中央集權;兵將分離,將率不易擁兵自重;府兵服役期間,免徵稅庸調,但出征時自備武器、糧食,軍費負擔加在農民身上。 (2)利弊4、崩潰:唐玄宗開元年間(1)原因:根本原因: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府兵制失去賴以推行的經濟基礎; 因戰事頻繁,兵役繁重,兵士逃亡者多;府兵社會地位下降,貴族、官僚用府兵為私家役使,社會上以充當府兵為恥。二、募兵制(唐中期以後)目的:增強軍事力量。區別:(1)府兵按規定由農戶出丁,而募兵是自由應募; (2)府兵已有田畝,募兵是應募後授田; (3)府兵自備資糧,募兵由官府發給; (4)府兵制下兵將分離,募兵則是職業兵,兵將隸屬關系比較固定。影響(利弊):(1)減輕農民兵役負擔,有利於生產的發展; (2)增強了軍事力量; (3)是產生軍閥割據的根源。思考:唐玄宗開元年間,唐朝的軍事制度經歷了從府兵制到募兵制的變化,試分析二者之間的區別及其變化的原因。三、更戍法、保甲法、將兵法(北宋)四、猛安謀克制(金)五、八旗制度(清)
⑷ 中國古代有什麼兵役制度 各有什麼特點
中國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兵農合一制、全民皆兵制、徵兵制、軍戶制、團結兵制、民兵制、募兵制、衛所制、八旗綠營制等等。
兵農合一制:
在西周、春秋以前,是寓兵於農的。所謂寓兵於農,就是以農器為兵器(《六韜·農器篇》)。古代兵器是銅做的,農器是鐵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臨戰才發給。所謂授甲、授兵。兵器只能供給正式軍隊用,鄉下保衛團一類的兵,是不能給與的。但是,當敵人打過來時,總不能隨便拿著個農器就自衛吧?所以就有《六韜》之說,教其以某種農器,當某種兵器。
全民皆兵制:
到戰國時期,由於戰爭規模的擴大和對抗的加劇,開始出現了全民皆兵制。春秋時,各國用兵,最多不過數萬。至戰國時,卻阬降斬級,動以萬計。
徵兵制:
即徵招義務兵。徵兵制在中國古代廣泛存在,幾首各朝都有,比較明顯的三代、春秋、戰國、秦、漢、三國。這一時期的徵兵在簋大程度上還帶有臨時性,制度化的普遍兵役制度還沒有建立。
軍戶制:
所謂軍戶制,就是把軍籍與民籍分開,列入軍戶籍的人家世世代代要出人當兵,而民戶則只納租調,不用服兵役。中國歷史上採用這一制度的大體上是南北朝、隋、唐、明。
團結兵制:
在武後時期,地方上出現了團結兵制度。首先在河南、河北道實行,後又擴展到關內道,其大意是挑選丁戶殷贍、身體強壯者充任團結兵,免其征賦,平常要練習弓矢。到代宗時更明確地規定,春夏歸農,秋冬集合,並由官府發給兵器、資糧。團結兵是地方兵,主要負責地方治安等事務。
民兵制:
宋朝王安石變法時實行的兵制。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連帶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五百家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副。家有兩丁的,以其一為保丁。其初日輪若幹人儆盜。後乃教以武藝,籍為民兵。
募兵制:
募兵制也就是雇擁兵役制度,我國歷史上實行募兵制最典型的例子是北宋、南宋以及元、清。宋代的募兵制,在簋大程度上是為了使兵無常將,將無常兵,目的是不再出藩鎮割據的局面,而且為了防止人民反抗,在發生災荒的地方,把災民募為兵。然而募兵大大加重的宋政府的負擔,而且應幕的多是潑皮無賴,沒有組織紀律性,而災民為兵又老弱無戰鬥力,這也就難怪為什麼北宋對外戰爭負多勝少了。
衛所制:
明代的衛所制和元朝的軍戶制大體相同,兵籍也是可以世襲的。明制: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十二人為千戶所,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什伍之長,歷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數內,明朝則在其外。
八旗綠營制:
清代的兵制前期中期以八旗和綠營為主。清朝駐防的旗兵,和漢人分城而居。清代的漢兵,謂之綠旗,亦稱綠營。清代中葉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為主,內亂以綠營為主的。
⑸ 先秦軍事思想的階段性特色有哪些
更具體地說,先秦時期軍事思想的發展,先後呈示了四個依次交替,邏輯嬗變的階段性特色。一是以甲骨卜辭以及《周易》為代表的披著神秘迷信外衣的前理性文化階段。它藉助占卜筮問的方式,開展原始的軍事預測活動,並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人們相對膚淺甚至臆斷的軍事認識。
二是以《軍志》、《軍政》、《令典》、古《司馬兵法》等典籍為主要載體的創始與初步發達階段,也即以「軍法」為主體的初始階段。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期的兵學,其載體形式主要表現為「軍法」,還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兵法」。所謂「軍法」與「兵法」的區分一也即「廣義的軍事藝術」和「狹義的軍事藝術」之別。「兵法」主要是指「用兵之法」,而「軍法」則多帶有條例與操典的性質,包括軍賦制度、軍隊編制、軍事裝備、指揮聯絡方式、陣法與壘法、軍中禮儀與獎懲措施等等,它一般屬於官修文書的范疇。由於它是西周禮樂文明在軍事領域內的集中體現,所以又可以稱之為「軍禮」。這一階段軍事思想的主要特點是在戰爭觀、治軍理論、作戰指導原則上,反映和貫徹「軍禮」的基本精神,提倡「以禮為固,以仁為勝」;主張行「九伐之法」,「不鼓不成列」,「不殺黃口,不獲二毛」,「服而舍人」;貴「偏戰」而「賤詐戰」,「結日定地,各居一面,嗚鼓而戰,不相詐。」這就是班固在《漢書·藝文志·兵書略序》中所總結揭示的:;「下及湯武受命,以師克亂而濟百姓,動之以仁義,行之以禮讓,《司馬法》是其遺事也。」
三是以《孫子》、《伍子胥》、《范蠡》的出現為標志的轉折發展時期,其後《孫臏兵法》、《吳子》、《尉繚子》以及諸子論兵之作屬於這一階段的延續。換言之,即以「兵法」形成並佔主導地位為標識的高度成熟繁榮階段。隨著整個戰爭環境發生的根本性的變化,原先反映奴隸制社會軍事禮樂文明的「軍法」、「軍禮」傳統漸漸趨於式微而代表新興勢力兵學訴求的「兵法」則蓬勃興起,成為軍事思想領域中的主導力量。這決定了該階段兵學的基本特徵是軍事思想擺脫「軍禮」的束縛,對過去那種「鳴鼓而戰」的堂堂之陣戰法予以了堅決的否定,確立了「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為變」的基本原則,更准確地體現了軍事斗爭的自身規律和特點。對此,東漢班因也曾有過洗練而准確的揭示:「自春秋至於戰國,出奇設伏,變詐之兵並作」(《漢書·藝文志·兵書略序》)。
四是以《六韜》、《管子》成書為顯著標志的綜合融會、全面總結階段。在戰國中晚期,中國古典兵學的發展又出現了一次新的飛躍,呈現出嶄新的特點,這就是當時的兵書戰策充分汲取諸子百家的政治倫理學說,並開始進人兼融綜合的階段。考察《六韜》、《管子》等典籍後可以獲得這樣的認識,即學術綜合傾向在其身上表現得十分顯著,兵學本身不再局限於單純的「軍法」或「兵法」,而是大量汲取了儒、墨、道、法的政治倫理觀念,呈現出政治主導軍事的時代特色。換言之。講求軍事理論體系構築上的完備性、系統綜合性,凸顯當時會政治思潮對兵書的廣泛滲透和高度規范,乃是這一階段的基本特徵。
⑹ 先秦軍事制度的兩個特點分別是什麼
先秦軍事法制,指中國從夏商西周三代到春秋戰國秦統一六國以前這段回歷史時期,即奴隸社會答和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以及封建社會形成初期的軍事法制。中國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朝就出現了奴隸制國家和軍隊,並且制定法律約軍治國。據甲骨文記載,商朝已有了較為完備的軍事制度,有「三師」的建制,這里說的「師」就是屯聚兵士的營地, 以軍為單位。基層的軍事組織稱「行」,以十為進制單位,有百人團體、千人團體。
⑺ 封建社會軍事審判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特點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後,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宋元《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元世祖忽必烈統一中國後,頒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時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編□,但改□為「條例」或「條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點。 明清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 明太祖總結歷代統治經驗,把「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治亂世用重典」等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誥》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明大誥》共4篇,是以詔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內容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種刑法。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還加強了經濟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鈔法、錢法、稅法、鹽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與《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及民族壓迫條款。在刑罰和訴訟方面,清律規定滿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清朝還頒布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專有特定內容的單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清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也大為增加。 歷代行政法規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
⑻ 春秋時期我國政治、軍事上的特點各是什麼 (簡答)
政治,禮崩樂壞,分封制遭到破壞,學說百出。軍事上割據一方。各自為政。
⑼ 中國古代軍事制度是怎樣演變的
中國古代軍抄事制度古稱「軍制」、「兵制」。它隨著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並與整個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相適應,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從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間,中國軍制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大發展階段,它隨著政治制度的變化,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發展演變。主要內容包括:軍事體制、編制、管理教育、訓練、軍事職官、兵役動員、軍隊調發與戰時指揮、糧餉兵器與馬政保障等各項制度。其基本作用在於保障軍事建設,以便有效地准備和實施戰爭,確保統治權的穩固與發展。
此外,邊境少數民族軍制和農民起義軍軍制也獨具特色。少數民族通常實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進入內地漢族區後即開始向漢族中央封建軍制過渡。從陳勝吳廣起義到太平天國革命,農民起義軍軍制體現著農民階級內部新型的階級關系和「均貧富」、「等貴賤」的思想。
⑽ 先秦軍事思想的發展概貌及其特色是什麼
從炎黃文明的奠基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橫掃六合、統一天下,建立起統一的封建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國家;是通常所稱的先秦時期。它歷經原始社會末期、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等重要歷史階段,時間跨度三千餘年,是中國原始社會解體和奴隸社會產生、發展、繁榮並最終衰亡的時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萌芽和初步確立的時期。在這個歷史過程中,軍事活動曾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與之相應的,是當時的軍事思想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幼稚到逐步成熟的發展階段。
先秦時期軍事思想是深深植根於當時的社會土壤的,它是時代政治、經濟、文化大氛圍條件下的產物,更是豐富多姿軍事實踐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影響先秦軍事思想的萌生與嬗變的最為重要的條件,無疑是當時的戰爭實踐。先秦歷史上次數頻繁、規模巨大(斗爭激烈、空間廣闊、形式多樣的戰爭實踐,乃是軍事思想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先秦軍事思想作為整個思想文化形態的有機構成,它的發生和發展,與當時的思維總體演進之間,有著深刻的歷史與邏輯的一致性。當時社會思潮特別是哲學思維的發展,是先秦軍事思想漸趨成熟的重要因素。此外,不斷演變之中的先秦社會形態、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民族構成、民族文化心理乃至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等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該時期軍事思想的發展趨勢和文化特徵。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戰爭作為階級斗爭的最高形式,占據了先秦時期社會活動的顯著地位,成為當時社會政治、時代文明的焦點和樞機。在先秦約300年的時間里,見於史籍記載的800餘次大大小小的戰爭及武力沖突,此起彼伏。在當時的社會舞台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先秦時期的戰爭種類已相當齊全,有商湯伐桀、武王伐紂為代表的新舊王朝更替戰爭;秦始皇攻滅六國為典型的統一戰爭;周公東征一類的平叛鞏固統治秩序的戰爭;華夏諸侯與周邊少數部族的戰爭;諸侯爭霸與大國兼並的戰爭;下層民眾反抗暴政的武裝斗爭,等等。除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戰爭和反抗外敵入侵戰爭之外,已基本包舉了古代戰爭類型的方方面面。
先秦時期的作戰方式也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在夏、商時代,以步戰為主,車戰為輔。到了西周,車戰替代步戰成為作戰的主要樣式。自春秋中後期起,隨著「野人」當兵而產生的軍隊成員的改變,弩機等新式兵器的使用,戰爭區域由中原腹心地區向周邊的擴展以及對「戎狄」步兵作戰的需要,步兵重新崛起,步戰再次漸漸占據主導地位。同時,水軍與水戰在南方地區開始出現。至於騎戰,最早在邊疆少數民族中間興起,戰國中期起,被引人中原地區,成為新的作戰樣式。至此,步、車、騎、舟諸兵種基本形成,奠定了冷兵器時代作戰的基本樣式。
先秦時期的戰爭,大多表現為堂堂之陣的正面會戰。其作戰特點最初為大正面的密集方陣進攻,繼之以車兵為主、步兵為輔的疏散方陣進攻,進而演變為縱隊進攻。其戰術運用,則由早期的保持隊形,徐緩推進,「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尚書·牧誓》)向後期的「車馳卒奔」快速進攻的方向過渡。此外,城池攻守戰、要塞戰、伏擊戰、奇襲戰、火攻、水淹、地道等戰法,在當時也陸續出現,各領戰場上的風騷。
除戰爭外。先秦時期的軍隊建設也不斷處於發展之中,進步迅速。這包括軍權集中趨勢日益強化,亦兵亦農的族軍制向郡縣普遍徵兵制的過渡,國人當兵制向國、野共同當兵制的遞嬗,軍事訓練上由早期的「蒐獼」田獵習武制向單兵、多兵合成正規訓練制的演變,軍事法規上較嚴格的成文法取代臨事而設的習慣法,等等。
先秦時期豐富的戰爭實踐活動與軍隊建設成就,使當時的軍事思想家對軍事理論的研究和建樹具備了可能性,而各個階級、階層與政治集團為了贏得戰爭的勝利,也急切需要擁有為自己服務的軍事學家,為從事戰爭實踐活動提供理論的指導。因此,軍事思想在先秦時期的形成並高度繁榮,乃是歷史的必然。
先秦軍事思想的發展與當時社會思潮的演進同樣有密切的關系。殷商至春秋前期,社會生產力較為落後,與之相應,是社會思潮呈示出較濃厚的宗教迷信特色,「天命觀」占據思想界的主導地位,卜筮吉凶以指導戰爭以及其他社會活動的做法普遍流行。在學術活動特徵上,則表現為「學在官府」的基本模式長期存在,文化僅僅是極少數王室貴族的專利品,普遍民眾沒有獨立從事學術文化研究和著述的條件。在這種社會思潮氛圍制約規范下,殷商至春秋前期的軍事思想,突出表現為帶有明顯的神秘迷信色彩,如甲骨文的有關記載和《周易》的筮占方式;是官方文書而非個體創作,如古《司馬法》、《軍志》、《軍政》、《令典》等等;是記載制度規章多而抽象闡說原則少,將日後的《孫子》與古《司馬法》相比較即可看清楚這一點。然而從春秋中後期起,直至戰國末,中國古代社會思潮的發展進入了第一個高峰。這突出表現為「學在官府」走向式微,「天命」觀念受到沖擊,學術下移,私學勃興,諸子百家先後登場,孔子、老子、墨子、韓非子、莊子等一批傑出的思想家各領風,開創了中國思想史上的嶄新局面。
這場深刻持久的思想解放運動極大地改造了人們的思想觀念。一是與以往的「天命觀」基本上劃清了界限,「重民輕神」、「重民輕天」思潮占據了主導地位;樸素唯物主義成為一些進步思想家觀察世界、認識社會的理論工具;二是樸素辯證法思想得到一定的發展,道家、儒家、法家等具代表性的思想學派,已普遍重視用樸素辯證的觀點來看待事物的因果關系和邏輯聯系,從中探究事物運動的動因與條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樸素辯證思維的哲學觀點,如「中庸」、「道術」、「節度」、「和同」、「「奇正」等等;三是社會政治思想的長足進步與高度成熟,各種治國安邦主張紛紛提出,互競勝場。儒家提倡」德教仁政」、,法家主張「集權法治」,道家鼓吹「無為而治」,墨家強調「兼愛非攻」,共同促進了古代統治理論的系統化、精緻化。而早期民本主義思潮與君主本位傾向互為激盪、雙重變奏的結果,使古典政治思想呈示出復雜多元的價值取向特點。
先秦時期社會思潮的嬗變,使當時的軍事思想家在研究總結兵學理論時。能夠汲取其他思想家的相關理論,如西周時期的「禮樂」文化觀念,春秋時期的民本主義精神,戰國時期的戰爭與政治關系認識等等,從而使得自己的軍事理論建樹能反映時代文化思潮的趨勢,富有哲學底蘊與實用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