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刑法彈葯是什麼罪
《刑法》對槍支彈葯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持槍搶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 中國犯什麼罪可以判死刑
根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後的規定,現行《刑法》死刑罪名共55個,分別是:
一、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2、第103條第1款 分裂國家罪
3、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4、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
5、第110條 間諜罪
6、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7、第112條 資敵罪
二、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1、第114條、第115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3、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4、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5、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
6、第125條第1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7、第127條第1款、第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葯罪,
2、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3、第151條第1款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4、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5、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四、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1、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2、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3、第236條第1款 強奸罪
4、第239條 綁架罪
5、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五、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1、第263條 搶劫罪
六、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1、第317條 第2款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第358條第1款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七、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1、第369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2、第370條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八、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1、第382條 貪污罪,
2、第385條 受賄罪,
九、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1、第421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2、第422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3、第423條 投降罪,
4、第424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5、第426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6、第430條 第2款 軍人叛逃罪
7、第431條 第2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8、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
9、第438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10、第439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11、第446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⑶ 需要犯什麼罪才能被判死刑
死刑一般適用嚴重的暴力犯罪及情節特別嚴重的刑事犯罪
⑷ 中國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版),死刑罪名有46個。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2.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第141條)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4.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5.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6.強奸罪(第236條)
27.綁架罪(第239條)
28.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五、侵犯財產罪(1個)
29.搶劫罪(第263條)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30.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1.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3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八、貪污賄賂罪(2個)
35.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36.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7.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9.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40.投降罪(第423條)
41.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2.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3.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438條)
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6.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刑法修正案九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⑸ 軍事犯罪名有哪些,說來聽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專門有一章關於軍人犯罪的: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刑法對什麼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作了規定,即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為了保證軍人正確履行職責,以維護國家安全、祖國統一,鞏固國防,保證在戰爭狀態下軍隊的有力指揮,刑法在分則第十章中專門規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章從軍人履行職責的各個方面規定了戰時違抗命令罪、投降罪、謊報軍情罪、臨陣脫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私放俘虜罪等三十餘種犯罪。
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應當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才能構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也不能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期間犯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而在退役之後才被發現的,只要未過法律規定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時效,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之前犯罪,而在服役期間被發現,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按照刑法其他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必須實施了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軍人職責的范圍,是我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軍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軍人職責。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務,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以及其他各類專門軍事法規、規章中對於各類軍人的一般職責,各級指揮人員、主管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及其他專門人員的具體職責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所有軍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的神聖職責。任何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都要按照軍紀處理,觸犯刑法,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犯罪還必須對國家的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就是對國家在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建設以及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沒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危害部隊的作戰行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泄露軍事機密等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戰行動,導致作戰失敗;也有可能是間接的,如自傷身體。在軍事行動區殘害、掠奪無辜居民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對國家軍事利益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情況。
4.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表現多樣,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各有不同。法律對於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作了具體規定,也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標准,有的行為只要實施了就可構成犯罪,有的行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能構成。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與一般的違反軍隊紀律行為的界限。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才能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⑹ 武器裝備是指什麼東西包不包括彈葯還是指武器和身上穿戴的東西又或是其他什麼東西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指什麼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葯、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軍用武器裝備的行為。轉讓,是指私下將武器裝備贈與他人或者以此換取其他物品。根據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武器裝備依其質量狀況,分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四個等級。
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從武器裝備的等級看,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行為人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改變了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如果行為人是將武器裝備暫時出借、出租給他人,並沒有改變其所有權,不能認為是轉讓武器裝備。
非法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應是行為人合法管理或者執掌的。如果是將搶劫、盜竊、騙取、搶奪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應按本法各章有關條文對這類犯罪規定的加重情節論處,而不再以此條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武器裝備或者槍支彈葯的行為。若是軍人同時非法出賣了槍支彈葯和武器裝備,應該按照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判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從他人那裡搶奪了武器裝備非法出賣,從重處罰。
⑺ 非法出賣和轉讓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並未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立案要素,但根據《立案標准》的規定,具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答的才構成本罪:(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