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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管理機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3-01 02:45:30

1. 軍事制度的介紹

軍事制度簡稱「軍制」,是指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發展、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政治制度、後勤制度、兵役制度、軍事法規等各方面的制度。軍制一般由國家或政治集團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章程等規范性文件頒行,其性質取決於國家或政治集團的階級屬性,反映一定階級的意志,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軍制的制定和發展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戰爭實踐、軍事理論、歷史傳統、地理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2. 什麼叫「軍事化管理」

所謂軍事化管理為,按照部隊要求進行統一著裝,統一就寢,統一學習,統一訓練等等,一切按照部隊的日常生活規律辦事情。
鐵血精神軍事化管理培養員工鐵血精神,打造高效執行團隊。
軍令如山倒,軍中無戲言。如果員工堅決服從領導指令,堅決執行企業的既定方針和策略,並且在執行中注重配合,講究協作,那麼這個企業就具有了超強的戰鬥力,就一定會攻無不克、戰無不勝!
鐵血精神就是面對困難永不言敗,面對挑戰迎頭而上。鐵血精神可以讓一個團隊爆發出強大的戰鬥力,讓一個人有撼人的拼搏精神,「面對強大的對手,明知不敵也要亮劍,即使倒下,也要成為一座山、一道嶺」。鐵血精神可以在最危急的關頭用凝聚力、向心力、引領企業渡過難關!
值得員工學習與效仿的軍人十大品質:理想崇高、信仰堅定的鐵的忠心,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鐵的意志,志同道合、生死與共的鐵的團結,軍令如山、步調一致的鐵的紀律,打不垮、拖不爛的鐵的作風,沒有借口、堅決執行的鐵的決心,勇挑重擔、保家衛國的鐵的責任,熱愛榮譽、奮力進取的鐵的精神,不甘失敗、勇敢拼搏的鐵的雄心,目標明確、全力以赴的鐵的壯志。
員工隊伍是一撥人,軍隊也是一撥人,為什麼前者鬆鬆垮垮、我行我素,後者軍令如山、眾志成城?面對困難和挑戰,為什麼前者敷衍了事、搪塞推諉,後者前赴後繼、責無旁貸?軍隊有什麼神奇的力量,可以攻無不克、戰無不勝?
員工應該學習軍人的紀律性、執行力、團隊精神……

3. 軍統的工作機制是什麼

軍統概況
1.軍事方面的統率者。
2.清末新軍軍一級最高官稱。
3.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的省稱。國民黨的特務組織之一。1938年成立。前身為復興社核心組織力行社的特務處。1946年6月,軍統局的公開武裝特務部分劃歸國防部二廳,秘密核心部分改組為國防保密局。
[編輯本段]軍統簡介
戴笠
中國國民黨設立的特務組織。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的簡稱。1938 年8月成立。前身是軍事委員會密查組(1927年建)、復興社特務處(1932年4月建)、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第二處(1937年建)。主要負責人為戴笠。特工人員最多時近5萬名,分布到國民黨的軍隊、警察、行政機關、交通運輸機構,乃至駐外使領館,專門以監視、綁架、逮捕和暗殺等手段進行活動。軍統局在許多地方設有集中營、秘密監獄和看守所,囚禁和迫害共產黨人、進步人士和革命學生。1943年軍統和美國海軍參謀部情報署合作,共同組成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抗日戰爭期間,軍統也從事一些搜集敵方情報並對敵施行恐怖活動,因此,對打擊日本侵略者及漢奸起了一些作用。1946年軍統局進行改組,其公開特務武裝部分與軍委會軍令部二廳合並為國防部第二廳,由鄭介民任廳長;秘密核心部分組成國防部保密局,毛人鳳為局長。1949年,軍統主要機構撤至台灣。
[編輯本段]軍統的抗日歷史
「軍統」,全稱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BIS)。其前身為蔣介石於1928年創立的「藍衣社」(一說為1932年)。1934年4月,蔣介石將南昌行營調查科與藍衣社特務處合並,成立軍事委員會特務處,由戴笠(黃埔6期)任處長。1937年4月,蔣介石重組特務機關,以加強搜集共產黨人情報,組成「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由中央黨部秘書長陳立夫兼任局長。「軍統局」內設兩處,第1處負責黨務調查(即後來『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的前身),由徐恩曾(黃埔4期)任處長;第2處為特務處,戴笠擔任處長。1938年9月,第2處另立門戶,升格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仍由戴笠一手掌管,內設軍事情報處、黨政情報處、電訊情報處、警務處、懲戒處、訓練和策反處、特種及心理作戰處、特種技術研究應用處。
「軍統」(BIS)在其最鼎盛的時期,擁有特工以及各類准軍事的交通警察大隊共約10.2萬人,裝備精良,訓練有素。勢力滲透至黨政、軍事、教育、文化、警務各個層面。在整個第2次世界大戰中,BIS一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效率最高同時也是電訊破譯技術最先進的情報機關。而那時,CIA前身美國戰略情報署(OSS)不過才剛剛起步而已。
抗戰中,軍統特工在抗日戰爭時期深入淪陷區,製造針對日軍的恐怖活動,而隸屬BIS的各個「游擊司令部」和「交通警察大隊」則深入日寇佔領區開展廣泛的游擊戰,對打擊日寇和漢奸,起了不小的作用。
刺殺、顛覆
1938年,日軍佔領上海後,為穩定局面,有意拉攏有影響的中國上層人物出面組織所謂的「臨時政府」。經過一番斟酌後,日本人選中民國初年擔任過內閣總理的唐紹儀。唐經反復考慮後接受了日本人的邀請,晚節不保。蔣介石知道此事後,怒不可遏,著令BIS「剪除附逆」。
1938年,就在唐紹儀接受邀請出面組織「政府」後三個月,潛入上海的BIS「敵占區行動組」便用斧頭結果了他。
在隨後的時間里,BIS 先後策劃了對殷汝耕(組織『華北自治政府』的大漢奸)、季雲卿(上海青幫『通』字輩大佬,汪偽『76號』後台老闆)、汪精衛、周佛海等大漢奸的刺殺行動。盡管這些行動並未完全成功,但無疑有效地震懾了投敵叛變人員。
[編輯本段]破譯偷襲珍珠港密電
1940年4月,蔣介石為集中對日本軍隊電訊密碼的破譯力量,下令BIS「特種技術研究應用處」(6處)加強對日情報工作。在6處中,有一人名叫池步洲,1908年生,福建閩清人,日本早稻田大學畢業,曾在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工作,並與日本姑娘白濱英子結婚,生有一子二女。抗日戰爭爆發後,他出於愛國赤誠,毅然沖破重重阻力,挈婦將雛回到祖國。1939年2月,正值何應欽准備在軍政部內組建破譯日本軍事密電的機構,池步洲應邀參加,擔任了軍政部軍用無線電總台第43台主任,不久改稱軍政部研譯室,池仍任主任。經他摸索、研究,破譯了日本外務省外交密電的電碼,從中收集到一些很有價值的日軍情報,獲得軍政部頒發的光榮獎章。1940年4月,池步洲領導的軍政部研譯室奉命並入6處。
1941年5月開始,池步洲在破譯的日本外交密電中,發現日本外務省與檀香山日本總領事館的往來電報數量突然劇增,被破譯出的有六七十封,內容總的是,日本外務省多次要求檀香山日本總領事館報告:美軍艦艇在珍珠港的數量、艦名;停泊的位置;進、出港的時間;珍珠港內美軍休息的時間和規律(答復是「星期天」);夏威夷氣候情況等。他把譯出的電報交給組長霍實子,霍也很重視,指示池步洲繼續密切注意日本有關珍珠港的往來密電,一有破譯立即上報,並且指示池步洲每月專就此事寫出報告,上報侍從室。池步洲按指示每月寫出報告,並將有關內容摘記在自己的筆記本上。在「文化大革命」紅衛兵抄家中,這個筆記本有幸逃過了劫難,奇跡般地保存了下來,下面抄錄的兩則電報,就是記錄在這個筆記本中當時日本外務省與日本駐檀香山總領事館的往來電報:
其一:發報:檀香山,喜多總領事
收報:東京,外務大臣
日期:1941年5月13日
電文:
(一)11日停泊在珍珠港的艦艇如下: 轉
戰艦11艘重巡洋艦5艘輕巡洋艦10艘驅逐母艦2艘驅逐艦35艘潛水母艦1艘潛水艇12艘運輸艦15艘
(二)航空母艦××號,由兩艘驅逐艦護航,正在××海域航行中。
其二:
發報:東京
收報:檀香山
時間:1941年9月24日
等級:絕密
電文:今後你必須盡量按下列所示,報告艦艇活動狀況:
(一)珍珠港分5個水域:甲水域(佛德島與武器庫之間)乙水域(佛德島之南及西)丙水域(東流之江面)丁水域(中央流之江面)戊水域(西流之江面及其通路)
(二)軍艦與航空母艦只須報告其在港停泊者。
(三)扼要說明艦型、艦種。
(四)凡有二艘以上的軍艦靠港時,盼照實登記。
12月3日,池步洲又於12月3日破譯出一份日本外務省致日本駐美大使野村吉三郎的特級密電:
(一)立即燒毀各種密電碼本,只留一種普通密碼本,同時燒毀一切機密文件。
(二)盡可能通知有關存款人將存款轉移到中立國家銀行。
(三)帝國政府決定按照御前會議決議採取斷然行動。
池步洲破譯出這份密電後,激動不已,結合他半年多的時間里所破譯的日本外務省與檀香山日本總領事館的往來電報,他已感到日本要對美國「採取斷然行動」了,他把這份密電立刻交給組長霍實子,並說出自己的判斷:
(一)日本對美進攻的地點可能是在珍珠港;
(二)發動戰爭的時間可能選擇在星期天。
霍實子也同意這樣的分析,當即提筆簽署意見:「查『八·一三』前夕日本駐華大使川越,曾向日本駐華各領事館發出密電:『經我駐滬陸、海、外三方乘出雲旗艦到吳淞口開會,已作出決定,飭令在華各領事館立即燒毀各種密電碼電報本子』,說明日寇已決定對我發動全面戰爭。現日本外務省又同樣密電飭令日本駐美大使館立即燒毀各種密電碼本子,這就可以判明日本已經快要對美發動戰爭了。」對於這個重要情報,霍實子也不敢怠慢,馬上送交代主任毛慶祥,毛閱後,立即親自送到侍從室。
據蔣介石侍從室第六組組長唐縱在1941年12月5日所寫的日記記載:「三日東京東鄉發往英領各地領事電稱:『電報密本O密O密各留存一份,其他全部焚毀之,完畢後,立即以明電Haruna示知,又秘密及重要文件,全部焚毀之。以上系准備不測時而考慮者,仍希寧靜。』查此種電報,『八·一三』前夕,日外相亦曾致電青島、濟南、廣州等地,著即焚毀密本。今忽見此電文,其將臨於日英美戰爭,可想而知也。」唐縱的這則日記所記,日本外務省發出的密電,與池步洲所記,雖然收報單位有所不同,但所記發報時間都是12月3日,也就是珍珠港事件爆發前的5天。
軍統局破譯出日本海軍將要偷襲珍珠港的密電後,由駐美國使館副武官、軍統駐紐約站站長肖勃通知美國海軍,但孤立主義情緒泛濫的美國當局懷疑是中國挑撥日美關系,未引起重視,以致釀成嚴重後果。
抗戰期間,軍統局的正式在冊人員和學員,在抗日戰爭中犧牲者就達18000人以上,而抗戰結束時全部注冊人員為4萬5千餘。其他附屬人員犧牲者更眾。

4. 什麼是軍事化管理,具體的怎麼管理

一、所謂軍事化管理為,按照部隊要求進行統一著裝,統一就寢,統一學習,統一訓練等等,一切按照部隊的日常生活規律辦事情。通過軍事化管理培養員工鐵血精神,打造高效執行團隊。員工堅決服從領導指令,堅決執行企業的既定方針和策略,並且在執行中注重配合,講究協作,那麼這個企業就具有了超強的戰鬥力,可以在最危急的關頭用凝聚力、向心力、引領企業渡過難關!
二、軍事化管理在企業文化建設中運用。
1、首先,注重管理者能力的提高。管理者的領導能力決定了整個團隊的執行力的強弱,一個企業的領導者決定著一個企業的執行力,一個部門的管理者決定著一個部門的執行力,即領導層文化,因此,通過向解放軍學習,打造學習型組織,全面提升管理者的綜合管理水平,以主導企業文化建設;
2、重視內部協調。現代社會是一個講究協作的社會,企業內部對協作的要求更加嚴格。一個部門和員工任務完不成,從而影響整體目標的完成,因此,企業只有像軍隊那樣,堅持本單位各部門的協調,通過「溝通無限」實現經常性縱橫向的溝通,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這樣,使廣大員工形成了共同的價值觀,構成重要的企業文化組成部分,即基礎文化;
3、直接打造執行文化。企業通過借鑒「軍事條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並通過制度載體於文化形成制度文化。企業制度文化是關於企業組織、經營、管理等一系列行為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是企業制度多方面內涵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是典型的執行文化,是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

5. 軍事制度都有哪些內容

軍事制度,即組織、管理、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國家的軍版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國防經權濟體制、武器裝備發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動員制度、民防制度等。軍隊的組織體制編制有訓練體制、後勤保障體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稱謂、標志的規定等。一般由國家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頒行。

6. 軍事資產管理機制

軍隊遂行多樣來化軍事任務離源不開經濟資源(資產)的支撐,資源是有限的,而軍隊的建設發展事業是無限的,如何加強軍事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保障效益就成為各國軍隊面臨的共同課題。歐美及日、俄等國軍隊在推動軍事變革的同時注重軍事資源(資產)的管理與改革,尤其是在資產核算、資源預算、分類編碼、信息化等管理改革方面有許多比較成功的經驗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7. 現代軍事管理的運行機制有哪些

盡管「細節決定成敗」被許多人認同,但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領導幹部來說,戰略更是決定成敗的關鍵。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有效履行我軍新的歷史使命,必須從軍隊建設全局出發,進一步提升各級領導幹部的戰略管理能力,力求在戰略籌劃和指導上緊跟時代步伐,在更高的層次和起點上推進軍隊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抓住現代軍事管理的樞紐

發端於20世紀中葉的戰略管理是戰略運籌和科學管理融合的產物,是對有關國防和軍隊建設全局重大問題的協調與控制,是為制定和實施軍隊建設與發展戰略而進行的一系列戰略決策與規劃的活動,被稱為「現代軍事管理的樞紐」。

在現實領導工作實踐中,揀「芝麻」丟「西瓜」、顧此失彼、盲目決策的事屢見不鮮。隨著世界新軍事變革的勃興,軍隊技術構成的變化、專業分工的發展和各軍兵種的聯合作戰,要求軍隊必須加強戰略管理,通盤謀劃軍隊建設。世界新軍事變革不僅是一場軍事技術和軍隊組織體制的革命,也是一場軍事管理的革命。從現代軍事管理發展趨勢看,武器裝備現代化水平越高,部隊組織結構編成越復雜,戰略管理的地位作用越重要。這是由戰略管理所具有的全局性、宏觀性和綜合性特點所決定的。戰略管理的全局性表現為對國家和軍隊建設所處的國際戰略格局、安全環境、戰爭形態、軍事發展走向、國防和軍隊建設可利用資源等諸多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進而對國家安全所面臨的威脅、國家利益拓展對軍隊建設所提出的能力需求等作出正確的戰略判斷和戰略預見。戰略管理的宏觀性表現為要根據我軍擔負的使命任務變化的環境和條件,站在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考慮和設計軍隊建設發展戰略,合理制定戰略規劃。戰略管理的綜合性表現為我軍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全面建設,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各個領域的全面推進,軍地一體、軍民兼容的全面協調。加強戰略管理,必須重視軍隊的綜合集成建設,把各種作戰力量、作戰系統、作戰要素融合為一個結構合理、協調運轉的整體,使之發揮最大的整體效能。

加強戰略管理,不僅是現代軍事管理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建設信息化軍隊,推進中國特色的軍事變革,既要靠裝備、技術、人力資源,更要靠與之相適應的高效的戰略管理。加強戰略管理有利於軍隊機械化信息化復合式發展。只有在高效戰略管理控制下,進一步優化結構,理順關系,加強體系建設,提高整體效能,才能促進軍隊機械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協調、有序發展。加強戰略管理有利於提高軍隊建設效益。通過戰略管理的科學籌劃和頂層設計,確立科學可行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思路,掌握好各種資源的投向和投量,防止重復建設和分散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快速高效地推進軍隊建設,可以使有限的資源最大地轉化為國防實力和戰鬥力,實現在更廣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的國防和軍隊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

加強戰略管理,是提升軍隊各級領導管理能力的內在要求。軍隊建設的科學發展片刻也離不開科學管理。對於軍隊各級領導來說,就是要深刻領會和把握科學發展觀蘊含的戰略管理理念,打破傳統思維定勢和落後管理觀念的束縛,掌握現代管理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更新管理觀念,始終保持戰略頭腦和眼光,進一步增強戰略方向的判斷能力、戰略環境的適應能力、戰略決策的籌劃能力、戰略實施的監督能力,以確保軍隊建設的質量和效益。

遵循戰略統籌的基本原則

管理水平的差距必然導致質量效益的低下。提升軍隊各級領導的戰略管理能力,必須強化戰略思維,注重研究本單位、本部門的戰略問題,統籌規劃,統籌管理,提高軍隊建設的整體效益。

堅持體系建設原則。戰略管理更加重視軍隊的綜合集成建設,把各種作戰力量、作戰系統、作戰要素融合為一個結構合理、協調運轉的整體,使軍隊生成和發揮最大的整體效能。戰略管理的體系建設原則,要求必須加大對包括信息化建設、裝備建設、戰場建設等資源重點投入領域的集中統一領導,以避免重復建設、分散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快速高效地推進軍隊建設,使有限的資源最大地轉化為國防實力和戰鬥力。美軍信息化建設的管理體制由分散到集中的經驗很值得我們研究借鑒。美軍信息化建設初期,各軍種獨立發展,雖然作戰需求針對性較強,促進了軍種競爭,但導致建設標准各異、信息系統「煙囪林立」、耗資大而效益不高。僅為改變軍種之間難以互通互聯問題,美軍不得不花費巨資重新規劃通信網路建設,僅網路模式改變就花掉60多億美元。在關系我軍建設的重點資源投入領域,必須堅決貫徹體系建設原則,統籌規劃,統一領導,同時發揮專家咨詢的作用。

堅持能力導向原則。軍隊戰略管理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擔負的使命任務變化的環境和條件,站在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考慮和設計軍隊建設發展戰略,合理制定戰略規劃。戰略管理的能力導向原則,要求必須根據軍隊履行新使命的能力,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合理配置資源的投向和投量,而不能搞平均主義,部門分攤。20世紀60年代,美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為了解決美軍軍費由於缺乏統一規劃,各軍種只根據自身建設情況來做籌劃未來戰爭准備,從而造成財力資源重復配置和嚴重浪費的問題,提出並創建了「規劃—計劃—預算系統」(PPBS)。「PPBS」通過系統化的審查程序,以成本為基礎,按照「軍事職能」而非部門劃分進行預算分配,詳細列示未來5年的財力及人力資源的需求,從而實現了對軍事戰略、部隊結構、武器裝備發展、人才隊伍建設以及其他工作的統一協調,使軍費得到合理的配置使用。我軍在加強軍兵種建設時,必須堅持以能力為導向,掌握好資源的投向和投量,科學合理配置有限資源。

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當前,軍隊建設發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資源分散、重復建設、政出多門、管理多頭、職責不清的問題,表象是軍事系統運行的效率不高,實質是軍事管理的科學性不夠。戰略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在軍隊建設過程中始終把提高資源的有效使用作為管理實踐的重要目標之一。在當前我國國防投入有限的情況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國防現代化建設路子,關鍵是創新戰略管理模式,通過科學高效的管理,把有限的經費使用好,以利於發揮出最大效益。在加強軍隊各項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效益原則,改變「消耗多少要多少,要多少補多少」的傳統管理思想,從戰略高度切實管好用好有限資源。

建立科學的戰略決策機制

正確的戰略決策和戰略規劃,決定著軍隊建設的正確發展方向,是提高軍隊建設效益、提高軍隊戰鬥力的重要保證,是軍隊戰略管理工作的核心環節。

不斷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進一步建立健全戰略決策咨詢制度。決策具有很強的預見性、復雜性和風險性。在信息化時代,軍隊建設高層次決策所涉及的領域之廣、規模之大、不定因素數量之多、結構形態之復雜、動態變化之快,使得決策變得尤其困難和復雜。無論多麼高明的決策者也無法洞察一切,統攬全局。要制定出符合客觀戰略環境需求的戰略決策,必須始終堅持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原則,切實發揮決策咨詢機構的智囊作用。同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軍在這方面還有一定差距。因此,需要盡快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在不斷加強軍隊現有決策咨詢機構內部管理,提高決策水平的基礎的同時,加強社會決策咨詢機構的建設,以利於「思想庫」的戰略儲備。

不斷完善決策的信息智力支撐系統,進一步強化戰略評估機制手段。決策者必須善於利用各種信息技術、人工智慧技術以及系統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決策理論、可行性論證、預測技術等決策技術和方法,以制定出正確的決策。目前,美軍正利用新的信息技術「戰斗實驗室」模擬戰略管理及建設實踐。虛擬現實技術的應用,使管理領域從現實空間向未來空間跨越。在不斷完善戰略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撐系統的同時,必須進一步強化戰略評估的機制手段。一是要加強各個專業化領域的評估理論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評估、軍事訓練評估、軍事人才評估、軍費效益評估等專業化評估體系,制定科學可行的績效評估標准、程序和方法,建立標准化的評估模型和資料庫。二是要加強專業化評估力量建設,依託科研機構和軍隊院校,建立軍隊信息化測評中心、軍事訓練評估中心、軍隊管理績效評估中心等各類專業化評估機構,培養專業化評估人才。通過不斷完善各專業化評估體系,以充分發揮戰略評估對提高軍隊建設質量和效益的促進作用。

始終堅持規劃計劃主導資源配置,加強對規劃計劃執行的調控監督。軍隊建設資源配置的規劃主導性是由戰略規劃的權威性特徵決定的。軍隊建設戰略規劃一經確立,就成為統籌指導軍隊建設全局的綱領性文件,成為戰略管理活動的根本依據,不得進行隨意修改。由於未來軍隊建設戰略環境的不確定性,要求戰略規劃必須充分考慮某些預料不到的情況和發生的可能性,以便根據未來情況的變化對資源配置進行靈活調整。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後,需要加強全程調控監督,適時掌握規劃計劃執行的具體情況,提高調控監督的時效性和准確性。

8. 什麼叫「軍事化管理」

軍事化管理為,是指按照部隊要求進行統一著裝,統一就寢,統一學習,統一訓練等等,一切按照部隊的日常生活規律辦事情。

企業軍事化管理是指一個企業把軍隊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經驗作為借鑒,並把這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及管理經驗與現代企業管理相結合,有效地運用在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之中,同時用軍隊的管理思想去教育和引導員工,有效提高企業員工的執行力。

目的:

實施軍事化管理的目的就是增強團隊的凝聚力、執行力以及戰鬥力。這也是軍事化管理優點的所在。

也就是說軍事化管理能導致權力的集中化和最有效化,作為管理者自然是希望組織高效運轉,希望手下用心並對下達的命令無條件執行。

(8)軍事管理機制是什麼擴展閱讀:

軍事化管理應用:

1,軍事化管理是提升執行力的基礎

競爭力=知識力+執行力。一個企業、一個團隊及其成員都具有一定的知識,即知識力,但如何有效地把這些知識用於工作中去,也就是如何執行,即執行力的問題,有了知識力加上強大的執行力,這個團隊,企業及其成員就是具備了強有力的競爭力,才能存活並能夠發展壯大,而企業實行軍事化管理就是為了讓這個團隊及其成員形成強大的執行力。

2,軍事化管理是執行力的有效保證

實行軍事化管理,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司全體員工的執行力和戰鬥力,以及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進而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強在市場博弈中的核心競爭力。



9. 什麼是軍事制度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 緩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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