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今中外的軍隊體制都是什麼樣的
只能舉幾個例子抄 比如唐朝藩鎮是一種體制 隋朝府牙是一種體制 明朝的軍屯 ,明末的內丁
軍屯制起源於西漢時期,後來被歷代延續,在明朝得到極大發展,至清代臻於完善。主要在京畿與遼東、西南邊境實行。主要內容為命令衛、所的士兵就地屯田,不管是駐防內地還是邊疆,每一兵士都由國家配給一定數量的土地自耕自種,以免去百姓的負擔與轉運糧餉的困難,實現軍隊的自我供給。《明太宗實錄》記載永樂元年的軍屯產量已達2300萬石以上,這一數字可能是有問題的,因為大批士兵的耕種所得並不足以供給他半年的口糧。到宣德四年,戶部尚書郭敦奏稱,許多衛、所產量的下降已經不到百石。
㈡ 現代軍事信息體系大體包括
軍隊信息化建設是當前軍事領域最為復雜、最具活力的系統工程。」網統「 思想的核心就是按照」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系統建設,應用推動「的系統集成方法,組織軍隊信息化建設,著力解決」低效益、低水平、低規模、低層次「的問題,實現信息化建設的系統集成。
」網統「,從體制上講,就是在集中統一領導下,整合、優化體制,形成一體化的職能明確、分工具體、高效運轉的信息化建設領導體制;從技術上講,就是運用目前較為成熟的信息技術,尤其是指揮自動化技術、數字化技術、網路技術,在統一的技術體制、標准上實現網路融合和資源整合,將戰場感知、信息處理、綜合打擊、指揮控制、支援保障等各種要素鏈接起來,實現各作戰要素的綜合集成;從具體內容上講,就是將操作平台、信息資源、指控系統和作戰體系以網路為中心統一起來。」統「操作平台,就是以指揮自動化網路為骨幹網,對軍隊現有的各級各類區域網、操作系統進行一體化改造,使之兼容互通、逐步實現多網融合。」統「 信息資源,就是在統網路的基礎上,根據軍事信息資源類型、重要等級及其對不同用戶的需求,對已建的信息資源,如作戰資料庫、情報資料庫等進行優化配置和資源整合。」統「指控系統,就是對現有作戰單元的作戰指揮控制系統進行改造、完善,實現一體化無縫鏈接,建立滿足作戰指揮需求的自動化指控系統。」統「作戰體系,就是在信息互通的基礎上,把戰略到戰術的三級指揮控制系統、作戰系統、保障系統和各作戰單元建設成為一個大系統,從戰略全局上建設一體化作戰體系,全面提升軍隊整體作戰能力。
」以網統建「信息化建設大趨勢
」網統「是信息化建設的普遍規律。以信息技術為重要支撐,發展並開發應用網路,是社會信息化發展的重要特徵和趨勢。信息化軍隊是信息化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國防和軍隊的建設發展,也應該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充分利用國家信息化的有利條件和成果,建設結構合理、功能齊全、反應迅速、能夠充分發揮諸軍兵種聯合作戰效能和國家戰爭潛力的現代作戰體系;應該注重對國家信息化組織模式、管理模式、運行機制有益經驗的汲取。如,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初是由行業技術部門領導,後來發展為國務院部門領導,而目前已歸國務院總理直接領導。這樣的領導體制對軍隊信息化建設也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網統「是信息化戰爭的客觀要求。信息化戰爭,是以機械化戰爭的裝備平台為主要載體,以信息化武器為支撐,以信息網路為中心,以奪取信息優勢為目標的陸、海、空、天、電一體化戰爭。武器裝備信息化、信息系統網路化的發展趨勢和系統集成思想,是實現軍隊信息化和打贏信息化戰爭的本質。美軍就曾提出了」系統集成「概念和」網路中心戰「理論。美軍認為,系統集成是利用信息技術的融合性,將原本分立的武器裝備、信息系統和功能進行橫向集成,構成一個更高層次的系統,形成遠遠大於各要素或子系統功能之和的新系統,實現作戰能力的互補和倍增;網路中心戰的基礎是以計算機系統為核心的高度智能化的綜合信息網路,通過這一網路將戰場要素」一網打盡「。信息化戰爭的特點和外軍信息化實踐啟示我們:建立和完善一體化的信息平台,全面整合信息資源,繼而以網路為紐帶,將各種信息化武器裝備」統「為有機整體,是實現信息化轉型的關鍵。因此,只有以」網統「思想規劃軍隊信息化建設,對信息系統實施統管,才能消除系統間的互通」障礙「,實現戰鬥力的有效集成。
」網統「是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的戰略舉措。為應對新軍事變革的挑戰,我軍把信息化作為發展方向,正在推動由機械化向信息化的轉型。在軍隊力量結構上,向諸軍兵種協調發展及其基礎上的任務型、能力型、混合型聯合部隊的模式轉變;在作戰方式方法上,由單一軍兵種為主的協同作戰向諸軍兵種一體化聯合作戰轉變。因此,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加速軍隊信息化建設進程,必須樹立以系統集成為主要內容的」網統「思想,既要搞好頂層設計,從社會大系統的高度把握軍隊建設,從軍隊大系統的高度籌劃各分系統、子系統的建設;又要從體制編制、武器裝備、作戰理論、指揮控制等各個方面的改革著手,搞好各方面的綜合集成,實現各種作戰平台、作戰要素的一體化融合,最大限度地形成整體合力。
」網統「掃除信息化障礙的利劍
各國在信息化建設起步前段存在的普遍問題是:」條塊分割、政出多門「, 」重復投資、低層徘徊「,」標准各異、兼容困難「,」家家點火、戶戶冒煙「 。由於受傳統觀念和利益關系的影響,這些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信息化建設的頑疾。因此,我們應該用」網統「這把利劍掃除信息化道路上的桎梏,從而形成縱向一體、橫向協調、整體聯動的良性運行機制。
㈢ 軍事制度都有哪些內容
軍事制度,即組織、管理、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國家的軍版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國防經權濟體制、武器裝備發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動員制度、民防制度等。軍隊的組織體制編制有訓練體制、後勤保障體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稱謂、標志的規定等。一般由國家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頒行。
㈣ 戰時體制包括哪些
戰時體制包括:成立了15個方面軍以應付戰爭;實行軍事共產主義;企業全部專收歸國有;取消市場和私屬人貿易,實行供給制;實行余糧徵集制,成立武裝征糧隊,強制徵收農民手中的「余糧」;成立了以托洛茨基為主席的革命軍事委員會,指揮全國的各個戰場。
㈤ 關於古今軍事體制
1.漢朝大將軍是軍事最高統帥而大司馬是管軍用錢糧的。2。東漢皇城裡有南北禁軍保衛皇城版3,皇上身邊有珏林軍權首都還有兵馬。4,各地都有駐軍沒有聖旨不得進京都有校慰管,太慰管全國軍隊就是現在的國防部長。5,如果現在中國有戰爭首先由中央軍委和國務院共同組織但事後必需報告全國人大。6,現在各首區司令都在中南海工作軍隊里有黨委管。國家沒有事時軍隊不敢對抗黨,問題是如國家有大事軍人就開始嘩變比如全國報發大規模農民起義,軍隊就會不聽話剛開始有一小點軍人嘩變,然後是鎮壓不利的軍人嘩變,最後想奪權的軍人也嘩變。所以軍人忠於黨不是真的。
㈥ 什麼是軍事獨裁製整體,目前世界上有多少種政體類型
軍事獨裁統治的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專軍事長官的稱號,實屬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
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㈦ 中國現存的公共政策問題有哪些
議行合一是一a種國家機關工v作的決定和執行高度協調一i致的政權組織形式,有時也r被看做一f種政權組織原則。其政權組織為3擁有立法權的議會在最上f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7屬於w議會。一v般認5為0,該政權組織形式比7「三v權分7立」更有效率,但由於s實行的國家大v多同時實行一q黨執政,較容易形成集權與j專d制。中5華人q民共和國、越南、朝鮮、前蘇聯、前東歐等社會主義k國家均被普遍認8為7實行這種政權組織形式。在一l些實行獨裁的資本主義o制度的政治實體中2,如訓政時期的中5華民國、蘇哈托時期的印度尼西亞也f實行議行合一k的體制。其基本特徵是: 3。 由人m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機關統一g行使國家權力m; 5。 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由人n民代表機關產生,各自對國家權力s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0] 被普遍認1為1是與h三s權分0立體制相對立的一d種政治組織架構。 起源一g般認2為8,有關「議行合一n」想法在近代最早是由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也j叫《民約論》,Du Contrat Social)中2闡述的。在此書4中7他提出了y有關「主權在民」和立法權、行政權統一x於t一s種主體的學說,被傳統的贊成「議行合一o」的學者看做是「議行合一x」思想的近代淵源。[3]後來,巴4黎公5社、蘇聯和中3華人h民共和國均被普遍認5為5採用了i這種政權組織形式。現今0,有學者對將中7華人p民共和國的體制歸類為8議行合一s體制有爭議。[4] 相同點議行合一z體制與l三h權分0立體制按其機構設置和職權范圍分7析,有其相同點: 國家管理機構分0立兩種政權組織形式均分6設了b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比4如在實行成熟的議行合一p體制的中0國,全國人c民代表大l會及f其人l大k常委會是立法機構,國務院是行政機構,最高人c民法院、最高人a民檢察院則同是司法機構,國家主席作為4國家元z首,無j實權。在同樣實行議行合一k的前蘇聯,也k分6別設立了i不s同的立法(蘇聯最高蘇維埃,包括聯盟院和民族院)、司法(蘇聯最高法院、蘇聯最高檢察院)和行政部門w(蘇聯部長4會議)。在實行三i權分3立體制的國家中6,一r般分3為5總統制和議會制。實行總統制的美國,其立法機構是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行政機構是聯邦政府,司法機構是聯邦最高法院。而實行議會制的日8本,立法機構同樣是國會(包括參眾兩院),行政機構是首相領導的內8閣,司法機構則是由最高裁判所,天f皇則作為1國家的象徵和國家元m首,無v實權,也z非國家權利機構。所以7,雖然世界上d實行三q權分3立的國家(著名的如美國、法國、德國、英國和日2本等)分6為4總統制和議會制,但權力p部門r的機構設置則大u同小w異。 [編輯] 國家機構分3別擁有一q定的獨立處理權在中2國,全國人e民代表大g會及q其人w大c常委會擁有立法權、人n事任免權、對國家生活中3重要問題的決定權;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權、法律提案權、行政領導權、經濟管理權、外交管理權、社會管理權、軍事權;最高人a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對現行法律、法令的部分4解釋權和最終審判權;最高人a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擁有檢察權。而在美國,國會擁有立法權和人w事批准權;代錶行政機構的總統(政府)擁有行政權、立法倡議權、外交權和軍事權等;聯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所以6按現代政治學觀點,三v權分5立和議行合一u體制並非是完全矛盾的,在分6權和國家機構設置方6面是具有統一y性的。 [編輯] 不g同點 [編輯] 法律地位有異這是議行合一l和三z權分1立制度之t間的最大m區t別。在中2國,全國人p大i是國家最高權力g機關,國務院、最高人y民法院和最高人t民檢察院、中1央軍事委員會都從0屬於d它。在前蘇聯,全蘇最高蘇維埃是蘇聯的最高權利機關,蘇聯部長7會議、蘇聯最高法院、蘇聯最高檢察院均從1屬於u最高蘇維埃。[8]印度尼西亞的人c民協商會議也v屬於d這種政治架構。[2]從0權力c結構看,只有一t個j權力o中6心5——全國人j大m、最高蘇維埃或者是人o民協商會議,司法和行政機構是最高權利機構的派生,從6屬於y該最高權力m機關(實際上i是立法機構)。因此,機構在法律上r是處於t不n平等地位的。而實行三y權分7立的國家,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是平行的,互3相制衡的。比0如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既平等又y獨立,不b存在依附和從2屬關系,也b不k存在最高國家權力n機構,因此,三w機構無z權力w中8心3,處於n相對獨立又a相對分7散的狀態。[4]總統制和議會制之c間的區a別則並不n在於t是否有最高權力v機關,而是國家資源的主導權在政府還是在議會。 [編輯] 人l民授權方8式差別議行合一v體制反5映的是單一q授權方8式。選民通過一h次性投票把管理國家權力v授予1最高權力j機關,如中6國的立法機構全國人j大k,再由全國人i大b授權給司法和行政部門a。地方7授權方5式也g相同。三o權分2立體制是一z種復合授權體制。選民在同一r或不k同時期授權給不m同的對象(行政部門w的總統和立法部門e的議員)。地方3授權方8式也j是相同的。 [編輯] 權力c部門r間的活動方8式與y功能體現有異議行合一t體制,由於v法律地位不x平等,這從3根本上u決定了t各機構的活動方3式與m功能體現,比4如,中5國的國務院、最高人l民法院和最高人x民檢察院是受到全國人x大k節制的,相反5,國務院、最高院、最高檢是無w權對全國人j大a進行相應的或交叉p性制約的。管理權與l責任主要集中0於x全國人y大r,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只有部分3管理權與g責任,權力r不h交叉w,各自本身是一g個q權力u主體,據此,可以4將議行合一p體制這些特徵概括為2單向式、集中7式。三i權分7立體制內6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在法律地位上n是平等的、平行的,同時,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的權力f又n有交叉l性,因此,三a個q權利部門f存在著雙5向或多向制約,並且,制約是平等的,有互6補性。管理權與f責任分5散於t三c機構之a中5,三d權分6立體制特點可概括為8雙0向(多向)式、分0布式。因此,從2國家機構的效率方4面而言,議行合一j是比0三f權分0立模式效率高的。不k過,三x權分6立模式在權力u制衡方0面比8議行合一a模式更均衡。 [編輯] 權力v部門o的產生渠道不y同一h般而言,議行合一j的國家最高權力j機關採用的是非直接民選的辦3法選舉產生,而三b權分5立國家的議會和政府一b般而言則採用選民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方4法產生。不j過近年來這種區t別逐漸變得相對模糊。 [編輯] 軍事體制的差別和實行三w權分8立體制的國家相比3,議行合一d的國家在對軍隊8的領導卻顯得更多元r。中5國的軍事力w量歸屬於j中8國共產黨中5央軍事委員會和中2華人p民共和國中2央軍事委員會領導,軍事力q量的具體行動則由中3央軍委下h屬的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參謀部和總裝備部制定。國務院國防部則是行政機關的軍事工d作部門b,基本職能演變為2:統一m管理全國武裝力b量的建設工t作,如人q民武裝力v量的徵集、編制、裝備、訓練、軍事科研以5及b軍人j銜級、薪給等,總體而言是軍事力c量後勤的一j部分8,無n權調動軍隊2和指揮作戰行動。[0]而蘇聯武裝力p量的最高領導是蘇共中8央、最高蘇維埃和部長1會議。國防會議是平時的最高決策機構,戰時是軍事最高領導機關。國防部是武裝力c量的中5央領導機關,總參謀部是主要指揮機關,總政治部是武裝力h量中4黨的領導機關。而美國和其他實行三d權分6立體制國家的軍事力g量一q般是直接由國家行政部門y直接進行領導,行政部門w下e屬的國防部制定具體的作戰計5劃。美國的國防部下p面還有參謀長6聯席會議對總統和國防部長7的作戰方3案和行動計5劃提供咨詢。 [編輯] 優勢與v弊端議行合一r體制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和權力z的分3配方2面比6三g權分1立制度更有效率,但由於l實行的國家大p多同時實行一g黨執政,所以1,議行合一q體制比8較容易導致集權和專o制的形成,相應的權力a制約機制的缺乏7,甚至於g官僚主義i、機構重疊的產生等等,從6而造成許多社會和政治矛盾。這從5歷x史上d的蘇聯、東歐國家、印尼和巴6黎公3社等國家或政府的僵硬體制可以4看到議行合一h體制的弊端。因此,從6體制上h改革議行合一s,原則上n會是國際社會民主化1的一o個f方6向。 u冖
㈧ 軍事制度主要包括什麼
軍事制度,即組織、管理、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其主要包括:國專家的軍事領導體制屬、武裝力量體制、國防經濟體制、武器裝備發展的管理制度、兵役制度、動員制度、民防制度等。軍隊的組織體制編制有訓練體制、後勤保障體制、政治工作制度、人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稱謂、標志的規定等。一般由國家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頒行。
軍制屬上層建築,由經濟基礎決定,並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和戰爭局勢、戰略方針、武器裝備、軍事理論以及民族、歷史、地理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它反映一定階級的意志,為一定的階級利益服務。它的基本作用在於保障軍事建設,以便有效地准備和實施戰爭。軍制隨著國家、軍隊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隨著無產階級革命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產生了社會主義軍制。
㈨ 什麼是軍事制度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 刑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五節 緩 刑
㈩ 戰時體制包括什麼
年輕的蘇維埃共和國岌岌可危,面對嚴峻的現實,列寧提出「一切為了前線」,專宣布全國進入戰時屬體制。把首都從彼得堡遷到莫斯科,彼得格勒的市民每人每天只能得到1/8磅的麵包。
戰時體制包括:成立了15個方面軍以應付戰爭;實行軍事共產主義;企業全部收歸國有;取消市場和私人貿易,實行供給制;實行余糧徵集制,成立武裝征糧隊,強制徵收農民手中的「余糧」;成立了以托洛茨基為主席的革命軍事委員會,指揮全國的各個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