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軍事檢察制度
一、軍事檢察的組織體系
根據《俄聯邦檢察院法》規定,俄聯邦軍事檢察體系包括聯邦最高檢察院編制內的總軍事檢察院、軍區(艦隊、戰略火箭軍、俄聯邦邊防局、莫斯科市)軍事檢察院和衛戍區(軍團、兵團)軍事檢察院三級組成。另外,在俄羅斯某些檢察院機關不能行使權力的特殊地方,或在境外駐有俄羅斯軍隊的地方,也可根據俄羅斯總檢察長的委託設立軍事檢察機關,行使軍事檢察職能。
總軍事檢察院設立總軍事檢察長(由俄羅斯聯邦副總檢察長兼任)、第一副總軍事檢察長、若干副總軍事檢察長。總軍事檢察院下設若干局、處(獨立處和局屬處)、辦公室和接待室,局長和獨立處長為總軍事檢察長主任助理,副局長、局屬處長、辦公室和接待室主任為助理。在局和處下又設立若干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主任刑事檢察官和刑事檢察官,以及重大案件主任偵查員和重大案件偵查員。同時,總軍事檢察院設立委員會(咨詢機構),由總檢察長、第一副總軍事檢察長和副總軍事檢察長以及其他由總軍事檢察長任命的檢察人員組成。
二、軍事檢察機關的職權
《俄聯邦檢察院法》規定,擔任軍事檢察官、偵查員的人,必須是俄聯邦公民,並在國家承認的高等職業教育機構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的職業和道德素質,並能履行職責。
俄聯邦軍事檢察機關的職責包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對執法情況實施檢察監督。軍事檢察機關負責對武裝力量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或在部隊駐地及軍事機關、院校、企業和軍事團體內所犯罪行進行偵查;在個別地區,由於特殊情況,軍事檢察院受俄聯邦總軍事檢察長委託有權偵查一切犯罪活動。實施檢察監督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對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和機關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即監督上述軍事指揮機關遵守聯邦憲法和俄羅斯現行法律的情況。二、對軍事指揮機關遵守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監督,即審理和檢查有關侵犯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申請、申訴和其他通報;向受害人解釋維護其自身權利和自由的程序;採取提起刑事訴訟、行政違法訴訟、協助民事訴訟等措施防止侵犯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事件的發生,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並賠償造成的損失。三、對部隊實施調查、審訊和預審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四、對採取強制措施的部隊機關、機構以及拘留、監禁地的行政管理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五、作為國家公訴人實施法院的刑事追訴,對法院的判決在其許可權內實施抗訴。
三、軍事檢察機關的保障
軍事檢察機關的保障,分為對軍事檢察官和偵查員物質保障與對機關的財政和技術的保障。
依據《俄羅斯武裝力量紀律條例》和《俄聯邦檢察院法》的規定:軍事檢察院機關軍人和工作人員享有為軍人規定的法律地位和社會保障以及退休金、醫療、其它類別的保障。其中,軍法檢察官和偵查員的工資由職務工資、軍銜工資、服役年限和特殊工作補助(職務工資的50%)構成;工作的復雜、緊張和專業條件補助(最高為職務工資的50%);學位、「俄羅斯聯邦功勛法律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享受的補助,以及其他為軍人規定的各種補貼。根據工作年限有權享受退休金的軍法檢察官和偵查員,每月給付其退休金的50%的附加工資。
軍事檢察院機關的財政保障由相應的俄聯邦國防部、俄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軍事機關司令部根據聯邦預算所撥專項資金實施;軍事檢察院機關的物質技術保障,以及向其提供的辦公地點、交通、通信設施和其他類別的保障和供給,由俄聯邦國防部、俄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司令部根據規定標准實施。
Ⅱ 怎麼才能當軍事檢察官
1,好辦,先上地方的政法類大學,之後考取西政的研究生
2,軍事檢察官並不比地方輕松,因為軍人更有保家衛國的天職
如果你抱著找輕松的心態入伍,首先就不合格
Ⅲ 軍事檢察學中對一個人犯有兩樣罪名可以數罪並罰嗎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數罪並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 數罪並罰於數罪並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並罰的原則包括: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並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2、我國刑法對數罪並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數罪並罰執行刑期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編輯本段具體規定由此可知,數罪並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巨貪蔣艷萍,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並,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三、數罪並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並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編輯本段性質特徵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並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的數 數罪並罰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 (一)數罪特徵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並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並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二)時間特徵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並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並罰;(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三)原則特徵即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合並處罰,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數罪所採取的並罰方法,在刑法頒布之前及頒布之初,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採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對各罪分別定罪,並不對數罪分別量刑,只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籠統也量刑。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一人犯數罪如何量刑問題的批復》中曾指出:「法院審判一被告犯數罪時應如何判處罪刑的問題……原則是仍應先就各個犯罪分別宣告其所處之刑罰,再宣告其執行之刑罰。」但是,這一《批復》也為「估堆」方法提供了權威性的依據。該《批復》第二項認為:「現在有某些法院的判決,在事實項下雖認定數個犯罪,在主文內只宣告一個刑罰,亦可認為系簡略形式,可以允許。」事實證明,數罪並罰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證准確地適用法律,也不能保證辦案質量,判決不當難以被發現,即使發現了也不便於糾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審判實踐中,即使數罪中有一罪或數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緩),也同樣應該對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執行其中最高的刑罰。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數罪中有判決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實行數罪並罰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於數罪中有一罪或者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緩期2年執行,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別量刑,就看不出對每一個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響被告人行使上訴權,也會給上級法院審查原判量刑是否適當造成困難……今後對被告人犯數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數罪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對各罪應當分別量刑,然後決定執行其中最高的刑罰。」 編輯本段並罰意義一人犯數罪,古已有之。對於犯數罪的如何處罰,歷代法律也多有規 數罪並罰定。新中國成立以後,由於長期沒有頒布系統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決數罪並罰問題只能靠一些單行的法規和司法解釋。由於立法不明確,諸多問題缺乏法律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實際操作困難重重,隨意性很大,不少問題的解決方法既不統一,也不科學。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以後,對數罪並罰的原則和不同情況的數罪具體並罰的方法,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從而為人民法院正確解決數罪的並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具體講,對數罪實行並罰,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量刑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一人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相比,無論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方面,還是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數罪的人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更為嚴厲的社會譴責。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並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大於犯一罪的。 是有罪必罰、一罪一罰原則的必然要求馬克思指出:「懲罰在罪犯看來應該是他的行為的必然結果。」犯了罪而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者犯了數罪與犯了一罪在懲罰上沒有區別,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現象的發生,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也就不可能建立。因此,有罪必罰、一罪一罰作為一項刑法原則被廣泛承認。遵循這一原則,就必須數罪並罰。 是實現刑罰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否定,刑罰則是對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過這種否定之否定的過程,表達社會正義觀念,恢復社會正常秩序。對犯一罪的人與對犯數罪的人在處罰上不作區別,既不能實現遏制犯罪的目的,導致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與犯罪人因犯罪所受的懲罰明顯失衡,也不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 編輯本段遵循原則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並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1、重罪吸收輕罪 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盜竊罪,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中國唐、明、清律都是這樣。如唐律「名例六」中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2、重刑吸收輕刑 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後,只執行最 數罪並罰重的刑罰。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0條對數罪合並規定了兩種處罰方法,而首先是規定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則不同條文所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行,而且對其中任何一個都沒有處刑時,法院應先就每個罪行分別處刑,然後採取以較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方法。」採用吸收原則的認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實用上,頗為便利。但是反對這個原則的認為,吸收原則對於犯過重罪的,無異是鼓勵他再犯輕罪,因為對於輕罪已無任何刑罰。 合並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並執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 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並應處15年有期徒刑。1930年《義大利刑法典》就採用這一原則,規定犯罪人所犯的幾個罪行各應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並罪的刑期應等於全部罪行單獨科刑的總和。這種刑期可以較個別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罰性質不容許實行合並原則時,則科處性質更重的刑罰。例如二罪的刑罰都是最高的剝奪自由刑(24年)時,二罪的總和刑應是終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處兩個終身苦役時,則合並改處死刑。 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即應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圍內判定刑期。但是這種部分相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律特別規定的最高刑期。 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並、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如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即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排除其他輕刑;對判處幾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幾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不得超過一定期限;對判處有期徒刑又判處罰金等刑罰的,採用合並原則,合並執行。由於採用折衷原則,比單獨適用吸收、合並或限制加重原則較為全面、靈活,所以採用這個原則的國家較多,但是折衷兩個原則或者3個原則不等。《日本刑法》第46條規定了數罪並罰的吸收原則;第47條規定了數罪並罰的限制加重原則;第48條規定了數罪並罰的合並原則。 編輯本段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立法,對數罪並罰也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15條規定:「凡犯多種罪者,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外,應在總和刑以下,多種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因貪污而兼犯他種罪者,合並處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適用的是綜合數罪,酌情定刑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兼采吸收、限制加重和合並的原則。當數罪中有一罪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則適用吸收原則,排除其他輕刑。對於判處其他刑罰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同時規定了數罪並罰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至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適用合並原則。
Ⅳ 軍事法學專業主要學什麼,就業前景怎麼樣
法學理論
就業方向:
1.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2.在政府機關進行工作
法學史
就業方向:
畢業生廣受法院、檢察院等法律相關部門青睞。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就業方向:
國家機關(法院、檢察院、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教學和科研單位、公司、企業;還可進一步報考法學博士研究生,繼續求學深造。
刑法學
就業方向:
適合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特別是在高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與科研工作。專員,法律顧問,涉外商標代理人,合同管理員,司法學科負責人,知識產權顧問,投資銀行律師,訴訟律師
民商法學
就業方向:
1、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
2、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務;做律師;
3、到高校做法學教師;到研究所做法學研究者。
訴訟法學
就業去向:
畢業後能勝任訴訟法學教學、科學研究,特別是與信息網路有關的證據和訴訟法學理論研究、以及相關的立法、司法等實務工作;具備獨立從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以及擔任訴訟法學理論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關法律實踐工作的能力。
經濟法學
就業方向:
主要就業去向是國內的大學、科研機構;國家立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各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就業方向:
就業形勢較好,像環保局、房地局之類的部門是畢業生就業的重點方向。
國際法學
就業去向:
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它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企業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
軍事法學
就業方向:
軍事及部隊相關領域,律師事務所,出版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Ⅳ 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屬於軍官還是公務員本人有法律職業資格怎麼可以進入
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屬於軍官,要進入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只有被部隊特招入伍為軍官,然後有機會調入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對具有一定技藝特長,且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學生實行特定的招收政策,特長生可以享受一定范圍內的降分招錄的待遇。例如運動水平達到國家二級水平的體育特長生在參加由國家統一安排的特長生考試之後可以享受大幅度降分錄取,參加國際奧賽並獲獎者可被某些學校免試錄取。另外還有藝術特招,飛行員特招等等。部隊特招是指的對於大中專院校的翻譯\語言類人才,外語\計算機類專業人才,每年招生一次.,年齡一般在20歲左右,政治基礎好,應屆生.
軍事檢察院是國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置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是專門檢察院的一種,是與軍事保衛機關、軍事法院並列的軍隊中的執法部門。
Ⅵ 檢察院是屬於什麼專業
檢察院抄不是什麼專業,而襲是國家機關。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Ⅶ 怎樣進入軍事檢察院或者軍紀委工作
那些工作是在軍校當中學習的專業,軍事法律等專業,普通院校是不行的,或者你畢業後可以去考軍事類院校的研究生,軍事檢察院或者軍紀委工作人員肯定是現役軍人
Ⅷ 怎麼進入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我只想知道要不要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謝謝!
進入一般基層法院和檢察院都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 軍事法院檢察院應該更嚴格吧 我想是必須要的
Ⅸ 怎樣才能當上軍事檢察官
混官場, 要不有家庭背景,要不學會裝孫子. 才能爬得高.
話糙,但是大實話.
Ⅹ 想成為檢察官,需要學什麼專業
[編輯本段]檢察官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檢察官享有的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 juge d'instruction;public procurator] 負責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負責接受控告、訊問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具體來講,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於2001年6月30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