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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是法律最早的內容所以有什麼之說

發布時間:2021-02-28 14:38:33

『壹』 國防法規的產生、法的來歷

一、國防法規的產生和發展
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我國古代典籍中有 「師出於律」、「刑始於兵」的記載,表明國防法規產生於戰爭實踐。由於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斗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叫做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臨戰前統治者發布的誓命文誥,如孔老夫子選編的《尚書》中就有甘誓、湯誓、牧誓、大誥、費誓等篇章。這些既是戰爭動員令,也是最初的軍事法規。
如《甘誓》,就是在甘這個地方作戰之前統治者所發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於現在的河南鄭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啟討伐有扈氏的戰爭。啟是大禹的兒子,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創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替實行禪讓制。禹也是准備實行禪讓制的。他選了皋陶作繼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選伯益作繼承人。但禹死後,啟與伯益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權力的斗爭,最後啟打敗了伯益成為夏王。從此王位更替就由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扈氏就不服氣,於是啟征討有扈氏。在開戰之前,啟召集他六支部隊的首領開了一次作戰會議,他向六軍首領鄭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這一段話是說,有扈氏公然違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斷絕他的命數,我現在只能遵天命討伐他。這是進行戰爭動員,宣布有扈氏的罪狀,使自己師出有名。接著,他就開始立法了。夏啟宣布:「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當時,車戰是一種重要的作戰形式。一部戰車通常有三個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擊刺;中間的,主馭。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邊的武士不努力揮戈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車夫不能正確地駕馭車馬,你們這也是不認真執行命令。奮勇效命者,在祖宗靈位前給予獎賞;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靈位前殺頭。」(古人認為,祖主陽,社主陰,故就祖賞,就社殺。)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事法。由此可見,有了國家,有了戰爭,也就產生了軍事法規。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改變。這時已經有了穩定的成文法,不再是臨時性的軍事誓言了。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軍事立法、司法以及監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注重以法治國、以法治軍。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證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種,其中包括《軍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軍事法律。《軍爵律》是根據軍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贖免親屬罪責的法律,《戍律》是關於邊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寫在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要傅籍以應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構成的比較完備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具體的行政法規,式是辦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它獨到之處是,在法典中首次設置了《軍律》專篇,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諸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作為治軍的依據。
明朝,集歷代軍事法之大成,並有重要創新。《大明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把軍事法分列於多篇的做法,集中專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專門的軍事法規也很多,如《軍衛法》、《行軍號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並根據本朝特點制定了《軍令》,後又定期編修有關軍事內容的《則例》,最終形成了數量較多、應時性較強的軍事法律規范。
近代,中國跟隨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有所進步。1933年6月,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並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是,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國家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民黨軍隊擴充經常要靠抓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國家很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的各種條令條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國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規體系。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貳』 中國最早的國防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前景展望

(一)我國古代十分重視安危意識的確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國防法規體系

(二)我國近、現代過方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簡介 1997年3月14日通過、共12章70條。比孫武好

國防法的定製與頒布,是我國國防建設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於加強國防建設和完善軍事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40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是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知識、發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41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三個「結合」原則。

第42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黨政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50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簡介

現行《兵役法》1984年5月頒布,1998年12月修正。共12章68條。比國防還好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

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43條: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第44條:高等院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61條:對拒絕逃避政績而有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升學。戰時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

國防教育法
之所以把《國防教育法》單獨列出來為大家作比較詳細的介紹,主要是因為,它和我們目前進行的軍訓有著密切的聯系,也就是說,它是我們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國防教育和軍訓的法律依據。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國防教育法》共6章38條,(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國防教育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法。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對國防教育的職責及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規定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通過立法規定一個節日或者紀念日,以推動國家某項事業的發展,是國內外經常採取的做法,我國的《國防教育法》在起草過程中,大家一致認為,設立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日很有必要,這有利於增強全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推動國防教育建設事業的發展。在確定具體為哪一天的時候,提出了許多方案,有人提出應選《南京條約》簽訂日,有人提出選《辛丑條約》簽訂日,還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經過反復研究,最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作出決定,確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為全國國防教育日。369國防教育

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單設這一章的主要考慮,一是青少年是祖國發展的未來,是國家持續發展的強大的後備力量:二是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這一階段正是增長才乾的階段;三是青少年在學校接受的是系統、

『叄』 什麼是軍事法學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 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范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范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肆』 什麼是軍事法學體系

1、關於軍事法的概念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1984年,張友漁提出了軍事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但他沒有論述這個部門法調整哪些社會關系,為什麼能夠獨立出來。循著張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兩本我國最早的軍事法譯著和專著明確提出了我國的軍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譯,袁堅校的蘇聯A.F.戈爾內主編的《軍事法學》(解放軍出版社1987年版)。這本書是根據莫斯科軍事出版社1984年版譯出的。該書首次使用了軍事法這一概念,其譯法明顯是受了張友漁的論斷的影響。俄文( )一語具有兩重含義,可以譯作軍法,也可譯作軍事法。但譯者認為,漢語中的軍法與俄語( )並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較狹窄。無論在中國古文獻、民國時期的辭書,還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它都僅限於指稱軍事刑法,至多包含一點軍事行政法。( )的含義則比較寬泛,指"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規定武裝力量的建設、活動、組織機構、管理和執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種社會關系,各軍事指揮機關之間、部隊主管人員之間、軍人之間的相相互關系及其職責、權利和責任。……它還包含有國家法、行政法、財政法和其他各種法的規范。"顯然,這已經遠遠超過漢語中的軍法一義了。譯者經過反復推敲,最後確定將這個片語定譯為"軍事法(作為部門法)和軍事法學(作為學科名稱)。……這里所說的軍事法及其相應的學科----軍事法學是不會只限於軍隊中的刑法一項的。"(見譯本序言)

張建田等著的《中國軍事法學》在1988年出版,也採用了相同的軍事法的概念。他們認為"軍事法是調整國家和軍隊在軍事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些關系指"國家和軍隊在武裝力量建設、武裝斗爭的准備與實施、軍事科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上面兩書一出,軍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樹立起來了,它把軍事法調整的范圍越出了軍隊,包括了有關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此後,我國絕大多數的軍事法專著和論文都採取了這個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異,不同的地方多表現在調整范圍的寬窄上。1990年,圖們、張少瑜在一篇論文中提出,軍事法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軍事法調整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與活動中的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關系和軍隊以外的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關系,狹義的軍事法僅指軍內法。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范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范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2、軍事法的基本特徵

軍事法的基本特徵是軍事法概念的具體化,是軍事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基本標志。這些特徵包括什麼,學界存在不同看法。《軍事法學教程》認為軍事法的特徵有本質的階級性、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調整范圍的廣泛性、高度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公開性與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軍事法學》認為,除了以上特性外,還有內容上的綜合性、體繫上的統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認為軍事法獨有的特性有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層次門類的多樣性、內容公開的相對性、法規稱謂的獨特性以及規范效力的優先性。以上的各種見解基本上反映出軍事法在調整對象、調整范圍、調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問題上的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特點,構成了它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基礎。

3、軍事法的原則

我國軍事法學界對於軍事法應該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這一點,沒有異議,但在這些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上,看法不盡相同。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應有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高度集中統一和軍法從嚴這三項原則(圖們《軍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權利與義務相一致、軍事法與國家法律相協調等(夏勇等《軍事法學》)。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保障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原則、軍法從優的原則(陳學會《軍事法學》)。對軍事法的原則問題,軍事法學界不存在較大的爭議。

4、關於軍事法的體系

對於軍事法體系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一種以1990年《軍事法學》為代表,認為該體系可根據立法者的職權不同,由縱向上的四個層次組成,即基本軍事法、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第二種以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1994年的《軍事法學》以及稍後出版的《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雖然具體表述不同,但大都認為中國軍事法體系包括各個分支部門的現行法規范:國防法、兵役法、國防動員法、國防教育法、軍事刑法、軍事訴訟法、國際軍事法、戰爭法等。第三種觀點綜合了上面兩種看法,認為軍事法在縱向上可分為五個層次,橫向上又包含了各個門類。這種觀點以1996年出版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為代表。我們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軍事法體繫上的學術見解分歧不大,只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把它劃分得越來越細了。

『伍』 什麼是國防法規

一、國防法規的產生和發展
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我國古代典籍中有 「師出於律」、「刑始於兵」的記載,表明國防法規產生於戰爭實踐。由於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斗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叫做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臨戰前統治者發布的誓命文誥,如孔老夫子選編的《尚書》中就有甘誓、湯誓、牧誓、大誥、費誓等篇章。這些既是戰爭動員令,也是最初的軍事法規。
如《甘誓》,就是在甘這個地方作戰之前統治者所發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於現在的河南鄭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啟討伐有扈氏的戰爭。啟是大禹的兒子,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創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替實行禪讓制。禹也是准備實行禪讓制的。他選了皋陶作繼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選伯益作繼承人。但禹死後,啟與伯益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權力的斗爭,最後啟打敗了伯益成為夏王。從此王位更替就由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扈氏就不服氣,於是啟征討有扈氏。在開戰之前,啟召集他六支部隊的首領開了一次作戰會議,他向六軍首領鄭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這一段話是說,有扈氏公然違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斷絕他的命數,我現在只能遵天命討伐他。這是進行戰爭動員,宣布有扈氏的罪狀,使自己師出有名。接著,他就開始立法了。夏啟宣布:「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當時,車戰是一種重要的作戰形式。一部戰車通常有三個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擊刺;中間的,主馭。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邊的武士不努力揮戈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車夫不能正確地駕馭車馬,你們這也是不認真執行命令。奮勇效命者,在祖宗靈位前給予獎賞;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靈位前殺頭。」(古人認為,祖主陽,社主陰,故就祖賞,就社殺。)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事法。由此可見,有了國家,有了戰爭,也就產生了軍事法規。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改變。這時已經有了穩定的成文法,不再是臨時性的軍事誓言了。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軍事立法、司法以及監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注重以法治國、以法治軍。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證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種,其中包括《軍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軍事法律。《軍爵律》是根據軍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贖免親屬罪責的法律,《戍律》是關於邊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寫在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要傅籍以應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構成的比較完備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具體的行政法規,式是辦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它獨到之處是,在法典中首次設置了《軍律》專篇,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諸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作為治軍的依據。
明朝,集歷代軍事法之大成,並有重要創新。《大明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把軍事法分列於多篇的做法,集中專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專門的軍事法規也很多,如《軍衛法》、《行軍號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並根據本朝特點制定了《軍令》,後又定期編修有關軍事內容的《則例》,最終形成了數量較多、應時性較強的軍事法律規范。
近代,中國跟隨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有所進步。1933年6月,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並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是,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國家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民黨軍隊擴充經常要靠抓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國家很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的各種條令條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國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規體系。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二、國防法規的特性
國防法規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國防法規的特性,我們可以從共性和個性兩個角度來理解。
從共性方面來說,國防法規也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鮮明的階級性。國防法規也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二是高度的權威性。國防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制定。三是嚴格的強制性。國防法規所確定的行為准則,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如果違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適用性。一切個人和社會團體,無論職務高低,無論什麼行業部門,都必須依法辦事,沒有例外。五是相對的穩定性。國防法規是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經頒布,往往要穩定相當長的時間,不會朝令夕改。這些方面的特性其他法律也有,所以說是國防法規的共性。但國防法規還有著區別於其他法規的具體特性。這就是國防法規的個性:
一是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而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用來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用來調整公民的婚姻家庭關系,國防法規就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一個基本表現。
這兒大家要注意,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是指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軍人。因為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還包括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國防不是軍防,不只是軍隊的事。國防是國家行為,是整個國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無論是行政部門、經濟部門,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門,還是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決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管軍隊,不管地方。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是公開程度的有限性。公開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為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使人們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Babylonia約前1894-前1595)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時(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公開。現代法制更強調公開:立法程序公開,法律內容公開,執法活動公開,監督檢查公開。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問題,但國防法規有些不同,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國防法規是公開的,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隊的作戰、訓練、編制、裝備和戰備工作等方面的法規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了解,如各種《戰斗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戰備工作條例》等,都規定了保密等級。所以說,國防法規的公開性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法制,對能公開的國防法規,要盡量公開,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為了國家安全,該保密的國防法規也要嚴格保密,以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准和採取行動的准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國防法規屬於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於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於其他一般的經濟法。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後,英國緊急徵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遊船也接到了徵集令。於是,她馬上就近在義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後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後,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准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四是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大家在小說里、電影里經常看到或聽到的將軍對犯罪的人喊:軍法從事!通常這就意味著,這個人要被殺頭了。由此可見,軍法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現在雖不能輕易殺頭,但國防法規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通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類型的犯罪,戰爭時期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如平時應征公民拒絕服兵役,通常是行政處罰: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以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國防法規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呢?因為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
三、國防法規的主要內容
(一)國防基本法類
國防基本法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准則,對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具有全面的規范作用。國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同時對經濟、外交、文化、教育、國防和軍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作出了規定。憲法關於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構成國防基本法中具有領率作用的部分。
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三個代表」成為國家的指導思想,保護人權,保護私有財產寫入了憲法等。國防方面的內容沒有變動。《憲法》關於國防的規定分布在各章之中。《憲法》共4章,每章中都有與國防有關的內容。如:第一章 總綱,其中規定了我國武裝力量的性質、任務和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方針。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了公民的國防義務。第三章 國家機構,其中規定了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國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是我國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條。該法主要規定了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武裝力量,邊防、海防和空防,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費,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軍人的義務和權益,對外軍事關系等。
今天我主要講一講: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在社會生活中,法正是通過規定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他們之間各種關系的。在國防法中,權利和義務也是的一對最基本的范疇。《國防法》多處涉及國防義務和權利,而且設專章,第9章,專門規定了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國防義務,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這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既可表現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大家知道,義務有道德義務,宗教義務。國防義務是法定義務、法律義務,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落實的。
國防權利是指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享有的權力或利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有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國家從法律和物質上保障公民和組織享有這種權利的可能性。
《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應承擔6項國防義務:接受國防教育,保護國防設施,保守國防秘密,支持國防建設,協助軍事活動,依法服兵役。
第五十二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國防活動中享有建議權、制止權和檢舉權、獲得補償權。
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公民和組織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所謂建議權,就是公民有權對國防建設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進意見。行使建議權的方式有多種:如通過人民代表向人大提出議案,撰寫學術文章、咨詢報告,給政府或軍隊有關部門寫信、打電話,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或者上網發貼子,都可以提出自己對國防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所謂制止權,就是公民有權採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國防的行為停止下來,從而維護國防利益。可能有人會說,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你這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不對,對危害國防的行為人人都有權制止,這是法律賦予的神聖權利。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時間不同,可分為事前制止和事中制止。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手段不同,又可分為暴力制止和非暴力制止。為了使國家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暴力手段加以制止,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檢舉權,就是在危害國防的行為發生以後,公民有權進行揭發。行使檢舉權,可採取司法告發和行政告發的形式。對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告發;對一般違法失職行為,可向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行政告發。受理檢舉的機關應該對公民反映的情況認真調查,妥善處理。並要對檢舉人給予鼓勵和保護。
所謂獲得補償權,就是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大家應注意,「補償」和「賠償」是不同的。有三個方面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賠償是由不法行為引起的,而補償是由合法行為引起的。如修建國防設施需要征地和遷移居民,軍隊在作戰行動中需要徵用公民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也會使公民在經濟上受到一定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要對公民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二是范圍不同。賠償是全面的,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既包括經濟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而補償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也不包括精神損失。三是目的不同。賠償具有補救和懲罰雙重目的,而補償只是一種補救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同時要明確,有些補償措施是在戰後落實的,不能把預先得到補償作為接受動員、接受徵用的條件。戰時,國家可能一時拿不出錢來,那就先徵用,戰後再補償。
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方面,它們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
所謂對立,就是說兩者各有不同的含義,有質的區別。權利是主動的,義務是被動的。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則必須履行。不是義務勞動。
所謂統一,就是說兩者同時產生,密切聯系,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兩者是一致的。權利與義務一致,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等性。從權利和義務兩者之間的關系來考察,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總是相對應而存在,兩者在總量上是相等的。《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的國防義務6條,權利4條,數量、份量都不對等。這怎樣理解呢?大家注意,有一條最重要的國防權利第9章沒有提及。《憲法》所規定的武裝力量的任務有一條,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這也就意味著公民享有和平勞動被保護的權利。公民履行各種國防義務=享受和平勞動以及正常的生活、學習被保護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總量相等最突出的表現。如果不這樣分析,就不能解釋對等性。
二是平等性。從公民之間的關繫上來考察,依照憲法和法律,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國防權利,也平等地承擔國防義務。不允許存在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公民,也不允許存在只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同一性。有些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是同一的,它既是國防權利,又是國防義務。例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不能剝奪,義務不能放棄,從而切實保證公民都能受到教育。依法服兵役也是這樣,既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的一種義務。我國兵役法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這就是從權利角度規定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同時也被剝奪了服兵役的權利。兵役法還規定,身體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這又是從義務角度規定的,免除殘疾人服兵役的義務,這是國家對殘疾人的照顧。
從總體上來講,國防權利與國防義務具有一致性,它們之間是對等的、平等的、同一的。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國防方面有特殊的表現,在一定局部、在一定層次上表現為不對等、不平等:
一是和平時期公民享受不到國防活動所帶來的直接利益,因為這時公民的和平勞動還沒有受到外來侵略的現實威脅;但也必須承擔相當的國防義務,因為等到威脅臨頭再進行國防建設就來不及了。如果要求權利義務在任何時候都絕對一致,國防建設就沒法進行了。
二是不同地區的公民享受的國防權利和承擔的國防義務是不平等的。平時,邊海防地區的公民承擔了較多國防義務,協助部隊守衛邊防,享受與內地同樣的國防權利。局部戰爭情況下,戰區和鄰近戰區的公民承擔較多的國防義務,參戰支前,其他地區的公民的國防義務較少。
三是每一個公民在參與國防活動時,他所享受的權利和他所承擔的義務也往往是不對等的。如戰爭期間,國家可能因為作戰需要而徵用公民的物資、車輛、船隻等。服從徵用,是公民應盡的國防義務,而履行這一義務必須要承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國防法雖然規定對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但卻不能適用民法那種等價補償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國防義務的付出是無法補償的。公民為協助軍事活動,可能會流血犧牲。付出生命怎麼補償?生命是無價的。
所以,我們在學習國防法規的時候,應把國防義務作為重點。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憲法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在前;而國防法講: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是先講義務,後講權利。可見,在國防方面更強調義務。希望大家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自覺為國防貢獻力量。
(二)國防教育法類
國防教育法是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的法律規范。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繫到國家的安危。古往今來,世界各國都很重視通過立法來推動國防教育。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的斯巴達(Sparta)城邦國家的第一個立法者來庫古,在把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國防教育法——《國民軍事教育法》。根據這部法律,對國民特別是青年進行普遍的系統的軍事教育,男孩8歲就要離開家,集中起來進行嚴格的軍事教育和訓練,並進行精神上的磨練。晚上睡在蘆葦席上,早晨起來要洗冷水澡。不許叫苦叫累,就是受傷流血也不能叫痛。如果忍不住,會被認為是極不光彩的事。男子30歲以後才可以結婚,但仍然要過武士生活。這種軍事教育制度是殘酷的,但造就出了一代又一代的優秀戰士,為希臘文明的繁榮和國家的強盛奠定了基礎。
在當代,世界各國非常重視國防教育立法。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規定有關國防教育的內容,有的是制定專門的國防教育法。
美國的《國防教育法》是1958年8月23日由國會頒布的。它之所以頒布國防教育法有這樣的背景:當時以蘇聯、美國為代表的東西方兩大陣營尖銳對立,存在著爆發世界大戰的危險。一旦發生戰爭,必須動員全國的力量來應付。而且,當時社會主義國家處在上風頭,美國非常害怕共產主義的擴張。特別是1957年10月4日,蘇聯成功發射了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美國感到非常震驚。因為美國當時還在忙於改造代號為「紅石」的短程戰術導彈,以便能從土耳其向蘇聯發射核彈頭。蘇聯衛星發射成功,意味著蘇聯在遠程導彈技術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美國與蘇聯之間出現了「導彈差距」。美國氫彈之父愛德華·特勒說,美國輸掉了這場「比珍珠港更重要的戰役」。而且在美國國內,厭戰、懼戰的情緒在蔓延,不僅參加過二戰、朝鮮戰爭的老兵怕打仗,許多青年學生更怕打仗,尤其是怕跟蘇聯人打仗。根據這種情況,美國採取了兩項措施。一是制定了阿波羅登月計劃,加緊在航天技術上趕超蘇聯;二是制訂《國防教育法》,以便於美國聯邦政府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全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國防教育。1969年7月21日,「阿波羅11」號登月成功,在航天技術、導彈技術上把蘇聯甩在了後面。《國防教育法》在增強美國公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的危機意識、國防意識,促使國民支持政府的軍備政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也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國防教育活動。我國《國防法》、《兵役法》、《

『陸』 中國最初的軍事法規有哪些

《黃石公三略》《六韜》《司馬穰苴兵法》

『柒』 軍事刑法立法的主要依據和法律內容有哪些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有特定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范,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序、職權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規定,以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依據。

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一般在軍隊系統分級設立司法機構和人員,專門履行軍隊司法職責。

軍事指揮員享有追究軍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定許可權。通常軍事指揮員可以依據軍事法賦予的職權,追究和處置其部屬的違法行為。

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國軍事刑法對軍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規定各種罪名。例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脫逃罪、職務與命令罪、上下級關系罪、關系戰斗罪等;蘇聯的軍事犯罪罪名有違反隸屬關系和破壞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保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機密罪, 軍事職務罪, 違反戰斗勤務罪,在軍事行動區違反執行軍事勤務制度罪, 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裝備肇事罪、阻礙執行職務罪 、虐待俘虜罪等20多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戰時與平時不同。通常情況下,戰時的司法程序比平時簡便,戰時量刑從重,並實行一些特殊的執行刑罰方法,如允許戴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事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范。

『捌』 國防軍法的內容是什麼

國防法規的個性:
一是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而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用來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用來調整公民的婚姻家庭關系,國防法規就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一個基本表現。
這兒大家要注意,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是指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軍人。因為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還包括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國防不是軍防,不只是軍隊的事。國防是國家行為,是整個國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無論是行政部門、經濟部門,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門,還是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決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管軍隊,不管地方。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是公開程度的有限性。公開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為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使人們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Babylonia約前1894-前1595)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時(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公開。現代法制更強調公開:立法程序公開,法律內容公開,執法活動公開,監督檢查公開。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問題,但國防法規有些不同,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國防法規是公開的,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隊的作戰、訓練、編制、裝備和戰備工作等方面的法規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了解,如各種《戰斗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戰備工作條例》等,都規定了保密等級。所以說,國防法規的公開性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法制,對能公開的國防法規,要盡量公開,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為了國家安全,該保密的國防法規也要嚴格保密,以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准和採取行動的准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國防法規屬於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於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於其他一般的經濟法。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後,英國緊急徵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遊船也接到了徵集令。於是,她馬上就近在義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後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後,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准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四是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大家在小說里、電影里經常看到或聽到的將軍對犯罪的人喊:軍法從事!通常這就意味著,這個人要被殺頭了。由此可見,軍法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現在雖不能輕易殺頭,但國防法規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通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類型的犯罪,戰爭時期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如平時應征公民拒絕服兵役,通常是行政處罰: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以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國防法規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呢?因為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

『玖』 刑法和軍事法律有什麼不同

軍事法律是調整特點群體的法律規章,是我國法律的重要淵源。
刑法是調整刑內事犯罪的法律。是全容國性法律。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國公民只要犯罪都要接受刑法調整的,軍人也不例外。刑法第十章專門列出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只是調整軍人等人員,不能調整普通的公民,但是刑法前九章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調整軍人犯罪。比如說軍人故意殺人也接受刑法的調整。
不光是《刑法》可以調整軍人,全國的所有法律,只要軍人涉及其調整的范圍都可以調整,《婚姻法》、《民法》都可以調整軍人。
但是針對特別人、特別事、特別情況所立的法只針對特別人、特別事、特別情況,如《公務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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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事法是法律最早的內容所以有什麼之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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