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的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軍區、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軍事機關有關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或者本單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二)組織、督促所屬單位和人員執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三)選配和培訓民兵武器裝備看管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教育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管好用好武器裝備;(五)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情況,及時報告並解決管理中的問題;(七)完成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與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民兵武器裝備的看管人員和使用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遵守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裝備性能,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裝備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裝備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裝備的其他有關職責。第九條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補充、調整、動用、封存等組織計劃工作,由軍事機關司令部門負責。第十條民兵武器裝備的儲存保管、技術鑒定、維護修理等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軍事機關的司令部門或者裝備技術部門負責。
❷ 我國民兵的裝備是什麼
我國民兵武器中不僅有數量充足的半自動步槍、沖鋒槍、輕重機槍,還有高炮、地內炮、反坦克容火器等重武器;兵種裝備從單一的步兵發展到炮兵、工兵、防化兵、通信兵、電子對抗等多兵種裝備;此外,狙擊步槍、輕型沖鋒槍、新式輕重機槍、火箭炮等先進武器,以及激光測距、微光觀察、夜視等先進的觀測器材,也陸續裝備民兵。如今民兵輕武器品種與現役部隊基本相同,全部實現了國產化、制式化和系列化
❸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配備與補充
第十一條民兵復武器裝制備的配備與補充,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制定本地區的配備與補充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訓練等項任務的需要,做到保障重點,合理布局。第十三條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的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按照損耗補充。第十四條民兵武器裝備的調整,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超出管轄范圍的,由上級軍事機關批准;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准。第十五條民兵武器裝備的製造、裝配、接收、購置,必須經總參謀部批准。
❹ 民兵武器裝備保管員實際操作
說槍名
❺ 中國民兵現代的裝備
基本上縣(區)有民兵連,地(市)有民兵營另外在一些企事業單位還有民兵准也分隊裝備主要是輕武器(56式、81式)和一些軍民通用裝備
❻ 我國民兵的裝備是啥
我國民兵裝備建設躍上新台階 從2002年組織推進民兵裝備建設戰略性調整以來,以防空武器為主體的新式裝備陸續配備民兵,基本實現3個方面的轉變:品種結構由輕武器為主體向集防空、通信、工程、防化、維穩反恐裝備合理配系轉變,整體功能由保障應對傳統安全威脅向保障應對多種安全威脅轉變,保障對象由配合陸軍作戰向配合諸軍兵種一體化聯合作戰轉變。會議強調,各級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放思想為動力,轉變觀念,改革創新,自覺把民兵預備役部隊裝備建設融入國家和軍隊發展的大環境,在科學統籌中實現協調發展,在軍民融合中推進科學發展,在積極探索中促進創新發展,在平戰結合中落實持續發展,切實加強對領導機制、力量使用、裝備物資預置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努力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副總參謀長張黎出席會議並講話。各大軍區、省軍區有關部門領導,各軍兵種人民武裝動員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看看中國的民兵裝備民兵的軍車,設有12.7毫米的高平兩用的機槍~~~ 民兵的應急信息通信裝備~~~
通訊車隊~~~ 民兵裝備的54式手槍~~~ 民兵裝備的79式沖鋒槍~~~ 民兵裝備的81-1式突擊步槍~~~ 民兵裝備的56式7.62毫米的半自動步槍~~~ 79式沖鋒槍和81-1式突擊步槍~~~ 民兵裝備的82毫米無後坐力炮~~~ 民兵裝備的69-1型40毫米火箭筒~~~ 民兵裝備的56式沖鋒槍~~~ 被無柄手雷淘汰下來的77-1式木柄手榴彈裝備民兵~~~ 民兵裝備的81式輕機槍~~~ 民兵裝備的電台~~~ 民兵裝備的02式14.5毫米高平兩用機槍,這種東西居然都配發到民兵作戰單位了,以前以為只有解放軍才裝備的~~~ 民兵裝備的雙管87式25毫米高炮~~~ 民兵裝備飛弩攜帶型防空導彈,這東西是新玩意,怎麼也到民兵手裡去了~~~ 民兵當中的防化兵,中國民兵的裝備,除了重武器以外,就比印度正規軍的裝備的要好~~~
民兵中的後勤保障部隊~~~ 民兵裝備的通信雷達車~~~
❼ 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管理人員是臨時的么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回會令第178號發布根據答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一條掌握武器裝備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看管人員,應當由人民武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批准,並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
❽ 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和民兵訓練基地屬於事業單位嗎
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專是常備軍的助手和屬後備力量。有的則同預備役相結合,既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
所以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和民兵訓練基地都屬於部隊的財產。當然租用的除外。
❾ 民兵武器庫屬於什麼單位管轄
以往一般是縣一級的武裝部。
多數縣級武裝部都設有民兵武器裝備倉庫。
為了集中統管,加強安全防範,有的由分區(警備區)管轄。
❿ 現在的民兵裝備什麼武器
95式突擊步槍54式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