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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罪

發布時間:2021-02-24 09:38:49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後果

《刑法復》第四百三十六條制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可以咨詢太琨律

㈡ 中國對破壞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
刑法
》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
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
行為犯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㈢ 軍人武器裝備肇事罪會被判幾年

據我所知,沒有軍人武器裝備肇事罪一說,因為這一罪行本就是針對武器裝備的管理和使用者來制定的。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依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這里所謂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那些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有關的規定或者操作規程冒險蠻干,或者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或者馬虎從事,嚴重不負責任,以及擅自使用、操縱武器裝備,因而引起重大事故發生的,而不是指那些入伍不久,對武器裝備的性能尚未熟練掌握、對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也不熟知的軍人,在管理、使用或者操縱中,不是出於故意違反規定和規程而發生的重大事故。構成本罪的「其他嚴重後果」,從軍事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指武器裝備發生爆炸、碰撞、毀損等而造成重要武器裝備毀壞、火災燒毀重要軍事物資、大面積污染危害軍人和人民群眾健康以及 生物、動物的生長,或者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
二、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武器裝備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謂的「後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較多的人重傷、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術裝備毀壞不能使用的;軍用物資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戰斗任務完成的,等等。
三、關於軍職人員玩弄槍支、彈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曾規定: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彈葯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上述規定仍可參照執行。
四、關於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四條曾規定:軍職人員駕 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致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五、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㈣ 盜竊武器裝備罪和盜竊彈葯罪的區別

盜竊武器裝備罪和盜竊彈葯罪的區別就是盜竊的實質東西不一樣,但盜竊的罪行性質是一樣的,供參考。。

㈤ 破壞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㈥ 非法出賣和轉讓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並未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立案要素,但根據《立案標准》的規定,具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答的才構成本罪:(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㈦ 遺棄武器裝備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有啥區別

兩罪最大的不同是主觀方面,遺失武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回失是針對遺失武器裝備答的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武器裝備的遺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而遺棄武器裝備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作戰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因戰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採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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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刑法條文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依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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