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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

發布時間:2021-02-24 07:52:51

① 遺棄武器裝備罪處罰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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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一名軍官丟失配槍會受什麼處分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自己的過失丟失的,如疏忽大意,喝醉酒等等個人因素比較重的情況內下,處分時比較重的,容最高可以開除軍籍,最少也是行政記大過處分,如果是有人故意偷盜,就要輕點了,但最少也是嚴重警告處分。這些都是在槍找回來的情況下,如果槍沒有找回來,那就要解除職務,等候處理!如果自己所丟失的配槍,被歹徒使用,發生了槍擊事件,要給刑事處分!

③ 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才能減刑

1、暗夜大衣:96層第三個限時迷宮任務完成後獲得2、闡釋者:98層BOSS戰結束後,回到專76層大街上獲屬得3、逐暗者:100層第一個BOSS的LA獎勵獲得4、遺心者:劇情獲得,80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得到書,82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礦石,84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業火,85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神錘,86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遺心者(紅劍,排除老金修改,最強的單手劍)

④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判多少年

刑法解釋: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⑤ 什麼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將過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罪體
行為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是過失地提供不合櫃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客體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結果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結果是造成嚴重後果。這里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罪責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會造成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於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准。具體標准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定。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製造、修築、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並非引起後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處罰
根據刑法第370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相關說明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⑥ 不作為犯罪有哪些(罪名)

共有以下16種:

1、《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

2、《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7、《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9、《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10、《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11、《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15、《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等。

(6)遺失武器裝備罪擴展閱讀:

不作為犯罪3種大分類: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

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為行為構成,而不能由作為行為構成。同時,在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為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者眼中,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是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該觀點是我國目前的通說。

(2)、認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是日本目前的通說。

(3)、認為不實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為並因此而導致一定結果構成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目前是德國的通說。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態,其構成之復雜,再加之我國目前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只是通過刑法理論予以確認,在現行刑法中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定比較困難。

3、混合不作為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為模式,除了把不作為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為犯,即混合不作為犯。

所謂混合不作為犯的表述為「混合不作為犯是指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混合不作為犯的特點在於作為與不作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為或者只有不作為,則不能成立該犯罪」。

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在抗稅罪中不交稅是不作為行為,抗拒收稅則是作為行為;同樣,在走私罪中,不如實申報出入境物品是一種不作為行為,逃避海關檢查卻是作為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作為犯罪

⑦ 遺失武器裝備罪會有什麼後果呢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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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破壞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⑨ 中國刑法彈葯是什麼罪

《刑法》對槍支彈葯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持槍搶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⑩ 遺棄武器裝備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有啥區別

兩罪最大的不同是主觀方面,遺失武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回失是針對遺失武器裝備答的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武器裝備的遺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而遺棄武器裝備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作戰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因戰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採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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