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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22 19:45:55

Ⅰ 上軍事法庭意味著什麼

軍事法庭是國家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與"軍事法院"同義。有些國家的"軍事法院"就稱"軍事法庭"。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的審判機關,屬於國家審判體系的專門人民法院,受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領導。
軍事法院分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大軍區、海軍、空軍和總直屬隊軍事法院,大軍區、海軍、空軍下屬的地區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隊的最高級審判機關,為正軍級單位。
軍事法院的任務:在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法律審判現役軍人和軍隊在編職員、工人違反軍人職責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大法院授權的軍內經濟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的案件,受理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教育軍人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規。
軍事法庭根據其性質有兩種區別,大體上來說應該分對內和對外,對內是審判作戰不利,通體叛國,縱兵搶劫,屠殺的軍事人員;
對外的主要是戰爭國對戰敗國戰犯進行審判,有的時候比如戰敗國並沒有自己處理縱兵屠殺的戰犯,或者其處罰明顯偏頗,那麼軍事法庭則有權對這些軍事人員進行審判;
一般來說,國家內部的軍事法庭是常駐的,國際的軍事法庭是戰爭結束時零時的。此外,各國皇族可以不接受軍事法庭審判,比較有名案例的就是南京大屠殺時日軍進攻南京的戰地指揮官朝香宮鳩彥王,按照官方的說法,進攻南京的負責人是朝香宮鳩彥王,下達南京大屠殺命令的也是朝香宮鳩彥王,而進攻南京的部隊的司令松井石根當時因病在蘇州療養,結果戰後因為朝香宮鳩彥王是皇族所以倒霉的作了朝香宮鳩彥王的替罪羊,當然,這要建立在這種說法屬實的情況上,不排除日本和台灣方面美化的可能。

Ⅱ 什麼是軍事法庭什麼是戰犯

參與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
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A.希特勒、B.A.A.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
過去,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把戰爭犯罪局限於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提出審判和懲處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問題。1919年 1月26日,在巴黎和會上成立了戰爭責任問題委員會。《凡爾賽和約》(1919)第227條規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作為主要戰犯之一,交付國際法庭審判。但是,由於荷蘭政府拒絕引渡,審判未能進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日、意法西斯帝國主義者的暴行,激起了全人類的義憤,從而促進了在國際法中建立懲治戰爭犯罪的國際責任制度。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莫斯科外長會議作了關於追究和懲治法西斯戰犯的決議。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家主要戰犯的協定》及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 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管轄權與總則部分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或其中之任何一種行為,皆屬於戰爭犯罪:①危害和平罪:即計劃、准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的共同計劃或陰謀。②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包括謀殺及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佔領地平民,謀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於軍事上必要的破壞,但不以此為限。③違反人道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有關於本法庭裁判權內的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不問此種行為是否違反行為地所在國的國內法。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還規定,被告的官方地位,即不論是國家元首還是政府部門之負責官吏,均不應成為免除或減輕懲罰的理由;政府或上級命令,也不應成為免除被告責任的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倫敦協定和歐洲、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紐倫堡、東京分別對德、日法西斯戰犯進行了審判(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
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95(Ⅰ)號決議一致確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該法庭判決書中所承認的國際法原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根據聯合國大會第 117(Ⅱ)號決議編纂的這些原則稱為「紐倫堡原則」。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域庇護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請求及享受庇護的權利。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規定對戰犯的追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大會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沒有受到審判的戰犯。但是,由於一些國家對戰犯的包庇、縱容,上述規定未能認真執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日本的許多重要戰犯,由於美國的包庇而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在中國,國民黨政府對日本戰犯未進行認真的揭發、審判和懲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主聯合政府曾提出譴責和抗議,並於1945年8月在延安公布了日本侵華戰犯名單。195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於同年 6月 9日至20日,分別在沈陽、太原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和處理(見沈陽審判,太原審判)。
參考書目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北京,1981。
湯宗舜、江左譯:《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德國首要戰犯判決書》,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5。
王鐵崖、朱荔蓀等編:《戰爭法文獻集》,解放軍出版社,北京,1986。

Ⅲ 軍事法庭是什麼意思

專門為軍人指定的 如果軍人犯法 法院沒權審問的 全部由軍事法庭來解決

Ⅳ 軍事法庭是什麼樣的會處理嗎

軍事法庭和地方上的程序一樣、有書記員、審判員、審判長、合議庭、院長。主要審理軍人違法行為、軍事刑法有些條款專門針對軍人編寫

Ⅳ 軍事法庭跟普通法庭有什麼不同

審判方式上沒有任何區別,至少理論上是這樣的。
本質的區別是軍事法院屬於專門法院,審理軍人犯罪和戰時犯罪的案件,以及涉及軍人的一些民事案件,不能審理其他案件。

Ⅵ 軍事法庭都需要裁決什麼案件

軍事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重要體現,一個國家只有在經濟、軍事和科技發展上足夠強大才能夠不被欺負,人無完人,軍人也會有犯錯誤的時候,凡事設計軍人、軍機秘密和軍隊的案件,都是需要在軍事法庭處理的。

軍人也要像普通民眾一樣,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覺不允許有任何超綱的舉動和行為,軍人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顏面和尊嚴,只有軍隊強起來,國家的未來才會有希望,民族才會有未來,因此,作為中國的七尺男兒,作為中國的軍人,要懂得自己肩上背負的責任。

Ⅶ 軍事法庭與人民法庭有什麼區別,適用什麼法律

軍事法院(MILITARYCOURT)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

根據總政治部1986年頒發的《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適用我國《刑法》中專門的軍人犯罪。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民事法庭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法庭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刑事案件的規定;行政法庭適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7)軍事法庭是什麼擴展閱讀

我國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自然也有專門的軍事法,軍事的立法、司法、執法、和相關人員單獨配備,這也就是軍事法院存在的必要性,軍事法不同於民法,既在憲法框架內,又有特殊性,有軍隊的地方,軍事法院是必須存在的。

軍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有個很大的區別,在於他們審理案件的時間。

普通民事案件,不服審理結果的,可以提起上訴,三級審理最高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軍事法庭就不一樣了,軍事法庭審理案件的時候,初審就是終審,所有案件一次審理完成。審理案件並決定審判結果。在職權范圍內,軍事法院可以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的第一審,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高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負責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軍事法院可以審理下面幾類案件: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軍內經濟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的案件。

3、受理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

4、軍人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

Ⅷ 國際軍事法庭究竟是干什麼的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目前已對米洛舍維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審判。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
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系,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Ⅸ 什麼是軍事法庭作用是什麼

國家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與"軍事法院"同義。有些國家的"軍事法院"就稱"軍事法庭"。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目前已對米洛舍維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審判。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
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系,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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