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學」到底是什麼學問
法學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法學肯定法律對於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
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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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與科學
2 法學分類
3 相關條目
4 鏈接
[編輯] 法學與科學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麼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麼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在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制為什麼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麼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波普的觀點,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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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law,science of
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其研究對象包括法的產生、本質、特徵、形式、發展、作用、制定和實施以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等一系列問題。
法學的特徵
在階級社會中,法學具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歷史上 ,出現過4種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的 、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即奴隸主的、封建主的、資產階級的和無產階級的。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以法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 ,必然具有實踐性的特徵,即它來源於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社會實踐服務。
法學的分科
法學可以分為很多分支學科,主要有:①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系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②法律史學。可分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③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系中,憲法學佔有主導地位。④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⑤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制、立法風格、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匯編、立法評價等問題。⑥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注釋法學。⑦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⑧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本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系。⑨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 。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在每一獨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劃分為不同層次的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個國家的法學都總是以研究本國現行法為重點的。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法學和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系。
法學與哲學的關系
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當代中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
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二者存在著極為密切並相互交錯的關系。法律社會學既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是介乎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作為法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和作為社會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注的問題,但雙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些問題,後者則著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方面。
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關系直接體現了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原理,即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歸根結底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法學和經濟學都需要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法學從研究法律制度、法律關系、法律行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民事侵權行為等)出發來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而經濟學則從生產力、經濟關系、經濟規律和經濟活動的角度出發來研究這種關系。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系
在歷史上,法學和政治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主導地位,政治學和法學都從屬於教會的神學 。 17~18 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法學和政治學都擺脫了神學的桎梏,但還是一些哲學家的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中的兩個環節,而且,兩個學科也很難分開。直到19世紀,法學和政治學才從哲學中脫離出來 ,各自成為獨立學科。
法和國家、政府、政黨以及政治家的活動等現象是密切聯系的。法學要研究政治,政治學也要研究法律,而且兩者都要研究國家,只不過研究的對象和重點不同而已。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系
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宗教規范有時很難分開。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紀出現的《 古蘭經 》就是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現代,一般說,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法學與倫理學已明顯分開,但法學與倫理學都極為關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這一極為重要和復雜的問題。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系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而人的行為同人的心理活動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學與心理學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聯系。但法學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時重視人的心理活動,注意吸收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學是犯罪學與心理學相結合的邊緣科學。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那時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百家爭鳴。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兩家)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家有深遠影響。
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總的來說,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強調主要依靠道德、禮儀教化手段並由聖君、賢臣來治理國家,法律(刑罰)只能作為輔助手段。主張「德治」、「禮治」或「人治」,反對「法治」,實行「德主刑輔」。
以墨翟為代表的墨家,反對儒家學說,他們從「兼相愛,交相利」,即從人們互愛互利的社會信念出發,主張以「天的意志」作為法的根源,以天為法,順法而行。並認為飢寒是犯罪的原因,應重視生產和節約;要求選拔賢才,執法嚴明公正。墨家所講的法是很廣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規范。
以老子和莊子為代表的道家,認為國家應實行「無為而治」:「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他們既反對儒家的「人治」,也反對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為核心的自然法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與儒家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製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法家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准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家制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君主專制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封建專制 、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向成文法、從秘密法向公開法發展。到戰國時期,魏國執政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法典《法經》。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 ,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君主專制國家,採納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只准「以法為教」、「以吏為師」。這在形式上看彷彿極為重視法學,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制主義,其結果之一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漢代以後的律學 漢武帝採納儒家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家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家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現在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
在這一時期中,繼百家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學說,對以專制君主名義發布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注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晉代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 。東晉後,私家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家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或中國法系。
《大明律》書影
從三國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制一直延續到宋,至元代才被廢除。清末法學家沈家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現代法學思想傳入中國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麼,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羅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
西方法學 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人類歷史上積累了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文化。但就內容之豐富和影響之深遠而論,西方法學可列為首位。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盡管成文法並不很多 ,也沒有職業法學家,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了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關系 ;法和國家、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系,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 ,第一次出 現了法學著作 。羅馬五大法 學家之一的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部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佔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到中世紀中期和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的出現和成長,出現了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2~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 ,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一的資本主義法律的形成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表明了以後西方世界兩大法系的淵源: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C.L.S.孟德斯鳩和 J.-J.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盡管有很多差別,但總的來說 ,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資產階級民主、法制的理論基礎。這個學派極大地提高了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了神學,使政治學、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典《拿破崙法典》,就是在這個學派的思想基礎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學派起過巨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時代所給予它的限制。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在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統治的確立,古典自然法學派漸趨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哲理法學派。在歐洲大陸,開展了廣泛的編纂法典的活動,比較法學和行政法學隨之興起。隨著英國和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從事殖民擴張,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響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西方兩大法系終於確立起在世界范圍的地位。
進入 20 世紀 ,西方法律和法學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所謂「法的社會化」問題,即強調法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應著重保護社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新的科技革命,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空前發展,國家經濟職能大大增強 ,資本主義經濟有了較大發展,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更多地採用改良、讓步和福利主義政策。在這種條件下,一般地說 ,資產階級統治相對穩定,資本主義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它們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國在戰後通過新憲法,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的人權和公民權利有所擴大,憲法和法律監督進一步加強。②立法重點從私法轉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現。③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已從17~19世紀的理性主義、概念論法學轉向現實主義、利益多元論和折衷主義,在強調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時承認這種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雖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乾重要法典,但一般採用單行法、特別法形式。⑤對司法組織和程序進行改革,加強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利 , 形成事實上的 「 法官創制的法律」 。⑥兩大法系逐步靠攏 、 國際立法增多 。但與此同時,破壞法制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學領域中,學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學(或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大派別相互靠攏。非法學思潮對法學影響更不斷擴大,出現了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等新的法學派別。
馬克思主義法學
在19世紀40年代馬克思主義出現以前,法學領域幾乎一直是由有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壟斷的。他們為法學提供了大量歷史資料,有的人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學的觀點,有的法律思想也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局限性,他們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馬克思主義3個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構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它的出現為法學領域帶來了根本變革。它代表了無產階級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利益 ,以歷史唯物主義科學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①以往法學主要以歷史唯心主義為基礎,否認經濟因素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掌握國家政權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當然,法和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因素決定的。②以往的法學否認法的階級性 ,馬克思主義法學肯定法的階級性,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馬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法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產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③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法也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時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制力的行為規則,但已不是階級意義上的法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學方面的主要貢獻是:①他們在闡明歷史唯物主義的同時也就說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②他們在考察和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在直接參加革命斗爭的實踐中,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的法律制度。
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貢獻是:①在領導革命斗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作斗爭的過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相聯系的資產階級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②他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馬克思主義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政府《六法全書》的指示以及《共同綱領》關於廢除舊法律創建新法律的規定 ,都表明一種新的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大陸的創立。但在相當長 時期內 , 這一法學的發 展經歷了曲折的過程 。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 中國法學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指引下,成為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的法學,它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個方面是在中共和國家重要文獻或領導人關於法制的重要論述中體現的發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中國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研究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經驗,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作出了科學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發展了這一結論: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闡明了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被忽視,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的重演,就必須加強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觀經濟調控也促進了法學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指令,採用直接控制為主的運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人們已日益認識到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中提出 ,「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為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間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將中國經濟體制的目標,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為加強,法學研究隨之進一步開展。
同時,中共中央主要根據中國經驗,提出了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協同其他各機關、團體,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打擊犯罪,改造罪犯。十餘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這種綜合治理的理論是對法學,特別是對刑法學、犯罪學等法學學科的重要貢獻。
此外,還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即設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一原則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一國兩制實現就意味著「一國數法」的出現。這將推動當代中國法律和法學向多樣化發展,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是一重大貢獻。
當代中國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個方面是中國的專業的法學工作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主要是:
①對一系列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為此而撰寫專著、教材和論文,以及編寫法學工具書、召開學術研究會。在各個部門法學以及國際法學中都曾進行過有關本學科重大問題的研究。
②改進和發展許多已有一定基礎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同時又創建許多在國內以往並不存在的新學科,如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軍事法學、科技法學、環境法學、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比較法學、立法學等,並發表有關論著。
③專業法學工作者經常參加憲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等,很多專業法學工作者出任兼職律師或參加其他法律實際工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法學與實踐的結合。
④從事法律院校教師工作,培養中高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大學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為此編寫大量各種形式的法學教材。
⑤將國外法學(包括方法論)新動向引入國內作為借鑒,為此翻譯了不少外國法學論著、法律、法規、法學工具書等,並進行了廣泛的國際法學交流,大量的學生、教師去國外學習、進修和講學或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又有不少外國法學家來中國講學和學習。
② 軍事法學自考考試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公告 (報考我校考生必讀)
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即將開始,為方便有志於報考中國政法大學的考生了解報名及考試相關信息,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1、考試時間(初試)
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考試科目(初試)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1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2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2日下午 業務課二
3、報名要求
1、考試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並按報考點要求進行現場確認網報信息、採集本人圖像。推免生不參加本公告所指網上報名及現場確認。
2、考生報名前須仔細閱讀《中國政法大學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了解我校各專業報考條件、專業目錄及招生人數等相關信息。
3、除我校《招生章程》外,考生報名前須在「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瀏覽相關報考須知,並仔細閱讀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考點及我校所發布的全部報名公告、閱讀《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了解網上報名有關信息、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按要求報考。
凡不按公告及相關政策要求報名、網報信息誤填、錯填或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4、關於學歷(學籍)在線校驗
考生學歷應符合報考相關要求。網上報名期間,報名系統將對考生填寫的學歷(學籍)相關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務必及時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校驗不通過的常見原因有:考生報名信息填寫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校驗)、或者姓名變更、或者身份證號變更(升位)、或者畢業學校更名等。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考生網上報名信息必須與身份證中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切勿 使用曾用名或曾用身份證號等曾用信息報名 ,否則報名無效。
5、列印准考證
考生應當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列印《准考證》。《准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列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列印的《准考證》及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請考生務必妥善保管個人網報用戶名、密碼及《准考證》、居民身份證等證件,避免泄露丟失造成損失。
③ 軍事法學專業主要學什麼,就業前景怎麼樣
法學理論
就業方向:
1.高等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2.在政府機關進行工作
法學史
就業方向:
畢業生廣受法院、檢察院等法律相關部門青睞。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就業方向:
國家機關(法院、檢察院、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教學和科研單位、公司、企業;還可進一步報考法學博士研究生,繼續求學深造。
刑法學
就業方向:
適合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特別是在高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與科研工作。專員,法律顧問,涉外商標代理人,合同管理員,司法學科負責人,知識產權顧問,投資銀行律師,訴訟律師
民商法學
就業方向:
1、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
2、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務;做律師;
3、到高校做法學教師;到研究所做法學研究者。
訴訟法學
就業去向:
畢業後能勝任訴訟法學教學、科學研究,特別是與信息網路有關的證據和訴訟法學理論研究、以及相關的立法、司法等實務工作;具備獨立從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以及擔任訴訟法學理論教學、國家立法、司法工作及相關法律實踐工作的能力。
經濟法學
就業方向:
主要就業去向是國內的大學、科研機構;國家立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各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就業方向:
就業形勢較好,像環保局、房地局之類的部門是畢業生就業的重點方向。
國際法學
就業去向:
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它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企業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
軍事法學
就業方向:
軍事及部隊相關領域,律師事務所,出版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④ 法學是什麼
法學網路名片
法學(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法學體系
理論法學 ▪ 法理學 ▪ 法哲學 ▪ 比較法學 ▪ 法社會學 ▪ 立法學
▪ 法律邏輯學 ▪ 法律教育學 ▪ 法律心理學 ▪ 法律解釋學
法律史學 ▪ 中國法律思想史 ▪ 外國法律思想史 ▪ 法律制度史
部門法學 ▪ 憲法學 ▪ 行政法學 ▪ 民法學 ▪ 經濟法學 ▪ 勞動法學
▪ 婚姻法學 ▪ 民事訴訟法學 ▪ 行政訴訟法學 ▪ 刑事訴訟法學 ▪ 刑法學
▪ 刑事偵查學 ▪ 司法鑒定學 ▪ 軍事法學 ▪ 環境法學 ▪ 安全法學
▪ 知識產權法學
國際法學 ▪ 國際公法學 ▪ 國際私法學 ▪ 國際刑法學 ▪ 國際經濟法學 ▪ 國際環境法學
▪ 國際知識產權法學
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 13745-2009)文件
目錄
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法學詞源
法學與科學
特徵階級社會中,法學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法學特徵的另一類表述(根據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法學劃分分支學科的應堅持的標准
法學體系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法學的具體分支學科
附註: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系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系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系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大明律》書影
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學歷史《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馬克思主義法學
包含專業
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法學詞源
法學與科學
特徵 階級社會中,法學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法學特徵的另一類表述(根據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 法學劃分分支學科的應堅持的標准
法學體系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法學的具體分支學科
附註: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系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系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系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 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大明律》書影
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學歷史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馬克思主義法學
包含專業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展開 編輯本段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1法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法。 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說各種意義的法。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歷史類型角度說,包括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2法學還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 即基於法產生的各種現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法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義;法律觀念、思想、制度、事實、規律等等。 3法學還要研究「與法相關的問題」。 法和法的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聯系。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1.「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2.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3.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編輯本段法學與科學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麼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麼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法(3張)在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制為什麼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麼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波普的觀點,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包含專業
法學、法律、商務法律、法制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環境法、訴訟法學、軍事法學、法學理論、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國際法、國家私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科技法學、民商法學、 商法、金融法學、財稅法、涉外經濟與法律、律師事務、法律事務、法律碩士專業。法學中最熱門的三大專業依次是民商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和經濟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從2010年開始正式分為法學和非法學兩部分
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
擁有法學國家一級重點學科的高校: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擁有法學國家二級重點學科的高校(不含已擁有法學國家一級重點學科的高校): 法學理論 吉林大學
法律史 華東政法大學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浙江大學
刑法學 吉林大學
民商法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訴訟法學 四川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經濟法學 西南政法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武漢大學
國際法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廈門大學,武漢大學
⑤ 軍事法學專業
這問沒結果,直接去問吉林大學得到的對你更好。不好你還能去沖別的軍校對吧,現代軍校最為主的兩大類人才儲備是電計與空飛。自己感覺個人能力吧
⑥ 什麼是軍事法學體系
1、關於軍事法的概念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1984年,張友漁提出了軍事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但他沒有論述這個部門法調整哪些社會關系,為什麼能夠獨立出來。循著張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兩本我國最早的軍事法譯著和專著明確提出了我國的軍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譯,袁堅校的蘇聯A.F.戈爾內主編的《軍事法學》(解放軍出版社1987年版)。這本書是根據莫斯科軍事出版社1984年版譯出的。該書首次使用了軍事法這一概念,其譯法明顯是受了張友漁的論斷的影響。俄文( )一語具有兩重含義,可以譯作軍法,也可譯作軍事法。但譯者認為,漢語中的軍法與俄語( )並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較狹窄。無論在中國古文獻、民國時期的辭書,還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它都僅限於指稱軍事刑法,至多包含一點軍事行政法。( )的含義則比較寬泛,指"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規定武裝力量的建設、活動、組織機構、管理和執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種社會關系,各軍事指揮機關之間、部隊主管人員之間、軍人之間的相相互關系及其職責、權利和責任。……它還包含有國家法、行政法、財政法和其他各種法的規范。"顯然,這已經遠遠超過漢語中的軍法一義了。譯者經過反復推敲,最後確定將這個片語定譯為"軍事法(作為部門法)和軍事法學(作為學科名稱)。……這里所說的軍事法及其相應的學科----軍事法學是不會只限於軍隊中的刑法一項的。"(見譯本序言)
張建田等著的《中國軍事法學》在1988年出版,也採用了相同的軍事法的概念。他們認為"軍事法是調整國家和軍隊在軍事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些關系指"國家和軍隊在武裝力量建設、武裝斗爭的准備與實施、軍事科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上面兩書一出,軍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樹立起來了,它把軍事法調整的范圍越出了軍隊,包括了有關的國內法和國際法。此後,我國絕大多數的軍事法專著和論文都採取了這個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異,不同的地方多表現在調整范圍的寬窄上。1990年,圖們、張少瑜在一篇論文中提出,軍事法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軍事法調整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與活動中的社會關系,包括軍隊內部的關系和軍隊以外的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關系,狹義的軍事法僅指軍內法。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范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范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2、軍事法的基本特徵
軍事法的基本特徵是軍事法概念的具體化,是軍事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基本標志。這些特徵包括什麼,學界存在不同看法。《軍事法學教程》認為軍事法的特徵有本質的階級性、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調整范圍的廣泛性、高度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公開性與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軍事法學》認為,除了以上特性外,還有內容上的綜合性、體繫上的統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認為軍事法獨有的特性有調整對象的軍事性、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層次門類的多樣性、內容公開的相對性、法規稱謂的獨特性以及規范效力的優先性。以上的各種見解基本上反映出軍事法在調整對象、調整范圍、調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問題上的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特點,構成了它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基礎。
3、軍事法的原則
我國軍事法學界對於軍事法應該有自己的基本原則這一點,沒有異議,但在這些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上,看法不盡相同。學者們一般都認為,應有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高度集中統一和軍法從嚴這三項原則(圖們《軍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權利與義務相一致、軍事法與國家法律相協調等(夏勇等《軍事法學》)。有的學者認為,還應包括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保障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的原則、軍法從優的原則(陳學會《軍事法學》)。對軍事法的原則問題,軍事法學界不存在較大的爭議。
4、關於軍事法的體系
對於軍事法體系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一種以1990年《軍事法學》為代表,認為該體系可根據立法者的職權不同,由縱向上的四個層次組成,即基本軍事法、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第二種以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1994年的《軍事法學》以及稍後出版的《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雖然具體表述不同,但大都認為中國軍事法體系包括各個分支部門的現行法規范:國防法、兵役法、國防動員法、國防教育法、軍事刑法、軍事訴訟法、國際軍事法、戰爭法等。第三種觀點綜合了上面兩種看法,認為軍事法在縱向上可分為五個層次,橫向上又包含了各個門類。這種觀點以1996年出版的《軍事法制建設研究》為代表。我們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軍事法體繫上的學術見解分歧不大,只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人們把它劃分得越來越細了。
⑦ 軍事法學有哪些特點
一般認為,軍事法的特徵有八個:強烈的階級性、內容的綜合性、特殊的強制性、高度的統一性、相對的保密性、體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調整對象的特殊性。
軍事法的特徵,是指軍事法本質的外在表現,也是軍事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要區別。軍事法的特徵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來分析軍事法的特徵。相對於其他部門法來說,軍事法具有以下兩大基本特徵:
1、軍事性 軍事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首要特徵是其具有軍事性。這是由於軍事法的調整對象——軍事社會關系所決定的。相對於軍事社會關系而言,軍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非軍事社會關系,因而不直接具有軍事性。但是,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卻直接具有軍事性。軍事的基本性質是暴力性,「軍事的暴力性是軍事區別於其他社會活動的內在根據」,「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對抗與較量,是武力的發揮和強制的運用」。軍事法的任務之一就是為軍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規則保障。 首先,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構成要素具有軍事性。無論是主體、內容還是客體,都直接包含著軍事性。從主體來看,必然要有軍事法律關系主體參加;從內容來看,必然表現為軍事權利和義務;從客體來看,必然是有關軍事方面的物、行為或非物質財富。 其次,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的目的指向具有軍事性。「軍事法是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法律形態。」「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的內在生命,它決定了所有軍事法的『軍事性質』。換言之,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與其他法律相區別的根本標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國家軍事利益,或者不是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那麼,它就不可能成為軍事法,最多隻能屬於一般法。」因此,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以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為目的的,軍事社會關系直接作用於並服務於國家軍事利益。
2、綜合性 軍事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第二個特徵是其具有綜合性。與法學中的經濟法學等相類似,軍事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 首先,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綜合性的。軍事法既調整軍內關系,也調整一定范圍內的軍外社會關系;既調整國內軍事社會關系,也調整一定范圍內的國際軍事社會關系;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軍事社會關系,也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軍事社會關系。 其次,軍事法的調整方法是綜合性的。軍事法的內容體系,涉及經濟、行政、刑事等各個領域,這就決定了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的特點,既有強制、強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說服教育的方法,還有某 |||些特別的方法。有時候,它要以軍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對等為前提,採用經濟的手段來調整某些社會關系,如某些軍事經濟關系;有時候,它要以軍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對等為前提,採用行政的手段來調整某些社會關系,如軍事行政關系;有時候,它還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調整某些特定的軍事社會關系,如軍隊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防暴條令》的規定,執行懾止和平息暴亂的任務。 第三,軍事法的法源是綜合性的。軍事法是由許多軍事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如果從軍事立法的角度來看,它是由許多軍事法群所組成,每個軍事法群又是由若干軍事法律規范所組成,每個軍事法群又有相應的該軍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帶頭作用。「軍事法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不同,沒有一部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典,而是由專門的軍事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中的軍事法條款、軍事法律規范解釋、軍事法律規范性文件、國際軍事約章等有機結合、相對獨立的綜合體。」
⑧ 軍事科學以什麼為研究對象就其本質而言屬於
假想敵,歷史性的戰例,如抗日戰爭,抗美援朝戰爭,中印戰爭,
⑨ 什麼是軍事法學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 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范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范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