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艦船器材標准化存儲設計方案
海軍艦船裝備研製中的 標准化工作規定 forStandardizationofNaval Requirements Ship and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1993—05—25發布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裝備技術部 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標准 海軍艦船裝備研製中的 95—93 標准化工作規定HJB forStandardizationofNaval Requirements Ship and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為了在海軍艦船裝備研製過程中貫徹執行1990年2月19日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頒
發的《武器裝備研製的標准化工作規定》,特製定本標准。
1 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海軍艦船裝備研製各階段的標准化工作要求.
1.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海軍艦船裝備的研製.改進型艦船裝備亦應參照執行。
2 引用標准 GB 3533.1標准化經濟效果的評價原則和計算方法
3術語
3.1 艦船裝備 本標准中「艦船裝備」包括艦船、艦載系統和設備,不包括陸上為艦船服務的系統和設
備。
3.2 海軍艦船裝備研製中的標准化工作 海軍艦船裝備在其研製過程中有關標准化方面的工作。其內容包括:貫徹有關標准化方
面的原則;貫徹現行標准;制(修)訂有關型號標准;有關標准化工作安排。
3.3艦船裝備的標准化要求 在論證階段由海軍對新型艦船裝備研製提出的有關標准化要求。它是新型艦船裝備戰術
技術指標書的一個組成部分,並與戰術技術指標書一起上報審批,經批准後作為新型艦船
裝備開展後續階段(設計與生產)標准化工作的依據。其內容包括:貫徹有關標准化方面的原
則;貫徹現行重要標准規范要求;制訂並貫徹重要的型號標准規范;海軍參與和控制的有關
標准化工作。
3.4艦船裝備設計標准化大綱 在方
② 新中國國家成立後幾次機構改革與啟示
中國近代國防工業產生於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洋務運動。從1989年張之洞在武漢創建我國第一家系統完備的軍工廠——漢陽兵工廠,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60年裡,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不僅規模很小,而且速度很慢。中國國防工業的真正崛起和迅速發展,是在新中國成立後的60年。由於特定的歷史背景原因,政府在新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中扮演著十分特殊的角色。政府在軍工運行中履行的職能和發揮的作用經歷了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的不同階段,政府的職能作用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徵,並對軍工運行效率產生了不同的影響。
一、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發揮全能作用的職能調整(1949—1978年)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國防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當時全國共有兵工企業162個,其中解放區建立的人民軍工92個,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兵工企業68個。[①]這些兵工企業只能進行槍炮等輕型武器的製造,以及飛機和艦艇等重型裝備的簡單維護,無法滿足新中國國防安全需要。這一時期在國防工業發展的指導思想上完全否定了市場力量的作用,政府幹預和調節成為軍工科研生產資源配置的唯一形式,政府發揮著的國防工業運行中發揮著全能的作用,擔當著「獨角戲」的角色。政府不僅是國防工業軍品的唯一購買者,而且是國防工業唯一投資者、管制者和調控者,甚至是軍工企業的直接經營者。這一時期政府職能的變遷,主要體現為管理機構的變革及職能范圍的變更和調整。
為了加快新中國國防工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全面參與並加大了對軍工發展的干預力度,成立了專門的軍工管理機構,並在實踐中不斷地進行調整。新中國成立後,為了促進國防工業和民用工業的發展,1949年10月19日成立了重工業部,歸口管理兵器工業。1950年在重工業部設立航空工業籌備組、兵器工業辦公室,成立電信工業局和船舶工業局,負責組織軍工生產和軍工企業的調整工作。朝鮮戰爭的爆發,國防工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為了加快國防工業的發展步伐,中央決定加強國防工業的宏觀管理。1951年1月4日,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軍委兵工委員會。4月17日成立航空工業管理委員會。4月19日,將重工業部兵工辦公室改組為兵工總局,統一規劃和協調全國兵工的生產和建設,受中央軍委兵工委員會領導。同時,為加快航空工業建設,政務院和中央軍委將航空工業籌備組改組為重工業部航空工業局。1952年8月7日,成立第二機械工業部,統一管理國防工業,原屬於重工業部的兵器工業和航空工業劃歸二機部管理。1953年4月,電信工業局劃歸二機部管理。我國國防工業實現了全國集中統一管理。
1956年11月16日,成立第三機械工業部,主管核工業建設和核武器研製工作。1958年2月,適應軍民結合的需要,將原來管理國防工業的第二機械工業部與第一機械工業部、電機製造工業部合並,組成新的第一機械工業部,統管全國的機械工業。同時將管理核工業的第三機械工業部改名為第二機械工業部。同年10月,中央批准成立國防部國防科技委員會。1959年12月,中央決定成立中央軍委國防工業委員會,對國防工業進行歸口管理。1960年,將第一機械工業部管理國防工業的職能獨立出來,設立第三機械工業部,管理全國的國防工業。同年底,將航空、船舶、電子工業的研究所從工業部門中獨立出來,與軍隊的有關科研單位重組成立專業研究院,建制屬於國防部,業務工作由國防科委統一領導。1961年12月20日,國務院成立國防工業辦公室,並將其列入軍隊編制,歸口管理二機部、三機部和國防科委所屬范圍工作,此後即撤消了國防工委。1963年國務院設立管理無線電工業的第四機械工業部、管理兵器工業的第五機械工業部、管理造船工業的第六機械工業部。從此,第三機械工業部只管理航空工業。1964年11月23日,中央決定組建第七機械工業部,統一管理航天工業的科研、設計、試制生產和基地建設工作。
1970年,國務院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大精簡,但國防部、第二至第七機械工業部保持不變,並劃歸軍委辦事組管轄,同時撤消國務院國防工辦和中央國防工業政治部。1973年9月10日,經中央批准,成立國防工辦,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以國務院為主。主要任務是對國防工業的生產、建設和科研進行統籌規劃,全面安排,組織實施。1974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成立導彈工業總局,對外稱為第八機械工業總局,此後又撤消第八機械工業總局,成立第八機械工業部。1977年11月1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成立中央軍委科學技術裝備委員會,統一領導國防科學技術和國防工業生產工作。至改革開放初期,負責管理國防工業和裝備生產的機構包括國務院所屬的第二至第八機械工業部,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列入軍隊系列的國防科委、國防工辦、科裝委。其中,國防科委歸口管理第二、第七機械工業部的工作,國防工辦歸口管理第三、四、五、六、八機械工業部工作。
通過這一時期軍工管理體制的變遷情況可以發現,政府對國防工業的管理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政府對國防工業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管理的模式,中央高層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如兵工委員會、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防工業委員會、科學技術裝備委員會等,而且將其置於軍事管理部門(中央軍委、國防部)的直接領導之下,體現了國防工業完全服務於軍事目的的特徵。二是政府對國防工業的具體管理活動實行的是「軍民分離」、「行業分割」、「科研生產分開」的管理方式。國防工業由專門的政府管理機構進行專門的管理,並進行具體的規劃和指導。盡管期間有「軍民結合」的思路,比如,1949年成立重工業部對軍事和民用工業進行統一領導;1958年2月,將原來管理國防工業的二機部與一機部、電機部合並,組成新的一機部,統管全國機械工業。但不久國防工業就由專門獨立的軍工管理部門進行領導。不僅如此,國防工業的各行業也由專門的政府管理機構進行條條管理。至改革開放初,核工業、航空工業、電子工業、兵器工業、船舶工業、航天工業和導彈工業分別隸書於第二至八機械工業部管理。不僅如此,國防工業的科研和生產活動也相互分離,分別由國防科委和國防工辦兩個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三是軍工管理機構調整和變動頻繁,一般經過幾年就要調整一次,有時一年之內進行幾次調整,缺乏相對穩定性。
這一時期,政府對國防工業的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軍工的資源配置、行業發展規劃和空間布局都集中體現在政府的指令性計劃中,而且軍工發展計劃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中處於十分突出的地位。比如,「一五」時期,在蘇聯援建的150個實際施工項目工程中,國防工業企業44個,其中航空工業12個、電子工業10個、兵器工業16個、航天工業2個、船舶工業4個。[②]進入20世紀60年代,特別是「三五」計劃以後,國防工業在政府的指令性計劃中處於優先發展的地位。「三五」計劃的中心任務:一是按不高的標准基本解決吃穿用;二是兼顧國防,解決國防所需的常規武器,突破尖端技術;三是加強基礎工業對農業和國防工業的支援。[③]從「三五」計劃開始,我國用了近三個五年計劃時間實施了以「三線」建設為重點的國防工業發展戰略,並投入了國家的大量經濟資源。在「三線」建設期間,從1965年到1980年,我國在13個省、自治區開展的三線建設,歷經三個五年計劃,共投資2050餘億元資金,幾百萬人力。其中,在1970年擬定的「四五」計劃中,用於三線建設的投資和建設項目佔全國計劃的一半以上。
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我國政府在國防工業發揮的這種特殊作用,從鞏固國防和發展經濟的效率角度來講,既有積極的影響,同時也存在一定的消極因素。其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比較短的時期內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國防工業體系,實現了國防工業的跨越式發展。政府利用自身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強制力量作用,集中資源發展國防工業,使我國在「一五」時期就先後建立了兵器、電子、船舶、航空、核、航天等現代國防工業部門。與新中國成立時相比,國防工業的發展已經跨越了好幾個發展階段,走過了西方國家用了一二百年時間所走過的道路。二是軍工生產能力獲得了迅速的提升,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實現了質的突破。這一時期的國防工業不僅專業門類齊全,而且科研手段基本配套,人才隊伍素質高、力量強,裝備生產能力和水平有了顯著提高。這時不僅具備生產飛機、艦艇等大型裝備的研製能力,而且具有尖端技術裝備的研製生產能力,以原子彈、導彈和人造衛星的「兩彈一星」為代表的先進軍工技術和產品的研製相繼獲得成功。三是有力地帶動了我國高技術產業和內地經濟開發。國防工業屬於高新技術產業,國防工業的高速發展不僅促進了武器裝備生產水平的提高,而且帶動了冶金、機械、化工、材料等一大批工業部門的進步和發展。歷經十餘年的「三線」建設,促進了內地省區的經濟繁榮和科技文化的進步,給內地建設帶來了發展機遇,為我國區域經濟的進一步協調發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然而,政府在國防工業運行中發揮全能作用,也帶來了許許多多消極影響。政府作為唯一投資者,承擔了國防工業發展的全部風險,不僅使政府背負著承重的包袱,而且由於企業缺乏應有的經濟利益壓力和動力,軍工生產的效率和效益低下,使社會資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不僅如此,由於政府在國防工業發展中扮演「全能政府」角色,幾乎完全否定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加上政府內在缺陷而導致政府失靈現象的存在,國防工業的運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在國防工業發展過程中突出其單純的軍事導向,不僅國防工業的發展日益偏離經濟效率目標,而且使國防工業只能發揮服務軍事的單一功能,不能有效的發揮其服務經濟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國防工業規模過大,資源投入過多,從而擠佔了大量用於經濟建設的資源,制約了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二是基於安全考慮的「山、散、洞」的布局結構,導致軍工生產的運輸成本和協作成本居高不下,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率較低;三是「軍民分離」、「條條分割」和「產研分開」的軍工管理體制,不僅使軍工和民用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分工協作,而且即使軍工內部不同行業之間和科研與生產之間缺乏有效的分工協作關系,資源的重復配置和浪費現象比較突出,資源配置效率較低。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的政府職能轉型(1979年— )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創了改革開放的新紀元,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國防工業從服從和服務國家戰略出發,實行了軍民結合的發展方針,由單一面向國防建設轉為面向四個現代化服務,尤其是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政府對國防工業的干預和管理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政府開始通過市場的渠道,利用市場機製作用對國防工業進行干預和調節。主要表現為,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市場微觀主體地位初步得到確立,並開始面向市場開發產品和獲取生產要素。政府不再成為軍工部門唯一投資主體,並開始藉助市場機製作用對國防工業的運行進行干預。這一變化主要體現為軍工管理機構的進一步改革、管理體制轉型及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變化,以及市場機制的逐步引入。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1979年3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二、七機部的各企事業單位與省、市、自治區實行雙重領導,以部為主。10月8日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科學研究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國家科委、國防科委、國防工辦3個系統的科研工作。12月28日,國務院決定四、六機部由國家機械委歸口領導。1981年9月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七、八機部合並,組建新的七機部。1982年5月4日,根據人大會議決定,二、三、四、五、七、八機部分別更名為核、航空、電子、兵器、航天工業部和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5月1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國防科委、國防工辦、中央軍委科學技術裝備委員辦公室(軍委科裝辦)合並,組建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同時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隸屬中央軍委建制,接受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1983年3月1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將電子、船舶工業有關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業務統一歸口到國防科工委,並與國家經委實行雙重領導。1986年,撤消機械、兵器工業部,成立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對全國機械行業實行統一規劃。1988年4月9日,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撤消航空、航天工業部,成立航空航天工業部,撤消國家機械委和電子工業部,成立機械電子工業部;撤消核工業部,成立核工業總公司,由能源部歸口管理。5月,國務院總理辦公室決定,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歸口管理。1990年1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成立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1991年決定組建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1993年撤消航空航天工業部,組建航空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撤消機械電子工業部,分別組建機械工業部和電子工業部。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消1982年5月10日成立的國防科工委,按照「軍政分開」、「供需分開」的原則,將原國防科工委管理國防工業的職能、國家計委國防司的職能以及各軍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統一起來,組建新的國防科工委,作為國務院的職能管理部門之一;保留國家航天局和國家原子能機構,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作為國防科工委的機構。同時,以原國防科工委和總參謀部裝備部為主體,組建隸屬於中央軍委領導的總裝備部。4月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正式成立。總裝備部的職能是:負責制定武器裝備發展戰略和科研規劃,並根據武器裝備建設需要組織訂貨。新的國防科工委主要職能是:負責制定軍工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法規,實施行業管理;配合總裝備部,負責科研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負責按照訂貨合同組織生產,監督訂貨合同的執行,保障軍事裝備生產供應;以國防科工委為主,會同總裝備部負責制定軍品科研、生產能力調整的方案和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航天局和國家原子能機構的管理職能。
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確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發展目標,提出「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規范行政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建設,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④]同時,還進一步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就如何進一步完善政府對國防工業和裝備科研生產管理問題提出了新的目標和要求,這就是「調整改革國防科技工業體制和武器裝備采購體制,提高武器裝備研製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質量效益。建立和完善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體系,……,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⑤]根據十七大的有關精神,2008年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就國防工業管理的行政部門設置作了調整和改革。即將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合並組建工業與信息化部,新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國防科技工業委員會。經過改革開放後國防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對國防工業的干預和管理模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逐步由軍事機構主導的供求合一管理模式轉型為各司其職的供求分離管理模式。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對軍工的管理採取的是軍事機構主導的供求合一的管理模式,具有典型的「軍事化」管理特徵。中央軍委、國防部及其下屬部門,不僅承擔了武器裝備需求管理職能,而且承擔著管理軍工的職能。盡管軍工行業管理還有相應行政管理機構(二至八機部),但其工作都在軍事機構主導之下。改革開放後的一段時期,仍然沿襲了改革開放前的這一傳統做法,但其具體形式有所改變。過去是由國防科委、國防工委、科裝委不同軍事部門對軍工生產分工負責,改革開放後逐步改由解放軍國防科工委對軍工科研生產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體制暴露出來的弊端,1998年,組建解放軍總裝備部和國務院國防科工委,2008年撤消國防科工委新組建隸屬工業與信息化部,成立國家國防科工局,分別承擔著裝備需求管理職能和軍工行業管理職能,政府對軍工的管理由供求合一模式轉型為供求分離模式。
二是逐步由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轉型為政企分開的管理模式。政府對國防工業的管理長期以來基本上政企不分,政府部門從資源分配、計劃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對軍工科研生產單位進行全面控制,軍工科研生產單位事實上是政府部門的一個附屬機構。改革開放後,與市場取向改革相適應,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軍工管理模式逐步進行了重大改革。先是撤消相關政府行業管理機構,成立船舶、核、兵器、航空、航天、電子工業總公司,但軍工總公司仍然承擔一定的政府職能。1998年,進一步按照「政企分開」原則,將軍工總公司的政府職能獨立出來轉入國防科工委,並以軍工總公司為基礎,通過分拆改組為十大軍工集團公司。2002年,將信息產業部原軍工研究院所組成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使軍工集團公司由十個變為十一個,通常稱為十一大軍工集團公司。2009年,為更好地適應市場化改革和加快推進航空工業發展需要,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和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合並,組建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各軍工集團公司按照《公司法》注冊,由國資委授權,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對所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進行管理,實行企業化經營。
三是逐步由政資不分的管理模式轉型為政資分開的管理模式。通過1998年和2003年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按照「政資分開」的原則,國防科工委作為國務院主管國防科技工業的行政部門,其職責范圍涉及國防科技工業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體制改革、能力結構布局、武器裝備發展戰略規劃及科研生產組織、固定資產投資、質量、安全、計量、標准、「五行」管理並指導軍工電子行業管理、涉及國防科技工業建設資金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中央專委辦公室日常工作等重要方面。經過2008年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組建隸屬工業與信息化部的國家國防科工局,則向服務型政府方向邁開了重要的一步。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則由國務院的特設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國防科技工業的主體——軍工集團公司進行資產管理,並負責對軍工集團公司的業績進行考核管理。
四是逐步由軍工行業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轉型為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政府對軍工不同行業管理採取的是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核、航空、電子、兵器、船舶、航天和導彈工業分別由不同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相互之間難於協調和統籌。改革開放後,針對這種體制暴露出來的弊端,逐步採取了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先是將航空、航天,以及兵器、電子等業務相近管理部門進行合並,成立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國防工業全行業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另外,2008年新成立工業與信息化部,組建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隸書於工業與信息化部,也有助於打破軍民分離體制,逐步建立軍民融合型體制。
改革開放後,政府管理職能的轉型不僅體現在軍工管理體制上,而且體現在具體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應用上。改革開放前政府對軍工的管理手段主要是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改革開放後,政府對軍工的管理手段有了重要的轉變。政府對軍工的計劃調節手段,主要是制定軍品發展的長遠規劃和中長期計劃,以及同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簽訂軍事訂貨合同,而且主要集中在軍事專用品的科研生產上。至於軍工科研生產部門的民品及其部分軍民兩用品的科研生產則通過市場機製作用進行調節。傳統上使用的行政手段開始逐步被法律手段所替代,為了適應法治經濟的需要,先後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
特別是2000年以來,國家在裝備科研生產管理的法制建設方面的力度有了明顯的加強。國務院頒布和實施了《關於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規。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實施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央軍委先後頒布了《裝備條例》、《裝備科研條例》、《裝備采購條例》、《裝備維修工作條例》等一系列法規。總裝備部制定下發了《裝備采購計劃管理規定》、《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裝備采購方式與程序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國防科工委頒布和實施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武器裝備研製生產標准化工作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技工業產業政策綱要》、《軍品出口管理清單》,《關於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規。為了健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制度,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還聯合頒布實施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為推進軍工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國防科工委還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資委,發布和實施了《關於推進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指導意見》等法規。通過法律手段規范企業和政府行為,使政府對軍工的調節和干預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從而為市場機制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制度環境。政府對軍工的干預和管理,還比較注重經濟手段的應用,通過稅收、投資、金融等一系列經濟手段來調節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的經濟活動。
國防工業運行中的政府職能轉型,不僅更加註重政府職能的合理定位,而且重視和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因而對提高國防工業運行效率產生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是確立軍事部門獨立的采購主體地位,使其能夠依據軍事科技、現代戰爭、國家軍事戰略和安全環境等制定更加確實可行的武器裝備發展規劃,並在軍費預期約束下精打細算,充當精明買主的角色,不僅可節省武器裝備采購費用,提高武器裝備采購效率,促進武器裝備的快速發展,而且可為軍工科研生產單位提供外部壓力,迫使軍工科研生產加強管理,不斷提高軍工科研生產效率和企業經濟效益,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二是按照軍品供需分離原則逐步建立集中統一的軍工行業行政管理部門,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門可以專司於制定軍工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法規等政府職能,有助於形成比較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打破長期以來條塊分割、多頭領導、各自為政的行業管理格局,有助於打破行業限制,使市場機制在不同行業之間能夠更充分地發揮作用,這不僅提高了軍工的社會分工協作水平,而且進一步優化了軍工資源配置。
然而,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型的歷史時期,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健全,某些消極的傳統觀念影響作用根深蒂固,政府作用發揮仍然存在一定缺陷。[⑥]在軍政關繫上,把軍隊和行政管理部門關系簡單地稱為「供需關系」,認為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代表國防軍工利益,總裝備部代表軍方利益,從而出現一些政策制定等不協調問題。比如,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著手制定《國防科研生產法》,總裝備部則著手制定《武器裝備采購條例》;國防科工委頒布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總裝備部頒布《武器裝備采購定點目錄》;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頒布軍品科研生產標准,解放軍總裝備部頒布武器裝備驗收標准等。在政資關繫上,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與國資委之間也存在許多不相協調因素。比如,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的職能是管事,國資委既「管資產」,有「管人」,從而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的「事」、「資產」和「人」的管理不統一。另外,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機構和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及考核辦法也存在較大的差距。總體上講,政府對國防工業管理的職能還不到位,慣了一些不該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客觀上需要在實踐中繼續轉變和完善政府對國防工業管理的職能。
③ 武器裝備生產定型階段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什麼,生成哪些標准化文件
45口徑的子彈所以殺傷力很強,它對於近距離目標命中率很差但射速極快。 ...在戰爭期間製作精良的武器簡化生產工藝以及降低生產成本是軍方考慮的主要問題。...
④ 武器裝備論證階段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什麼,生成哪些標准化文件
飛機大炮坦克戰車導彈戰艦,要嘛有嘛,用途:打仗唄。平時練手,戰時拍人。 ...改進化的飛躍 武器裝備國產化,是從仿製蘇式武器裝備開始的。20世紀50年代...
⑤ 如何加強公安裝備的規范化管理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近年來,公安機關通過不斷完善辦案機制、強化執法監督等有力舉措,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顯著提升,人民群眾滿意率不斷提高。但是,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大期望。
當前公安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一)執法效能尚不高;(二)執法程序還不夠規范;(三)執法手段仍顯簡單;(四)裁定執行力度不強等問題,無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安機關公信力。
一、影響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隨著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新任務不斷涌現,公安執法工作面臨的社會形勢日趨復雜,一些法律法規的滯後性更加凸顯。而且,由於不同規章制度出台的時間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規定內容之間出現了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的現象,致使民警在執法時無所適從。
(二)民警素質有待提高。一些民警知識結構陳舊,對新修訂、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了解不深、掌握不及時。少數基層單位大局意識不強,過於本本主義、教條主義,在執法過程中較少考慮特定的社會背景和具體情況,影響了執法的社會效果。
(三)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從監督過程上看,過程性監督體系還未完全形成,全程性動態執法監督平台仍在建設之中。從監督機制上看,執法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使得某些執法環節成為「監督空白」,容易導致權力失控。從監督手段上看,依然依賴案卷查閱、嫌疑人提審等傳統手段,在線監督、遠程監控等現代科技手段的運用尚不成熟,科技強警的優勢作用有待進一步挖掘。
(四)執法保障仍需加強。當前公安法制專業人才還比較缺乏,優秀法律人才脫穎而出的上升通道還不夠暢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養人才的用人機制還不健全。執法裝備與實戰需要相比仍然相對滯後,經費不足依然是制約公安發展的重要瓶頸。
(五)執法環境有待改善。暴力抗法時有發生,給公安民警執法心理造成沖擊,導致少數民警執法時縮手縮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辦案質量。
二、有效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路徑分析:
對症下葯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深入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加強公安機關法治文化建設,強化公安隊伍的法律信念和法治精神,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讓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真正潛移默化地滲透進民警心底、融會於民警心靈、指導於民警行為,不斷增強民警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的能力,有效提升民警公正嚴格規范執法的水平。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接處警、現場取證、強制措施等每個執法環節上加以規范,切實為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
(三)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尤其要加快推進執法信息的採集、存儲、傳遞和辦理,實現法律文書網上製作、網上傳遞、網上審批,積極推進執法監督系統建設,探索網上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健全執法考評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狠抓督促整改,有力推進公安執法質量的不斷提升。
(四)完善辦案機制,強化執法保障。轉變傳統執法模式,徹底擺脫「重審輕查」、「重口供輕證據」等思想影響,徹底杜絕採用刑訊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強化辦案保障,加大投入,為執勤民警配備執法必需設備,全面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堅決確保執法安全。強化執法維權,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堅決維護民警合法權益,遏制襲警案高發態勢,消除惡劣社會影響,切實恢復民警公正嚴格執法的信心。
(五)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及時更新民警知識結構,不斷提高隊伍執勤執法能力。積極推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全面推行執法資格等級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主辦民警制,有效提高民警學法用法的積極性,督促民警主動開展法律學習,努力培養一批執法辦案的行家能手。緊緊圍繞公安實戰,主動加強對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分析研究,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基層感到困難、處理較為復雜的突出違法犯罪問題,適時為基層提供業務指導,提前介入指導辦案。
⑥ 標准化員工作標准範文
主要工作內容
企業標准化管理基礎工作
6.L1建立企業標准體系
企業應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需要,建立以技術標准為主體包括管理標准和工作標準的企
業標准體系。企業標准體系表的編制可參照JB/T8514.2-1997的規定。
.『1.2編制標准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6.1.2.1規劃、計劃的依據
a)企業的方針、目標、發展規劃、計劃;
b)上級部門下達的標准化任務;
c)企業標准體系表;
d)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中需要補充和修正的標准化事項。
6.1.2.2規劃計劃的項目
。)標准制定、修訂項目
標准體系表中列入的尚未制定的項目;企業標准復審後應修訂的項目;作為企業標准依據的上級標
准已被廢止、代替情況下的企業標准;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中經實踐分析後應補充制定和修訂的項目。
b)標准化科研項目
標准化管理研究項目,例如信息管理信息編碼、計算機輔助設計中的標准化;制定、修訂各類標准中
所必需的試驗或驗證工作;其他有關標准化科研項目。
c)實施標准項目;
d)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項目;
e)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及技術引進標准化審查項目;
f)企業標准應復審項目;
9)標准化宣傳、培訓項目。
6.1.2.3規劃、計劃的內容
。)項目名稱;
b)項目要達到的分階段要求和最終要求;
。)實現項目的相應措施;
d)負責的單位和人員,配合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及其分工;
e)工作進度要求。
6.1.3企業標准化工作的管理標准或制度
企業應制定標准化工作的管理標准或制度的主要內容:
a)規定本企業標准化工作體制、任務、職責范圍、工作方法和要求,以及與各職能部門和生產單位
的業務關系;
b)規定企業標准制定、修訂及復審的原則、工作程序和要求;
。)規定實施標准及對實施標准進行監督檢查的原則、方法、要求、程序,分工和責任;
d)規定標准及有關資料的搜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e)建立關於標准執行中信息反饋及處理的機制。
6.2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
6.2.1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
『2.1.1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原則
a)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積極採用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
標准;
b)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
。)保證安全、衛生、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
d)有利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
e)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
f)企業標准之間應保持協調一致;
9)注意總結、吸取本企業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
6.2.1.2企業標準的范圍
a)企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需要的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
b)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而制訂的企業產品標准;
。)企業可根據市場竟爭需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內控標准;
d)對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進行選擇或補充而制訂的標准;
e)從技術引進中的有關標准所轉化的企業標准;
f)合同中重復較多的技術要求應納入企業標准。
6.2.1.3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序
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序如圖1。按照標准覆蓋面、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簡化程序。企業的產品標
准應報當地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2.,企業標準的復甲
企業標准應進行定期復審。復審工作由標准化職能部門組織進行。復審結果分為確認、修改、修訂、
廢止四種。
a)確認的標准,即該標准不作任何改動仍能繼續使用.但應作出確認標記,標明確認日期。
b)修改的標准,指標准內容大部分適用,僅個別條文或圖表需作少量修改,標准編號不動即可繼續
使用。修改標准可按企業有關規定進行,如發修改通知等。
。)修訂的標准,指適用范圍葵本不變,內容上需作大量修改的標准。標准修訂後順序號不變,只改
年號,並標明所代替的標准號。
d)廢止的標准,指標准內容已不適用者。如標准技術內容已落後應予停止實施,或者標准內容需要
與其他標准合並,或應分解為多個標准,或標准主要內容不切實際等 『
.『3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實施原則
a)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必須執行;
b)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企業一經採用必須執行;
c)企業標准在企業內部必須執行。
二3.2實施程序
實施標準的程序如圖2,對於簡單的或不涉及物質准備的標准實施程序可簡化。
實族計劃 實施准備 檢查總結
把實施標準的 1標准資料准備 1.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1.隨時了解標准實
工作列入企業的 2卜組織准備(必要時成 說明標準的實施范圍、起 施中的問題,必要時
計劃,並規定各 立宣貫小組或貫標領導小 始日期要求等 提出糾正措施並做記
部門應承擔的任 組) 2企『業各那門應嚴格實 錄
務和完成期限 3.技術准備(組織有關 施標准 2企業標准實施一
人員學習並掌握標准內 3.企業標準的解釋權屬 定階段應進行總結,
容,提出實施措施的步驟 於標准化部門 對標準的水平和實施
與方法) 4.上級標准和上級批准 標準的效果進行評價
月.物質准備(包括t儀、 的標准在實施中遇到同 3必要時列人計
裝備環境條件等的落實) 題時應報告諸示有關部門 劃、修訂原標准 一
圖2實施標准程序
.『3.3監督檢查
6.3.3.1已通知實施的標准均屬於監督檢查范圍。
6.3.3.2監督檢查按企業標准化工作的管理標准或制度的規定,分部門按分管范圍進行,對違反標准
的行為應予糾正和處理。監督檢查方式一般有:
a)對有關項目(如圖樣、技術文件、技術引進項目、產品設計評審、企業標准)進行標准化審查;
b)對有關產品生產全過程(從原材料進廠到生產加工直至包裝出廠)或關鍵、重點環節的技術質量
按有關標准規定的技術要求、檢驗(試驗》方法、檢驗(試驗)規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管理標準的監督由有關部門按專業分工和企業標准化工作的管理標准或制度的規定進行;
d)工作標准由各部門逐級與經濟貴任制結合考核下屬部門和人員.
6.4產品設計開發的標准化
6.4.1產品設計開發各階段的標准化要求
產品設計開發的一般工作程序及過程中各階段的標准化要求如圖3,根據產品特性、復雜程度及生
聲具體情況也可簡化。
技術引進中標准化工作程序如圖4。
⑦ 軍品 生產 制度
民營企業軍品質量監督工作研究
劉海斌 王江山 史建鋒
摘要:本文通過對部分民營企業的科研、生產和軍事代表質量監督工作狀況調查研究,分析了民營企業從事軍品科研生產的優勢,總結了其間存在的問題,探討了軍代表應採取的質量監督工作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軍工行業和軍品生產的形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創新機制,實現國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進和協調發展」。民營企業參與軍品科研、生產的比例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怎樣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的優勢,積極解決其存在的問題,加快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的跨越式發展,如何有效地開展質量工作,訂購部門應採取什麼措施和對策,是值得研究和必須解決的問題。
一、民營企業從事軍品科研生產的優勢
民營企業的市場競爭意識比較強。新形勢下,我軍裝備建設提出了實行「四個機制」的指導思想,一些國有企業生產研發的主動性雖然有了很大改變,但沒有完全擺脫計劃經濟時期的「等、靠、要」的想法,缺乏活力,而民營企業多數從民品生產起步或脫胎於民品生產企業,經歷過殘酷的市場競爭,從事軍品科研生產之後,自然把強烈的競爭意識帶到軍工領域中,甚至在一些科研項目競爭中,提出自己投資,不要科研經費,這些都使得更多的民營企業正逐步進入軍品科研生產經營領域。
民營企業履行合同意識比較強。民營企業進入軍品科研生產領域後,一般比較珍惜這一機會,有較強的危機感,對合同執行和顧客的意見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的用人機制和對配套零部件的采購比較靈活,能夠合理引進人才,充分調動人員的積極性,使工作效能和辦事效率得到提高。民營企業的履行合同意識比較強,有時為研發或生產一個產品,加班加點,幾晝夜不休息,其工作效率、拚命完成任務及合同履行意識是一些國營企業不可比擬的。
民營企業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是一種趨勢。軍工產品的生產要打破壟斷,合理定價,必須引入「競爭機制」,在相同條件下,讓各種所有制企業參與競爭。從國際上來看,上世紀的軍事變革,西方一些國家已打破了依賴國防工業從事軍品科研生產模式。以美國為例,提出了「軍民一體化」的設想,將分離的國防科技工業基礎與更大的民用科技工業基礎緊密結合,形成統一的國防科研體系。從國內來看,一些民營企業從事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甚至有一些產品國營企業成本降不下來,而民營企業則在相同價格情況下可以又好又快地生產出軍品。
二、民營企業在軍品科研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質量管理體系不夠規范。對於進入軍工生產行列相對較晚的民營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大多積極進行質量體系認證工作,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存在一些問題。部分企業質量管理機構不完善,管理體系不規范,存在決策的「家長」意識,隨意性強,遵守質量管理體系各項規定的自覺性不夠,缺乏科學管理。
組織機構設置缺乏科學性。民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職能劃分是以成本最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人力資源配置、職能分工等方面不利於質量管理。比如:科研人員直接從事軍品生產是一個普遍現象,基本上是誰研製誰負責生產,研製人員稍加補充或直接從事生產不利於工藝控制,存在技術狀態更改的隨意性問題;有一些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和技術部門職責不清;有的名義上分開,實際上誰有時間誰就插手兩個部門的工作,不利於生產的質量控制;檢驗人員的把關作用不能充分發揮,不合格品審理程序不嚴;有的企業存在科研、生產「混線」等問題。
硬體水平相對較低。從客觀上講,民營企業沒有國家的資金投入,也沒有專項的技改經費,科研設施、生產設備、檢測試驗設備明顯不足。一些民營企業為降低成本,盡量減少開支,使硬體水平與承擔的軍品生產任務不相匹配。民營企業進入軍品生產,通常始於參與裝備的科研,但科研與生產對設備的要求不盡相同,它要求承擔軍品生產的民營企業生產設備、檢測設備、試驗場地等硬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民營企業在軍品生產中還涉及保密、長遠發展、政策法規、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也有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民營企業質量監督工作的對策
完善民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首先,從思想上讓企業管理者樹立「軍工產品質量第一」的觀念,提高全體員工的軍工產品質量意識。其次,督促企業適時組織開展軍工質量管理等相關知識培訓,使民營企業對軍品特性以及軍品特殊要求、軍標等有深刻的認識和了解,嚴格各項質量控製程序。其三,結合三方審核和軍方承製資格審查,督促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從質量管理體繫上下功夫,編寫相關產品《質量監督細則》、《檢驗驗收細則》等規章制度,規范民營企業工作行為,使其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
健全民營企業軍品生產管理機構。在建立企業化的生產管理機制過程中,在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的同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機構。首先,督促企業按規定成立質量管理委員會、不合格品審理委員會等組織,按照規定處理質量問題。其次,督促企業在人員設置上嚴格按照ISO規定,設立質量管理部門和技術部門,防止出現兩部門交叉或名譽上有兩個部門,實際上沒有真正各司其職的現象,確保質量管理部門獨立行使職權。其三,督促企業加強檢驗人員隊伍建設。要按實際任務需要配置檢驗人員,按規定的隸屬關系管理。添置必要的檢測設備,添置必要的檢驗場地,規范現場管理,嚴格原材料和外協外購產品的入廠復驗、工序檢驗和成品驗收,提高檢驗人員的質量把關能力。
抓好民營企業標准化工作。民營企業一般由「小作坊」發展起來,規范化、標准化、正規化的管理有待於完善和提高。首先,讓企業管理者認識到,只有規范化的管理,才能又快又好地生產出軍品,只有科學的管理,才能提高效率,才能降低成本,只有正規化的管理,才能使企業做大做強。其次,督促企業完善體系文件,不斷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協助企業編制《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幫助企業制定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准,推動質量認證工作的有效開展,以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體系確保其質量的穩定性。其三,嚴格質量問題的處理程序。對於民營企業,在抓好重點環節的質量監督的同時,應特別注意抓好質量問題的處理程序。以事實觸動全員思想,強化質量責任意識,抓住管理者和第一負責人的質量責任意識,落實第一負責人即為第一質量責任人,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處理質量問題,從企業質量基礎工作抓起,不斷提高民營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民營企業軍品生產工作一定會不斷取得新的經驗。軍事代表在做好質量監督工作的同時,應協助企業與當地政府軍工管理部門聯系,納入歸口管理,積極推行保密認證等工作,使民營企業的軍品生產和軍代表質量監督工作逐漸邁入正規化和規范化管理。(作者系駐張家口地區軍代室軍代表)
http://www.hbjg.gov.cn/index.php?temp=kanwunews&id=3443&tid=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