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國人大委員會的主要職務是什麼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是全國人大日常事務處理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
全國人大的職權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國家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立法權、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人事任免權、國家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的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Ⅱ 黨的各級委員會向什麼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的各來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源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
(2)問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什麼負責擴展閱讀:
委員會由委員組成的結構
1、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體育運動委員會,校務委員會)。
2、機關、團體、學校、企業等為了完成一定的任務而設立的專門組織(如:招生委員會,伙食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等)。
3、政黨、團體、機關、軍事集體領導和組織(如: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特例:蘇聯內務人民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什麼差別
中央軍委,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簡稱。在中國有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軍事決策和指揮機關。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國的武裝力量包括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中央軍委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職權為: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中國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但沒有屆數限制
根據以往慣例,國家軍委主席、國家軍委第一副主席均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第一副主席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軍事指揮和軍事決策機構」。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多數時間段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相同。
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事實上是同一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對武裝力量發布的命令一般僅使用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或以中央軍委的作為統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聯合發布命令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名義。
Ⅳ 問: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這兩個機構的職能是一樣的嗎
一個是中共在中國武裝力量里的最高領導權力機關!
一個是國家武裝力量機器,可以代表國家宣布戰爭!
Ⅳ 中國有幾個軍委主席
中國有一抄個軍委主席,兩個軍委副主席,具體如下:
2018年3月—至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期間)
主席:習近平。(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17日選舉)。
副主席:許其亮,張又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18日決定)。
委員:魏鳳和,李作成,苗華,張升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於2018年3月18日決定)。
(5)問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什麼負責擴展閱讀
根據《黨章》和我國軍事制度規定,「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同一機構。」
「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未經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軍委的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插手、過問或處理軍隊問題,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
Ⅵ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回(中共)中央軍委答。1982年,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雖然憲法並未提及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以及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的關系,但是在實際情況下主席和副主席多數時間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相同。在一般情況下,中央軍委主席由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1982年前為中共中央主席,之後為中共中央總書記)擔任。
Ⅶ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領導全國什麼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中共)中央軍委。其主要職能是:直接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
(7)問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什麼負責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軍隊中班有中共黨員,排建有黨小組,在基層連隊設立黨支部,在團以上單位設立黨委。
在軍隊中設立的各級黨委是軍隊中的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對所屬部隊的一切組織、一切部門、一切人員、一切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部隊的一切重大問題,除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外,都必須先由黨委作出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進行工作。未經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軍委的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插手、過問或處理軍隊問題,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
中國共產黨禁止除共青團之外的其他任何黨派、政治團體、政治組織在軍隊中建立組織和發展成員;其他組織和團體的成員如果參加軍隊,必須與原來的組織脫離關系;
軍隊中,未經黨組織的批准,不允許建立任何性質和形式的小團體、小組織;只有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才能委派軍隊中的各級領導幹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向軍隊委派幹部。
Ⅷ 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軍事委員會都有那些職權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1、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對基本法律可以進行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憲法和法律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對各地區、各部門提出屬於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秘書長交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解釋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作出法律解釋。
3、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經常性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高機關。其主要方式有:聽取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個案監督、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質詢等等。
4、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閉會期間決定重大事項的機關。如,國家預算方案的重大調整、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總動員,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5、人事任免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僅指國家機關副職以下包括副職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職與免職。
6、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