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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

發布時間:2021-02-18 02:59:39

1. 軍事犯罪名有哪些,說來聽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專門有一章關於軍人犯罪的: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刑法對什麼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作了規定,即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為了保證軍人正確履行職責,以維護國家安全、祖國統一,鞏固國防,保證在戰爭狀態下軍隊的有力指揮,刑法在分則第十章中專門規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章從軍人履行職責的各個方面規定了戰時違抗命令罪、投降罪、謊報軍情罪、臨陣脫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遺棄武器裝備罪、私放俘虜罪等三十餘種犯罪。
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應當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才能構成本罪。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也不能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的規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期間犯了軍人違反職責罪,而在退役之後才被發現的,只要未過法律規定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時效,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上述人員在服役之前犯罪,而在服役期間被發現,不應當按照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按照刑法其他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必須實施了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軍人職責的范圍,是我國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軍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軍人職責。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務,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以及其他各類專門軍事法規、規章中對於各類軍人的一般職責,各級指揮人員、主管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及其他專門人員的具體職責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所有軍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的神聖職責。任何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都要按照軍紀處理,觸犯刑法,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必須是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犯罪還必須對國家的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就是對國家在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建設以及軍事行動等方面的利益造成了危害。如果沒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不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以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危害部隊的作戰行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泄露軍事機密等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可能是直接的,如直接危害了作戰行動,導致作戰失敗;也有可能是間接的,如自傷身體。在軍事行動區殘害、掠奪無辜居民等。軍人違反職責罪對國家軍事利益的危害既包括對國家軍事利益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包括可能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情況。
4.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表現多樣,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也各有不同。法律對於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作了具體規定,也規定了不同的定罪標准,有的行為只要實施了就可構成犯罪,有的行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才能構成。只有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這也是區分軍人違反職責犯罪與一般的違反軍隊紀律行為的界限。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才能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2. 誰能告訴我,刑法中,純正不作為犯 有哪些

不純正不作為犯:既能以作為實施,又能以不作為實施,行為人實際以不作為實施的犯罪。

常見的法定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如: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6、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8、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9、遺棄武器裝備罪;

10、遺失武器裝備罪;

11、遺棄傷病軍人罪;

12、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3、其他瀆職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因不作為而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為犯。

如:甲某在醫院生下一女嬰,見有殘疾,就將女嬰遺棄在醫院。甲某不履行對女嬰撫養義務(不作為)的行為,構成了刑法上規定的專門的不作為犯罪(遺棄罪),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2)遺棄武器裝備罪擴展閱讀

刑法學理論普遍認為,不作為犯罪並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而,從邏輯上講,構成不作為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即行為人在刑法上被要求實施一定的積極舉動為前提。

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在認定不作為犯罪時具有重要意義,依據刑法學界的通說,不作為犯罪的特定義務依據來源之不同可分為以下四類:

1、法律上明文規定的義務——由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義務,包括法律(狹義的)和各種法規所規定的,且經過刑法認可或要求的義務,但憲法所規定的義務具有抽象性,故其一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即擔任某種職務和從事某種業務的人,其職務的本身和業務的性質,就決定他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職責,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行為(合同行為、自願接受行為)引起的義務——即行為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自願擔負某種特定義務後,有責任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履行該義務,如果不履行自願承擔的義務,由此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致使刑法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受到損害,應視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

4、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由於自己的行為而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處於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採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後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是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3. 刑法 什麼是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簡單舉例讓人容易理解的

純正不作為犯(或稱真正不作為犯),行為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為本身)不作為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常見的法定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如:(1)遺棄罪;(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3)第376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4)第2款,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5)第380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6)第381條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7)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8)第429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9)第440條遺棄武器裝備罪;(10)第441條遺失武器裝備罪;(11)第444條遺棄傷病軍人罪;(12)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13)其他瀆職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職守等。因不作為而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為犯。例如甲某在醫院生下一女嬰,見有殘疾,就將女嬰遺棄在醫院。甲某不履行對女嬰撫養義務(不作為)的行為,構成了刑法上規定的專門的不作為犯罪(遺棄罪),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或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因不作為而構成了法定犯罪行為本身應是作為的犯罪,例如因不作為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例如甲某將朋友3 歲兒童乙某拐帶回家收養,在回家途中,將該兒童遺棄在荒樹林中,徑自離去。三天後,該兒童凍餓致死。法院認定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某以(將所帶兒童遺棄不管的)不作為行為,構成了刑法上不屬於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罪故意殺人罪(因為故意殺人罪通常是作為才能構成的),屬於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就構成故意殺人罪而言,甲某對兒童棄置不管的行為相對於積極的殺害行為,是一種不作為的(殺人行為)。

4. 遺棄武器裝備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有啥區別

兩罪最大的不同是主觀方面,遺失武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回失是針對遺失武器裝備答的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武器裝備的遺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而遺棄武器裝備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作戰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因戰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採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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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遺棄武器裝備罪處罰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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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是哪些

沒有明文規定。
只有重大財產來歷不明罪,你不告知,能了解成不作為吧,算嗎?

7. 遺失武器裝備罪會有什麼後果呢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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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刑法彈葯是什麼罪

《刑法》對槍支彈葯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款【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持槍搶劫的。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六條【武器裝備肇事罪】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不作為犯罪有哪些(罪名)

共有以下16種:

1、《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

2、《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7、《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9、《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10、《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11、《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15、《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等。

(9)遺棄武器裝備罪擴展閱讀:

不作為犯罪3種大分類:

1、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

例如,遺棄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等。所謂「純正」指的是該類犯罪只能由不作為行為構成,而不能由作為行為構成。同時,在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犯罪構成中,對法定義務的違反,是該類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該類犯罪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內容。

2、不純正不作為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者眼中,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是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該觀點是我國目前的通說。

(2)、認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是日本目前的通說。

(3)、認為不實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為並因此而導致一定結果構成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目前是德國的通說。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態,其構成之復雜,再加之我國目前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只是通過刑法理論予以確認,在現行刑法中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定比較困難。

3、混合不作為犯。

我國有學者根據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不作為模式,除了把不作為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外,還提出了另外一種不作為犯,即混合不作為犯。

所謂混合不作為犯的表述為「混合不作為犯是指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混合不作為犯的特點在於作為與不作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作為或者只有不作為,則不能成立該犯罪」。

例如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抗稅罪和走私罪便同時包含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在抗稅罪中不交稅是不作為行為,抗拒收稅則是作為行為;同樣,在走私罪中,不如實申報出入境物品是一種不作為行為,逃避海關檢查卻是作為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作為犯罪

10. 遺棄武器裝備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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