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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查院量刑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1-02-16 20:09:39

⑴ 檢察院建議量刑3到5年可以緩刑嗎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

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⑵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對於刑事案件,檢察院的公訴的時候,公訴書上一般都有量刑建議,比如說建議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議判緩刑,那麼對於檢察院這個量刑建議,在法院開庭審判的時候對判決結果有多大的影響呢,今天給大家做個詳細的講解。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在偵察完畢的基礎上,向法院公訴的時候在公訴書中註明的一項建議,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訴狀一樣,有訴求和建議權利,既然是建議,那麼從字面意思來說,法院審判是可以做參考,也可以不做參考的,從這方面來說,他對審判時候的定罪量刑影響不大。

從職責分工來說,檢察院公訴,代表的是國家,但是在法庭上,他充當的也只是原告的角色,說白了他的地位和被告在法官眼裡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雙方,對於其建議,法院可以選擇採納,也可以不選擇採納,從這方面來說,量刑建議的影響也不是很大。

編輯

從法院的性質來說,他是一個居中裁判的機構,實行的是不訴不理的原則,對於檢察院的公訴,法院要整體把握,居中裁判,既要聽取檢察院的公訴意見,又要聽取被告的辯護意見,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後,根據證據情況、開庭情況等做出具體的判決,所以說,對於法院出具的最終結果,是對案件的整體把握,需要參考很多方面的東西,對於量刑建議,一般來說,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也只是參考。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對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法院也只是參考,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必須按照他的建議來,也就是說如果檢察院建議判無罪,法院也是有權利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有罪判決的,如果檢察院建議有罪,法院通過開庭和全盤把握,感覺這個人不構成犯罪,也是可以直接判決其無罪的,說白了,裁判結果是法院做出來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不受其他機構的影響。

以上都是理論上的分析,在實踐中和理論上有所出入,一般情況下,法院的判決都會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范圍內做出的,如果有其他的情節在審判中提出,比如在審判的時候退賠了,得到被害人諒解了,這些都是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有所出入,這也是正常的情況,為什麼現實操作中很少有較大的出入呢,這個主要是因為對於法律而言,檢察院和法院對結果做出的依據都是一樣的,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有太大的出入,畢竟用的都是一部法律。

當然,如果法院的判決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檢察院也是有救濟途徑的,就像民事案件一樣,原告認為判得不合理是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的,檢察院如果認為判決的不合理,也是可以通過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這也是檢察院的權力,所以說,法院也是不能亂判的。當然,對於被告,如果感覺盤的不合理,也是可以上訴的。

所以說,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任何單位都是沒有決定權的,對於其建議,法院也並非是必須聽取的,當然,法院也是不能亂判的,判決結果依據是事實,經過全盤把握後得出的。

⑶ 檢察院量刑比法院重嗎

檢察院只是提起公訴,經過公安調查,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什麼犯罪,以及有無悔罪立功等表現,建議法院量刑區間,最終還是由法院決定

⑷ 檢察院有一個量刑建議嗎在法院起多大作用呢

1、量刑建議有利於提高量刑的公開性

我國現行的庭審程序雖然以對抗為特徵,但這種對抗主要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這一問題展開。然而資料表明,檢察院所起訴的案件法院作有罪判決的佔99%以上,其中被告人認罪的也占絕大多數,故就絕大多數案件來說,庭審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不是定罪,而是量刑。

但恰恰對這最主要的量刑問題,目前庭審的透明度很低,與量刑結果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各方對量刑決策過程參與度不高,既難以向法院提出各自掌握的量刑事實和情節,並由此展開辯論,又難以提出各自的量刑意見,以至有的學者認為現行量刑裁判是「暗箱操作」,有的學者則認為「我國法院的量刑過程其實是通過一種『辦公室作業』的行政決策方式來完成的。

與量刑結局有著密切關聯的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則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而量刑建議的開展則有利於使量刑程序訴訟化,它使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原來的定罪拓展到了量刑,這不僅使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及其理由「說在明處」,而且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發表量刑意見開拓了空間—因為根據控辯對等原則,庭審程序既然給控方發表量刑建議提供機會,就不能不給辯方就量刑問題作辯解和發表意見提供機會;而被害人作為犯罪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和訴訟當事人,如果他想在庭上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同樣應當給他提供機會。

這樣,量刑程序就一改原先的「暗箱操作」狀況和「行政決策」方式,公開性大大增強。

2、量刑建議有利於提高量刑的公正性。

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程序公正和量刑實體公正。

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正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量刑程序公開性的增強,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由原先「被排除在量刑的決策過程之外」進到了過程之內,這無疑有利於量刑的程序公正。

量刑的實體公正來源於法院對量刑事實的客觀、全面、准確的了解,來源於對訴訟各方意見的兼聽。量刑建議使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參與量刑決策過程,從不同角度為法院提供充分的與量刑有關的事實、意見及理由,這無疑有利於法院客觀、全面、准確地了解量刑事實和訴訟各方意見,從而實現量刑的實體公正。

3、量刑建議有利於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這除了前述的量刑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必然有利於提高公信力外,還因為與量刑結局有利害關系的各方親身參與了量刑的程序,親身經歷了量刑裁判產生的過程,這自然有利於他們減少對量刑的不可捉摸感和懷疑;

因為訴訟各方都聽取了相對方提供的事實證據和量刑意見及理由,這自然有利於公訴人全面准確地把握量刑的事實和情節,有利於被告人深化對自己罪行對國家、社會和被害人所造成危害的認識,有利於有過錯的被害人深化對自己過錯的認識,從而促使他們換位思考,消減己方原來的片面認識,增進對法院正確判決的認同;

因為量刑建議促使法院在判決中加強量刑說理,這不僅有利於增強量刑裁判的說服力,而且有利於擠壓極少數法官利用量刑自由裁量權進行權力尋租的空間。

而上述量刑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提高,自然有利於提高量刑裁判的質量和效果,減少檢察院和被告人對量刑裁判的抗訴和上訴,從而節省司法成本,並促進審判權威的進一步樹立。

拓展資料

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基於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

合憲性與合法性、法之發展、憲政之人權保障以及現代刑事訴訟原理是量刑建議權之理論基礎。

量刑建議權之本體價值是實現刑事訴訟價值目標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量刑建議權之目的價值是追求訴訟經濟與司法效率。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

⑸ 刑事案件檢察院量刑和法院量刑一樣嗎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尊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除非有新證據或事實。
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院,均是依法司法,懲罰犯罪。

⑹ 檢察院量刑建議要多久才能判下來

檢察院不管判刑來。自檢察院量刑建議和公訴書一同遞交法院,然後由法院判刑。
法院自接到檢察院公訴書和檢察建議之日起,一般在兩個月之內宣判。
《刑訴法》規定法院審判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⑺ 軍官被判刑以後,會怎麼樣

要是現役軍人被發生有違法犯罪的情況,是會跟正常犯罪的人一樣處置,並不會因他軍人身份而不逮捕。

判刑後如果開除軍籍的會被轉入地方監獄,也有可能轉入軍事監獄服刑,一般是沒有開除軍籍的。

現役軍人犯罪同樣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7)軍事檢查院量刑怎麼樣擴展閱讀:

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

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⑻ 賄賂罪怎樣判刑的,具體點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1993〕10號)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遼檢研字〔1993〕3號《關於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主體的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批復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略罪的補充規定》公布施行後,「兩高」《解答》發布前發生且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有關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略案件,應適用《解答》,對《解答》發布前已經處理的案件,可不再變動。

此復

1993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各地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肅懲處了一批嚴重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還有一些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分子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他們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嚴肅懲處行賄犯罪,對於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受賄犯罪的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把嚴肅懲處行賄犯罪作為反腐敗斗爭中的一項重要和緊迫的工作,在繼續嚴肅懲處受賄犯罪分子的同時,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肅懲處,堅決打擊。

二、對於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構成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對於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處。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走私、偷稅、騙稅、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為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

四、在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體現政策。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情節的,依法分別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後如實交代行賄、介紹賄賂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在依法嚴肅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中,要講究斗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處受賄犯罪大案要案同查處嚴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打擊行賄、介紹賄賂犯罪,促進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推動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結合辦理賄賂犯罪案件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狀況。工作中遇到什麼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上通知,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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