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訴軍官的需要走哪些程序是他的所在地嗎還是需要上軍事法庭
不一定要到軍事法庭,這要看是什麼案件了。
一、 必須由軍事法庭管轄的案件范回圍如下:
1、雙方當事答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
3、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
4、認定營區內無主財產案件。
二、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案件范圍如下:
1、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3、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5、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
6、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⑵ 兩個軍人之間有欠款能上軍事法庭起訴嗎
除非騙錢的也是軍人,否則是走地方公檢法的流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⑶ 軍事法庭與民事法庭的區別如果軍人觸犯了刑法及民事法律,我們應該怎麼辦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軍事法庭 通俗講就是審理軍人觸犯軍事法律及軍人在軍事管理區觸犯法律 和非版軍人在權軍事管理區觸犯法律的案件 如果軍人觸犯了我國刑法或者民事法律 只要不是在軍事管理區 地方法院同樣有權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申請人向軍事法院提出的,軍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為非軍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二、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
⑷ 怎麼向法院起訴部隊裡面的人
直接去他所在地法院起訴好了
如果不受理 自然要告訴你 該向那個法院起訴
貌似該去軍事法院 記不清了
⑸ 轉業幹部犯罪可以在軍事法庭起訴嗎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
轉業幹部犯罪可以在軍事法庭起訴嗎?版
首先這權種情況要看具體犯罪情況。
如果犯罪行為是在發生在部隊期間的,
那麼應該是在軍事法庭起訴,
由軍事法庭進行審理,
並且判決。
如果犯罪行為
是發生在轉業以後,
地方上的行為,
那麼就應該由當地的人民法院
進行審理。
⑹ 怎麼去軍事法庭告
去軍隊的政治部(至少團一級)、警備司令部(或者地方的人武部)這些地方都受理的
⑺ 上交軍事法庭的起訴書怎麼寫啊
軍事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
中國的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根據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軍事法院的最高審級為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1人,兩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審判員和書記員若干。大軍區、軍兵種單位軍事法院和兵團、軍級單位的法院,均設院長1人和審判員、書記員若幹人。軍事法院的設置、撤銷和人員編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軍事法院設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其職權是: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空軍軍事法院,二炮部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等。這是中級層次的軍事法院,其職權是:
(1) 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3) 負擔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基層軍事法院包括陸軍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其職權是:
(1) 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案件;
(2) 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上軍事法庭?
你發神經了吧
⑻ 老百姓可以到軍事法庭上告起訴違法軍隊嗎
不可以抄。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其職權(1)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第一審案件(2)審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已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4)負擔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不在其職能范圍內。
⑼ 軍事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怎麼審里
軍事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是依據國家《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的。
各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軍事法院監督,也是我國法院體系的一部分。軍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也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的: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條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一百七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對於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決定受理後,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將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審理工作需要,合議庭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對迴避、證人出庭等程序問題徵求控辯雙方意見。按照訴訟法規定,案件開庭審理要有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必經程序。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比較多,開庭或持續數天。此外,或因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以及被告人身體原因無法出庭等事由,導致案件延期或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經上一級軍事法院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審限。
⑽ 如何像軍事法庭起訴
不知你申請強制執行了嗎?如果沒有申請,盡快去申請。如果已經申請過了,積極與承辦法官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