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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的作用可分為什麼

發布時間:2021-02-16 02:55:34

1. 軍事法學有哪些特點

一般認為,軍事法的特徵有八個:強烈的階級性、內容的綜合性、特殊的強制性、高度的統一性、相對的保密性、體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調整對象的特殊性。
軍事法的特徵,是指軍事法本質的外在表現,也是軍事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要區別。軍事法的特徵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來分析軍事法的特徵。相對於其他部門法來說,軍事法具有以下兩大基本特徵:
1、軍事性 軍事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首要特徵是其具有軍事性。這是由於軍事法的調整對象——軍事社會關系所決定的。相對於軍事社會關系而言,軍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非軍事社會關系,因而不直接具有軍事性。但是,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卻直接具有軍事性。軍事的基本性質是暴力性,「軍事的暴力性是軍事區別於其他社會活動的內在根據」,「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對抗與較量,是武力的發揮和強制的運用」。軍事法的任務之一就是為軍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規則保障。 首先,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構成要素具有軍事性。無論是主體、內容還是客體,都直接包含著軍事性。從主體來看,必然要有軍事法律關系主體參加;從內容來看,必然表現為軍事權利和義務;從客體來看,必然是有關軍事方面的物、行為或非物質財富。 其次,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的目的指向具有軍事性。「軍事法是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法律形態。」「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的內在生命,它決定了所有軍事法的『軍事性質』。換言之,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與其他法律相區別的根本標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國家軍事利益,或者不是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那麼,它就不可能成為軍事法,最多隻能屬於一般法。」因此,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以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為目的的,軍事社會關系直接作用於並服務於國家軍事利益。
2、綜合性 軍事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第二個特徵是其具有綜合性。與法學中的經濟法學等相類似,軍事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 首先,軍事法所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綜合性的。軍事法既調整軍內關系,也調整一定范圍內的軍外社會關系;既調整國內軍事社會關系,也調整一定范圍內的國際軍事社會關系;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軍事社會關系,也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軍事社會關系。 其次,軍事法的調整方法是綜合性的。軍事法的內容體系,涉及經濟、行政、刑事等各個領域,這就決定了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的特點,既有強制、強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說服教育的方法,還有某 |||些特別的方法。有時候,它要以軍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對等為前提,採用經濟的手段來調整某些社會關系,如某些軍事經濟關系;有時候,它要以軍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對等為前提,採用行政的手段來調整某些社會關系,如軍事行政關系;有時候,它還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調整某些特定的軍事社會關系,如軍隊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防暴條令》的規定,執行懾止和平息暴亂的任務。 第三,軍事法的法源是綜合性的。軍事法是由許多軍事法律規范所組成的。如果從軍事立法的角度來看,它是由許多軍事法群所組成,每個軍事法群又是由若干軍事法律規范所組成,每個軍事法群又有相應的該軍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帶頭作用。「軍事法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不同,沒有一部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典,而是由專門的軍事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中的軍事法條款、軍事法律規范解釋、軍事法律規范性文件、國際軍事約章等有機結合、相對獨立的綜合體。」

2. 軍事法律可分為軍事基本法律和什麼

分為 國防法 兵役法 軍事刑法 國防教育法 國防動員法
其中 國防法 是軍事基本法律

3. 什麼是軍事法的效力

【軍來事法的效力在軍事辭海中的源解釋】#d 軍事法的生效范圍即軍事法律規范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關於空間效力,根據軍事法制定的機關不同.其適用的空間效力也不同。般來說,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軍事法律,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單獨或與軍委各總部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規,適用於全國;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適用於全軍;由各大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區所轄范圍:由各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兵種管轄的范圍。#d 關於時間效力,軍事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①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②法律明確規定生效時間,依法定時間生效。#d 軍事法的終止時間有3種情況:①法律本身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隨著新法的頒布,舊的相應法規便失去效力。③頒布特別決議、命令將舊法廢除。關於對人的效力。一般來說,軍事法律規范在其生效范圍內,對所有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都應有效:對於在軍事上具有特定權利與義務的公民是否有效,應當由具體軍事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基本上就是違令者斬嗎

4. 什麼是軍事法學

軍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決定了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法源、法的特徵、法的原則及法的體系等一系列問題,也決定了軍事法能否成為獨立的部門法。只有解決軍事法學的研究對象的獨立性,這個學科的獨立性才能解決,整個學科研究才能展開,但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又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者歷來認為軍事法即指軍法,尤其是指軍隊中的刑法。當前英美國家的軍事法也主要是指軍法,不包括國內其他法律(可見牛津法律大辭典等的相關法條)。我國軍事法學創立之初就是從突破這個看法入手的。 1990年的《軍事法概論》和1992年的《軍事法學教程》都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並進一步說明所謂軍事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關系,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關系,軍隊內部的關系,軍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關系,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關系。調整范圍最寬的學術見解可以《中國軍事網路全書》為代表,該書的軍事法領條把國際法上的戰爭法也列入到軍事法的范圍。以後,1994年的《軍事法學》認為,軍事法是"用以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領域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將軍事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到了極限。總而言之,"大軍事法"成為了我國軍事法學界主流的觀點。

5. 簡答題 軍事法的適用廣義的含義是什麼

軍事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用以調整軍事領域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的總稱。相對於不同的領域和不同關系,它又稱軍事法律規范、軍事法律(廣義)、軍事法律制度。但不論稱謂如何,其本質涵義是一樣的。軍事法與刑法、民法等一樣,也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其目的和任務在於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國家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

對上述定義可作這樣的理解:

1、軍事法必須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所謂國家制定軍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級的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所謂認可軍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簡易程序,賦予某些已經存在的、有利於統治階級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軍事習俗和約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軍事法律規范一旦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就發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須遵守。必須強調指出:不論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還是委任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都是以不同層次的國家代表的身份進行的。這是它們制定或認可的軍事法律規范之所以具有約束力的根本原因。

2、軍事法律規范必須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所謂強制力,有三層含義。(1)本體含義,它是指國家的強制實體。主要包括武裝力量、警察、監獄、法庭等。(2)執行遵守含義,它指國家行政執法機關、軍事行政機關和專門執法機關,憑借國家強制力,要求一切機關、團體、武裝力量、全體軍人和社會成員,必須無條件地遵守軍事法律規范。既享有法定的軍事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的軍事義務。(3)制裁獎勵含義,它是指對一切違反軍事法和違法犯罪行為,由相應的有權機關進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確保軍事法律規范的執行和遵守。對於執行和遵守軍事法律規范成績突出、符合法定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相應的國家機關、軍事機關給予獎勵,以鼓勵人們模範地執行和遵守軍事法律規范。

3、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必須包括整個國防、軍隊和戰爭等一切軍事領域中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凡屬軍事領域里的軍事社會關系都應當劃為軍事法的調整對象范圍。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現代軍事領域是一個全球性的立體型體。它既包括國防建設領域、武裝建設領域,又包括國際間的軍事交往領域,還包括雙邊的武裝沖突和多邊的戰爭。而這些領域既是一個歷史范疇,又是一個現實范疇;既是一個時間范疇,又是一個空間范疇;既是全球范疇,又是一個星際范疇;如此等等。因此,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必須滲入到一切軍事領域,而不能局限於軍事領域的某個領域,它應當包括國防、武裝力量、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軍事領域中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

4、軍事法必須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務。軍事法的目的和任務必須服從於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和任務。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務,否則,它也是不能存在的。軍事法的目的和任務集中在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和國家安全秩序方面。這是由軍事關系在社會關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的,由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國家利益(特別是統治階級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由軍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決定的。

5、軍事法是軍事法律規范的總和。軍事法律規范即軍事行為規則,它是軍事法的細胞。軍事法作為一個部門,它是同類性質軍事法律規范的集合體。在這個部門中,又按照各個法律規范調整軍事社會關系的具體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劃分成若干軍事法的分支部門。我國軍事法是一個體系,是指由不同的軍事法律分支部門和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組成的門類齊全、層次分明、內容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我們認為,我國軍事法的體系主要應包括以下部分:(一)軍事基本法。我國的軍事基本法應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二)軍事組織法。《解放軍組織編制管理條例》等。(三)軍事行政法。具體內容包括:軍事指揮法規、教育訓練法規、行政管理法規、政治工作法規、幹部人事法規、軍人優撫法規。(四)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等。(五)軍事刑法。《破壞軍婚懲治條例》等。(六)軍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刑事訴訟法》等。(七)軍事經濟法。《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等。(八)國防科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技法》、《國防專利管理條例》等。(九)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十)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十一)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十二)軍人優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撫恤優待法》、《軍人家屬優待條例》等。(十三)國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界管理法》等。(十四)戰時特別法。《軍事管製法》等。(十五)戰爭法。其形式包括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和戰爭法規、規則、規章制度及國際慣例等。

上述五個方面是互相聯系的,因此要作統一性的理解。

6. 中國國防法的特徵及作用是什麼

中國國防法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於調整國防專體屬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禦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准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國防法的特徵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法規的作用
1)鞏固社會主義制度。
2)保障社會主義經濟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3)保證國防現代化順利實現。
4)國防法規是加強國防實力建設的重要保障。
5)國防法規是指導國防潛力發展和積蓄的重要手段。

7. 軍事法的形式

其形式主要有兩種: 單行的軍事法規 。例如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中國工農紅軍暫行編製法 》、《 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
例》、《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例》、《紅軍士兵會章程》、《工農紅軍獎懲條例》、《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等;抗日戰爭時期的《危害軍隊及妨害軍事工作治罪暫行條例》、《 抗屬離婚處理辦法》、《 陝甘寧邊區動員潛逃及逾期不歸戰士歸隊暫行辦法》、《八路軍軍法條例》、《處理偽軍組織人員辦法》等;解放戰爭時期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懲辦戰爭犯罪的命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關於重行頒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陝甘寧晉綏解放軍暫行懲罰條例》、《晉察冀軍區暫行軍法條例》等。革命戰爭時期的軍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簡便、實效性強等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人民解放軍和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政府制定的各項軍事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加強了軍事法制建設。在軍事犯罪與刑罰、軍事刑事訴訟 、兵役、軍隊體制編制、軍人及軍屬撫恤優待、軍隊行政管理、軍隊教育和訓練、軍隊政治工作以及對外軍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軍事法律、法規。如1950年發布《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等;1951年發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戰時軍法紀律暫行規定(草案)》、《志願軍戰時軍法條例 》、 《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暫行條例》等 ;1952年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組織暫行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 草案)》等;1953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任免暫行規定》等;1954年發布《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等;1955年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 》等;1957年發布《關於處理幹部轉業問題的幾項規定》等;1958年發布《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等。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管理教育工作條例》以及一批戰斗條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於「文化大革命」的破壞,軍事立法基本陷於停滯的狀況。70年代末以後,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顯著加強,國家和軍隊軍事立法進展迅速,先後制定和公布、發布了大量的軍事法律、法規。如1978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1979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機要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軍、師戰斗條令》等;1980年發布《退伍軍人預備役登記統計暫行規定》;1981年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1982 年發布《 關於選拔培養基層幹部的規定》;1983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5年發布《徵兵工作條例》;1986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1987年發布《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1988年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1990年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發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等;1991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1992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勤務暫行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基層後勤管理條例 》等;1995年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條例》等;1996年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等。這一時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制定的軍事法的數量明顯增多、質量較好,對於加強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法,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的軍事法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軍事法律制定的軍事( 行政 )法規,國務院各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工委,聯合或單獨制定和頒發的軍事(行政)規章。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種、兵種、各軍區 ,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分別制定、發布的地方性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加強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目的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因此,中國軍事法除了體現軍事法的一般原則外,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8. 簡述軍事組織法的作用

按照特有的軍事規律制定適宜的法律規則,將傳統權威統治下的軍事組織專體系納入現屬代法治軌道,已經成為各國治軍的共識。當今世界軍事強國無不將軍事組織法作為軍事法制建設的源頭,紛紛就重要軍事組織出台相應的法律規范,並力求形成一個完善配套的軍事組織法體系。從總體上看,中國軍事組織法還沒有形成一個基本的建構,既沒有一部總領性的武裝力量組織法,也缺乏專門性的法規,對軍事組織規模、職權、設置程序等都缺乏規范。這種狀況制約了依法治軍的進程,不適應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要求,迫切需要改變。

9. 國防法律的執行實施,可分為什麼形式

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包括法的執行(執法)、法版的適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監督。
法的適用,即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律規范適用到具體人或組織的活動;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准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權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10. 簡述軍事法基本原則的實踐意義

軍事法的作用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它的規范作用,即軍事法是衡量人們軍事行為的標准和尺度。

二是它的社會作用,即軍事法具有確認、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軍事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保證進行階級斗爭和武裝斗爭的功能。規范作用是手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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