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中國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為了弄清楚什麼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首先要弄明白構成這種犯罪要具備哪些條件。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犯這一罪行必須是故意的。如果是出於無意或過失,盡管在客觀上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遭到了破壞,也不構成本罪。
2.必須有具體的破壞行為。軍事設施、武器裝備是否完好無損,軍事通信是否暢通無阻,直接關繫到國家的國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對採取任何手段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破壞軍事通信的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3.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具體一點說,武器裝備包括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和備用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等。軍事設施包括《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設施,主要是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則包括軍事通信設備、通信樞紐等。如果破壞的對象與這些無關就不構成這一條規定的犯罪。
4.只要是實施了破壞的行為就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並不要求破壞行為造成一定的後果。
刑法還對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三檔處罰。規定對一般的破壞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規定,戰時從重處罰。刑法所說的重要武器裝備是出於國防需要要重點和特別保護的對象。包括戰略導彈及其他導彈武器系統、飛機、直升機、作戰艦艇、登陸艦和一定噸位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較大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較大功率電台和電子對抗裝備、舟橋、較大功率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而重要軍事設施主要包括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導彈基地,機場,港口,大型倉庫,重要管線等。
⑵ 軍人故意破壞武器因判什麼罪名
破壞武器裝備、來軍事設施源、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行為人為泄私憤、圖報復或者出於個人的其他目的,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武器裝備,是指槍枝、彈葯、被服等各種器械、具;
軍事設施,是指供軍事上固定使用的設備,如營房、射擊場、倉房等;
軍事通信,是指供軍事使用的電傳、文書、信件的往返。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武裝力量的戰鬥力的必須的物質保障。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泄私憤、圖報復或懷有其他目的的破壞行為,具體有以下內容:
1、破壞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
2、破壞武裝部隊的軍事設施;
3、破壞武裝部隊的軍事通信。
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可以是作為的,如砸毀、炸毀,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如不及時維修、不認真履行保管、保衛職責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⑶ 中國對破壞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
刑法
》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
、
軍事通信
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
行為犯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⑷ 破壞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