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軍事法的效力
【軍來事法的效力在軍事辭海中的源解釋】#d 軍事法的生效范圍即軍事法律規范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關於空間效力,根據軍事法制定的機關不同.其適用的空間效力也不同。般來說,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軍事法律,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單獨或與軍委各總部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規,適用於全國;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適用於全軍;由各大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區所轄范圍:由各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適用於本軍兵種管轄的范圍。#d 關於時間效力,軍事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①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②法律明確規定生效時間,依法定時間生效。#d 軍事法的終止時間有3種情況:①法律本身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隨著新法的頒布,舊的相應法規便失去效力。③頒布特別決議、命令將舊法廢除。關於對人的效力。一般來說,軍事法律規范在其生效范圍內,對所有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都應有效:對於在軍事上具有特定權利與義務的公民是否有效,應當由具體軍事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基本上就是違令者斬嗎
❷ 什麼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2)什麼是軍事法的溯及力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盡管這一原則不能直接適用於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但鑒於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揮著闡釋甚至補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
因此,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致贊同司法解釋在溯及力問題上與刑法一樣,基本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這在2001年12月7日「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該《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對於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之後處理,分為兩種情形:如果無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新原則;如果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❸ 名詞解釋法的溯及力
所謂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適用於其生效以前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回事件和行為,並對這些答事件和行為法律上的效果發生面向過去和未來的影響。如果新法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並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適用於正在發生的事實或者對在持續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來地加以改變,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則是不溯及既往。狹義的溯及力僅指溯及既往,廣義的則還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❹ 法的溯及力的名詞解釋
所謂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適用於其生效以前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並對這些事件和行為法律上的效果發生面向過去和未來的影響。如果新法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並改變已經發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適用於正在發生的事實或者對在持續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來地加以改變,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則是不溯及既往。狹義的溯及力往僅指溯及既往,廣義的則還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我國採取從舊兼從輕的法律制度。
❺ 什麼是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內是否適用容。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❻ 法律上 什麼 叫「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抄,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我國刑法亦采此原則。
❼ 什麼法具有溯及力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版如果當時的權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如果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❽ 軍事法的時間效力 是什麼
關於時間效力,軍事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況:①自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②法內律明確規定生效時間,依法容定時間生效。#d 軍事法的終止時間有3種情況:①法律本身自行規定有效時間,到時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即自行停止。生效。②隨著新法的頒布,舊的相應法規便失去效力。③頒布特別決議、命令將舊法廢除。關於對人的效力。一般來說,軍事法律規范在其生效范圍內,對所有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都應有效:對於在軍事上具有特定權利與義務的公民是否有效,應當由具體軍事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❾ 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我國刑法學界在談及刑法的溯及力時幾乎都一致的認為:「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這種認識與我國刑法的規定是一致的。79年刑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97年刑法繼承並發展了這一規定(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