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不予立案怎麼辦
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回其訴訟標的是答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如果你們是同一單位的員工,被訴方也是同一個用人單位,並且你們的訴訟請求也應該是完全一致的,就應當按共同訴訟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審法院不予立案,你們可直接到上級法院去申請立案。
『貳』 現在法院不給立案,怎麼辦
從2015年5月1日,法院改原來的「審查立案制」為「登記立案制」,也就是說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
一、立案程序:
(一)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四)嚴格執行立案標准。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叄』 派出所提供材料不全法院不肯立案怎麼辦
那就按照法院的要求請派出所補全材料
如果派出所不作為的話,你可以投訴或者起訴的
『肆』 軍事法院只收材料不立案怎麼辦 365
公瑾窘飢求子敬,門巷玲瓏野望通是什麼意思
『伍』 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回不服的,答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陸』 民事訴訟,法院不接收材料,不立案,怎麼辦
什麼案子你貼出來啊,是不是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是不是該法院管轄,不立案的理由是什麼?你就這樣籠統的說,誰回答的出來?
『柒』 法院以材料不齊不給立案,請問我該怎麼辦
材料繼續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