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介紹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⑵ 遺棄武器裝備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 遺失武器裝備罪會有什麼後果呢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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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界限。兩者在犯罪的主體、對專象、犯罪的屬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屬於情節犯,而後者是行為犯。
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⑸ 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的量刑標准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過失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⑹ 遺棄武器裝備罪處罰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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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遺失武器裝備罪怎麼才能減刑
1、暗夜大衣:96層第三個限時迷宮任務完成後獲得2、闡釋者:98層BOSS戰結束後,回到專76層大街上獲屬得3、逐暗者:100層第一個BOSS的LA獎勵獲得4、遺心者:劇情獲得,80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得到書,82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礦石,84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業火,85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神錘,86層單獨去莉茲武器屋,獲得遺心者(紅劍,排除老金修改,最強的單手劍)
⑻ 遺棄武器裝備罪和遺失武器裝備罪有啥區別
兩罪最大的不同是主觀方面,遺失武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回失是針對遺失武器裝備答的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武器裝備的遺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而遺棄武器裝備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會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作戰的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達到輕裝或者迷惑敵人等戰術目的,或者因戰事緊急,來不及妥善處理武器裝備,不得已而丟棄的,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結果而採取的艦艇人員棄艦求生、飛行員棄機跳傘等行為的,不能認為行為人有遺棄武器裝備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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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判多少年
刑法解釋: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⑽ 運輸爆炸罪案例
軍人違反職責罪主要有: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伍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臨陣脫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令作戰消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人叛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時造謠惑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戰時自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離部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構成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遺棄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失武器裝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部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放俘虜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虐待俘虜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