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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軍軍事檢察工作始於什麼時期

發布時間:2021-02-07 10:21:03

『壹』 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有哪些內設機構

您好,首先來說這個檢察院不同於法院、法院跟政界的法院幾乎一樣,很少差異內,但是檢察容院就不一樣了,不過程序是差不多。

在地方是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軍事上是保衛科,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在政界有什麼事情動檢察院了,是檢察院直下文件、而軍界是檢察院或軍事政治部都會下文件的、也就是雙重領導制,不是只有檢察院自己決定了的、

政界的檢方是基層檢察院,中級檢察院、省高級檢察院、最高檢察院、((不是三層是四層))而軍界的是還分為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檢察院、海軍艦隊檢察院、

與政界檢方最大的差異是軍事檢察院的主要職責是偵查、而我們政界的檢方才不是偵查呢,是動權利像法院一樣判決。

『貳』 我國的軍事檢察院是如何設置的

軍事檢察院是國家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設立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我國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屬於專門人民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列入軍隊建制,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他各級軍事檢察院在本級軍隊政治部和上級軍事檢察院領導下進行工作。軍隊各級政治機關保證各級軍事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軍事檢察院的基本職能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規在軍隊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保衛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其具體職能是,對軍隊中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軍隊中發生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對軍隊保衛部門和本院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並對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席軍事法庭支持公訴,對軍事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軍事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軍隊監管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以預防軍官職務犯罪為重點,在部隊預防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等。

『叄』 軍事檢察院機關在什麼階段,享有補充偵查的實施權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回察院構成。地方各級答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肆』 軍事檢察院的主要工作職責有哪些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在軍隊中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中央中回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答政法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是專門人民檢察院之一,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1]。
軍事檢察院與軍事保衛機關、軍事法院並列的軍隊中的執法部門。

『伍』 中國軍隊的發展歷史是什麼

前身:

1、創建了中共部隊:1927年8月1日,周恩來、葉挺、朱德、賀龍等 在江西南昌領導發動了「八一南昌起義」,打響 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創建了中共部隊。

2、秋收起義:1927年9月9日,毛澤東領導國民革命軍 起義部隊在湖南和江 西發動了秋收起義。

3、井岡山會師:1928年4月,朱 德、陳毅率領南昌起義部隊到達井岡山, 與毛澤東領導的工農革命軍會師,合編為 工農紅軍第四軍。

4、接受改編:1937年8月22日,國 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正式宣布紅軍改編為國 民革命軍第八路軍,簡稱「八路軍」。

5、1945年8月15日,八路軍山東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羅榮桓等提出部隊番號改稱「人民解放軍」,山東軍區機關稱山東解放軍總部。

6、1946年,解放戰爭爆發,解放區各部隊由八路軍、新四軍、東北民主聯軍等陸續改稱人民解放軍,編成了五大野戰軍。經過數年的解放戰爭,推翻了國民政府的統治,後又進駐西藏,統一了中國大陸。

解放軍成立後:

1、1949年11月11日,成立了空軍領帶機關1950年4 月14日,成立了海軍領導機關。

2、1950年5月1日, 成立了軍委通訊部。

3、 1950年8月,成立了炮兵司令部。

4、 1950年9月,成立了裝甲兵司令部。

5、 1950年11月8日,成立了公安部對領導機關。

6、 1950年12月,成立了防空司令部和工程兵司令部。

7、1953年9月9日,成立了鐵道兵領導機關。

8、1956年1月,成立了防化學兵部。至此,人民解放軍陸軍的兵種已基本上得到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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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隊現有的兵種:

我國主要有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戰略支援部隊、武警部隊六個軍種。

1、陸軍又分:

摩托化步兵、機械化步兵)、裝甲兵(坦克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化學兵(防化兵)、導彈兵(火箭兵)、陸軍防空兵、陸軍航空兵,空降兵等。

還有最常見的就是中國的偵查兵和炮兵,他們都是中國陸軍的核心力量,而偵察兵也就相當於是中國陸軍的眼睛,他們主要就是為了打探敵人消息等等。

2、海軍:

現代海軍的主要兵種有,水面艦艇部隊、潛艇部隊、海軍航空兵、海軍岸防兵、海軍陸戰隊等。

3、空軍:

現代空軍的兵種主要有: 航空兵(包括殲擊航空兵、轟炸航空兵、殲擊轟炸航空兵、偵察航空兵、運輸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導彈兵、雷達兵、中滑翔翼特戰部隊等。

有些國家將高射炮兵、地空導彈兵列為防空軍的兵種。空降兵,有的國家作為陸軍的一個兵種,有的國家作為空軍的一個兵種,有的國家則作為獨立的兵種。

4、火箭軍:

中國火箭軍作為原來「第二炮兵」的繼承者,不但擁有原來的戰略導彈部隊,而且還有這眾多先進的戰術常規導彈部隊。後者明顯不擔負國家戰略核威懾的功能,反而是我軍高技術局部戰爭的高精度「殺手鐧」武器,甚至擔負著首波打擊的突擊作用。

5、戰略支援部隊: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型作戰力量,是我軍新質作戰能力的重要增長點,主要是將戰略性、基礎性、支撐性都很強的各類保障力量進行功能整合後組建而成的。

6、武警部隊:

武警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主要由內衛總隊、機動總隊、海警總隊、院校和科研機構等組成,主要擔負執勤、處突、反恐怖、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以及防衛作戰等任務。

『陸』 新軍事變革全面發展始於什麼年代

新軍事變革全面發展始於20世紀90年代

20世紀90年代,中國充分利用世界軍事變革的形勢和冷專戰結束後相對和平的環屬境,緊跟世界潮流,全面推進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新軍事變革:及時調整軍事戰略方針,形成了軍事變革的總體規劃和設計;大膽進行理論創新,充分發揮了理論的先導作用;自力更生發展"殺手鐧",提高了武器裝備的信忠化水平;以人為本,人才先行,培養出大批高素質的人才;調整體制編制,壓縮軍隊規模,優化了部隊結構。

『柒』 軍事檢察制度

一、軍事檢察的組織體系

根據《俄聯邦檢察院法》規定,俄聯邦軍事檢察體系包括聯邦最高檢察院編制內的總軍事檢察院、軍區(艦隊、戰略火箭軍、俄聯邦邊防局、莫斯科市)軍事檢察院和衛戍區(軍團、兵團)軍事檢察院三級組成。另外,在俄羅斯某些檢察院機關不能行使權力的特殊地方,或在境外駐有俄羅斯軍隊的地方,也可根據俄羅斯總檢察長的委託設立軍事檢察機關,行使軍事檢察職能。

總軍事檢察院設立總軍事檢察長(由俄羅斯聯邦副總檢察長兼任)、第一副總軍事檢察長、若干副總軍事檢察長。總軍事檢察院下設若干局、處(獨立處和局屬處)、辦公室和接待室,局長和獨立處長為總軍事檢察長主任助理,副局長、局屬處長、辦公室和接待室主任為助理。在局和處下又設立若干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主任刑事檢察官和刑事檢察官,以及重大案件主任偵查員和重大案件偵查員。同時,總軍事檢察院設立委員會(咨詢機構),由總檢察長、第一副總軍事檢察長和副總軍事檢察長以及其他由總軍事檢察長任命的檢察人員組成。

二、軍事檢察機關的職權

《俄聯邦檢察院法》規定,擔任軍事檢察官、偵查員的人,必須是俄聯邦公民,並在國家承認的高等職業教育機構受過高等教育,具有必要的職業和道德素質,並能履行職責。

俄聯邦軍事檢察機關的職責包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對執法情況實施檢察監督。軍事檢察機關負責對武裝力量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或在部隊駐地及軍事機關、院校、企業和軍事團體內所犯罪行進行偵查;在個別地區,由於特殊情況,軍事檢察院受俄聯邦總軍事檢察長委託有權偵查一切犯罪活動。實施檢察監督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對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和機關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即監督上述軍事指揮機關遵守聯邦憲法和俄羅斯現行法律的情況。二、對軍事指揮機關遵守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監督,即審理和檢查有關侵犯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申請、申訴和其他通報;向受害人解釋維護其自身權利和自由的程序;採取提起刑事訴訟、行政違法訴訟、協助民事訴訟等措施防止侵犯公民(包括軍人)人身權利和自由事件的發生,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並賠償造成的損失。三、對部隊實施調查、審訊和預審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四、對採取強制措施的部隊機關、機構以及拘留、監禁地的行政管理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五、作為國家公訴人實施法院的刑事追訴,對法院的判決在其許可權內實施抗訴。

三、軍事檢察機關的保障

軍事檢察機關的保障,分為對軍事檢察官和偵查員物質保障與對機關的財政和技術的保障。

依據《俄羅斯武裝力量紀律條例》和《俄聯邦檢察院法》的規定:軍事檢察院機關軍人和工作人員享有為軍人規定的法律地位和社會保障以及退休金、醫療、其它類別的保障。其中,軍法檢察官和偵查員的工資由職務工資、軍銜工資、服役年限和特殊工作補助(職務工資的50%)構成;工作的復雜、緊張和專業條件補助(最高為職務工資的50%);學位、「俄羅斯聯邦功勛法律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享受的補助,以及其他為軍人規定的各種補貼。根據工作年限有權享受退休金的軍法檢察官和偵查員,每月給付其退休金的50%的附加工資。

軍事檢察院機關的財政保障由相應的俄聯邦國防部、俄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軍事機關司令部根據聯邦預算所撥專項資金實施;軍事檢察院機關的物質技術保障,以及向其提供的辦公地點、交通、通信設施和其他類別的保障和供給,由俄聯邦國防部、俄聯邦邊防局、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司令部根據規定標准實施。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歷史沿革

在中央蘇維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據地已經嘗試建立起檢察制度。1931年月,鄂豫皖革命根據地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鄂豫皖蘇維埃政府臨時組織大綱》,規定在人民司法機關——革命法庭內設審判委員會、國家公訴員和辯護員。同年10月4日頒布的《鄂豫皖蘇維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組織與政治保衛局的關系及其區別》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公訴處要研究對破壞蘇維埃政權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訴,當法庭審問被告人的時候,國家公訴員要來證明案犯之罪惡」。鄂豫皖革命根據地關於國家公訴處和國家公訴員的規定,是人民檢察歷史上首次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專門設置。
中國共產黨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起,就進行著人民檢察制度的創建與探索。
1931年11月,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成立,先後有兩處辦公地點:一是在葉坪謝氏宗祠內;二是沙洲壩老茶亭楊氏宗廳(1933年4月遷到這里),這也是檢察機構第一處獨立的辦公場所。它是一幢深三進、寬五間的客家宗廳,建於清康熙年間,距今有300餘年。
根據《工農檢察部組織條例》的規定,各級工農檢察部的職能:監督蘇維埃機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執行蘇維埃的政綱及各項法律、法令,保護工農群眾利益,若發現蘇維埃工作人員有行賄、浪費公款、貪污等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法院,提起公訴。解放初期關於人民檢察署、人民檢察院職能的規定與這一規定一脈相承。這說明,人民檢察機關自始就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而是監督國家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機關。
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根據該條例,紅軍中的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查)所正式成立,揭開了中國軍事檢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規定:法院終審後檢察員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抗議,再行審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發布命令,國家檢察長有非常上訴權。黨領導的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對高等法院判決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還高等法院復審」。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國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形成,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正式更名為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邊區政府的成立,標志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歷史的結束。邊區政府成立後,原西北辦事處的外交部、勞動部、工農檢察局等單位被撤銷。至此,人民檢察制度經歷了第一次起伏。
1939年1月,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議會決定在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設置檢察處。同年4月,邊區發布《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對高等法院下設檢察處、檢察長及檢察院職權等作出了細致規定,此時的檢察機構「審檢合署」特色鮮明。截止到抗日戰爭相持階段,全國共建立了陝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等19個根據地。在各抗日根據地,隨著民主政權的建立,檢察機構也紛紛建立起來。
1942年春,陝甘寧邊區等敵後戰場出現了極其困難的局面,黨中央決定實行「精兵簡政」。「精兵簡政」給邊區政府的大局建設帶來積極作用,但人民檢察事業卻受到了負面影響。1942年春,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檢察員均被撤銷,檢察工作分別由法院和保安機關承擔。人民檢察制度經歷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戰爭取得勝利,中國革命進入了解放戰爭時期。抗戰勝利初期,各解放區基本上沿襲了根據地時期行之有效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復重建,關東解放區、山西解放區等地的檢察制度還有較大創新,為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礎。1947年3月,國民黨軍隊進犯陝甘寧邊區,邊區檢察人員均參加了粉碎國民黨軍事進攻的戰爭,各級檢察機關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聯合決定,由於「幹部的非常缺乏,檢察制度可暫不建立,其職務仍由公安機關和群眾團體代為執行」。人民檢察制度經歷了第三次起伏。 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為新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小組的組長,在《政府組織綱要中的基本問題》的報告中提出設置四個機關的構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最高政權機關,政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第五條規定:「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第二十八條確定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責是:「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次會議任命羅榮桓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任命羅瑞卿、楊奇清、何香凝、李錫九、周新民、陳少敏、許建國、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馮基平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委員。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共14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會議由羅榮桓主持,全體成員出席。羅榮桓宣布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並要求盡快制定檢察署組織大綱,從速建立機構,開展檢察工作。會議對最高人民檢察署的組織機構和幹部配備問題進行了討論,並推舉了李六如、藍公武、羅瑞卿、楊奇清、周新民五人為檢察署組織大綱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署啟用印信,正式辦公。次日,最高人民檢察署第二次檢察委員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審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這個條例,這是新中國關於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檢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員會聯合召開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同時也是第一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在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並進一步修改了《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這兩個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進了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設。
在1950年內,先後四次分別由中共中央發布指示和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下達文件,督促檢察機關的建設。1950年底,最高人民檢察署設在全國五大行政區的檢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國50個省、直轄市和省一級行政區有47個建立了檢察機構,並在一些重點專區和市、縣建立了人民檢察署。
1953年,「人民檢察署」的稱謂開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檢察院」。這一改變,發生在新中國第一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之後,是毛澤東主席親自作出的。 1954年6月到9月,檢、法兩院組織法在彭真直接領導下同時起草。毛澤東主席提議,檢察署改為檢察院;中央政治局討論了毛澤東同志的這個提議,一致同意改「署」為「院」。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四條,對檢察機關的設置、職權和領導關系作了規定。同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是在這次會議上,張鼎丞當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是共和國第一個由人民代表選出的最高檢察長。在政治運動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張鼎丞連任三屆檢察長。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間的檢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的戰爭犯罪分子進行了偵查、起訴和處理。
195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了鐵路水上運輸檢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繼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水上運輸檢察院。到1956年初,鐵路運輸檢察院的各級機構普遍建立。在15個鐵路局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院,在50個鐵路分局建立了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成立。9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任命黃火星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軍事檢察院檢察長。
到1956年上半年,全國各級軍事檢察院基本建立起來,設置共分四級:最高一級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下屬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檢察院;軍(省軍區)軍事檢察院;步兵師(軍分區)軍事檢察院。在特種兵師設一名檢察員。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中國社會進入十年浩劫時期。在這場動亂中,檢察制度發展中斷,機構被撤銷,人員被遣散,業務實際上被取消。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選出文化革命委員會籌委會。9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出文化革命委員會。12月18日,江青在接見紅衛兵時,攻擊「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從資本主義國家搬來的,是凌駕於黨政之上的官僚機構,幾年來一直是同毛主席對抗」。在她的煽動下,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即受到暴力沖擊,並且迅速蔓延到全國各級檢察機關。
1967年,謝富治在公安部全體工作人員大會上提出:要把公檢法機關從「政治、思想、理論、組織上徹底砸爛」。到1968年上半年,全國各級政法機關遭到嚴重破壞,其中受害最為嚴重的是檢察機關。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文革發出通知,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派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代表,並任命了軍事代表和副軍事代表。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被陸續派入軍事代表,實行軍管。
1968年10月30日,為響應毛澤東關於幹部下放勞動的指示,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軍代表向中央提交幹部下放勞動的請示報告。同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代表、內務部軍代表和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提出《關於撤銷最高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最高法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這個報告經毛澤東批示後,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後被撤銷。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160多名幹部、職工,由軍事代表和臨時革命領導小組帶隊,下放到湖北荊州地區沙洋勞改農場進行勞動鍛煉,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五七」幹校。
1973年10月4日,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代表,在「五七」幹校學習的幹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幹校也隨之不存在。同時,在北京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留守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了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從而,檢察機關被撤銷的事實,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上予以確認。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的彭真在《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提出:「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曾堅持檢察機關的職權是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我們的檢察院組織法運用列寧這一指導思想,確定檢察院的性質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隨後本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修改憲法後期,有位領導同志提出,為了精簡機構,可以不再設立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採取一些西方國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檢察機關的職能,把最高人民檢察院同司法部合並。後來,鄧小平拍板:檢察院仍維持現狀,不與司法部合並。
1979年,檢察院組織法不僅規定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還明確規定了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批准逮捕和決定起訴的法律要求,以及偵查監督程序。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偵查。
1979年9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成立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以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任命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在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時,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和副廳長史進前在特別法庭上宣讀起訴書,並同其他公訴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訴,揭露和證實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緊急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發出後,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檢察人員積極協同有關單位查處大量經濟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9年4月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職權。至此,檢察機關在三大訴訟領域監督防範審判違法與錯誤的制度基本建立。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全國檢察機關第一個經濟犯罪案舉報中心(後更名為舉報中心)。該中心成立後,1個月內就接到207件舉報線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時期的7倍。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進行試點和推廣,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全國各級檢察院建立起3600多個舉報中心。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規定的兩個半月內,群眾舉報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線索133765件,全國共有36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最高檢在北京舉辦全國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展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全國檢察機關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214318件,共查辦犯有貪污受賄罪的縣處級以上幹部4629名,其中廳局級幹部173名,省部級幹部5名。
1994年4月25日,《檢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誕生。 同年7月1日實施,標志著國家對檢察官的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軌道。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進入專業化、正規化軌道。截至1995年底,全國有28個省級檢察院,296個分、州、市檢察院,1283個縣、區檢察院建立了反貪局。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從此開始。
1998年,根據最高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各級檢察機關紛紛建立檢務公開大廳。
1999年1月5日,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確定了「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刑事檢察廳分設為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200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廳;將原控告申訴檢察廳分設為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將審查批捕廳更名為偵查監督廳,審查起訴廳更名為公訴廳;將法紀檢察廳更名為瀆職侵權檢察廳。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最高檢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職務犯罪預防活動。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和《基層檢察院建設綱要》。200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官法》和《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首次大檢察官頒證儀式,為首次被評定的一級大檢察官和二級大檢察官頒發了等級證書。
2003年10月,根據最高檢要求,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在全國展開。
解決超期羈押需要建立長效機制。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同月,最高檢發布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建立了羈押期限告知、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實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等八項制度。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為推動糾防超期羈押工作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005年,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各地開始積極探索。
2007年年底,全國共有檢察院3630個,省級檢察院32個(含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1個、地級檢察院359個、縣級檢察院2887個,軍事檢察院69個、派出檢察院281個;全國檢察幹警共有22萬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比例為70.3%。
2010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首次「檢察開放日」活動,這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首次向社會公眾開放。6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全面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首次集體宣誓儀式隆重舉行。
2010年12月7日,中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發布《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各地正在積極完成改制任務。
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檢察機關原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這些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均納入刑事執行檢察的范疇。201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2015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一份文件提出,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由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特殊類型案件由跨行政區劃檢察院辦理的訴訟格局,完善司法管轄體制。
由最高檢出台的這份名為《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文件,將「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作為重點任務之一。

『玖』 近代軍事思想起始於什麼時期繁榮與什麼時期

近代軍事思抄想始於15和16世紀之交的文襲藝復興時期.繁榮於17世紀中葉至19世紀中葉,世界近代史是從英國工業革命的時候開始的,到蘇俄的十月革命是現代史開始的標志.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戰爭的頻繁發生,大量先進武器的製造使用,戰爭方式的變化,極大地推動了軍事思想的發展,形成世界近代發展史上的有一個高峰。這是高中學的,現在還記得不容易啊,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拾』 新軍事革命始於哪一年

始於1991年

事件:海灣戰爭

背景:在1980年到年的兩伊戰爭期間,伊拉克欠下了一些阿拉伯國家的債,其中欠科威特的債務為140億美元。伊拉克希望石油輸出國家組織降低石油產量,上漲石油價格,獲利後償還債務。

科威特提高了其產量,造成油價下降,希望以此來迫使伊拉克解決它們之間的邊境爭執。

伊拉克指責科威特借兩伊戰爭的機會在伊拉克境內建立軍事基地

伊拉克聲明,它作為其它阿拉伯國家與伊朗之間的緩沖地在兩伊戰爭中為所有阿拉伯國家做了一個貢獻,因此科威特和沙烏地阿拉伯應該免除伊拉克的戰爭貸款。

伊拉克出於戰略安全考慮,企圖占據科威特。

(10)我軍軍事檢察工作始於什麼時期擴展閱讀

事件經過

1990年8月1日,伊拉克與科威特圍繞石油問題宣告破裂。

1990年8月1日,美國總統布希譴責伊拉克的行動是「赤裸裸的侵略」,對美國的國家利益「構成了真正的威脅」,並宣布凍結伊拉克和科威特在美國的所有資產。

1990年8月2日凌晨1時,在空軍、海軍、兩棲作戰部隊和特種作戰部隊的密切支援和配合下,伊拉克共和國衛隊的三個師越過科威特邊境,向科威特發起了突然進攻。

5時30分,主攻部隊與特種作戰部隊在科威特市會合。伊拉克總統薩達姆宣布吞並科威特,將其劃為伊拉克的「第19個省」,並稱它「永遠是伊拉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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