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麼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1)武器裝備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貳』 國防法規的相關法規
之所以把《國防教育法》單獨列出來為大家作比較詳細的介紹,主要是因為,它和我們目前進行的軍訓有著密切的聯系,也就是說,它是我們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國防教育和軍訓的法律依據。
《國防教育法》是規范全國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國防教育法》共6章38條,(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領導體制,國防教育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法。同時,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對對國防教育的職責及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規定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通過立法規定一個節日或者紀念日,以推動國家某項事業的發展,是國內外經常採取的做法,我國的《國防教育法》在起草過程中,大家一致認為,設立全國性的國防教育日很有必要,這有利於增強全民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推動國防教育建設事業的發展。在確定具體為哪一天的時候,提出了許多方案,有人提出應選《南京條約》簽訂日,有人提出選《辛丑條約》簽訂日,還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經過反復研究,最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8月31日作出決定,確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為全國國防教育日。369國防教育
第二章學校國防教育。單設這一章的主要考慮,一是青少年是祖國發展的未來,是國家持續發展的強大的後備力量:二是根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特點,這一階段正是增長才乾的階段;三是青少年在學校接受的是系統、正規的教育。
因此,第13條提出:「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第15條規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並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對學校軍事訓練的組織實施,明確規定,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要求學校應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在這里,要跟大家屆時一個法律術語「應當」 ,「應當」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義就是「必須」的意思。比如,在我國《刑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對 有重大理工表現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減輕處罰。那就是必須或者肯定要減輕處罰的意思。
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明確了國防教育領導體制,對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個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職責,開展國防教育的內容、方法都做了規定。
第四章國防教育的保障。對國防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物資、場地及教育大綱、教材、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等保障做了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33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對於其他違反國防教育法規定的行為,以至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尋釁滋事,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好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國防教育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國防教育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國防教育事業邁入了法制化軌道。這對於保證全民國防教育的開展,推動新時期的國防建設,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乃至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反分裂國家法》簡介主要是為了台灣吧
《反分裂國家法》與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票通過。
有助於反對和遏制「台獨」;
有助於維護兩岸關系的穩定發展;
有助於維護台海和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繁榮。偉大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比分。國家決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國國防法制建設的前景展望
我們應該看到,我國的國防法規建設還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這么說的)的地方,一些國防和軍隊建設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出台。突出的是:《國防動員法》、《國民經濟動員法》、《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國防科研產生發》、《武器裝備采購法》等法律尚未出台。還有一些重要的軍事法規沒有制定出來,例如聯絡工作、軍費和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軍用核安全、軍用核材料管制、軍事監獄管理等。此外,有些軍事法規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政治工作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方面的條例等等。《軍人權益保障法》、《轉業軍官安置法》、《退休軍官安置法》這些法規如果不敢進指定出台的話,將會直接影響到軍心穩不穩的問題,這些專業,退休的軍人的退路怎麼樣,影響到他現服役是的精神狀態。
未來10年內,使全國人民為改革開放和社會注意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發展目標進行奮斗的第一個19年,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將向縱深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這一發展將更加深刻。在這一進程中,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既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都應當符合依法治國的總要求,加快國防建設步伐。
根據國防和軍隊建設面臨的形勢,今後10年國防法制建設的奮斗目標是:國防和軍隊建設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得以理順(說話可以大點聲),國防法律體系基本完備,國防法律制度的科學性進一步增強(相對性的而已);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的國防立法、執法、法律服務水平大大提高(還想服務);廣大公民將受到良好的國防法治教育,(別搞我)國防法治理論研究將得到較大發展,從而為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國防現代化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由於時間關系,我們只選擇了比較有代表性及我國周邊的幾個國家向大家作簡要介紹。
美國
1.1958年,美國通過並開始實施《國防教育法》
2.1973年3月 ,實行全志願兵役制(我不強迫你)
3. 1981年4月,恢復兵役登記制度
4. 在140多萬美國的現役軍人中,有博士3860名,碩士115400名,學士170000名,三項合計289260名,約佔美軍總人數的21%
美國國防教育的特點:愛國家、懂服從、講團體、肯奉獻
法國
1.注意提高國防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確實提高軍人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建造必要的紀念物,宣傳國防教育這步深
3.基於對國家安全的全新認識,法國政府主張從軍事、民防、精神、科技、經濟、外交等領域對國民進行綜合性國家意識教育使不使啊
4.普遍重視學校國防教育你們也一樣
5. 讓人民參與重大防務決策,在實踐中強化公民的國防意識 有沒有這么好啊
法國國防教育特點:實行政府領導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寧殺錯不放過
日本
1.1947年 ,通過《和平憲法 》
2.1954年 ,制定《自衛隊法》傳說中的自衛
3.現有自衛隊兵力約27萬人,准軍事部隊1萬多人
4.進日本防衛大學的錄取率大約為600:1
日本國防教育特點:始終用危機感來刺激國民對國家安全的關心,以增強國民的憂患意識杞人憂天感
印度
1.1947年獲得獨立,重新頒布《陸軍法令》
2.陸軍作戰人員入伍前,必須詳盡回答國家所提出的14個問題
3.國民學兵團 :一萬多所大中院校,擁有隊員112萬人
4.民防志願隊 :349座城鎮,編制員額50萬人
印度國防教育的特點:通過建立龐大的國民學兵團組織,加強青少年的國防教育
『叄』 防身器材的相關法規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回時有效地答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肆』 十個軍事法名稱!現行需要修訂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 反分裂國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
·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 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
· 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徵兵工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 國防專利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工作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 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關於軍民合用機場的若干暫行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營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修訂草案)
· 從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選拔國防生工作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章程
· 軍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
· 鐵路軍運暫行條例
· 關於恢復駐廠軍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保護海底電纜規定的通知
· 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 國防交通條例
·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
『伍』 上市公司武器裝備的生產需要符合什麼政策規定
經審查合格抄,取得武器裝備科研襲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
(三)具有與申請承擔科研生產任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質量體系;
(六)具有按質、按期完成科研生產任務的良好信譽;
(七)具有按照規定的標准、產品圖樣及技術條件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八)承擔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名稱;
(二)注冊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專業(型號)類別;
(五)有效期限和發證時間。
『陸』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 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 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 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許可程序
第七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 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 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目錄范圍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武器裝備生產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準予許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列入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軍工電子行業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柒』 軍事法規一般由什麼發布
由中央軍委發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區別
中央軍委,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簡稱。在中國有兩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軍事決策和指揮機關。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國的武裝力量包括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組成。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中央軍委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
職權為: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中國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其他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但沒有屆數限制
根據以往慣例,國家軍委主席、國家軍委第一副主席均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第一副主席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軍事指揮和軍事決策機構」。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第一副主席多數時間段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相同。
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事實上是同一機構兩塊牌子,不是合署辦公。對武裝力量發布的命令一般僅使用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名義、或以中央軍委的作為統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聯合發布命令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名義。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全稱為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選出,主席的任期沒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是隸屬於中央人們政府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主席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實際上,後者就是一個形式上的職位,他沒有任何軍事指揮權。只有通過中共中央軍委的議定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才有權對全國和國際上宣布。而發布命令(並不是針對軍隊的命令)則是他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和國防部的職責有重疊。在我國,一般,二者是由同一個人兼任,而且可以說是以中共中央軍委的名義來出任後者的職位。
我們一般提到的中央軍委都是指前者。
『捌』 關於軍品店有哪些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軍品出口項目、合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審查批准。軍品出
口,應當憑軍品出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軍品出口項目,由國家軍品貿易局或者由國家軍品貿易局
會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軍品出口項目經批准後,軍品貿易公司可以對外簽訂軍品
出口合同。軍品出口合同簽訂後,應當向國家軍品貿易局申請審查批准;
國家軍品貿易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
定。軍品出口合同獲得批准,方可成立。 只對出口作了規定.除卻是科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合法軍品這一概念的得來是因為在中國很多軍品是法律明文禁止銷售的,這里的軍品就是廣義上的軍品了。合法軍品的定義就是法律允許在市場上流通,交易,使用的與軍事有關的東西。 合法軍品包括: 1.軍品光學類: 2.各種五金工具:美足刀,王麻子剪刀,修足刀。 3.各種戶外軍品:帳篷,指北針,LED手電筒及探險工具。 4.各種作戰套服,軍服軍靴,收藏品。 限制流通物有:違禁品,如偽幣、毒品、迷信品、淫穢製品,軍警刀具等,任何人都不得銷售,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