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釣魚島事件的爭端起因
甲午復戰爭連同台灣一起割給日本,制內戰後和台灣一起歸蔣介石統治,蔣為了使美日承認其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與日美簽訂協議放棄琉球主權,北京政府從未承認,但其被美國控制當做打靶場,70年代美國把琉球管轄權移交日本
『貳』 試論述東海大陸架和釣魚島爭議的由來 大學生軍事理論考試
這沒有由來,中國古人說的非常直觀,勝者為王,敗者為寇,老一輩革命家說的也好,落後就要打,槍桿子里出政權,縱觀歷史發展從來都是武力侵佔,武力解決一切
『叄』 中日東海及釣魚島問題雙方的主張(軍事理論課題目,請書面作答)
中國主張回到,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理論上來,日本主張國有化
『肆』 國際法作業,論述釣魚島爭端。
中日釣魚島爭端是目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兩國關系中最敏感和最富有爭議的問題。這-爭端在法律上牽涉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釣魚島等島嶼的主權歸屬;二是與之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如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
釣魚島群島位於中國東海大陸架的東部邊緣,由5個無人居住的小島和3個小礁組成,其位置約在台灣東北120海里,西距中國大陸和東距日本沖繩各約200海里。島嶼附近水深100至150米,與沖繩群島之間隔有-條水深1000米至2000米的沖繩海溝。整個群島面積為6.3平方公里,其中以釣魚島面積為最大,約4.5平方公里。
釣魚島爭端的產生與60年代末關於釣魚島附近蘊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報告"的發表有關。自那時起,中日雙方在島嶼主權問題上互不相讓,斗爭日益激烈。進入90年代後,隨著冷戰的結束和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雙方斗爭更加尖銳。
從雙方爭論的情況看,中國(包括大陸和港台)學者多偏重於從歷史和地理角度來論證"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這與日本學者側重於國際法意義上的論述殊途而不同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除分歧的難度。
考慮到這-狀況,本文試圖站在中國的立場上,從國際法的角度對此-爭端及其解決前景做些深層次的探討。
一、中日雙方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及其國際法分析
綜觀中國政府的歷次聲明和大陸及港台學者的論述,可以看出中國方面的堅定立場是:釣魚島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歸納起來,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從地理上講,釣魚島群島位於中國東南沿海大陸架上,是中國台灣的附屬島嶼;二是從歷史上看,中國人最早發現和命名了這些島嶼,在明清兩代的使琉球錄及中、日、琉的-些圖志中並載明了這些島嶼屬於中國;三是從使用角度講,中國漁民長期以來即在此海域捕魚,利用島嶼避風;明清兩代冊封使皆利用這些島嶼作為航標;1893年,慈禧太後曾下沼將釣魚島等3個島嶼賞給臣民盛宣懷作采葯之用等:四是從國際條約(國際法)角度講,釣魚島群島無疑應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馬關條約》范圍之內而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戰後,日本理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條款,將這些島嶼歸還中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和1971年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絲毫不影響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
與此相對,日本官立和學者(除井上消外)均堅持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其歷史和法律依據厥為:(1)釣魚島群島(日稱尖閣列島)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後,通過再三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單是無人島,而且也沒有清國統治所及的跡象後,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內閣會議上決定於該地建設標樁,正式將其編入日本領土的;(2)在歷史地理上,釣魚島群島始終是構成日本南西諸島的-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2條得自於中國清朝割讓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3)基於第2條的理由,釣魚島群島不在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根據該和約第3條之規定,作為南西諸島的-部分,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也把該群島包括在歸還區域之內;(4)日本是依據國際法"先佔"原則行事的,並通過民間實現了有效統治(指古賀辰四郎一家曾於1896年後獲得該群島4個島嶼30年開發經營權,1926年獲得個人所有權。--筆者注)
比較中、日雙方的主張,可以看出主權爭端的關鍵問題有三,即:(1)中國所舉的事實能否從法理上證明在1895年以前釣魚島屬於中國;(2)日本的"無主地先佔"結論是否成立;(3)占後美日之間的條約或協定能否作為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依據。
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紛爭,有必要從國際法上澄清以下幾點:
1.從時際法原則看,中國早在15世紀即已通過發現這些島嶼而獲得其主權。
眾所周知,國際法是近代西方民族國家關系發展的產物,以西方的國際法原則來檢驗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領土垢合法性本身是不夠合適的。即使如此,中國也並非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要說明這一點,有必要導入國際法中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
時際法,原為國內法原則,用以確定因法律變更而引起的新舊兩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的問題。根據時際法,法律不溯既往。一種行為的效力,只能按照與之同時的法律,而不是按照爭端發生或解決時的法律來確定。1928年,仲裁員休伯爾(Max Huber)在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中,首次明確地闡述了這一思想,交將其作為國際法原則適用地該案。不僅如此 ,他還進一步提出要把權利在時間上的效力區分為權利的創造和權利的存在,從而推導出時際原則所包含的兩個要素:權利的創造必須根據創造權利時的法律予以判斷:權利的存在必須根據涉及該權利存在的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的法律予以確定。這一引申使用時際法原則在所適用的法律上更加完整和嚴密。
自1928年帕島仲裁案以來,時際法原則已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規則,因而也是我們用以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有效法律依據。
根據休伯爾的著名論述,在判斷釣魚島歸屬問題時將涉及到三個不同時期的國際法:一是有關國家"發現"、"管理"、"行使主權"這些法律事實發生時正在實行的法律,這應是18世紀以前的國際法:二是有關這些事實的"爭端發生時"的法律,這應是本紀紀70年代初的國際法;三是該爭端應予解決時的法律,這顯然是指現時或將來的國際法。按照休伯爾的推導出的時際法的原則(亦稱休伯爾公式)所包含的第一個要素,即"權利的創造必須根據創造權利時的法律予以判斷",則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應適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紀以前的國際法。對於領土的取得,18世紀以前的國際法承認"發現"或象徵性佔有為有效方式。所謂"發現",通常是指"自然界的發現或單純的視力所及"(physical discovery or simple visual apprehension)而言。也有人將其理解為"視務所及",登陸或不登陸均可。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在15-16世紀,通過發現取得的領土或在海處開拓殖民地的事例,更是屢見不鮮。15世紀哥倫布等人發現新大陸時,就是以"發現"作為取得美洲大陸領土垢根據的。
從中國方而所舉的史料來看,中國至晚於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書中有關於釣魚島等島嶼的記載,這比日本聲稱的古賀辰四郎1884年發現島早480年。顯而易見,根據傳統國際法關於"發現"可以作為取得領土垢依據,釣魚島等島嶼至少從15世紀就已成為中國領土至於在明清時,這些處於邊遠地方的小島是否有中國人定居,並不影響中國對這些島嶼的主權。
根據休伯爾公式的第二個要素,判斷釣魚島主權歸屬時必須確定有關該"權利存在"的關鍵日期。所謂"關鍵日期",是指當事國雙方在確立自己對某一領土的主權時相互開始產生矛盾的那一天。例如,在帕島案中,法官休伯爾確定1898年12月10日是"關鍵日期",因為這一天西班牙同美國簽訂了巴黎條約,承認菲律賓為美國殖 地,並將帕島割讓歸美國所有,而美、荷帕島之爭也正是由此而起。類此,我們可以斷定,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島群島"編入"日本領土的那一天,為處理釣魚島群島主權爭端的關鍵日期。
現在的問題是1895年1月14日以前中國是否繼續維持了在釣魚島主權上的"權利存在"。如果沒有,日本就憑藉"有效先佔"法理取得釣魚島主權的可能。
史實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國至少已持續與和平地對釣魚島群島顯示主權權力達400之久,這些顯示已如前述中國方面的主張。另外,在中國大陸學者吳天穎所著的《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一書中還證實,中國早在明代即已將釣魚島納入本國海防區仙,確立軍事管轄。因此中國在"關鍵日期"以前仍是釣魚島群島的合法主人。
綜上所述,在1895年以前,釣魚島主權是屬於中國的。這一點在國際法上是經得起考驗的。
2.日本佔有釣魚島的過程並不真正符合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原則。
在15-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但到了18世紀後半期後,由於"無主地"已被帝國主主掠奪殆盡,因而僅發現已難作為取得土地的足夠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無主地先佔"原則就取代了原先的"發現"原則而成為取得土地的條件。在國際法上,取得領土垢"無主地先佔"必須是"有效先佔",它要滿足五個方面的基本條件才能成立:領有的企圖:無主地的確認;佔領的宣告;佔領的行動;實效管轄。
為了證明自己行動的合法性,日本一再聲稱它是根據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原則行事的。這里姑且不論中國的主張,單從日本佔有釣魚島的過程來驗證其主張是否成立。從日本方面的資料來看,它確曾有過領有的企圖。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內務省地理局在編纂出版的《大日本府縣管轄圖》中,首次將釣魚島等島列入琉球管轄;明治十九年(1886),日本海軍省水路局出版《寰瀛水路志》,將釣魚島、赤尾嶼、黃尾嶼劃入日本洲南諸島。但值得指出的是,這些領有企圖存在明顯缺陷:一是這種企圖的主體並非日本中央政府或內閣決議,因而並不是代表國家行為;二是當時中日琉球之爭並未解決,中國清政府從未承認琉球歸屬日本;三是這些企圖具有片面性和不公開性。因而,日方的這種領有企圖在國際法上不具備實質意義。關於無主地的確認,日本方面也確曾做過調查,但調查的結論是釣魚島等島"並非無主之物"。根據《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的記載,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三根據日本內務省命令所作調查稱:"關於使無人島歸屬沖繩縣下之事,雖不敢有所異議,然其地勢與日前所呈之大東島(位於本縣和小笠原島之間)相異且與《中山傳信錄》所載之釣魚台、赤尾嶼、黃尾嶼為同一之物,也無可懷疑。果為同一之物,則其不但既為清朝冊封舊中山王的使船所熟悉,而且也各別附有島台,成為航行琉球的目標,此事甚為明顯。因此,對於此次與大東島建立國標同樣,一經勘查就馬上建立國標之事,不勝擔心之至。"這一調查報告表明,早在甲午戰爭前10年,日本政府即已了解到這些島嶼並非無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國發生領土爭議的地區。關於佔領的宣告,由於日本內、外務兩卿擔心中國的"疑惑",在行動上採取了"秘而不宣"、伺機竊占的策略,因而它對釣魚島的佔有自始至終沒有作佔領宣告。
關於佔領的行動,日本是以1895年1月14日的內客決議形式將釣魚島等島嶼編入本國版圖的。事先既沒作佔領宣告,事後也沒有通知中國或明文寫入條約,因而整個佔領過程具有明顯的竊占特徵。
至於實效管轄,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對釣魚島實行有效管轄的足夠證據。日本方面雖然一直有人打著日皇十三號敕令的旗幟,謊稱釣魚島群島的編入已包含在內,而事實上該敕令僅僅是關於"沖繩縣之群編制"的地方行政編製法令,而不是關於國土編入的敕令書,況且其中也根本沒有釣魚島等島在內。而現存於釣魚島上的"國標",也只是1969年5月15日為石垣市所建,並非明治時代的產物。所以,並不能說日本在爭端發生之前曾對釣魚島群島進行過實效管轄。
總之,就"無主地先佔"的五個要素與日本對釣魚島的實際佔有過程的比較來看,日方行動的每一個步驟都有重大缺失,日本所謂的"無主地先佔"之完全不能成立。換言之,日本並不具備取得釣魚島主權的法理前提。
3、美日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不能視為日本擁有釣魚鳥主權的依據。
這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首先,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是中日雙方之間的問題,沒有中國的參與和同意,日本與任何第三方就此問題所作的安排都是無效的,並對中國沒有約束力。其次,在戰後領土歸屬問題上,日本只能嚴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
,美日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不能變更釣魚島的地位。根據《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規定,日本在戰後理應將包括釣魚島群島在內的台灣附屬島嶼一並歸還中國,而根本不存在戰後美日所謂的日本對釣魚島群島享有"剩餘主權"的說法。至於1951年的對日《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蘇等國的參加,因而是非法的,這一點,周恩來外長在同年9月8日的聲明中早已指出過。而與此相關的1971年日美《歸還沖繩協定》,(也自然不能產生決定釣魚島群島主權歸屬的法律後果。最後,美國也承認日美之間的條約和協定並不表示美國承認日本對這些島嶼享有主權。美國很早就聲明,"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quot;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可見,美國政府也並沒有因條約和協定而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群島擁有主權。
二、東海海洋權益爭議及其海洋法適用
中日在東海權益問題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
1、關於大陸架的定義和范圍。中國堅持大陸架是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陸架可以超過200海里的觀點,認為《聯合國海洋法》第76條關於"大陸架外部邊緣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350海里"的規定是很合理的。基於這一立場,中國聲明,"東海大陸架是中國人陸領土的自然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東海大陸架擁有不容侵犯的主權。"日本則堅持大陸架為200海里,企圖把釣魚島群島包括在內。
沖繩海溝的存在進一步增加了問題的復雜性。中國認為,沖繩海溝證明中國和日本的大陸架是不相連的,海溝是兩國的界線,海溝的因素在大陸架劃分上不應被忽視。日本則認為,海溝在兩國間的大陸邊的延伸上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陸架權利不受影響。
2、在大陸架劃界的原則。中國認為,劃界"應在平等的基礎上,考慮一切有關因素,通過協商加以解決,等距離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則才能被接受"。任何單方面利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劃界不能算數。日本則主張中間線原則岢殖逕9狄蛩夭揮榪悸竊諛冢銜屑湎卟攀嗆鮮實慕縵摺?br>
3、關於島嶼海洋權益。島嶼的海洋權益主要涉及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四個方面。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制度的規定,釣魚島可以享有12海里領海和12海里毗連區,對此中日雙方不存在爭議。問題在於這些小島可否享有200海里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中國認為這些島嶼不應擁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日本的意見則與此相反。
從上述分歧不難看出,中日雙方均力圖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劃歸已有。從海洋法和國家司法判例來分析,中國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張比日本合理。具體說:
第一,在大陸架定義上,"自然延伸"是確定大陸架概念的基本原則,200海里標准只有在符合"自然延伸"的基礎上才起作用。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對大陸架作了如下定義:"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的距離。"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況下,第76條第5款規定有兩種方式來劃定大陸邊的外緣。一是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二是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從公約對大陸架所下的定義可以看出,"自然延伸"是確定大陸架概念的基本原則,它指明了"大陸架"一詞的地質學淵源和它與沿岸國大陸領土的密切關系。按照此一定義,並 結合上述第76條第5款的規定,中國最多可享有東海350海里大陸架,其位置可達到沖繩海槽中央。至於200海里的大陸架范圍,其本身並不是絕對的,它建立?quot;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基礎上。換言之,如果受地理條件的影響,某一海域雖然鄰近某一國家,但該海底地形並不能構成這一國家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則在這種情況下堅持200海里標準是無意義的。
由於沖繩海溝屬於過渡型地殼,其深度達1,000米至2,000米,坡度很陡,可達10度,且兩側地質構造性質截然不同:東側為琉球島弧,地殼運動活躍;西側為一個穩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沖繩海溝構成了中國東海大陸架與琉球島架的自然分界線,理應作為劃分大陸架疆界的事實根據。
第二,東海大陸架劃界應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則。
一般認為,大陸架劃分應依據自然延伸原則、公平原則、等距離原則等。但這些原則在劃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不相同。
公平原則是大陸架劃界的基本准則。它表明,在大陸架劃界中,不管採用何種劃界方法,都必須提供公平的解決辦法,或者產生公平的劃界結果,和達到公平的目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中"以便達到公平解決"一語就是對公平原則的另一種形式的確認和肯定。根據這一原則,在劃界實踐中應維護大陸架同陸地的那種延伸關系,把屬於一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劃歸給該國,從而使這種自然事實變成法律事實。
自然延伸原則是國際法中大陸架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是指導大陸架劃界的根本原則。自然延伸原則是指根據地質學上"大陸架是國家陸地領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陸架和大陸,在形態和地理上構成一個單一體"的自然事實,因而從法律上確認"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視為該沿海國已經享有統治權的領土的一部分",從而理所當然地屬於沿海國的管轄范圍。從法律上講,自然延伸原則是國家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的根據,這種權利是從國家主權引伸出來的,是國家領土主權的一種表現。違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自然延伸是指導大陸架劃界的根本原則。
至於"等距離原則",本身並非大陸架劃界的一般國際法原則。換言之,它並沒有取得一般國際法或國際規則的地位,因而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事實上,無論是在劃界實踐中還是在國際公約中,等距離劃界方法從來都沒有上升到真正的劃界原則的高度,它總是從屬於公平原則,受公平原則的支配。
基於以上分析,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理應遵循公平原則和自然延伸原則,並考慮到有關一切情況,通過兩國間的協義來劃定。違背公平原則,不顧及與大陸架劃界相關的地理因素和法律約束,抽象地主張以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劃界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第三,從海洋公約和國際海域劃界實踐及司法判斷來看,釣魚島不應享有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亦不具有劃界效力。
《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岩礁(rook)
,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根據這一規定,島嶼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具有兩個標准,即(1)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2)不能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從邏輯上看,凡是不合這兩上標准中任何一個標準的岩礁,即不得享有大陸架及經濟區;只有同時合乎這兩個標準的岩礁,方得享有大陸架及經濟區。就釣魚島群島的實際情況看,除了釣魚島與黃尾嶼外,其他均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另外,島嶼本身的資源(如鳥糞等)具有可耗竭性和不具開采經濟價值的特徵,因而以其本身資源很難維持正常的經濟生活。由此不難推斷,釣魚島群島不應享有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
從國際海域劃界實踐和司法判例來看,釣魚島群島不具備劃界效力。在國際海域劃界中,中界島(位於假想中線附近的島嶼)的劃界產力可分為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三種情況,即島嶼可享有完全大陸架、部分大陸架、無大陸架。其中,那些面積微小、無人居住、主權有爭執的島嶼一般適用於零效力的情況,規定在劃界時不予計及。例如,在1958年巴林與沙烏地阿拉伯,1968年沙烏地阿拉伯與伊朗及1974年印度與斯里蘭卡等的大陸架和海域劃界中,都曾作過這方面規定。從國際司法判例來看,在1977年的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最重要的決定,就是賦予面積195平方公里,人口13萬人的海峽列島部分效力(甚至賦予零效力),其理由為:如果賦予該島全效力,則勢將破壞海岸總體地理的均衡。由於釣魚島群島處於中國大陸和日本沖繩之間海域的中線,全部面積公為6.3平方公里,且無人居住,主權有爭議,因此比照上述,釣魚島群島應不具劃界效力。
歸納而言,日本關於應使用中間線原則和沖繩海溝因素不予考慮,並意圖以這些島嶼為基點同中國等距離劃分東海南部大陸架的主張在法律上和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
三、解決爭端的前景
釣魚島爭端的解決必須遵循和平原則。這主要是因為:首先,兩國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都有義務遵守《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3款的規定,即應"以和平法解決其國際爭端";其次,中日兩國在1972年的《中日政府聯合聲明》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都已鄭重確認:要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這些規定實際上為兩國政府處理釣魚島糾紛指明了方向,並對雙方政府都有拘束力。
在
『伍』 幫忙回答一下,軍事理論論述題復習題 1、簡述中國古代軍事思想的發展概況。 2、談談你對釣魚島問題的
1,古代全世界都在打仗,尤其是歐洲、北非、中東等地區慘劇人寰的屠殺型戰爭發生過無數次,古希臘特洛伊戰爭、古羅馬帝國的無數次戰爭、奧斯曼帝國、馬其頓帝國等等,他們也誕生了無數璀璨的文明,甚至今天的世界都是屹立於西方文明的地基之上的。但是他們都沒有任何古代軍事思想,只有中國才有古代軍事思想,因為歐洲人都不是人,都是猿猴,歐洲古代猿猴當然沒有中國古代人聰明,所以中國古代人軍事思想世界第一,太陽系第一。
2,釣魚島問題是個好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如果國內一片太平,釣魚島上哪怕擠滿了100萬日本人中國官方也不會介意,只有香港人才會介意。如果國內不太平,釣魚島上哪怕沒有一個日本人中國官方也很介意,因為要轉移國內壓力的視線。思考就是泥巴團在你手裡,你想怎麼捏你就能怎麼捏,我只能看著,因為你已經把我代表了。
3,啟示就是中國農民只要還有一口飯吃就不會造反所以你們都還是安全的,但是如果連一口飯都沒了,那你就快點把美國護照辦好吧。「富國強軍」就是四個字,既不是確定的並列片語,也不是確定的動賓片語,更不是偏正片語,所以這個泥巴團就隨你自己怎麼捏好了。但是富國跟強軍沒有確定的聯系這一點事肯定的,大清朝GDP很高,很富,但是軍不強。瑞士和梵蒂岡很富,但是梵蒂岡沒有軍,連警察都是租用義大利的。
4,現代戰爭作戰空間的第一要素是感測器作用距離與精度例如雷達、聲吶,第二要素是動力系統先進性與空間的適應性匹配例如飛機發動機、航母和潛艇的動力系統,第三要素是戰斗部的快速精確投送能力例如導彈應該從敵方反導能力最弱的敵方突破並且相對最快速擊中目標以避免目標的轉移。
『陸』 軍事理論課本上的「中日之間存在哪些矛盾與斗爭」
簡單點說抄吧:
一、日襲本歷史上數次入侵,直接打斷了中國的歷史進程,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滅頂之災,而且直到今天從來沒有補償過,也沒有悔罪。這是歷史造成的矛盾,很難化解,說直白點,此仇不報非君子。
二、領土糾紛。釣魚島是美國人玩弄的手段,目的就是在中日之間埋下地雷,目前這顆地雷已經快被引爆。本來1945年,當時的國民政府是可以接收釣魚島的,可惜某人眼中只有消滅異己,才導致現在這般被動。
三、經濟矛盾。中日之間目前的經濟結構頗為相似,都是出口導向,都需要依賴海外市場,而且近幾年來,日本傳統的產業優勢有被中國追上甚至反超的可能,為爭奪海外市場,肯定會有一番較量,最新的動態莫過於印度高鐵和泰國高鐵的較量。
四、地緣政治的矛盾。日本從屬於美國為代表的西方陣營,其對外政策等基本上按照美國人的意圖在行事,而美國人現在最想做的就是遏制中國的發展,而日本正好是其利用的好工具這必然會帶來中日之間更多矛盾沖突。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柒』 軍事理論3000字論文《結合中日釣魚島爭端談國防建設的重要性》
中日釣魚島爭端談國防建設的重要性》
原創的我 幫的
『捌』 軍事理論課作業 從國家軍事戰略角度談談對中日釣魚島爭端的認識和建議
釣魚島是中國海軍進入太平洋的主要通道。釣魚島的喪失將失中國海軍力量失去走向深藍的機會,中國海軍將永遠窩在海岸線上,並且釣魚島附近石油資源豐富經濟價值高,在政治喪失主權會導致中國的國際地位的衰退這是最可怕的。
中日雙方解決釣魚島問題的途徑實際上很寬廣,只要「退一步海闊天空」,「以和為貴」,所能得到的遠遠要比戰爭要多得多,事實上,中日在商業上是已形成連體嬰兒的兩個亞洲經濟大國,竟因一個小島陷入長期對抗,甚至可能爆發軍事沖突,令人匪夷所思。
戰爭只會給雙方帶來巨大的損失,沒人會是得益者,而人民大眾會犧牲無盡的資源和寶貴的生命,世界環境會受到巨大的破壞,人類社會和道德會大步倒退。
(8)軍事理論釣魚島爭端的擴展閱讀:
釣魚島的自然資源:
1、石油資源,釣魚島海域蘊藏著800億桶的海底石油和油氣,也有數據稱釣魚島周邊海域石油儲量可達30億-70億噸。
2、漁業資源,釣魚島是中國東海靖魚場,有著豐富的漁業資源,太平洋黑潮流經,帶來大批魚群,我國浙江、福建和台灣等地的漁民經常到這一帶捕魚。
3、主要捕撈品種有:綠鰭馬面魨、黃鰭馬面魨、短尾大眼鯛、鮐魚、馬面魚、馬鮫魚、竹莢魚、藍圓鰺、青砧魚、紅鯁魚、鮀鰹、鯊魚類等,鯖魚、紅衫魚、飛花魚、鰹魚、文鰩魚、大小黃魚、帶魚等也很豐富,年權可捕量達15萬噸。
『玖』 跪求釣魚島問題軍事分析論文1500字!!
看中國這次對釣魚島的凌厲籌劃,絕對是謀定而動,其勢必達至戰略利益而後已,指望中國退步恐怕是痴人說夢了。因此,美國若不過分,則保留你美日安全框架的虛殼;若來威懾,則很可能就此廢掉這個框架。
果然,剛看到消息,說中國有七艘軍艦出現在宮古島西北110公里的水域,正是兩支航母戰斗群的隔斷部位,對沖繩基地形成雷霆轟頂之態勢,其針鋒相對之勢赫然可見。
美國的安排也許是個迫於形勢的應景虛招,而中國則是往實里做。——到時就看美國敢不敢做實了。這對美國的國運影響可是顛覆性的。若美國就此軟化,則可判斷美國自料無勝中國的可能,此後要做的就在在亞太,如何體面的收縮了。
釣魚島問題其實不是中日問題,而是中美問題,美國是最不願意看到中日發生戰爭,如果那樣,美國就要站在日本一方,就要得罪中國。記得我講過,美國是一個創造正價值的政府,美國只要開動鈔票機,全世界的貨物就會流到美國,哪怕世界每年新增美元流通貨幣一萬億,這等於美國政府一年多賺一萬億,美國航母干什麼來了?
這次美國真的怕了,因為中國要用人民幣結算世界石油價格,這是中國對付釣魚島的致命一擊,如果中國真的實現了用人民幣結算石油,這等於大量的美元迴流到美國,美國的貨幣就會暴增,如是美國人只能用人民幣購買中國的物品,那麼美國人過的生活將不如中國人,所以美國航母干什麼來了呢?
『拾』 軍事理論論述題復習題 1、簡述中國古代軍事思想的發展概況。 2、談談你對釣魚島問題的觀察與思考
1,古代全世界都在打仗,尤其是歐洲、北非、中東等地區慘劇人寰的屠殺型戰爭發生過無數次,古希臘特洛伊戰爭、古羅馬帝國的無數次戰爭、奧斯曼帝國、馬其頓帝國等等,他們也誕生了無數璀璨的文明,甚至今天的世界都是屹立於西方文明的地基之上的。但是他們都沒有任何古代軍事思想,只有中國才有古代軍事思想,因為歐洲人都不是人,都是猿猴,歐洲古代猿猴當然沒有中國古代人聰明,所以中國古代人軍事思想世界第一,太陽系第一。2,釣魚島問題是個好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如果國內一片太平,釣魚島上哪怕擠滿了100萬日本人中國官方也不會介意,只有香港人才會介意。如果國內不太平,釣魚島上哪怕沒有一個日本人中國官方也很介意,因為要轉移國內壓力的視線。思考就是泥巴團在你手裡,你想怎麼捏你就能怎麼捏,我只能看著,因為你已經把我代表了。3,啟示就是中國農民只要還有一口飯吃就不會造反所以你們都還是安全的,但是如果連一口飯都沒了,那你就快點把美國護照辦好吧。「富國強軍」就是四個字,既不是確定的並列片語,也不是確定的動賓片語,更不是偏正片語,所以這個泥巴團就隨你自己怎麼捏好了。但是富國跟強軍沒有確定的聯系這一點事肯定的,大清朝GDP很高,很富,但是軍不強。瑞士和梵蒂岡很富,但是梵蒂岡沒有軍,連警察都是租用義大利的。4,現代戰爭作戰空間的第一要素是感測器作用距離與精度例如雷達、聲吶,第二要素是動力系統先進性與空間的適應性匹配例如飛機發動機、航母和潛艇的動力系統,第三要素是戰斗部的快速精確投送能力例如導彈應該從敵方反導能力最弱的敵方突破並且相對最快速擊中目標以避免目標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