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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軍事件結果怎麼判

發布時間:2021-02-06 09:46:48

Ⅰ 周秀雲事件處理結果

涉案民警被捕、警方道歉,周秀雲死因查明,民警涉故意傷害。

1、涉案民警被捕

記者12月30日從山西省太原市相關部門了解到,針對該市小店區發生的「12·13」案件,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檢察院已對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偵查工作仍在依法進行中。

據太原公安部門此前通報,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糾紛警情期間,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

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圍繞周某死亡和王某控告公安民警在派出所毆打致其肋骨骨折問題,先後詢問了派出所民警、民工、「龍瑞苑」工地保安等相關人員22人,調取了醫療部門救治記錄資料,調取和分析了執法記錄儀、「龍瑞苑」工程項目部監控視頻資料,組織了辨認,並走訪了附近群眾,已獲取部分違法犯罪證據。

據此,市檢察院對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准逮捕。太原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在案發後及時啟動了調查機制,對涉案人員和違反公安機關紀律的民警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對涉嫌犯罪的將移交檢察機關查處。

專案組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屍體解剖檢驗是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經程序。為了保證公開公正,專案組按照家屬意願,為其提供了幾家異地權威司法鑒定機構供選擇,也同意由家屬選擇其他合法機構進行鑒定。

2、警方道歉

2015年1月2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召開「12·13」案件新聞發布會,太原市公安局長汪凡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對死者表示沉痛哀悼,向受害人家屬和社會誠摯道歉。



3、周秀雲死因查明,民警涉故意傷害

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的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根據對「12·13」案件死者周秀雲的屍體檢驗及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

結合現有案情資料、病歷資料、毒物化驗結果綜合分析,認為周秀雲系「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頸椎骨折、頸椎間盤斷裂、頸髓挫傷)而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據此,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民警王文軍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致死)繼續偵查。

Ⅱ 太原警察王文軍打死農民工周秀雲的事,最後宣判結果是什麼

好像又是一個不了了之的案子,可能是花錢買通了關系,不判了,聽說他在監獄打牌玩呢,哈哈,中國法律是給窮人的法律。

Ⅲ 王文軍案怎麼判的

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內。在刑事訴訟事務中,「容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太原警察王文軍判刑了嗎為什麼現在上網查不到事件結果望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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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王文軍究竟判了多少年

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專。在刑事屬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周秀雲事件最後判決書周秀雲事件的制決結果是什麼

2015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號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等人在處置「龍瑞苑」工地警情期間,發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並致一人輕傷,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件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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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王文軍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怎麼判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內傷害罪;被告容人王文軍、郭鐵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並致一人輕傷,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2、王文軍的行為認定為濫用職權罪更為恰當,能夠較為全面、正確地評價整個事件過程,從證據角度上講也更加妥帖,符合中國法治建設的主流價值取向。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Ⅷ 太原警察王文軍判刑了嗎為什麼現在網上查不到事件的結果。望告知

還沒結果呢,前段時間新聞說了。等待再次庭審。

Ⅸ 王文軍案件如何結案

故意傷害來致死罪量刑自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Ⅹ 警察打死討薪民工王文軍能判多少年

新華網太原5月18日電(記者晏國政)2015年5月18日9時,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號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部分當事人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以及媒體記者200餘人旁聽庭審。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王文軍等人在處置「龍瑞苑」工地警情期間,發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並致一人輕傷,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件至今還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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