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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許可目錄

發布時間:2021-03-14 23:12:46

A. 微波通信設備在武器裝備研生產許可名錄里嗎

武器生產許可證,可向軍方、院校、研究所供貨。並可免除17%軍品部門增值稅。我這里國軍標、武器生產證、裝備承製證。網名就是我的手機號。

B. 軍工四證、軍工三證、軍工五證分別指什麼

「軍工五證」由不同部門負責審查、認證。

1、「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由具有武器裝備質量體系審核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或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進行審核檢查;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由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共同負責;

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 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時需要徵求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意。

4、「武器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 由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

5、「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條件備案」由國防科工局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

(2)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許可目錄擴展閱讀: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以及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本辦法所稱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是指武器裝備的總體、系統、專用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是指武器裝備領域的理論性、基礎性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根據國防建設和武器裝備發展需要,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嚴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C.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是怎樣的

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
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什麼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其中,申請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許可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D.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需要哪些文件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簡稱:許可證認證,是企業參與軍工產品生專產需要辦理的軍屬工四證之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認證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時需要徵求解放軍總裝備部意見。
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需要提交《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保密資格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三)消防達標證明;
(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五)環保驗收或達標文件;
(六)安全生產達標證明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七)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八)近五年內承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證明材料;
(九)土地使用證明或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場所的租賃合同;
其中,非國有獨資企業應提供公司章程,並且需要說明各出資方的經濟性質。 消防、安全生產和環保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將另條說明。

E.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與火工資質是一個東西嗎

一定不是同一樣的概念。
武器裝備的概念太廣,大致可以分為戰斗裝備版和保障裝備,權所以可以小至一件防護服大至一艘航空母艦都是屬於武器裝備。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單位須由國防科工委同意並批准才能從事相關活動;
火工品,用於軍事用途的火工用品則屬於武器裝備的一部分,軍事用途的火工用品可以是彈丸火帽、底火,導火索、雷管等等用於引爆或引燃的各種裝置、設備。火工品也有民用的用途,當用於民用時應取得公安部門的同意和批准。

F.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目錄的全文

這個目錄現在是涉密文件,不對外公開,需要到省市級的國防科工辦去查詢。

G.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 合格穩定,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 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所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國務院、中央 軍事委員會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 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許可程序
第七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 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 (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嚴格標准、明確責任的原則,對落實保密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及時研究解決保密工作 中的問題。
第二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管理領導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保密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保密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備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術基礎知識,並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與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簽訂崗位保密責任書,明確崗位保密責任,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
涉及國家秘密人員應當熟悉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崗位保密責任書的要求,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嚴格控制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人員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害部門、部位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和信息系統採取安全保密防護措施,不得使用無安全保密保障的設備處理、傳輸、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會議或者活動,應當制訂專項保密工作方案,並確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場所進行,並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外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保密檔案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的管理、泄密事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歸檔,並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實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目錄范圍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處1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並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武器裝備生產活動,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準予許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發現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列入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第四十二條
軍工電子行業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H.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1、發證單位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由軍委裝備內發展部發放,《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由國防科工局發放。

2、資金要求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要求固定資產凈值不低於300萬元(純軟體類單位固定資產凈值不低於150萬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無資金要求。

3、優惠政策不同

《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名錄認證》取得許可證後,企業能享受免除16%軍品增值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部分地方民企取得軍工資質可獲得政府專項資金獎勵。

I. 武器裝備生產許可證在哪裡進行申報

●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法人資格;
2、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經濟實力;
3、相應等級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認證;
4、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5、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6、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從事武器裝備總體和系統科研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組織、協調能力。
● 申請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五份和電子
版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及材料一式二份:
(1)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保密資格證書;
(4)消防達標文件;
(5)安全生產達標文件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6)環保驗收達標文件;
(7)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關於印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 知
科工法字〔1999〕215號

各軍工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辦,委屬事業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武器裝備生產許可認證申請書

在網上下載規范格式的即可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辦理程序

第七條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條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徵求中國人民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一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做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上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並妥善保存,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並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應當接受軍事代表機構的監督。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工作,提高現場審查工作效率,保證現場審查的科學性、公正性,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組織專家審查組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組織現場審查的國防科工局有關司和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規則和政策。
負責組織現場審查的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審查中出現的問題,指導專家審查組正確履行現場審查職責,並對專家審查組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現場審查廉潔、公正和客觀。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負責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專家庫中選定參加現場審查的專家;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根據申請單位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范圍,協調有關軍兵種裝備部或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確定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專家審查組人數根據許可申請事項的數量和復雜程度確定,一般由5至15名專家組成。
第五條 專家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一)專家審查組的職責
1.在許可受理的事項范圍內進行現場審查;
2.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3.依據許可申請事項對申請單位的實際能力、條件和管理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4.將現場審查工作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提出審查意見;
5.保證現場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觀性;
6.對了解和接觸到的審查對象的材料和信息承擔保密責任。
(二)專家審查組組長的職責
1.制定現場審查計劃,對現場審查工作任務進行分工;
2.主持專家審查組的相關工作會議;
3.組織討論研究現場審查結論和整改意見,並主持編制專家審查組現場審查報告;
4.對專家審查組的工作質量負責。
(三)專家審查組成員的職責
1.在專家審查組組長分配的現場審查工作范圍內開展審查工作;
2.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評定並提出意見;
3.參加專家審查組審查報告的編寫和討論;
4.對分工范圍內的審查工作質量負責。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10日前將現場審查計劃草案通報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在進行現場審查5日前將現場審查通知發至申請單位。
第七條 申請單位收到現場審查通知後應當做好相應的准備工作。申請單位對現場審查安排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
第八條 專家審查組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標准與評分指南》(以下簡稱《評定標准與評分指南》,附件1)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評定。
第九條 現場審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召開現場審查預備會。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和專家審查組到達申請單位後,應當召開現場審查預備會,與申請單位核實許可申請事項的准確性、合理性,明確專家組分工,細化現場審查計劃。
(二)召開現場審查首次會議。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組織召開由專家審查組、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軍品科研、生產、管理的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專家審查組組長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現場審查的目的、范圍和現場審查計劃,並做出保密承諾等。
(三)聽取軍事代表意見。專家審查組應當會同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根據申請單位申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業(產品)情況,邀請相關軍兵種裝備部和總部分管有關裝備部門所屬軍事代表機構進行座談,聽取其對申請單位的意見,並做好會議記錄。
(四)開展現場審查工作。現場審查採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和座談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家審查組根據《評定標准與評分指南》等許可審查的有關規定和文件對申請單位所應具備的相關資質、設備設施條件以及申請專業的科研生產能力情況進行現場審查,申請單位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現場審查過程中,專家審查組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相關記錄,若發現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其提交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許可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不符,專家審查組應當收集有關資料,並在審查意見中詳細記錄。
(五)審查評分。專家審查組應當按照《評定標准與評分指南》進行評分,並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評定記錄》(以下簡稱《現場審查評定記錄》,附件2)。
(六)召開每日情況溝通會。每個審查工作日結束後,專家審查組組長應當召開專家審查組溝通會,交換審查意見,協商有關情況,並根據當日審查情況對次日工作做出布置、調整,重大問題應當向許可現場組織部門報告。
(七)召開現場審查末次會議。現場審查結束時,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組織召開由專家審查組、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軍品科研、生產、管理的有關人員參加的末次會議,通報現場審查結果,對現場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
第十條 在現場審查過程中,專家審查組發現申請單位故意隱瞞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重大事實或者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審查目的不能實現的,專家審查組應當向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提出中止現場審查的建議,並書面說明理由。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決定中止現場審查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通報中止現場審查的理由。
第十一條 專家審查組應當對申請單位作出現場審查意見,並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報告》(以下簡稱《現場審查報告》),《現場審查報告》應當包括:
(一)審查的簡要過程;
(二)對《許可申請書》中存在不符合事實或者有疑問的內容加以說明;
(三)根據《條例》和《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申請條件,逐項對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事項的實際情況作出審查意見;
(四)根據《評定標准與評分指南》中的評分點和分數線要求,對申請許可的專業或者產品逐項提出是否准予許可的具體建議。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當協助專家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資料匯編》(以下簡稱《資料匯編》)一式3份,並送交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資料匯編》應當包括:
(一)載有專家審查組審查意見和有專家審查組組長和成員簽名的《許可申請書》;
(二)《現場審查報告》和《現場審查評定記錄》;
(三)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和其他輔證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應當對送交的《資料匯編》進行復核,在經參加現場審查的軍事代表機構簽署意見後,提出許可發放的建議,在現場審查結束後15日內將《資料匯編》分別報送國防科工局許可管理辦公室和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5年1月16日發布的《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信部軍〔2005〕15號)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5年5月26日發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科工法〔2005〕5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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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武器裝備生產許可目錄中科研許可是什麼意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來許可(源軍工生產許可)是指國家對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且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的,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按照國家要求或者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軍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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