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軍事用地屬於什麼土地性質
軍事用地屬於比較特殊的國有土地形式。
特殊用地是指那些在土地估價中較之典型的商業、居住和工業三大類土地來說,數量和交易量相對較少,或具有某些特許經營權的土地,即它們是除去典型的商業、居住、工業等用地類型後,餘下的非典型的、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用地的統稱。
特殊用地是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教、墓地、陵園及其他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用途的非農業用地。
(1)軍事用地怎麼登記擴展閱讀:
軍用土地是國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方實施戰略協作將強化中央軍委對重要資源的集中統管,堅持規劃計劃主導資源配置,注重搞好軍民融合,統籌存量與增量,兼顧需求與可能,以結余補不足、以閑置補急需,確保資源有效轉化為戰鬥力。
戰略協議以習近平強軍思想為指導,堅持聚焦備戰打仗,促進形成與戰鬥力需求相適應、與土地資源供給相協調的新型用地保障模式;堅持資源互補共享,按照需求牽引、規劃主導、融合發展,推行跨軍地、跨領域、跨地區資源統籌配置,推動軍地之間資源有序流轉、高效利用;
堅持省域統籌推動,堅持土地資源在省域范圍統一規劃、統一盤活、統一調整利用,軍地雙方對接軍用土地資源規劃配置;堅持創新示範引領,探索軍事用地保障軍民融合的機制、模式、內容和政策措施;
堅持軍地協作共贏,樹立軍地「一盤棋」思想,既優先保障軍事用地需求,又積極促進海南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效益全方位提升。
② 軍事用地如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什麼證明或合同
軍事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直接向國土部門提出劃撥申請,由用地單位向國土部分提交申請並提交所需相關資料,國土部門經過集體決策,決定供地方式和價款後報政府審批,獲批後與用地單位簽訂劃撥決定書,核發批准書。
③ 有關軍用土地房產問題
LZ好,類別 簡要說明
主要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稅 契 稅 根據國家契稅條例的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交納契稅,徵收的標準是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5%收取,全部由買方負擔。
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關於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免徵契稅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0]130號
《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批復》/國家稅務總局
印花稅 對房屋買賣雙方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要貼在房屋買賣契約正本上,按照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3‰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及其他附著物營業額的5%。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城 市
維護建設稅 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同時交納。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營業稅稅額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教育費附加 這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依營業稅額為計費依據,稅率為3%。 《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
房產稅 房產稅是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徵收的一種稅收。
房產稅實行的是比例稅率:①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②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計算公式:①房產稅應納稅額 = 房產評估值×70%×1.2%或:房產原值×70%×1.2%②房產稅應納稅額 = 租金收入×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房屋買賣所需繳納的費 手續費 辦理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後,由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交納手續費,徵收的標準是按照國家房屋買賣成交價或最低保護價的1%,由買賣雙方各繳納一半。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房 屋
所有權
登記費 對住房收取的,從現行按房屋價值量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築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准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統一規范為按宗定額收取,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證書
工本費 每件收費4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2元。印花稅,每件5元。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
土地
稅費
土地出讓金 指各級政府土地出讓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土地轉讓價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政部[1989]
《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國土局/財綜字〔1995〕10號
土地有償使用費 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額 = 增值額×適用稅率
增值額 = 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費)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一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二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三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上述比例從超過限額標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國家物價局、建設部
土地
稅費
征地管理費 徵用土地管理費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實行半包方式(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具體收費標准詳見該辦法第5條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附件)
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關於耕地佔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財政部
《關於耕地佔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財政部
土地證書
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國家特製證書,單位和個人均為每證20元;對「三資」企業頒發土地證書的工本費收費標准為每證2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發展計委、財政部《關於土地證書工本費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1734號
土地價格評估費 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委、國土局
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軍用土地
登記收費 詳見該通知
《關於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局、財政部、總後勤部〔1988〕後營字第766號
公房/經濟適用房繳納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繳納標准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1999]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
農村
房屋
農村房屋
建造費用 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對農民建房依法頒發證照收取的工本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農民公布,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已經取消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超占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
中介服務費 評估收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准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准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准。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算評估費。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委建設部(1995)971號
《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7號 20270希望對你有幫助!
④ 國家現在對部隊的土地怎麼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各軍區聯勤部,各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規范土地轉讓行為,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規定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現就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軍隊空餘土地的轉讓范圍
軍隊土地是保障部隊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軍隊空餘土地應當首先滿足軍隊單位的用地需求,凡是軍隊新上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從現有軍隊空餘土地中調整解決。今後,轉讓軍隊空餘土地,要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除整宗空餘土地、部隊部署調整搬遷後空出土地、軍隊售房區土地、獨立坐落干休所土地,以及地方城市規劃修建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佔用土地外,其它軍隊空餘土地原則上不得轉讓。同時,軍隊空餘土地轉為民用之前,軍隊單位應當嚴格審查轉讓是否涉及軍事安全、保密等問題,凡涉及軍事安全、保密的,一律不得轉讓。
二、嚴格實行軍隊土地轉讓計劃管理
轉讓軍隊空餘土地,由軍隊土地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程序報總後勤部批准後,納入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軍隊空餘土地在申請轉讓時,應當徵求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應當明確宗地轉讓後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經總後勤部批准後,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優先安排納入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的土地。未納入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和當地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轉讓。
三、規范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行為 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經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的軍隊空餘土地,其土地面積、用途、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轉讓方式、交易結果等信息,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凡屬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和工業用途的,必須在當地統一的土地市場公開轉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可採用以下三種模式:(一)由當地政府收購儲備,再由政府統一出讓;(二)直接在當地的土地有形市場公開轉讓,由軍隊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共同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辦;(三)由軍隊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組織公開轉讓,確定受讓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市場價格核定土地出讓收益。具體採用哪種模式,由軍隊單位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後,在申報軍隊空餘土地轉讓計劃時一並上報總後勤部審批。
軍隊空餘土地轉讓項目應當上報總後勤部審批,未經總後勤部批准並確認許可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辦法,由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四、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後的監督管理
軍隊空餘土地轉讓後不再屬於軍用土地,納入地方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土地用途、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作為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的前置條件,並在轉讓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用地者應當嚴格按照軍隊空餘土地轉讓批准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補交不同用途、容積率的土地價款差額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五、規范軍隊空餘土地轉讓收益分配和管理
軍隊空餘土地由當地政府收購儲備再統一出讓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規定,向軍隊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軍隊空餘土地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的,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軍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等相關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等相關費用,統一並入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軍隊空餘土地由軍隊自行組織公開轉讓的,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受讓人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過戶中的有關費用,並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軍隊所得的轉讓空餘土地收入,專項用於部隊營房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軍隊單位要切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本通知下發之前,已領取《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的,可按原有規定辦理,並在2007年6月30日前辦理完畢。
⑤ 部隊土地通過什麼手續才能變更為商業用地
不是絕對的不能辦,大概程序是這樣的:
1、形成項目意向,包括可行性報告等,然後又土地使用單位逐級上報軍用土地出讓,由大軍區級後勤營房部門審批,拿到「土地出讓許可證」;
2、軍隊土地使用單位到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商住性質土地所有證;
3、以上程序完成後,按照正常的二級市場土地轉讓辦理即可。
問題在於,由於前幾年海軍在青島的一宗地走拍賣程序被樹為保護軍隊資產的樣板,因此你們能否協議出讓是存在不確定因素的。同時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商住性質土地這一環節需要部隊方面全力協調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屬於技術含量最高、難度最大的環節,有可能會拖很多年,因為評估、規劃等等方面都可能會卡殼,基本需要市一把手出面關心才有希望。
如果不走以上程序,直接走軍區內部建房,那麼雖然建設程序可能很簡單,軍區自己就能辦完,但最終辦理房產證的難度更大,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⑥ 軍事用地上的房屋沒有辦理房產證只有土地證應該怎樣辦理不動產權證
那麼你們當時買房子的時候是怎麼說的呢?你難道沒有問清楚嗎?現在的話只有去當地的房管局咨詢一下呢。
⑦ 如何填報《軍用土地登記表》(附表12)
以機要件形式,紙質報國土資源部。不在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信息系統中填報。
⑧ 什麼是軍事設施用地
軍事設施用地 指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
⑨ 軍人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軍人結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准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一級一級蓋公章,好像要蓋三四個吧。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那種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還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軍婚概念: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例如198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
①關於結婚年齡,要求未婚的軍隊幹部、戰士和職工,響應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結婚。
②關於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比一般公民嚴格,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③營以下的幹部結婚,必須申請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結婚,必須申請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的規定:
由於軍人擔負的特殊使命、生活環境和職業特點與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同時,也必須同時執行軍隊的有關規定,當二者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除了依照確定適用的法律內容外,還應當適用「(軍隊)特別法優先於(地方)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結婚問題。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當然,軍隊的規定只適用於軍人,對地方人員並不產生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時,如果分別為軍人和地方人員,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是我們咨詢的部門。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於同年11月印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如結婚雙方一方是軍人、一方是地方人員,地方人員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一方仍然要按原來規定辦理。
結婚登記須持下列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軍官家屬隨軍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條款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一九六三年經中央軍委批准、總政治部規定的軍官家屬隨軍條件為基礎,結合我軍的實際情況,擬對軍官(包括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重新規定如下:
軍官、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以隨軍:
一、副營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一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四、在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副連職或二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三級、體育九級),並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五、高等學校畢業,並在導彈、衛星、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試驗、測控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配檢驗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專業技術軍官、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六、在海軍、國防科工委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並在艦、艇、船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空中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八、駐北京市城區部隊的正營職、正科級(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或服現役(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以上的副營職、副科級軍官、文職幹部。駐北京市所轄各縣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駐京部隊空勤軍官家屬隨軍條件,按第七條規定執行。
士官家屬隨軍:一般五級以上的高級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屬可以隨軍,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樣。
現役軍人結婚登記年齡:
《婚姻法》規定男性公民法定結婚年齡為23歲,部隊響應國家號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歲結婚。
這個提倡是帶引號的提倡,在執行過程中,其實是強制性的。部隊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謂的提倡只是唱的一個調子而己。雖然很多人建議在23歲-25歲之間結婚也不違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隊也還真不能把你怎麼樣。但是,軍人嘛,你不能因為自己而影響到集體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種種限制會讓你因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個別早婚,呵呵,找事兒啊~~
這個不成文的規定,部隊內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
軍隊幹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來隊家屬探親路費報銷范圍: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位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准計發;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離婚與破壞軍婚的有關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⑩ 軍隊用地不辦出讓需進行開發在當地政府需辦理哪些手續
軍用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進行商業開發嗎?有哪幾種轉讓方式?
2016-09-14 10:42閱讀:989
問:最近,看到當地某駐軍公開在媒體上發布土地使用權轉讓公告,擬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轉讓一宗軍用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的用途為「商業、金融、居住綜合用地」。請問,軍用土地可以公開上市轉讓嗎?這樣的轉讓方式是否合法?所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答:軍用土地是國家通過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給軍隊使用的土地,其用途具有法定性,一般只能用於國防、戰備、訓練等軍事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因此法律對於軍用土地的用途一直採用嚴格的管控措施,不允許通過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方式改變軍用土地的權屬和用途。然而由於許多歷史或者軍隊機構編制調整等原因,軍隊也確有一些空餘或不再作軍事用途使用的土地,如果任其閑置,也是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加之最近十多年,我國房地產市場持續火爆,也刺激了軍隊土地入市交易的沖動。因此,此類閑置並經規劃調整已經改變了軍事用途的土地,在履行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之後,還是可以轉讓的。為規范軍用土地的轉讓行為,有關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文件和通知,主要有:⑴1990年由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⑵1995年由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法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布了《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⑶1993年由財政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⑷2007年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出的《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9號);⑸2007年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出的《關於軍隊空餘土地轉讓項目實行確認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後營【2007】183號)等。根據以上文件規定,軍用土地的轉讓,除了必須遵守國家法律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外,還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體現為:
一嚴格的審批程序
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5年5月16日發布的《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基本審批程序如下:
⑴轉讓單位進行土地開發可行性論證、合作對象資信調查和簽訂合同(協議)後,向各大單位提出申請;
⑵各大單位審核確定土地面積、用途、用地范圍和評估地價後,按程序上報審批;
⑶軍委、總部批復後,按規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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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部和大單位後勤部繳納土地轉讓費和土地管理費,領取《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憑《許可證》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權屬過戶手續。(2007年改為「確認制」)
⑷按基建程序申報建設規劃;
⑸修改地籍、營產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