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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制定了什麼軍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3-12 23:51:35

⑴ 唐朝前期政治,經濟,軍事制度有哪些變化

在政治上: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匯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如《水部式》)。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監、九寺。三省即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在經濟上:唐朝農業生產工具又有新的進步。曲轅犁就出現在唐朝。還出現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車和筒車。唐朝前期,僅見於記載的重要水利工程就高達一百六十多項。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絳岩湖、鏡湖等。

唐朝手工業分官營和私營兩種。工部是主管官營手工業的最重要部門,直接管理的機構有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少府監主管精緻手工藝品;將作監主管土木工程的興建;軍器監負責兵器的建造。監下設署、署下設作坊。此外還有鑄錢監和冶監等。唐朝手工業比前朝有很大的進步,商業也比前朝發達。手工業進步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著有益的作用,商業的發達刺激著手工業進步,也加強著各地區的經濟聯系。

唐王朝建立後,迅速出台了自己的鑄幣政策。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確立了國家鑄幣的法幣地位。

在軍事上:軍力強大是唐代的一個鮮明的特點。唐朝統一了隋朝末年軍閥割據的中國,唐太宗、唐高宗在位時攻滅東西突厥、薛延陀、高昌、高句麗、百濟等國收其地為州縣,並在白村江戰役打敗日本援軍,又征調靺鞨、鐵勒、室韋、契丹等民族為李唐征戰。當時唐朝在亞洲軍事制度,經濟和科技的優勢都是這些戰績的基礎。——常識歷史篇。

⑵ 國防法規的產生、法的來歷

一、國防法規的產生和發展
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我國古代典籍中有 「師出於律」、「刑始於兵」的記載,表明國防法規產生於戰爭實踐。由於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斗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叫做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臨戰前統治者發布的誓命文誥,如孔老夫子選編的《尚書》中就有甘誓、湯誓、牧誓、大誥、費誓等篇章。這些既是戰爭動員令,也是最初的軍事法規。
如《甘誓》,就是在甘這個地方作戰之前統治者所發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於現在的河南鄭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啟討伐有扈氏的戰爭。啟是大禹的兒子,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創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替實行禪讓制。禹也是准備實行禪讓制的。他選了皋陶作繼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選伯益作繼承人。但禹死後,啟與伯益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權力的斗爭,最後啟打敗了伯益成為夏王。從此王位更替就由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扈氏就不服氣,於是啟征討有扈氏。在開戰之前,啟召集他六支部隊的首領開了一次作戰會議,他向六軍首領鄭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這一段話是說,有扈氏公然違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斷絕他的命數,我現在只能遵天命討伐他。這是進行戰爭動員,宣布有扈氏的罪狀,使自己師出有名。接著,他就開始立法了。夏啟宣布:「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當時,車戰是一種重要的作戰形式。一部戰車通常有三個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擊刺;中間的,主馭。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邊的武士不努力揮戈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車夫不能正確地駕馭車馬,你們這也是不認真執行命令。奮勇效命者,在祖宗靈位前給予獎賞;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靈位前殺頭。」(古人認為,祖主陽,社主陰,故就祖賞,就社殺。)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事法。由此可見,有了國家,有了戰爭,也就產生了軍事法規。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改變。這時已經有了穩定的成文法,不再是臨時性的軍事誓言了。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軍事立法、司法以及監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注重以法治國、以法治軍。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證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種,其中包括《軍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軍事法律。《軍爵律》是根據軍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贖免親屬罪責的法律,《戍律》是關於邊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寫在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要傅籍以應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構成的比較完備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具體的行政法規,式是辦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它獨到之處是,在法典中首次設置了《軍律》專篇,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諸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作為治軍的依據。
明朝,集歷代軍事法之大成,並有重要創新。《大明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把軍事法分列於多篇的做法,集中專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專門的軍事法規也很多,如《軍衛法》、《行軍號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並根據本朝特點制定了《軍令》,後又定期編修有關軍事內容的《則例》,最終形成了數量較多、應時性較強的軍事法律規范。
近代,中國跟隨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有所進步。1933年6月,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並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是,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國家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民黨軍隊擴充經常要靠抓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國家很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的各種條令條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國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規體系。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⑶ 軍事法規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元明清時期朝廷頒布的法典都有專門的「軍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繼承這些傳統,不過有些罪名的處罰略有減輕。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調官軍罪,不過處以充軍。原來的「乏軍興」,改為「失誤軍事」,處杖一百,造成失誤軍機的才處死刑。「從軍征討」而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再犯處絞。也有些更為詳細,比如有「飛報軍情」的規定,失誤軍機的要處死刑。士兵在已平定地區擄掠的「皆斬」。官員將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的,處斬。此外清朝還曾訂立一些專門的軍事法規,如「行軍簡明紀律」等。

明朝以訓練精兵出名的戚繼光,在其所著的軍事著作里並不一味主張重刑。他認為軍隊中要「嚴賞罰」,不過對於士兵平時一般過錯,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警告,三犯之徒才予以嚴懲。責打軍棍以5下為度,視情節增減。主要貫徹責打的嚴肅性,必定要召集全隊,說明理由,重重責打,而不必過多責打。

另外他主張「詳責成」,所有的違犯軍法軍令的行為都要連坐軍官。管5人的,屬下1人有犯就要連坐;管20人以上的,屬下2人有犯就要連坐;管60人以上的,屬下6人有犯就要連坐;管百人以上,10人有犯必要連坐;管300人以上的,20人有犯,必定連坐;至管1萬人的,屬下500人有犯,就要連坐。每一單位的士兵都要連保,如有逃兵,一隊中「一半送監」,其餘一半進行緝拿,都要革去「月糧」。1年未抓獲的,全隊發往邊防巡哨3年。本伍的士兵捆打後仍然服役,但在抓獲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餉。對於士兵酗酒斗毆、破壞百姓田地廬舍,「貫耳游營」;姦淫婦女、偷盜財物的,就要「軍法示眾」。同隊有士兵揭發的,全體不必連坐,如果無人揭發,就要全隊連坐。這些都是他帶兵訓練時擬定的制度,後來大多被清末的湘、淮軍繼承。

⑷ 唐代軍隊制度

高祖武德二年(619),開始恢復府兵組織,設膘騎、車騎軍府若干、貞觀十年 (636),太宗整頓府兵制,軍府更名為折沖府。全國折沖府最多時有 633(或634)個,其中關內道261個,佔全國總府數40%以上,其次是河東、河南兩道,其他各道府數很少,形成了軍事上屆重馭輕的局面。

中央統領府兵的十二衛和東宮六率。十二衛即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有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諳衛置大將軍各一人、將軍各二人。左、右衛皆領60府,其他諸衛領40~50 府。東宮六率即太子左右衛率、左右司御率、左右清道率,各領3~5府。折沖府分上、中、下三等,上等1200人,中等10000人,下等 800入。每府置折沖都尉為長,左右果毅都尉各二人為副。每軍府 轄4~6團,團200人(有時以300人為團),團設校尉。每團轄2 旅,旅100人,旅設旅帥。每旅轄2隊,隊50人,隊設隊正。每隊分為5火,火10人,火置火長。

[府兵]:總稱為衛士,善弓馬者為越騎,余為步兵、排矛手、步射
府兵的主要任務是輪流到京師長安宿衛,其次是出征作戰或戍守邊防府兵上番,按距長安遠近確定番期,如500里內五番,1000里七番,1500 里八番,即將全府兵士分成5組,7組或8組,輪流到京師宿衛,每番一個月,期滿後返回軍府。府兵服役和從事農業生產密切結合,體現了兵農台一的歷史特點,既減輕了國家經費開支、又保證了農業生產的進行。

[禁軍]。除十二衛所領上番府兵(南衙禁軍)保衛京城外,還有單獨組建守衛宮禁的北衙禁軍。北衙禁軍原為元從禁軍,後來改從衛 士簡補或召募。太宗於玄武門置左右屯營,號稱「飛騎」,挑選其中 驍健善射者百人名為「百騎,武後再擴大為「干騎」,中宗又改名 為「萬騎」。高宗、玄宗又分別建立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官員、名秧與諸衛相同。此後,肅宗置左右神武軍。史籍統稱左右羽林、龍武、神武為六軍。

[邊防軍]。各邊防軍事機構軍、守捉、鎮、戍所轄的屯戍部隊。鎮、 戍各分上中下三等.500人為上鎮,300人為中鎮.不足300人為下 鎮;50人為上戍.30人為中戍,不足30人為下戍。每鎮、戍分別置 鎮將、鎮副,戍主、戍副各一人。軍、守捉自高宗起逐漸增多。各置使 和副使,所領兵數比鎮、戍多。隨著邊防線的延長和戰爭的頻繁,遂 設節度使為邊境區域性的最高長官。景雲二年(711),首以賀拔延 嗣為河西節度使,即軍區的固定長官,至大寶九年,沿邊地區已有 安西、北庭、河西、朔方、河東、范陽、平盧、隴右、劍南、嶺南九節度 使、一經略使,節度使所轄軍、守捉、鎮、戊的邊防體制更加完備。

[團結兵]。又稱團練兵,土團,是由各州刺史統掌的不長期脫離生產的地方武裝。武後萬歲通天元年(696),為防禦契丹的需要,始 於山東近邊諸州置武騎團兵。聖歷元年(698),河南、河北置武騎團 防備突傲:每150戶徵兵15人,馬一匹。代宗大歷十二年(777)規 定,團結兵春夏歸農,秋冬追集,服役期間發給身糧醬菜。各地徵召 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團結兵不入軍籍,一般在本境內防守,或應調 配合作戰,軍事任務結束,即囚鄉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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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後期的軍隊,主要是[神策六軍]、[藩鎮兵]。

神策軍,原先是隴有 臨挑郡的一支邊軍。安史亂起,神策軍幹人奔赴中原平叛,屯駐陝 州。後進入長安禁苑升為天子禁軍。貞元十二年(796),分神策軍 為左、有兩軍,命宦官竇文場、霍仙鳴為左、右神策護軍中尉,從此開創宦官統領神策軍的固定製度。宦官還進一步控制了人數不多 的左有功林、左右龍武、左有神武等六軍。神策軍在宦官的統領下, 響賜優厚,發展到18萬多人,分別屯駐於京師及京西北諳鎮,在保 衛唐王朝及平定地方動亂中起過重要的作用。至唐末,經過黃巢**軍的打擊和朱溫的誅殺,殲滅殆盡。

藩鎮軍,即節度使統領的軍隊。唐後期,全國有四五十個藩鎮, 各藩鎮節度使都擁有軍隊,少則數干.多至10萬人。各藩鍺兵,由 於屯駐地區與擔負任務不同,分為牙兵(又稱中軍、牙中軍、牙內兵,屯駐在節度使治所)、牙外軍(又稱外營兵,屯駐在節度使治所的外城)、外鎮兵(屯駐藩鎮屬郡關津要地)等。牙兵系節度使的親 兵,人數較多,戰鬥力強,給唐朝社會、政治造成很大的影響。如河 朔三鎮牙軍,長期父子世襲,互通婚姻,享有種種政治、經濟特權, 形成桀驁不馴的驕兵集團,動軌發起兵變,驅逐將帥,或支持節度 使竊地割據,反抗朝廷,危害極為嚴重 。

⑸ 唐朝前期政治,經濟,軍事制度有哪些變化原因何在

軍事制度簡稱"軍制",是指國家或政治集團組織、管理、發展、儲備軍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政治制度、後勤制度、兵役制度、軍事法規等各方面的制度。軍制一般由國家或政治集團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章程等規范性文件頒行,其性質取決於國家或政治集團的階級屬性,反映一定階級的意志,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軍制的制定和發展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戰爭實踐、軍事理論、歷史傳統、地理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⑹ 唐朝軍事制度

唐朝 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 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志》)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沖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 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a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布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陸宣公奏議》卷八),「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玉海□兵制》)。

折沖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沖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沖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沖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沖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准,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勛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新唐書□兵志》),但都未實現,以致折沖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沖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 騎。次年, 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 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沖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僱傭。 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製,前後只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新唐書□兵志》),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 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 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唐六典□尚書兵部》)。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新唐書□兵志》)。

⑺ 唐代制定了哪些保護牲畜的法規

為了保障畜牧業的發展,唐代制定有保護牲畜的法規。少數民族集中的邊疆地區,獸醫學有新的發展。在西藏且出現了藏獸醫,著作有《論馬寶珠》、《醫馬論》等。在新疆吐魯番的唐墓中曾發掘出《醫牛方》。

唐高宗時頒布我國人畜通用葯典《新修本草》,內載葯物844種,並有標本圖譜。它是世界是最早的葯典。日本獸醫平仲國等於唐貞元年間來我國長安留學,回國後對日本獸醫界產生深遠影響,形成「仲國流」的獸醫學派。

⑻ 什麼是國防法規

一、國防法規的產生和發展
國防法規是隨著國家和戰爭的出現而產生的。我國古代典籍中有 「師出於律」、「刑始於兵」的記載,表明國防法規產生於戰爭實踐。由於國防活動的主要形式是軍事斗爭,所以國防法規也可以叫做軍事法規。
在奴隸社會,軍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臨戰前統治者發布的誓命文誥,如孔老夫子選編的《尚書》中就有甘誓、湯誓、牧誓、大誥、費誓等篇章。這些既是戰爭動員令,也是最初的軍事法規。
如《甘誓》,就是在甘這個地方作戰之前統治者所發布的誓命。甘是有扈氏的故地,位於現在的河南鄭州以北的地方。甘之戰發生在公元前2070年,是夏啟討伐有扈氏的戰爭。啟是大禹的兒子,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的創建者。大家知道,在夏以前,部落聯盟首領的更替實行禪讓制。禹也是准備實行禪讓制的。他選了皋陶作繼承人,皋陶死的早,又選伯益作繼承人。但禹死後,啟與伯益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權力的斗爭,最後啟打敗了伯益成為夏王。從此王位更替就由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在新舊制度更替的過程中,有些部落不服氣,有扈氏就不服氣,於是啟征討有扈氏。在開戰之前,啟召集他六支部隊的首領開了一次作戰會議,他向六軍首領鄭重宣告: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 這一段話是說,有扈氏公然違反五行之天理,背叛天、地、人之正道,上天要斷絕他的命數,我現在只能遵天命討伐他。這是進行戰爭動員,宣布有扈氏的罪狀,使自己師出有名。接著,他就開始立法了。夏啟宣布:「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 當時,車戰是一種重要的作戰形式。一部戰車通常有三個武士。左持弓,主射;右持戈,主擊刺;中間的,主馭。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武士不努力射箭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戰車右邊的武士不努力揮戈殺敵,你們這是不認真執行命令;車夫不能正確地駕馭車馬,你們這也是不認真執行命令。奮勇效命者,在祖宗靈位前給予獎賞;貪生怕死者,在土地神靈位前殺頭。」(古人認為,祖主陽,社主陰,故就祖賞,就社殺。)
這就是中國古代以賞罰為中心的軍事法。由此可見,有了國家,有了戰爭,也就產生了軍事法規。
進入封建社會,軍事法規的形式發生了明顯改變。這時已經有了穩定的成文法,不再是臨時性的軍事誓言了。而且,軍事法規的調整范圍不斷拓展,軍事立法、司法以及監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
秦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國家,注重以法治國、以法治軍。據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竹簡證明,秦朝的法律有二十九種,其中包括《軍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軍事法律。《軍爵律》是根據軍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贖免親屬罪責的法律,《戍律》是關於邊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關於兵役制度的法律。傅,著之名藉,意思是寫在名冊上,相當於現在的兵役登記。秦朝法律規定,男子17歲就要傅籍以應兵役。
隋唐時期,軍事法規更加完善。唐代制定了《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軍事法規,形成了由「律、令、格、式」構成的比較完備的軍事法規體系。《唐六典》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大體來說,律是刑事法規,令是關於國家和軍隊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具體的行政法規,式是辦事行文的程序。
元朝,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以後,也十分重視軍事法制建設,它獨到之處是,在法典中首次設置了《軍律》專篇,並制定了各種軍事「條畫」,諸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曉諭軍人條畫十四款》等,作為治軍的依據。
明朝,集歷代軍事法之大成,並有重要創新。《大明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把軍事法分列於多篇的做法,集中專列《兵律》一篇,使《大明律.兵律》成為覆蓋軍事全局的基本法。與此相適應,專門的軍事法規也很多,如《軍衛法》、《行軍號令》等。
清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並根據本朝特點制定了《軍令》,後又定期編修有關軍事內容的《則例》,最終形成了數量較多、應時性較強的軍事法律規范。
近代,中國跟隨世界軍事變革的歷史潮流,借鑒西方法治思想,軍事法制建設也有所進步。1933年6月,民國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並建立了預備役制度。但是,由於國民黨政治腐敗,國家內憂外患,形勢混亂,《兵役法》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國民黨軍隊擴充經常要靠抓壯丁。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國家很重視國防法規建設,很快頒布了《兵役法》、《民兵組織條例》以及軍隊的各種條令條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國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國防法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法規體系。
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按立法許可權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的國防方面的法律共有15件,其中國防法律11件,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4件。如修改兵役法的決定,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等,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個層次是法規。法規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的。由中央軍委制定的為軍事法規,現有126件;由國務院制定或國務院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法規,現有39件。共165件。第三個層次是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為軍事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與軍委有關總部聯合制定的為軍事行政規章。現有規章2500多件。第四個層次是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貫徹執行國家國防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我國的國防法規按調整領域劃分為十六個門類:一是國防基本法類,二是國防組織法類,三是兵役法類,四是軍事管理法類,五是軍事刑法類,六是軍事訴訟法類,七是國防經濟法類,八是國防科技工業法類,九是國防動員法類,十是國防教育法類,十一是軍人權益保護法類,十二是軍事設施保護法類,十三是特區駐軍法類,十四是緊急狀態法類,十五是戰爭法類,十六是對外軍事關系法類。
現在,我國的國防法規基本上可以與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基本上可以滿足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我講基本上,這就意味著我國的國防法規體系還有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現是,有些重要的法律還沒有出台,已經頒布的國防法規,內容還不夠完備,有些規定操作性不強,國防法制建設的任務仍然很繁重。但總的來說,已經有法可依,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已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二、國防法規的特性
國防法規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對國防法規的特性,我們可以從共性和個性兩個角度來理解。
從共性方面來說,國防法規也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鮮明的階級性。國防法規也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二是高度的權威性。國防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制定。三是嚴格的強制性。國防法規所確定的行為准則,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如果違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適用性。一切個人和社會團體,無論職務高低,無論什麼行業部門,都必須依法辦事,沒有例外。五是相對的穩定性。國防法規是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經頒布,往往要穩定相當長的時間,不會朝令夕改。這些方面的特性其他法律也有,所以說是國防法規的共性。但國防法規還有著區別於其他法規的具體特性。這就是國防法規的個性:
一是調整對象的軍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而不同的法律規范用來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用來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婚姻法用來調整公民的婚姻家庭關系,國防法規就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帶有軍事性的社會關系是國防法規特有的調整對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規范所不能代替的,這是國防法規特性的一個基本表現。
這兒大家要注意,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是指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是軍事性的,但這些社會關系所涉及的行為主體並不都是軍隊和軍人。因為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社會關系不僅包括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還包括武裝力量與外部的社會關系。國防不是軍防,不只是軍隊的事。國防是國家行為,是整個國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無論是行政部門、經濟部門,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門,還是社會各階層人士都與國防有密切的關系。因此,調整對象的軍事性決不意味著國防法規只管軍隊,不管地方。一切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防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防義務。
二是公開程度的有限性。公開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為法律只有公開才能使人們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Babylonia約前1894-前1595)第六代國王漢穆拉比把《法典》刻在玄武石柱上,春秋時(前536年)鄭國的子產把《刑書》鑄在銅鼎上,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法律公開。現代法制更強調公開:立法程序公開,法律內容公開,執法活動公開,監督檢查公開。所以,一般的法律不存在保密問題,但國防法規有些不同,公開程度是有限的。大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一些基本的、主要的國防法規是公開的,如《國防法》、《兵役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但有一少部分國防法規,特別是關於軍隊的作戰、訓練、編制、裝備和戰備工作等方面的法規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了解,如各種《戰斗條令》、《軍事訓練條例》、《戰備工作條例》等,都規定了保密等級。所以說,國防法規的公開性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法制,對能公開的國防法規,要盡量公開,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為了國家安全,該保密的國防法規也要嚴格保密,以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三是司法適用的優先性。國防法規優先適用,是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國防法規和其他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這時要以國防法規的規定作為司法依據,以國防法規作為評判是非的標准和採取行動的准則,其他法規要服從國防法規。同時要注意,優先適用不是指的先後順序,而是一種排他性的單項選擇。在解決與國防利益、軍事利益有關的法律問題時,只有國防法規起作用,其他法規不起作用。有一條國際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特別法是在特定領域、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起作用的法律。國防法規屬於特別法,因而在司法活動中實行「軍法優先」。有的國家在法律條文中就明確體現了這一原則。如美國《國防生產法》規定:一切法人,對於因執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罰款不負責任。這顯然表明,《國防生產法》優先於其他一般的經濟法。在實踐中,各國也都是按這個原則來做的。如馬島戰爭對民船的動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1982年4月英阿馬島戰爭爆發之後,英國緊急徵用了56艘民船執行軍事任務。當時正在地中海航行的「烏干達號」旅遊船也接到了徵集令。於是,她馬上就近在義大利的港口靠岸,請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後駛往直布羅陀,在三天內改裝成醫院船,隨即開赴戰區。這兒就發生了一個法律問題。按照經濟合同法,旅客買了票、上了船,承運的客輪就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路線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時送達目的地,船長要負責任,出了問題還要賠償。但按照英國的動員法規定,商船在接到動員令後,必須停止非戰時的運輸任務,准時到指定地點接受軍事任務。在這時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約束,雖然違反了合同法,卻不用受任何處罰,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如果它不遵守動員法,它就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就是所謂的軍法優先。
四是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大家在小說里、電影里經常看到或聽到的將軍對犯罪的人喊:軍法從事!通常這就意味著,這個人要被殺頭了。由此可見,軍法的處罰是很嚴厲的。現在雖不能輕易殺頭,但國防法規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通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軍事通信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一類型的犯罪,戰爭時期的處罰要更嚴厲一些。《刑法》、《兵役法》都有戰時從重處罰的規定。如平時應征公民拒絕服兵役,通常是行政處罰: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還可以同時處以罰款。而戰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要判2-3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國防法規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呢?因為國防法規所保護的國防利益,是關系國家安危的重大利益,因而對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實行比較嚴厲的處罰。
三、國防法規的主要內容
(一)國防基本法類
國防基本法是調整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准則,對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具有全面的規范作用。國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同時對經濟、外交、文化、教育、國防和軍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作出了規定。憲法關於國防和軍事制度的規定構成國防基本法中具有領率作用的部分。
今年3月份召開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三個代表」成為國家的指導思想,保護人權,保護私有財產寫入了憲法等。國防方面的內容沒有變動。《憲法》關於國防的規定分布在各章之中。《憲法》共4章,每章中都有與國防有關的內容。如:第一章 總綱,其中規定了我國武裝力量的性質、任務和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方針。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規定了公民的國防義務。第三章 國家機構,其中規定了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國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是我國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領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條。該法主要規定了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武裝力量,邊防、海防和空防,國防科研生產,國防經費,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軍人的義務和權益,對外軍事關系等。
今天我主要講一講:公民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在社會生活中,法正是通過規定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他們之間各種關系的。在國防法中,權利和義務也是的一對最基本的范疇。《國防法》多處涉及國防義務和權利,而且設專章,第9章,專門規定了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國防義務,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應當履行的責任。這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既可表現為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按法律要求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大家知道,義務有道德義務,宗教義務。國防義務是法定義務、法律義務,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落實的。
國防權利是指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組織在國防方面享有的權力或利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有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國家從法律和物質上保障公民和組織享有這種權利的可能性。
《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應承擔6項國防義務:接受國防教育,保護國防設施,保守國防秘密,支持國防建設,協助軍事活動,依法服兵役。
第五十二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第五十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國防活動中享有建議權、制止權和檢舉權、獲得補償權。
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公民和組織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所謂建議權,就是公民有權對國防建設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進意見。行使建議權的方式有多種:如通過人民代表向人大提出議案,撰寫學術文章、咨詢報告,給政府或軍隊有關部門寫信、打電話,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或者上網發貼子,都可以提出自己對國防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所謂制止權,就是公民有權採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國防的行為停止下來,從而維護國防利益。可能有人會說,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你這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不對,對危害國防的行為人人都有權制止,這是法律賦予的神聖權利。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時間不同,可分為事前制止和事中制止。根據行使制止權的手段不同,又可分為暴力制止和非暴力制止。為了使國家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暴力手段加以制止,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檢舉權,就是在危害國防的行為發生以後,公民有權進行揭發。行使檢舉權,可採取司法告發和行政告發的形式。對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告發;對一般違法失職行為,可向行政機關、軍事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行政告發。受理檢舉的機關應該對公民反映的情況認真調查,妥善處理。並要對檢舉人給予鼓勵和保護。
所謂獲得補償權,就是公民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
大家應注意,「補償」和「賠償」是不同的。有三個方面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賠償是由不法行為引起的,而補償是由合法行為引起的。如修建國防設施需要征地和遷移居民,軍隊在作戰行動中需要徵用公民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也會使公民在經濟上受到一定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要對公民的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二是范圍不同。賠償是全面的,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既包括經濟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而補償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也不包括精神損失。三是目的不同。賠償具有補救和懲罰雙重目的,而補償只是一種補救措施,不具有懲罰性。
同時要明確,有些補償措施是在戰後落實的,不能把預先得到補償作為接受動員、接受徵用的條件。戰時,國家可能一時拿不出錢來,那就先徵用,戰後再補償。
權利與義務,是構成法律關系的兩個基本方面,它們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
所謂對立,就是說兩者各有不同的含義,有質的區別。權利是主動的,義務是被動的。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則必須履行。不是義務勞動。
所謂統一,就是說兩者同時產生,密切聯系,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兩者是一致的。權利與義務一致,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對等性。從權利和義務兩者之間的關系來考察,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總是相對應而存在,兩者在總量上是相等的。《國防法》第9章規定,公民的國防義務6條,權利4條,數量、份量都不對等。這怎樣理解呢?大家注意,有一條最重要的國防權利第9章沒有提及。《憲法》所規定的武裝力量的任務有一條,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這也就意味著公民享有和平勞動被保護的權利。公民履行各種國防義務=享受和平勞動以及正常的生活、學習被保護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總量相等最突出的表現。如果不這樣分析,就不能解釋對等性。
二是平等性。從公民之間的關繫上來考察,依照憲法和法律,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國防權利,也平等地承擔國防義務。不允許存在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公民,也不允許存在只履行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同一性。有些國防權利和國防義務是同一的,它既是國防權利,又是國防義務。例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不能剝奪,義務不能放棄,從而切實保證公民都能受到教育。依法服兵役也是這樣,既是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的一種義務。我國兵役法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這就是從權利角度規定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同時也被剝奪了服兵役的權利。兵役法還規定,身體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這又是從義務角度規定的,免除殘疾人服兵役的義務,這是國家對殘疾人的照顧。
從總體上來講,國防權利與國防義務具有一致性,它們之間是對等的、平等的、同一的。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國防方面有特殊的表現,在一定局部、在一定層次上表現為不對等、不平等:
一是和平時期公民享受不到國防活動所帶來的直接利益,因為這時公民的和平勞動還沒有受到外來侵略的現實威脅;但也必須承擔相當的國防義務,因為等到威脅臨頭再進行國防建設就來不及了。如果要求權利義務在任何時候都絕對一致,國防建設就沒法進行了。
二是不同地區的公民享受的國防權利和承擔的國防義務是不平等的。平時,邊海防地區的公民承擔了較多國防義務,協助部隊守衛邊防,享受與內地同樣的國防權利。局部戰爭情況下,戰區和鄰近戰區的公民承擔較多的國防義務,參戰支前,其他地區的公民的國防義務較少。
三是每一個公民在參與國防活動時,他所享受的權利和他所承擔的義務也往往是不對等的。如戰爭期間,國家可能因為作戰需要而徵用公民的物資、車輛、船隻等。服從徵用,是公民應盡的國防義務,而履行這一義務必須要承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國防法雖然規定對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但卻不能適用民法那種等價補償的原則。在有些情況下,國防義務的付出是無法補償的。公民為協助軍事活動,可能會流血犧牲。付出生命怎麼補償?生命是無價的。
所以,我們在學習國防法規的時候,應把國防義務作為重點。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憲法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權利在前;而國防法講: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是先講義務,後講權利。可見,在國防方面更強調義務。希望大家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自覺為國防貢獻力量。
(二)國防教育法類
國防教育法是對全民進行國防教育的法律規范。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繫到國家的安危。古往今來,世界各國都很重視通過立法來推動國防教育。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的斯巴達(Sparta)城邦國家的第一個立法者來庫古,在把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國防教育法——《國民軍事教育法》。根據這部法律,對國民特別是青年進行普遍的系統的軍事教育,男孩8歲就要離開家,集中起來進行嚴格的軍事教育和訓練,並進行精神上的磨練。晚上睡在蘆葦席上,早晨起來要洗冷水澡。不許叫苦叫累,就是受傷流血也不能叫痛。如果忍不住,會被認為是極不光彩的事。男子30歲以後才可以結婚,但仍然要過武士生活。這種軍事教育制度是殘酷的,但造就出了一代又一代的優秀戰士,為希臘文明的繁榮和國家的強盛奠定了基礎。
在當代,世界各國非常重視國防教育立法。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規定有關國防教育的內容,有的是制定專門的國防教育法。
美國的《國防教育法》是1958年8月23日由國會頒布的。它之所以頒布國防教育法有這樣的背景:當時以蘇聯、美國為代表的東西方兩大陣營尖銳對立,存在著爆發世界大戰的危險。一旦發生戰爭,必須動員全國的力量來應付。而且,當時社會主義國家處在上風頭,美國非常害怕共產主義的擴張。特別是1957年10月4日,蘇聯成功發射了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美國感到非常震驚。因為美國當時還在忙於改造代號為「紅石」的短程戰術導彈,以便能從土耳其向蘇聯發射核彈頭。蘇聯衛星發射成功,意味著蘇聯在遠程導彈技術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美國與蘇聯之間出現了「導彈差距」。美國氫彈之父愛德華·特勒說,美國輸掉了這場「比珍珠港更重要的戰役」。而且在美國國內,厭戰、懼戰的情緒在蔓延,不僅參加過二戰、朝鮮戰爭的老兵怕打仗,許多青年學生更怕打仗,尤其是怕跟蘇聯人打仗。根據這種情況,美國採取了兩項措施。一是制定了阿波羅登月計劃,加緊在航天技術上趕超蘇聯;二是制訂《國防教育法》,以便於美國聯邦政府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全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國防教育。1969年7月21日,「阿波羅11」號登月成功,在航天技術、導彈技術上把蘇聯甩在了後面。《國防教育法》在增強美國公民特別是青年學生的的危機意識、國防意識,促使國民支持政府的軍備政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也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國防教育活動。我國《國防法》、《兵役法》、《

⑼ 唐朝時的軍事方面

在軍事上,軍力強大是唐代的一個鮮明的特點。

⑽ 歸納從隋朝到唐朝軍事所採取的措施

  1. 隋、唐重建和發展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改革早期府兵制,軍戶編入民戶,軍人受田。府兵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制。府兵調遣、指揮權均歸朝廷,中央設16衛(隋初為12衛府),12衛下各轄軍府。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和「居重馭輕」方略,分布在京城和沖要地區。府兵每年上番宿衛京師,部分駐守軍事要地,戰時憑符征調。唐代折沖府分上中下三等,統兵800~1200人不等,全國最多時設634府,約60萬人。中央禁軍除以府兵上番者為南衙禁兵外,還有來自召募的北衙禁兵。

  2. 隋、唐還設有兵部,作為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機關的軍事部,掌軍事行政和武官選授。

  3. 邊防軍事機構有鎮、戍、關、軍和守捉。民眾武裝有團結兵、士兵等。

  4. 唐朝制定了衛禁律、擅興律、兵部式、兵部格等較完備的軍事法律,使軍製法律化。中期後,府兵制崩壞,募兵制興起。唐末各節度使憑借自己控制的地方政權,豢養大批軍隊與中央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態勢,出現了安史之亂和五代十國「兵驕則逐帥,帥強則叛上」的分裂混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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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唐代制定了什麼軍事法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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