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商品房的概念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
中國商品房的概念最早提出來的時間是1978年9月至1978年12月。
一、萌芽階段——1978年9月至1987年12月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期內,中國城鎮住房制度主要是實行公房與單位建房實物分配製度。這種無償分配的福利分房制度,對於一些不符合分配條件的人來說,就只能眼睜睜地望樓興嘆,不僅直接導致了城鎮人群的結構分層,而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步伐加快,其固有的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
1978年,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拉開了住宅商品化的序幕,提出了關於房改的問題。鄧小平提出「解決住房問題能不能路子寬些」,其重要講話內容於同年9月在中央召開的城市住宅建設會議上進行了傳達,並首先在相對發達的城市得以實施。
1979年,上海市中華企業公司推出20套住宅,全部銷售給僑眷。
1980年開始出現外匯公寓、住宅。1980年2月28日上海市委召開全市住宅建設工作會議,指出以市場價或以優惠價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一般建築標準的住宅,住宅的商品屬性開始滲入到普通住宅中;
1979年廣州市誕生了由廣州市東山區引進外資指揮部和港商合資建設的我國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區「東湖新村」。
1980年4月2日,鄧小平同志又更明確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他指出:「城鎮居民個人可以購房,也可以自己建,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後,房租恐怕要調整,要聯系房價調整房租。使人們考慮到買房合算。」「房租太低,人們就不買房子了。」「將來房租提高了,對低工資的職工要給予補貼。」鄧小平關於住宅商品化的提出,為我國後來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同年6月,中央、國務院聯合批轉了《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匯報提綱》,宣告住宅商品化的政策將得到正式實施。住宅商品化思路正式提出後,首先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個別試點。
1979年開始實行商品住宅全價銷售的試點工作,率先實行的有廣州、西安、柳州、梧州、南寧等城市。緊接著,一方面不斷擴大試點城市,另一方面,開始實行補貼出售住房的試點工作。至1986年,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國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同年2月,國務院成立了負責全國住房制度改革的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為住房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做好了前期准備工作。1981年1月,中國最早的房地產企業——中房公司創辦,這意味著,中國的住房商品化道路已經開始了。二、啟動階段--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 20世紀80年代初,以鄧小平同志關於住宅商品化的一系列講話為起點,中國城鎮住房開始了對福利分配製的配套改革,但這種改革主要是針對住宅分配體制的改革,未涉及對住宅供應體制的改革,住宅的供給仍然是由國家、職工所在單位統一提供,市場機制完全被排斥在住宅供給體系之外。人們還未完全建立住房資源依據市場來配置的觀念,公有住房佔主要比重,市場上的商品住宅份額很小,住宅的大部分還是單位建房,然後分配給職工,住宅的分配形式主要以實物配置為主,貨幣為輔。
1988年1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住房工作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同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試點城市的做法與經驗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並進一步部署了全國范圍內的房改工作,標志著全國住房制度改革由點到面,進入了整體方案設計和全面試點階段,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改革計劃,在全國分期分批展開。此階段主要是加快住房解困的改革工作,基本構思是提高房租,增加工資,鼓勵職工買房,實現住房商品化。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同年10月,中央首次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效地解決了計劃與市場的關系問題,由此帶動了整個房地產開發的熱潮。 例如,北京房地產市場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區是1985年開建並於次年開始銷售的方庄社區,但是直到90年代,北京的商品房市場才開始真正興起。再如,中國最大的專業住宅開發公司萬科於1984年成立時,其主營業務為貿易,1988年開始進入住宅行業,1990年,初步形成商貿、工業、房地產和文化傳播四大經營架構,1992年,正式將大眾住宅開發確定為公司的核心業務,2008年公司業務覆蓋到以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三大城市經濟圈為重點的27個城市。僅2008年該公司就完成了新開工面積523.3萬平方米,竣工面積529.4萬平方米,實現銷售金額478.7億元,凈利潤40.3億元的業績。
經過10年努力,萬科已確立了在住宅行業的競爭優勢地位。在此階段,國家也開始將人們過去租住的公房變成商品賣給其租住者,使非商品房變成了商品房。湖南省人民政府就此於1999年5月17日頒發了《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湘政發[1999310號)的通知,正式開始了住宅商品化的道路。
回顧商品房發展歷史,自80年代我國市場有商品房以來,受國際、國內經濟環境、國家宏觀調控等因素的影響,中國房地產經歷了一輪又一輪驚心動魄的起伏。
09年以來隨著國家經濟刺激方案和各地對消費和經濟增長的提振措施的出台,中國經濟開始出現強勢回歸,中國房地產也在這個時候開始發力,出現了爆發性反彈,完全出乎了人們的意料。
從積極意義上講,中國商品房的發展,給全民安居工程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由於市場監管沒有跟上,導致無止境的開發和瘋狂炒樓,讓現在的樓市出現大量積壓,給社會資源帶來極大的浪費,這都是值得我們管理層深刻反思的。
⑵ 商品房的定義
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房屋,均按市場價出售。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分類
1、內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范圍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復式商品房是內銷商品房的一種,是一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2、外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⑶ 商品房的概念是什麼
商品房指的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
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合法申請國有土地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屬於「小產權房」。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
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
由於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⑷ 商品房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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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國商品房概念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
上世紀九十年代
⑹ 商品房和住宅房有什麼區別
沒有太大的區別,商品房和住宅房是一個概念。但是,如果是商住房和商品房、住宅房就由區分了。第一產權一個是70年,另一個可能是50年。
⑺ 什麼樣的房子算歷史遺留
歷史遺留房屋認定分類狀況和具體處理:
一、關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於該類問題,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歷史遺留房屋。
對於該類問題,劃分時間段進行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的,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後,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符合一定條件,可先行辦理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注「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
三、關於單方申請登記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我們規定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相關材料齊全的,可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予以辦理。
四、關於房改房等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分兩種情況:對於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並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對於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關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並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後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
六、關於土地處於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依法辦理登記,但須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七、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法抵押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對違法抵押問題先行妥善處理完畢,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登記。
八、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考慮到鄉村規劃的覆蓋問題,結合近兩年我省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對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各地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九、關於房屋跨宗地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須先行對所涉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並或調整邊界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7)歷史商品房什麼概念擴展閱讀
《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強調了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明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要求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盡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
三、對各地制定出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即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