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1947年在解放區進行的土地改革與1942年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對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了怎樣不同的政策
1942年的土改是承認土地是地主的,但要求地主減租減息。1947年的土改是不承認土地是地主的,拿出來農民平分。
❷ 1947年在解放區進行的土地改革和1942年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改革實行了怎樣不同的政策
日戰爭時期的土地革命
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後,日本改變侵華方針,集中一半以上的侵華兵力,對敵後抗日根據地進行了野蠻的大「掃盪」。而國民*黨也消極抗戰積極反共,對抗日根據地進行包圍、封鎖。加上嚴重的自然災害,導致1941~1942年革命根據地出現了嚴重困難的局面。為了渡過困難時期,鞏固根據地和爭取抗戰勝利,在根據地實行了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即「雙減雙交」的土地政策。這就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同時也有利於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
抗日戰爭時期的土地政策不能滿足農民獲得土地的要求,必須與時俱進,進行土地政策的調整。所以,1947年頒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在土地改革路線中又指出: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這說明此次土地改革具有反封建剝削的性質。另外,《大綱》中又規定: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這表明農民成為新的土地所有者。這次土地改革承認土地私有,沒有要求建立公有制度。其經濟思想屬於民主革命范疇,符合當時中國革命的實際狀況。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❸ 簡述土地革命的歷史過程,字數越少、越簡單越好。。。
1、1931年土地革命路線
❹ 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是以什麼為依據來推行的
按土地的總和,平均分配到人,
❺ 誰能告訴我歷史上解放戰爭中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的意義 急急急
第一次是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意義:這種土地政策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保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
三次之間的區別:第一次是民族主義時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國一致反抗日本侵略。第二次是階級斗爭時期,中國人民與國民黨反動派的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實行有階級區分的土地政策,聯合貧下中農對抗資產階級。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農經濟,減少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阻力,為經濟恢復建設提供穩定的保障。
第三次與前兩次的區別:1.范圍更廣(以往是在根據地或解放區進行,這次是在全國包括少數民族地區推行);2.目的有了新變化(以往是為了贏得革命的勝利,這次是為解放農村的生產力和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3.對富農實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擊或限制,這次採取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4.影響更深遠(這次土改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使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❻ 高中歷史 所有土地改革得詳細內容
第一次是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意義:這種土地政策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保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7.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❼ 土地改革這一事件的歷史過程
土地改革的源起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仍維持封建土地制度,占農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農,佔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們憑借佔有的土地,殘酷剝削和壓迫農民。而占農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雇農和中農,卻只佔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受盡剝削,生活不得溫飽。這種封建土地制度嚴重阻礙農村經濟和中國社會的發展。他們十分悲慘,新中國成立後,佔全國三億多人口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廣大農民迫切要求進行土地改革,獲得土地!
土地改革的脈絡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同時也分給地主應得的一份,讓他們自己耕種,自食其力,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規定了沒收、徵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則和辦法。《土地改革法》將過去徵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利於早日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後,在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有計劃、有領導、有秩序第開展了土改運動。近三億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到了七億畝土地和大量的農具、牲畜和房屋等;還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繳納約三百五十億千克糧食的地租。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基本上正確貫徹和執行了黨的土地改革的路線和政策。
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台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農民真正獲得了解放。我國存在兩千多年(建立於戰國,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1949年後,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就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土地無償使用,二是無限期使用,三是不準轉讓。由於沒有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對待,致使土地無償佔用,亂占、多佔的情況屢禁不止,造成土地資源極大浪費。 由於黨和國家在解放區率先實行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發了人們的勞動積極性。1948年冬,陳毅寫道:「幾十萬,民工走不通。駿馬高車送糧食,隨軍轉運逐西東,前線征立功。」 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
1979年中國開始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或向中外合資企業收取場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可作為合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本。
從80年代起,中國開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兩方面進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國家通過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在使用權上,變過去無償、無限期使用為有償、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屬性進入市場。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1987年4月國務院提出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同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新中國建立後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價格、年期及用途出讓給使用者,出讓後的土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這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帶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長期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單一行政手段的劃撥制度,創立了以市場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國開始進行土地估價試點,先後頒布了《城鎮土地定級規程(試行)》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
1988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城鎮普遍實行收取土地使用費(稅)。與此同時開始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定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同年4月,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改了1982年《憲法》的有關條款,刪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2月通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議案,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1988年全國各城市開始建立房地產交易所,各專業銀行成立房地產信貸部。
1990年5月,國務院允許多外商進入大陸房地產市場,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有關文件,這標志著中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從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國推開。
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土地市場培育的進程。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明確規定了規范和發展土地市場的內容和要求。通過市場配置土地的范圍不斷擴大,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已擴展到全國各地。特別是在經濟特區和一些沿海開放城市,建設用地基本納入了新制度的軌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基礎性任務。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土地市場體系。這個土地市場是一個公開、公正、公平、規范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應該包括:有效的資源配置體系,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通過市場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正常的價格體系,建立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市場形成機制;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市場行為規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體系,體現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利用租、稅、費有效進行調節;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企業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實行年地租,租期可長可短,到期後可優先續租。實行年租後,租戶對土地的處置權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轉讓、轉租及抵押。對於資金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允許將佔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權轉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過與國家的租賃年限,並且必須按年交納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個城鎮完成了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的評估工作。同時,還根據土地資產評估和管理規定,廣泛開展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價評估工作。全國各地先後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準的土地估價機構,3500多人獲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1995年7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提出培肓和發展土地市場的8項要求,主要是加強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壟斷,堅持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管理、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土地;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規范出讓方式;逐步將用於經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有償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劃出24萬畝農村國有土地,公開招攬海外客商投資開發,這是全國農村國有土地首次向外資開放。該片土地一部分位於天山以北的烏蘇、昌吉等縣市,是全國著名的糧棉高產區,另外10萬畝土地可由投資者挑選,其中熟地佔1/5,其餘為宜農荒地。
編輯本段中國歷史上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是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保存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意義:這種土地政策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保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斗爭時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
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 ,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5.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新中國政權;
編輯本段三次土改的區別
三次之間的區別:第一次是民族主義時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國一致反抗日本侵略。第二次是階級斗爭時期,中國人民與國民黨反動派的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實行有階級區分的土地政策,聯合貧下中農對抗資產階級。第三次是新中國成立後鞏固政權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農經濟,減少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阻力,為經濟恢復建設提供穩定的保障。
第三次與前兩次的區別:1.范圍更廣(以往是在根據地或解放區進行,這次是在全國包括少數民族地區推行);2.目的有了新變化(以往是為了贏得革命的勝利,這次是為解放農村的生產力和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3.對富農實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擊或限制,這次採取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4.影響更深遠(這次土改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使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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