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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判決多少天能下來

發布時間:2021-03-07 18:09:09

⑴ 法院判決後判決書多久能收到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專決書。

依據《中華人屬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送達之日分幾種情況:

1、直接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簽字之日。

2、郵寄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在郵政回執上簽字之日。

3、公告送達,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視為送達。

(1)歷史判決多少天能下來擴展閱讀: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網路-判決書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⑵ 法院審完判決書一般幾天能出來

判決書出具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法院審結的期限參考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答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⑶ 法院審完判決書一般幾天能出來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送達之日分幾種情況:

1、直接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簽字之日。

2、郵寄送達,由被送達人本人和其同住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接受送達的人在郵政回執上簽字之日。

3、公告送達,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天視為送達。

(3)歷史判決多少天能下來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參考資料:網路-民事訴訟法

⑷ 法院開庭判決結果幾天能出來

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對開完庭後什麼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於案件什麼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⑸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民事訴訟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具體法律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歷史判決多少天能下來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⑹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6)歷史判決多少天能下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資料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⑺ 在法院開完庭多久判決書才會下來

法律對開完庭什麼時候下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後什麼時候判決有規定;專
1、人民法院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拓展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⑻ 法院宣判後,判決書多少天下達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⑼ 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1、人來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源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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