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衊司法機關」是個什麼罪
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5款明確規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首先強調,「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而且,該規定與第5款是總則與分則的關系,第5款必須置於這樣的原則下才具效力。 這里「不夠刑事處罰」,適用治安處罰的條款,說明治安處罰與刑法處罰處在一個鏈條上的兩邊。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與「刑法相關罪名」存在著關聯性,僅僅因為前者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而已,才下放到「治安處罰」。 那麼,《刑法》中對「造謠」是如何規定的呢?雖然刑法中因言獲罪的條款不少,比如,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等等,但與「造謠門」事情相匹配的,也僅有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問題是,刑法對侮辱罪、誹謗罪的規定,是設置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中,這里的「他人」並不包括法人、團體尤其是政府機關,這是有法理依據的。依據在於,國家機關沒有名譽權,既然沒有名譽權,就不存在侮辱、誹謗的問題,也就不存在用這一罪名治罪。早在1923年,美國伊利諾斯州法院就駁回芝加哥政府對一媒體的指控時就強調指出:「在這個國家沒有法院曾經判決甚至暗示過指控政府的誹謗會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也就是說,無論是污衊還是造謠,《刑法》針對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將政府排除在外,那麼,治安處罰應該與之遙相呼應,一以貫之。否則,不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形成脫節,而且有擴大化之嫌。 任何人的所作所為,只要沒有與法律條文「嚴絲合縫」的「對號入座」,即不能被視為違法犯罪——這就是罪刑法定。
2. 歷史學界為什麼要誣蔑明朝,歌頌清朝
明朝政治開明,經濟繁榮。比起清朝的文字獄,明朝的士大夫與皇家共回治天下可謂政治開明答。相較三年清知府,十萬花花銀;明成祖出身貧寒,對官員十分苛刻,吏治廉潔。從整體來看,明朝對外的政策是覺不求和。
歷史上對明朝的貶斥,是因為《明史》在清初修訂過。新朝總要對舊朝的事物貶斥以愚弄百姓。所以為了統治百姓,滿朝貴族不得不一方面安撫漢人,例如對清朝對明孝陵的保護,康熙曾在明孝陵題 德隆唐宋。 另一方面修改社會文化,編修四庫全書,大興文字獄。從而達到符合滿清利益的社會文化。
現在的電視劇歌頌滿清政權,是歌頌康乾盛世那百年時間。那段歷史是清朝初建到鼎盛的時刻,文治武功,有流芳百世的才子佳人,賢臣武曲,值得歷史回味。而且清朝是中國最後一個朝代,拍電視劇更容易一些。 恰恰是之前提出的滿人治漢的階段。
為什麼不拍光緒--民國時期的歷史呢。可能是太激盪了,不適合飯後的談資。
3. 刑法污衊罪內容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污衊罪屬於什麼
沒有污衊罪的說法,國家刑法只規定了誹謗罪。一、概念及其構成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2、客觀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二、認定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三、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
5. 污衊判多少年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內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容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 誣蔑是什麼罪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專。誹謗罪是指屬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7. 有人誣蔑你屬於什麼罪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污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誹謗罪,需要如下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
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