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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拆遷的歷史遺留問題

發布時間:2021-03-06 22:33:12

A. 何為歷史遺留問題房屋

歷史遺留違法來私房,是指《深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
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B.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因各種外界條件的制約(如戰爭等)而無法解決並遺留到現在的問題。

C. 怎樣認定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屋建築為有法律依據

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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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認定

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將無證建築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拆遷方慣用的伎倆,通過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一方面減少拆遷補償,另一方面也壓縮了時間成本,嚴重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無證並非違章,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實中,即使屬於違章建築,也應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給予合理補償。

至於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就算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需要補償。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違法部分不予補償。對於合法部分,應當給予等價的補償。本該屬於我們的土地和建築材料我們仍有尋求補償的權利。

D.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房子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和違章不違章就沒有關系了。

房屋補償後內出現問題,容首先要看是什麼問題,是怎麼樣造成危樓的。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E. 房屋拆遷歷史遺留問題,求教!

拆遷過程中面抄積差異問題的處理:
1、拆遷合同中有約定的,尊重拆遷合同。
2、拆遷合同無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安置面積上下浮動3%以內按照市場價格找差,3%以外由開發商自行承擔。
開發商拒絕交房給您,您有資格繼續向開發商索要經營性補助費,也就是過渡期補助。開發商想交房給你,可以,但是價格需要商量

F. 什麼樣的房子算歷史遺留

歷史遺留房屋認定分類狀況和具體處理:

一、關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於該類問題,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歷史遺留房屋。

對於該類問題,劃分時間段進行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的,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後,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符合一定條件,可先行辦理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注「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

三、關於單方申請登記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我們規定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相關材料齊全的,可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予以辦理。

四、關於房改房等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分兩種情況:對於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並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對於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關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並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後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

六、關於土地處於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依法辦理登記,但須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七、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法抵押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對違法抵押問題先行妥善處理完畢,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登記。

八、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考慮到鄉村規劃的覆蓋問題,結合近兩年我省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對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各地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九、關於房屋跨宗地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須先行對所涉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並或調整邊界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6)什麼是拆遷的歷史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強調了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明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要求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盡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

三、對各地制定出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即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

G.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1、什麼是歷史遺留違法私房?
答: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違反法回律、法規所建造答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經鎮 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 原則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2、什麼是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
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3、哪些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1)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 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2)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3)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4)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 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H.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內前的一些問題容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8)什麼是拆遷的歷史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

I. 拆遷遺留問題!!!!!!

首先抄要確定責任人(單位)。你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安置房,因此,承擔房屋質量責任的應當是房屋的出賣人,也就是房產公司,但你的買房款收據和產權證都是拆遷辦提供的,因此,拆遷辦(其有主體資格的上級單位)也要承擔責任,所以,建議你以上述兩單位為被告起訴。因為已不能協商,所以才建議你起訴。同時,這應當不屬於拆遷遺留問題,所以拆遷遺留辦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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