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破產之後,債務問題該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版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權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後已經完成義務。對於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後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Ⅱ 怎麼樣去處理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這個很復雜,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回收欠款,清理壞賬,處理不良資產,保留優質資產~~
還有很多事情要處理,多了去了~~
不要心急,慢慢來~~
Ⅲ 如何加快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化解糾紛,打好 訴訟官司,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掃清企業發展障礙
聘請專門團隊處理糾紛訴訟案件
Ⅳ 請教有關國企無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就目前來說,你所來提源及的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已經是一個和普遍的社會問題。可以當事人和其公房原單位(現在是你公司)進行協商,在法律上並無強制性的規定,還是以當地政策以及雙方最終協商結果為准。另外,你單位應是該公房所有人,(有一子公司由行政劃撥至我公司名下,並且已於03年破產清算完畢,我公司當時也為清算支付了很多債務。)你公司有房屋所有權,現住戶在產權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只有使用權,但他是沒有房屋處分權的,而所有權大於使用權,兩者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當然,協商不成,單位要求退房,這在情理上有點不可理解,但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腳的。所以,在法律上來說,能夠支持的只有這些。
Ⅳ 國企有哪些歷史遺留問題
我國的國有經濟布來局和結構在計劃經自濟時期就基本形成了,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行調整,形成比較合理的布局和結構,從目前情況看,任務還很艱巨。主要是國有經濟的分布仍然過寬,相當數量的國有資本並不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下稱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少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狀態,積累了一批資不抵債、扭虧無望、喪失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一些大企業業務龐雜、主業不突出、輔業包袱重,子企業層級過多、數量過多,母公司對子公司失控,是企業效率低下、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對於這些問題,需要著力加以解決。
Ⅵ 歷史遺留問題 ,國企改革 對經濟的發展制約, 有何對策
國企問題現在對經濟的發展制約應該很少了,也就是一些事業單位繼續脫鉤罷了
Ⅶ 如何看待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第一,要歷史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1.中國國有企業改革按有些人的說法是在新自由主義思潮和理論指導下推進的。筆者認為不是這樣。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產權制度改革是逼出來的。1984年「撥改貸」之後,首先是財政斷糧。新設立的國有企業國家未投入資本金,老的國有企業國家也不新增投入資本金。按《公司法》來講,出資人設立企業要投入資本金。當時新設立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右面是負債,左面是資產,企業沒有注冊資本。那時國有企業是「撥改貸」起家的,企業還貸之後形成的凈資產是誰的?1993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發文,明確形成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產權。到了2003年國發96號文件又重申了這一產權界定的原則。其次是銀行斷貸。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有銀行商業化改革之後,不再是政府的出納,開始按市場規則貸款。銀行的行為發生變化之後,國有企業過去敞開用錢的狀態改變了。到了1997年,國有大中型企業虧損面接近40%,當時許多國有企業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使得國有企業不得不改革,不改就無法生存。所以國企改革是被逼出來的。
2.我們看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國有企業改革是地方政府首先推動的。地方政府直接面對各方面的壓力,直接面對工廠要生產、職工要就業、財政要稅收、社會要穩定四大難題。當面臨這些壓力的時候,別無他法,只有推動改革。因此國有企業改革首先從地方突破。現在從全國情況看,中央企業改革落後於地方企業改革,大型企業的改革落後於中小型企業改革,經濟情況好的企業落後於困難企業改革。
20多年的國企改革能試的辦法都試過了。比如首先是對國有企業放權讓利,實施承包經營,允許企業多元投資。這些改革最後形成什麼樣的效果呢?就是國有企業經營者自主決策權之大,據有學者評價可稱是「世界之最」。但決策者並不承擔決策失誤之責。這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出資人缺位的情況下推進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國有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基本上解決了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問題。國有企業改革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國有企業經營方式的市場化,經過20多年的改革基本解決了。人財物產供銷基本實現市場化配置了。二是國有企業制度體制市場化,這個問題正在解決當中。
目前國有中小企業改制面已達到了80%~90%,這個過程中一小批國有中小企業破產倒閉,國有企業破產3萬多戶,政策性破產3000多戶,安置破產職工600多萬人,同時一大批國有企業煥發出新的活力。目前從抽樣調查情況看,改制後的國有企業70%以上實現了盈利,這已經很不錯了。1998年到2003年,國有企業減少到了13.8萬戶,職工從7500萬人減少到4300萬人,年實現利潤從213億元增加到4000多億元。如果沒有積極推進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地方經濟和整個中國經濟不會有今天的狀況。現在已完成改制的企業,改制前求生存,改制後求發展。它們現在進一步在考慮和推進二次改制了。
在改革大潮下,必然是泥沙俱下,這是一個探索和博弈的過程。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過去若不是及時推進國企改革,可能就會喪失歷史機遇。
2004年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爭論,反映了各方面對國企改革的不同認識,總體上看是有積極作用的,因為各方面關注改革中出現的社會矛盾,改制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這樣促使我們的法律法規更加完善和規范。事實上也是在這樣做的。但是不應抓住一點不計其餘,不應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問題是改革中發生的,只能通過改革來完善。如果要對中國的國企改革有透徹的了解,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僅僅靠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是不夠的。
第二,要現實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目前進入了制度體制變革階段,進入了攻堅階段。應該說是最復雜、最艱難的階段。國企改革已由淺層次改革進入到了深層次改革:一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問題。十六大解決了出資人機構到位問題,但還沒有解決出資人職能到位問題,這是比出資人機構到位更難解決的問題。二是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問題。有專家提出國有經濟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但究竟如何體現,如何落實?還是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三是國有大型企業的改制問題。即使企業上市了也並不等於就完成了企業的改制。四是國有職工勞動關系的調整問題。國有職工對國有企業的制度依賴,這是國企改革最難解決的問題。五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問題,它要解決建國以來從前蘇聯引進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解決配套生產的外化問題。這在市場經濟國家不是問題,而在我們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六是企業分離辦社會問題。目前企業辦中小學和公檢法的分離正在推進。七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問題。這個未解決的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地影響國有企業改革,包括改制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然在企業里養著,地方政府沒有接手。這部分負擔大約要吃掉企業7%的利潤。八是國有企業的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處置問題。過去我們採取的辦法一是破產,二是債轉股。近兩年這個問題有所突破。銀行等債權人也開始採取比較務實的態度。債務重組是一個市場化解決問題的辦法。十是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和產業整合問題。這既涉及國有企業之間的重組,也涉及到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間的重組。十一是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問題。國有獨資公司設立以外部董事為主體的董事會,寶鋼是第一家,這是歷史性的改革。十二是集體企業改制問題。國家已出台首先對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改制的文件。
第三,要持久性地看待國有企業改革
目前對國有企業改革有三論:一是悲觀論。對國企改革喪失信心,對國有經濟的作用持否定態度。二是速勝論。認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問題已經解決。三是持久論。悲觀論與速勝論都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個長期的戰略目標。歷史是最好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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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國企破產但職工已經去世 有什麼補償
這種情況有國家撫恤金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國企破產之後的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辦擴展閱讀:
補償分配:
依次發給家屬的順序: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予發放。
Ⅸ 破產國有企業關於企業補貼的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如果企業困難,無法支付企業補貼,就沒辦法了,國家是不會掏這筆錢的。
Ⅹ 國有企業如果倒閉了,員工怎麼辦
企業破產後,企業員工應該何去何從,能夠獲得什麼權益?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布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准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後,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