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稅收」的歷史
稅收是一個古老的歷史范疇,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
一、西方國家稅收發展的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自由貢納時期。在氏族社會末期和奴隸制社會初期,國王因公產收入難以滿足公共需用的增加,逐漸開始依賴人民自由貢獻的勞力和物品。那時,稅收在人們的觀念上含有捐贈、饋贈的意思。
第二階段為稅收承諾時期 。隨著國家的發展,君權的擴大,以及公共費用和王室費用的急刷增加,單靠人民的自由貢納難以滿足需要,特別是一些臨時性的財政急需,往往需要開征新稅。但開征新稅需要得到民會的承諾。因此,這一時期可稱為政府懇請人民幫助或人民幫助政府的時期。
第三階段為專制課稅時期。至中世紀,歐洲國家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都已確立,由於君權極度擴張,政府軍費膨脹,國王實行專斷課稅。廢除了往日民會稅收承諾制度,使納稅成為人民在法律上必須履行的義務和對國家所作的犧牲。但貴族、僧侶階層享有豁免稅收的特權。
第四階段為立憲課稅時期。近代資產階級國家,凡開征新稅、廢除舊稅,或制定、修改稅法,都須以不違憲為原則,並經民選的議會審議通過。貴族、僧侶等階層不再享有豁免稅收的特權,納稅普遍原則和征稅確定性原則得到廣泛承認。
二、中國稅收發展的歷程
夏、商、周時代的貢、助、徹,是我國稅收的雛形。《孟子·騰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夏王朝的貢賦分為兩種:一種是王室對其所屬部落,以及用武力征服的部落所強制徵收的土貢。另一種是平民因耕種土地而向貴族或王室的貢納。到了商代,貢法演變為助法,後者是與井田制相聯系的一種力役課稅制度。及至周代,助法進一步演變為徹法,每戶農奴或平民耕種的土地,在收獲之後,要以其中一定的產量交納給王室。國家以貢、助、徹形式徵收土地產物,既有稅的因素,又有租的成份,具有租稅不分的性質。
到了春秋時期,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開始對私田按畝征稅,才正式確立起了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完全意義上的稅收制度。
從稅收的歷史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收,大都經歷了一個由自願貢納到強制課征,再到立憲徵收的逐漸進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始終是課稅的主體,國家政治權力對稅收的約束力也由小變大,由弱到強,最終形成國家至高無上的課稅權。
② 中國歷史上稅收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沒有稅收的時候當時的政權靠什麼獲得經濟來源
古代市場單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史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註:糹次一本義為績麻線,引申為按市的次第收稅。)
最早的田稅
是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最早徵收的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征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征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征稅范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征稅一算,商業用車征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商周時代的井田制和官營工商業是在沒有稅收前政府經濟來源的主要保障。
③ 中國稅收歷史有多少年了
進入奴隸社會開始,三千多年吧
④ 中國古代各個朝代一年稅收多少
各個朝代稅制不一
據說宋朝最高時的稅收一年有錢一億六千多萬貫,但摺合白銀卻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銀流入,摺合的白銀增多。
明朝稅收一年是400萬兩白銀,清朝一年的稅收是5000萬兩到7000萬兩,
因為宋朝是全部收上來再派發給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後上次國庫。而且到了最後,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一億兩千萬畝),征糧2950萬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稅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後來明朝皇帝與內閣考慮減輕國用以減少百姓負擔,萬曆時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販、年營業額在40兩白銀也就是在營業額少於26432元以下的免稅。
結果到後期,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里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至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15畝)土地繳納飼草3石(120斤左右,每個朝代有出入,差比誒不大),禾稈2石。
漢
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不過總體稅率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晉南北朝
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綿二斤。
晉武帝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每畝租八升。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
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
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
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
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
明代的稅收,相較於前幾朝,是輕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於貧苦農民之家,對底層的農民比較體貼。
朱元璋定的稅收制度,都是以糧食為標準的,這一點一直到明朝滅亡都沒有改變。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稅制,征3500萬石左右,後來又慢慢向下調整,中間一度也減免過某地區的稅賦然後恢復,但總體是下調的,到了最後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征糧2950萬石,太祖因此很滿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樂朝,由於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實物徵收(實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動的規模比較大),並且成祖遷都以後,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萬石稅征中有四百萬石京運。
英宗朝,把八百萬石中除京運的四百萬石外其餘的四百萬核定成「金花銀」。
太祖最早定的是軍備是軍屯制,曾有「吾養兵百萬,不費民間一錢」的說法,這話也遭後世相當的詬病。軍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處,因此以「開中法」打補丁。「開中法」後來又不斷被「占窩」,所以九邊的軍需就需要京運,於是產生了年例銀。到遼事興起時,京收不足,就不得不開始征遼餉(萬曆四十六年)。
張居正的改革,把原來太祖定的稅制里,後世逐年增加的各種附加稅以及賦役全部編成一種稅制,這就是「條編」法,也稱「一條鞭」。並且張居正極力促成折銀徵收,到他死之前,國家已有九成稅收折銀。但是張居正死後,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於是又是實物徵收等各種恢復以前的稅制。
到天啟年間,京運的太倉銀、金花銀、各種實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計仍有一千多萬兩,另外還有數百萬兩遼餉,由於各地區的截留,遼餉其實到京才不到兩百萬兩。
崇禎初,對遼餉進行了調整,先是從六百多萬,調整到520萬,但是後來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練餉」和剿餉「,三餉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萬兩。加上原來的稅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過三千萬兩(實物徵收因為沒有價格表,也無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萬)。
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
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⑤ 我國稅收最早追溯的歷史大約有多少年
4000
⑥ 收稅在我國自古以來有多少年歷史了
你的問題太復雜只能簡略回答了台灣遠古時代,台灣與大陸相連,後來因地殼運動,相連接的部分沉入海中,形成海峽,出現台灣島。台灣早期住民中,大部分是從中國大陸直接或間接移居而來的。1971年和1974年,兩次在台南縣左鎮鄉發現了迄今為止台灣最早的人類化石,被命名為「左鎮人」。考古學家認為,「左鎮人」是在3萬年前從大陸到台灣的,與福建考古發現的「清流人」、「東山人」同屬中國舊石器時代南部地區的晚期智人,有著共同的起源,都繼承了中國直立人的一些特性。公元230年。當時三國吳王孫權派1萬官兵到達「夷洲」(台灣),吳人沈瑩的《臨海水土志》留下了世界上對台灣最早的記述。隋唐時期(公元589—618年)稱台灣為「流求」。隋王朝曾三次出師台灣。據史籍記載,610年(隋大業六年)漢族人民開始移居澎湖地區。到宋元時期(公元960—1368年),漢族人民在澎湖地區已有相當數量。漢人開拓澎湖以後,開始向台灣發展,帶去了當時先進的生產技術,公元12世紀中葉,宋朝將澎湖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並派兵戌守。元朝也曾派兵前往台灣。元、明兩朝政府在澎湖設巡檢司,負責巡邏、查緝罪犯,並兼鹽課。明朝後期開拓的規模越來越大。在戰亂和災荒的年代,明朝政府的福建當局和鄭芝龍集團曾經有組織地移民台灣。新疆新疆,最原始的稱呼是柱州,漢稱西域,意思是中國西部的疆域,這一名稱自漢代出現於我國史籍,一直沿用到清朝統一新疆,之後改稱新疆。我國古史中對於西域地理歷史的真實具體記載當始自漢代,同樣也在漢代,中央政府在西域各地開始設置地方政府機構,所以,自漢代以後,西域便已是我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至西漢初年,天山南北各地社會經濟已有很大發展。公元前60年,駐扎西域的日逐王賢撣降漢,天山南北諸地均歸漢朝中央政府統屬。西域都護府的建立,標志著西域諸地自此成為我們統一多民族偉大祖國的組成部分。漢朝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加強了西域同中原地區的關系。西藏西藏:以清正式定名得名。唐宋為吐蕃;元屬宣政院;明稱烏思藏,設都司等;清初稱衛藏,衛即前藏,藏即後藏;後正式定名為西藏,為西藏得名的開始;清設西藏事大臣;民國初西藏地方;建國後仍之,後改西藏自治區,區名至今未變。元朝時統一藏族地區,扶植薩迦派建立地方政權,同時元朝在青藏高原設立了一系列的軍政機構。開初,元朝在河州設立吐蕃宣慰司,作為管理整個藏族地區的行政機構,八思巴在1272年到1274年還為此在河州居住兩年多。後來因為所轄地面太大,又在康區設置一個宣慰司,到1280年八思巴圓寂後,元朝為了施政的需要,又在衛藏設置一個宣慰司。應該還是解釋清楚了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只有去翻地方誌了
⑦ 中國稅收發展歷史
我國稅收產生的歷史進程
早在夏代,我國就已經出現了國家憑借其政權力量進行強制課征的形式——貢。一般認為,貢是夏代王室對其所屬部落或平民根據若干年土地收獲的平均數按一定比例徵收的農產物。到商代,貢逐漸演變為助法。助法是指藉助農戶的力役共同耕種公田,公田的收獲全部歸王室所有,實際上是一種力役之徵。到周代,助法又演變為徹法。所謂徹法,就是每個農戶耕種的土地要將一定數量的土地收獲繳納給王室,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夏、商、周三代的貢、助、徹,都是對土地收獲原始的強制課征形式,在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賦稅的某些特徵,從稅收起源的角度看,它們是稅收的原始形式,是稅收發展的雛形階段。
春秋時期,魯國適應土地私有制發展實行的「初稅畝」,標志著我國稅收從雛形階段進入了成熟時期。春秋之前,沒有土地私有制。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到春秋時期,在公田以外開墾私田增加收入,於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宣布對私田按畝征稅。它首次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歷史上一項重要的經濟改革措施,同時也是稅收起源的一個里程碑。
除上述農業賦稅外,早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徵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並譏而不征。」到了周代,為適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徵收「關市之賦」,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徵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⑧ 中國歷史上的稅收
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
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8)稅收的歷史有多少年擴展閱讀:
古代一些稅收的典故:
1、市場稅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征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2、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⑨ 稅收的歷史
從稅收制度的雛形(夏商周的貢助徹)到稅收制度的確立(魯國的初稅畝),再到稅回收制度一系列變革答(戰國的租賦制,隋代的租調制,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傳統稅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變,從而積淀成我國的稅收文化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