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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大廳多久歷史

發布時間:2021-02-26 11:41:18

⑴ 英國有多久的歷史

如果指的是英格蘭抄王國(Kingdom of England),那麼其歷史可追溯至公元10世紀,距今有約1000年。公元927年,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不列顛建立的幾個國家,東盎格利亞、默西亞、諾森布里亞、肯特、埃塞克斯、韋塞克斯和蘇塞克斯被埃塞爾斯坦國王(Æthelstan)最終統一,盎格魯-撒克遜人從此成為「英格蘭人」。埃塞爾斯坦是統治全英格蘭的第一個國王,但此時還沒有「英格蘭王國」這一名稱的雛形,英格蘭王國確切的成立日期也難以考證。

如果指的是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那麼其歷史始於1707年,距今有300年左右。1603年,英格蘭兼愛爾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逝世。她死後無嗣,蘇格蘭國王詹姆斯一世繼承了她的王位。這樣,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便成為了共主國家,但仍然不是一個統一的國家,政治、司法、宗教等方面互相獨立。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議會曾三次試圖把兩國合並,但均未成功,直到1707年聯合法令頒布。1707年5月1日,蘇格蘭議會和英格蘭議會合並,形成了大不列顛議會,地址位於原英格蘭議會所在的威斯特敏斯特宮。至此,蘇格蘭和英格蘭兩國最終統一。

⑵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⑶ 議會在英國的發展史

英國社會被稱作「來世界議會之源母」。英國議會誕生於13世紀中期,分作貴族院和平民院(以後改稱上議院和下議院)。貴族院由世襲貴族和主教把持,平民院由中小地主及市民選舉產生。到了17世紀,下院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經濟實力已大大超過上院的封建貴族和高級教士的經濟實力。英國革命以後,下院的權力增大。18世紀起,英國首相和大臣由下院多數黨議員出任,首相通常為下院多數黨領袖。1832年,英國第一次議會選舉改革,工業資產階級政治權利擴大。1867年議會選舉再次改革,降低財產資格,擴大選民人數。到了現代,英國議會仍是最高立法機構。下院議員630席位,由630個選區分別選出,每五年大選一次。上院議員由王族、世襲貴族、教會人員等組成,由國王指定,權力有限。

⑷ 英國議會發展歷程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具體發展如下:
一、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⑸ 英國歷史有多久

有3000多年歷史。

英國歷史始於日耳曼人與凱爾特人,亦是後來的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其源頭可追溯到羅馬統治時期。在不列顛群島上很早就有人類活動,約公元前13世紀,伊比利亞人從歐洲大陸來到大不列顛島東南部定居。

英國全稱為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由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組成,而整個英國的歷史也就是由這四個區域的歷史交織組成。

(5)英國議會大廳多久歷史擴展閱讀

都鐸王朝統治時期,英國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王權空前強化。舊貴族在玫瑰戰爭中自相殘殺殆盡;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希望保持和平,以利於發展經濟。

亨利七世利用這些條件,實行絕對專制統治。他解散封建貴族的家臣,設「星室法庭」,懲治不馴順的貴族。亨利八世時正式成立樞密院,聽命於國王,地方上的治安法官則受樞密院監督。

專制王權的統治首先依靠新貴族,多從他們中間選任治安法官;其次是依靠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包括手工工場主、大商人和銀行家等。都鐸王朝一貫執行重商主義政策,保護和獎勵工商業和航海業,以增強國力。

1527年,亨利八世國王要求離婚遭教皇拒絕,由此觸發同羅馬教廷的公開沖突。

從1529年起,他指使議會通過一系列法令,割斷英國教會對教廷的宗屬關系,禁止英國教會向教皇繳納貢賦;1534年,議會通過《至尊法令》,規定英王為英國教會之首,有權任命教職和解釋教義,英國教會遂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英國國教就此確立。

宗教改革客觀上符合建立民族國家的願望,得到多數臣民的支持。亨利八世還大量沒收寺院財產,把沒收的土地投入市場拍賣。這也是資本原始積累的途徑之一。

⑹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議會」一詞來源於拉丁文,原意是談話式辯論,最初以一種代表們集會的形式出現 ,經過長期的演變和發展,最終作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許多國家普遍確立。
英國議會:
13世紀時,勢力強大的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限制王權,迫使國王成立了議會,參加者還有貴族、教士、騎士和市民的代表。

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
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⑺ 英國議會大廈建於什麼時候

英國議會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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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泰晤士河而建的議會大廈是英國的政治中心。它不僅外表雄偉壯觀、內部裝飾華麗,而且其建築結構和內部設計也能充分地體現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憲政體。據說英國國會開會時,國王應坐在上議院的國王寶座上,但首相和議員需從下議院進入自己的席位,普通公民也可在旁聽席觀看議會進程。

位於倫敦市中心區的泰晤士河畔,是19世紀中期英國最主要的哥特式建築。大廈建立在泰晤士河畔一個近於梯形的地段上,面向泰晤士河。各個部分之間分段相連,形成許多內院,大廈內的主要廳堂都在建築物的中間。整個建築物中西南角的維多利亞塔最高,高達103米,此外,97米高的鍾樓也很引人注目,上有著名的「大笨鍾」。這座大廈的所在地原來是一座王宮,王宮建於1060年,此後不斷有增建。直到1512年亨利八世搬離之前,這里一直是王宮。

16世紀中葉以後,這里成為議會所在地。1834年,一場大火燒毀了宮殿建築,後進行了重建。大廈中的中央大廳是整個大廈的交通樞紐,中央大廳的平面呈八角形,上部是一個拱頂,高達23米,從這里可以前往上院和下院。此外,大廈中還有許多著名的房間和走廊,它們是議會各委員會的辦公室,上下兩院的圖書館也在其中。

⑻ 簡評英國議會的發展歷程

ggg歐美資產階級代議制的確立與發展 (1)了解《權利法案》制定和責任制內閣形成的史實,理解英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2)說出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和聯邦制的權力結構,比較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3)知道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和《德意志帝國憲法》的主要內容,比較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與法國共和制的異同。 (4)分析資產階級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7.1 (一)「光榮革命」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 第一階段:1640年革命爆發,此後,一度建立共和國。 第二階段: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國王查理二世實行反對英國國教和恢復天主教的宗教政策,違背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意願,喪失了人心。 第三階段:「光榮革命」。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結束。 (二)限制王權的法案(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確立) 1、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條件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勢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案來限制王權。 2、限制王權的法案: (1)《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 (2)《王位繼承法》的內容 3、限制王權法案制定的結果 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三)小密室的演變 1、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發展) 內閣起源於「光榮革命」前的樞密院。喬治一世時,國王不出席內閣會議成為慣例,並開創了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閣的先例。到18世紀中葉責任內閣制形成並得以完善。 2、英國責任內閣制的特點 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任首相並組建內閣,首相有控制內閣決定的發言權;一切內閣成員必須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聯合起來集體負責;內閣必須得到下院議員的支持,一旦內閣受到下院的反對,首相就要辭職以向議會謝罪,或解散議會而提前大選,由新選出的下院決定內閣的去留。 3、內閣制的作用 內閣制的建立使英國的立法機關得以控制行政,但又不降低後者的行政效率,從而有力地調節了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系,維護了資產階級民主。 (四)議會選舉規則的制定 1、1832年議會改革(英國資產階級代議制發展過程:完善) (1)原因 a.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激起工業資產階級的不滿 b.歐洲大陸革命潮流的沖擊 c.英國群眾斗爭的高漲 d.工業資產階級為謀取參政權進行積極斗爭 (2)內容 放寬對居民財產的限制 重新分配議席 (3)影響 積極:工業資產階級獲得更多的參政權和選舉權 局限:工人.貧民的政治權利受到限制 2、19世紀後期的議會改革 (五)英國議會中的「第三院」 1、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使議會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力,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權等一切大權,成為英國政治權力的核心。至19世紀70年代前,這一時期是英國議會的黃金時代。 2、內閣權力膨脹 (1)內閣幾乎壟斷了全部的立法提案,而且在許多問題上,議會只規定一般原則,而由內閣去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使一部分立法權直接轉入內閣手中。 (2)內閣還篡奪了議會的財政權。 (3)議會通過投不信任案來監督和控制內閣的做法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了。

⑼ 英國議會最早出現於幾世紀

英國議會創建於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立法、監控財政、監督政府。

⑽ 英國議會的歷史沿革

英國議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紀到7世紀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
5世紀中葉,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侵入不列顛。他們趁著羅馬人撤離英國後出現的權力真空,陸續的征服了英國,並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英國史學家將6世紀末至870年稱為「七國時代」。在這些王國中,由國王和貴族代表共同組成「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輔助國王處理國家大事和根據世襲的原則來確定王國的繼承人。
發展到諾曼王朝時,威廉一世創造了與「賢人會議」相似的機構稱為「大會議」。它由僧俗兩屆的大封建主和國王的直接附庸所組成,並且每三年開一次會來決定國家重要大事。由於大會議機構龐雜並且經常無法召開,於是在大會議下建構了一個小會議。小會議是大會議的核心機構,它由王室事務總管、保安長官等高級宮廷大臣組成,並且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也稱「御前會議」。它被看作為英國議會的前身。
1215年,為了反抗國王的過分的稅收,貴族們發動起義,迫使國王簽訂了英國史上有名的《大憲章》。其主要目的是明確國王貴族的封建權利和防止國王侵犯這些權利。但是亨利三世即位後拒絕了《大憲章》,於是貴族們又開始起來與國王斗爭。1258年在牛滓召開了一次稱為「國會」的議會,它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對委員會而非國王負責以及定期召開議會的原則。由於牛津國會把全部權力都交給了封建大貴族,引起了市民、騎士和自由土地佔有者的不滿,為了爭取這些人的支持,叛亂貴族西門.德.孟福爾予1265年召開了由貴族、市民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其被稱為英國國會的開端,雖然後來孟福爾失敗,但等級會議被保留下來。
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開了史稱「模範國會」的會議,它標志著議會三各階層的代表數額由不穩定趨於相對穩定。到了15世紀,英國的國會獲得了真正的立法權。從5世紀到15世紀,表面看起來權力一直在向著制約國王權力議會方向轉移,但是國王仍然掌有有著實際性的決定權。國會只有在國王需要的時候才召開。「在亨利七世統治的24年中,國會只召開了七次,伊麗莎白一世在世的45年中,國會只召開了10次,即使僅有的幾次國會也完全成了王權的工具」。因此處於封建時代的國會總體上講是封建王權的附屬機構,只有當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排除了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之後,國會才有可能真正的轉變為資產接的的代議機構。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如果對20世紀初西方國家憲政變革情況作一考察,就會發現,在經濟危機和戰爭四起歲月里,西方國家的國家機器就都開始強化起來,其核心標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現代西方立憲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當然,行政集權時代的英國議會並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政治機構,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權向政府治權的合法性轉換、內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權威性認定、提供政黨合法活動的一種體制框架、作為公民向政府「訴苦」(陳述民情)的必要場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更何況到21世紀議會在法律上依然保留了「議會主權」的形式地位。
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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